二氧化碳排放權衡博弈研究論文

時間:2022-11-24 11: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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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氧化碳排放權衡博弈研究論文

摘要:后哥本哈根時代,發展低碳經濟成為全球性共識。碳交易是利用市場機制引領低碳經濟發展的必由之路。由于尚未建立碳交易市場體系,我國被迫處在全球碳交易產業鏈的最底端,喪失碳交易定價話語權。因此,建立全國統一碳交易市場體系迫在眉睫。文章從碳排放權交易的原理入手,闡述了碳排放權交易對我國發展低碳經濟的現實意義,并探討了我國建立全國統一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路徑選擇。

關鍵詞:低碳經濟;二氧化碳;碳排放

從“京都議定書”、“巴厘島路線圖”到哥本哈根世界氣候大會,氣候問題備受關注,發展低碳經濟已經成為當前的全球性共識。低碳經濟是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為特征的經濟發展模式,是人類社會繼農業文明、工業文明之后的又一次重大進步。碳交易是利用市場機制引領低碳經濟發展的必由之路。低碳經濟最終要通過實體經濟的技術革新和優化轉型來減少對化石燃料的依賴,降低溫室氣體排放水平。但歷史經驗已經表明,如果沒有市場機制的引入,僅僅通過企業和個人的自愿或強制行為是無法達到減排目標的。我國現有碳交易主要是清潔發展機制(CMD)項目以及個別地域、行業的交易個案,對于占比超過80%的國際配額交易市場,我國依然沒有涉足。由于尚未建立全國統一碳交易市場體系,國際碳交易規則基本上由西方發達國家制定,我國被迫處在整個碳交易產業鏈的最底端,我國創造的核證減排量被發達國家以低廉的價格購買后,通過金融機構的包裝、開發成為價格更高的金融產品、衍生產品及擔保產品進行交易。這導致我國難以發揮資源量大的優勢,難以在國際碳排放權交易定價機制中發揮應有的影響。因此,建立全國統一碳交易市場體系迫在眉睫。

一、碳交易的內涵

碳排放權交易(簡稱碳交易)的概念源于20世紀60年代經濟學家們提出的排污權交易概念。科斯定理一直被認為是排污權交易的理論基礎。企業是以利潤最大化為目的進行生產經營,為社會提供產品和服務的,問題在于企業獲得利潤的同時并未承擔排放二氧化碳的環境污染成本,使得經濟活動不能體現環境資源的經濟價值,稀缺的環境資源得不到有效配置。科斯認為解決環境資源市場失靈的關鍵是產權,明確環境資源的所有權或財產權,使其成為稀缺資源,可以解決污染外部性問題。據此,經濟學家們提議建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讓市場機制評價環境資源的價值,使其外部性內部化。《京都議定書》的簽訂意味著包括二氧化碳在內的溫室氣體的排放行為要受到限制,由此導致碳的排放權和減排量額度(信用)開始稀缺,并成為一種有價產品,稱為碳資產或碳產權。目前,在歐洲、美國等金融發達的地區和國家已經形成了一些大型的碳排放交易中心,如歐盟CO2排放量交易體系、歐洲氣候交易所、芝加哥氣候交易所。交易主要有兩種類型:其一是基于配額的交易。買家在“限量與貿易”體制下購買由管理者制定、分配(或拍賣)的減排配額,譬如《京都議定書》下的分配數量單位(AAU),或者歐盟排放交易體系(EUETS)下的歐盟配額(EUAs)。其二是基于項目的交易。買主向可證實減低溫室氣體排放的項目購買減排額。

碳交易從資本的層面人手,通過劃分環境容易,對溫室氣體排放權進行定義,延伸出碳資產這一新型的資本類型。將氣候變化因素納入了企業的資產負債表,改變了企業的收支結構。而碳交易市場則為碳資產的定價和流通創造了條件。來自不同項目和企業產生的減排量進入碳市場進行交易,被開發成標準的金融工具,使得金融資本通過碳交易市場直接或間接投資于創造碳資產的綠色技術的實體經濟。碳交易將金融資本和實體經濟聯通起來,通過金融資本的力量引導實體經濟的發展。碳交易的一般做法是:首先由政府部門確定一定區域的環境質量目標,并據此評估該區域的環境容量;然后,推算出二氧化碳的最大的允許排放量,并將最大允許排放量分割成若干規定的排放量,即若干排放權;接著,政府選擇不同的方式分配碳排放權,如公開競價拍賣、定價出售或無償公配等,并通過建立排放權交易市場使這種權力能合法交易。在市場上,排放者從其自身利益出發,自主決定其污染治理程度,從而買入或賣出排放權。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本質就是承認碳資產商品化,提供二氧化碳排放空間數量化、資產化、市場化的途徑,使之成為非公共物品,成為一種生產過程中必須付出代價才能得到的資源,通過市場機制對碳排放權的有效配置達到二氧化碳減排的目的。

二、碳交易對我國發展低碳經濟的現實意義

(一)有利于宏觀經濟帕累托改進

發展碳交易市場首先要確定我國范圍內二氧化碳的排放總量,凸顯環境資源稀缺性。碳交易市場機制的價格發現功能可實現碳排放權的合理定價,使環境資源成本外部性向企業生產活動內部化轉化。碳排放權獲得類似壟斷資源的身份,微觀經濟主體受成本一收益的驅動會珍惜有限的碳排放權和減少二氧化碳排放,并可誘發一系列的低碳經濟活動。二氧化碳排放總量限制、微觀主體排放成本控制及低碳經濟活動將會使我國宏觀經濟碳排放總量得到有效控制,使污染治理總體費用得到大幅降低,逐步建立起高效的經濟一能源系統。在不影響經濟增長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減少對能源需求與二氧化碳排放,最終達到環境資源優化配置及整體經濟的帕累托改進。

(二)能使減排成本收益轉化

碳交易市場機制下的碳排放權具有商品屬性,其價格信號功能引導經濟主體把碳排放成本作為投資決策的一個重要因素。隨著碳市場交易規模的擴大和碳貨幣化程度的提高,碳排放權進一步衍生為具有流動性的金融資產。企業通過實施積極有效的碳資產管理將促進經濟發展的碳成本向碳收益轉化。碳交易市場興起并可帶動形成以碳排放權為中心的碳交易貨幣以及包括直接投資融資、銀行貸款、碳指標交易、碳期權期貨等一系列金融衍生品為支撐的碳金融體系,形成能源鏈轉型的資金融通——減排成本收益轉化——低碳資金投入的良性低碳循環。

(三)促進低碳技術轉移

通過建立碳排放權的交易機制使得碳排放邊際成本較低的排污企業可以通過自身的技術優勢或成本優勢轉讓或儲存剩余的排放權,碳排放邊際成本較高的企業則通過購買的方式來獲得環境容量資源的使用權。購買行為的本身既包含實際減排額度的轉讓也包含低碳技術的交易。通過碳排放權的交易,污染治理的最終任務必將落在減排成本最低的企業或專業化減排處理的企業身上,客觀上促進了包括節能和清潔能源、煤的清潔高效利用、油氣資源和煤層氣的勘探開發、可再生能源、核能、碳捕集和封存、清潔汽車技術、農業和土地利用方式等涉及溫室氣體排放的低碳技術應用和創新。

(四)引發低碳能源革命

低碳能源是低碳經濟的基本保證。新能源屬于低碳能源,新能源的各種形式都是直接或者間接地來自于太陽或地球內部深處所產生的熱能,包括太陽能、風能、生物質能、地熱能、核聚變能、水能和海洋能以及由可再生能源衍生出來的生物燃料和氫所產生的能量。也可以說,新能源包括各種可再生能源和核能。相對于傳統能源,新能源普遍具有污染少、儲量大的特點,對于解決當今世界嚴重的環境污染問題和資源(特別是化石能源)枯竭問題具有重要意義。碳交易市場機制解決了二氧化碳的供求、價格、競爭、風險等要素問題,實現二氧化碳排放量的定價,使其成為經濟主體生產活動的要素。基于成本收益的考慮,勢必會引發能源革命,促進我國可再生能源、清潔能源的開發,降低化石能源比重,改變能源結構,促進經濟主體提高能源效率,降低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和其它污染物的排放量,能源消費由傳統高碳能源逐漸向低碳新能源過渡。

(五)促進低碳經濟轉型

碳排放權交易的減排成本收益轉化、資金融通功能以及促進低碳技術轉移功能有利于企業加強低碳產品的投資,有利于打破產業投資鎖定效應,促進產業升級換代及新型低碳產業的興起。宏觀上有利于政府以低碳經濟低能耗、低排放、低污染的要求,調整投資、出口和消費這“三駕馬車”的重點和方向,進一步優化經濟結構,降低“高碳”產業的比例,優化產業結構,擴大低碳產品的出口。調整我國目前技術含量、環保標準和附加值都比較低的出口產業結構,鼓勵能效較高的產品出口,以應對各類環境貿易壁壘,最終構建以低碳農業、低碳工業、低碳服務業為核心的新型低碳經濟體系。

三、我國建立碳交易市場的路徑選擇

(一)碳交易市場體系構建的要素

1污染總量控制。只有控制了碳排放空間的使用上限,才能使碳排放權成為稀缺的經濟物品,碳排放權才可以作為商品在市場上進行交易。因此,構建碳排放權交易體系必須以實現排放總量控制為前提。碳排放總量由環境主管部門根據區域的環境質量標準、環境質量現狀、污染源情況、經濟技術水平等因素綜合考慮來確定。碳排放總量限定直接關系到交易能否順利開展,排放權數量過大,會使區域內碳排放超過環境容量,減排效果難以實現;排放權數量過小,則會導致碳排放成本超越社會經濟技術承受能力,較高的碳排放權價格使得企業不愿購買排放權而引發非法排放行為。

2環境產權明晰。環境資源等屬于公共物品的范疇,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競爭性消費的特征,即產權通常是不明晰的,私人對其的損耗和破壞帶來的后果皆由社會分擔,導致外部不經濟性的產生。科斯定理將外部不經濟性與產權聯系起來,強調通過或依靠私人行為來解決外部不經濟性問題,關鍵在于建立一套界定完善的資源產權制度。據此,在環境產權界定明晰的前提下,建立有效率的市場,可以執行市場轉讓的產權制度,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以解決二氧化碳排放不經濟問題,達到環境資源優化配置。

3市場自由交易。碳交易市場必須保證經濟主體之間能夠自由交易。對排放權賣方而言,由于超量減排而剩余排放權,出售排放權獲得的經濟回報實質上是市場對有利于環境的外部經濟性的補償;對買方而言,由于無法按政府要求減排而購買排放權,支出的費用實質上是外部不經濟性的代價。市場決定著碳排放權的價格,市場機制的配置促使經濟主體約束自身排放行為。允許碳排放權自由交易的市場既能控制二氧化碳排放總量,又能有效地配置環境資源。企業為了節約環保開支,必然要采用先進的治理技術,并不斷地開發更加有效的技術,由技術進步而帶來的排放權節余又會給企業帶來收益。

4政府適度干預。市場機制固有的缺陷會導致環境問題上的“市場失靈”,政府調控行為則可以彌補市場機制的不足。政府主要作用在于保證市場機制的正常運作,盡可能發揮市場機制特別是價格機制在環境保護中的作用。政府行為包括:制定排放總量、排放權的初始分配、監督排放權交易制度的執行情況、對交易進行管理等。在排放權交易市場中政府也作為普通的市場主體進行購買或出售排放權的交易,但政府主要行使監管職能,參與市場交易是次要的,并且政府交易在整個交易市場中不占主要份額。

(二)我國建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路徑選擇

1以總量控制為前提的碳排放權初始分配。碳排放權一級市場是指排放者與政府之間進行交易,即排放權的初始分配和有償取得。首先,必須堅持碳排放總量控制為前提,對我國環境容量科學測算,規定一定時間和區域內可供使用的容量資源的總量和上限。然后,按照“污染者付費”(PoIluterPayPrinciple,PPP)原則,排放權應以一定方式有償分配給排放者。從美國等國家的情況看,一般情況下政府每年定期與排放者進行交易,交易形式主要有招標、拍賣、以固定價值出售,甚至無償劃撥等。對社會公用事業、排放量小且不超過一定排放標準的排放者,可以采取無償給予或低價出售的辦法;而對于經營性單位、排放量大的排放者,多采取拍賣或其他市場方式出售。一級市場無需固定交易地點,交易時間由政府主管部門決定。

由于我國碳排放權交易制度還處于探索階段,初始分配方式的設定必須考慮國情的適應性。當前我國企業面臨著國內改革和外部競爭的雙重挑戰,對于政策風險的沖擊比較敏感,企業排放權拍賣會增加企業交易成本,而免費分配模式則可以在不改變現有排放權分配總體格局的前提下,順利實現排放權交易制度和現存排放收費制度的對接。因此,我國碳排放權初始分配方式宜采用混合分配方式,在排放權交易計劃的最初,可以確定一個免費分配或固定價格出售的比例,再將該比例進一步劃分成若干個階段,逐漸降低免費分配或固定價格出售的比例數額,直到實行完全拍賣。公務員之家

2以市場自我調節為主導的二級市場。在排放權交易市場中,主要由法律決定排放權一級市場(初始分配)的公平性,由市場決定排放權二級市場(再分配)的效率,兩者在實施手段、參與主體、風險大小、作用效果等方面具有較大的差別。二級市場是排放者之間的交易場所,是實現碳排放權優化配置的關鍵環節。(1)價格機制。定位為政府指導下的市場自我調節機制,主要由市場主導。二級市場一般需要有固定場所、固定時間和固定交易方式。排放者在一級市場上購買排放權后,如果排放需求大,就可以在滿足區域污染物排放總量不變的情況下在二級市場上買人;相反,如果企業減少排放有富余的排放指標,則可以在二級市場售出獲利。新建、擴建和改建企業可以從一級市場獲得排放指標,也可通過二級市場獲得排放指標。(2)交易方式。由于我國市場經濟尚不完善,碳排放權現貨交易具有分散性、低透明度、信息不易收集、不易調控的特點,導致市場供求關系形成的價格信號具有一定的盲目性、不準確性。碳排放權期貨交易的透明度高,競爭公開化、公平化,交易者眾多,有助于形成公正的價格,合約標準化、交易成本低,并可進行套期保值交易,以控制風險。因此,我國碳排放權交易機制可采用現貨交易為基礎,期貨交易為輔的交易方式,期貨市場為現貨市場上碳排放權的供給和需求的企業提供經營決策的主要依據。(3)交易平臺。第一,區域性與全國性交易平臺相結合。碳交易平臺以經濟發展為基礎,由于我國區域經濟發展不均衡,全國性的碳交易市場必須考慮區域差異性,首先應按照區域發展條件和經濟基礎內在一致性與區外有較大的差異性、區域中心城市帶動性和區域聯系緊密性的原則成立若干區域性碳交易市場。在此基礎上,整合各種資源和信息,逐步形成全國碳交易統一市場框架體系。第二,實體交易與網絡交易相結合。在建立實體性的交易市場同時,構建基于網絡的市場交易平臺,以便注冊用戶通過網上進行交易。利用此交易平臺,會員可以賣出超標減排量來獲得額外利潤,或者買人不足的減排量以履行義務;系統地做好可持續發展和溫室氣體減排計劃;向股東、評議機構、市民、消費者和客戶展示有關氣候變化的戰略遠景;通過及早采取具有信用度的減排和認購補償行動,使企業在同行業中的領導地位得到認同;通過交易所聘請的具有溫室氣體減排量審核資質的獨立第三方定期測量溫室氣體排放量,并有選擇地采用各種減排技術和措施進行碳減排。

3嚴格的交易管理與監測制度。在我國要實施排放權交易制度,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在排放權交易中必須發揮監督和審核作用。具體來說,各地環保行政主管部門現階段可委托各級環境監察機構來具體實施。(1)交易過程管理。第一,確認交易權,鑒定審核交易標的。在交易活動之前,須經過調查監測;第二,確認交易出讓方富裕排放指標的真實性,指導交易參與者確定交易指標價格或價格幅度;第三,確認交易雙方交易協議的有效性,確認雙方交易轉讓的排放量、排放去向以及有關技術要求;第四,督促雙方在交易完成后及時辦理排放許可證變更手續,明確各方責任;第五,對排放交易工作進行整體評估、統計,總結、完善交易管理體制。(2)交易監測體系。構建污染源基礎數據庫信息平臺、排放指標有償分配管理平臺、污染源排放量監測核定平臺、污染源排放交易賬戶管理平臺等的力度,建立企業排放合帳制度,全面管理參加有償分配和排放交易體系的污染源,保障碳排放在有效的監控之下。嚴格查禁企業超標排放行為,加大處罰力度,促使企業減少排放,積極走向排放權交易市場,實現總量控制和環境保護的總體目標。要及時制止濫用轉讓權,以及非法轉讓排放權的買賣行為,規范轉讓過程中可能出現的一些無序現象,確保排放權在二級市場上能夠正常交易。

4適度的宏觀政策調控。碳交易市場機制的有效運行需要政府對其進行宏觀調控,必須健全和完善排放權交易政策調控體系。第一,對新進入的企業,應該依據企業的生產技術及條件給予適當的有償分配激勵政策。如果企業在隨后的生產減排控制較好則可獲得一定的補貼,并可通過在碳排放交易市場中出售多余的碳排放權交易來賺取收益,有效地平衡率先減少CO2排放量的企業和后進入企業的利益,從而完善交易市場競爭機制。第二,利用稅收、信貸等手段對排放權市場進行必要的宏觀調控。以經濟手段引導排放企業的交易行為,保證排放權交易市場的穩定運行。當需要限制排放權交易的時候可以通過提高稅額或者提高信貸利率的方式,而需要鼓勵排放權交易的時候可以降低稅額和信貸利率。第三,建立適當的激勵機制。對積極減排、積極出售排放權的企業,從資金、稅收、技術等方面予以扶持。第四,提供低碳金融支持。開設排放權交易的中介銀行,開展環境容量及排放量存貸業務,允許不同企業、不同地區之間的排放權儲存、轉讓、出售,促進環境資源的合理配置。第五,低碳技術創新激勵。在保護大氣環境方面,國家應鼓勵環保新技術的研發和舊技術的創新,發展排放控制新技術和排放預防技術;在產業結構調整方面,要加快發展能耗低、污染少的產業,對原有產業和產品的技術裝備水平和生產工藝進行改造,以減少污染物的排放;在提高能源效率和節能方面,要重點發展熱電聯合技術、清潔煤碳技術、煤氣化技術。同時通過技術改造來提高現有住宅、辦公建筑物、交通運輸工具以及工業場所的能源效率,實現節能的目標;在清潔能源使用方面,主要是依靠技術水平的提高,降低生產可再生能源的成本,促進風能、太陽能、生物能、地熱能等的廣泛使用,減少二氧化碳排放。

5完善的法律體系保障。碳排放權交易作為參與市場運行的環境經濟手段,只有在相應的法律保障之下才具有合法性和權威性。我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僅有關于排放許可證的一般性規定,缺少碳排放交易的法規支持。從美國排污權交易市場的經驗看,聯邦政府和各州政府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法規,從《清潔空氣法》到1990年《清潔空氣法》修正案都對排污交易作了明確的規定,奠定了排污權交易的法律基石。我國可借鑒美國經驗,盡快修訂完善《環境保護法》和《大氣污染防治法》等單行法,明確碳排放權有償取得和排放交易的法律地位。具體來說,進一步明確環境資源國家所有、排放權屬于國家以及排放權有償取得和排放交易的法律地位;制定碳排放總量控制、排放許可證管理和排放交易等法規;明確賣方的主體資格、實質減少排放和節余的排放指標量、所享有的賣方權利和所應該履行的義務;明確購買方的主體資格、所享有的買方權利和所應該履行的義務(如支付補償金);規范初始排放權的分配、依法建立排放權的一級市場、并規范跨區域交易以及排放交易市場管理,提高排放交易市場運行的穩定性,使碳排放權交易有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