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公安社會管理創新
時間:2022-01-23 08:4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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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推進公民參與社會治安警政制度在我國行政法中有一項重要制度為行政參與,是指通過各種合法途徑,公民能夠間接或者直接參與到公共行政中,將自己的合理訴求進行表達。治安主體多元化理論認為,應該為民參與社會治安構建多樣化的渠道。建立服務型公安機關,賦予聯防巡邏隊、企業保安隊、群眾保衛組織、社區保安隊、社區團體等相關單位明確的功能和職責。在這方面我們可以借鑒新加坡警察的做法。早在1981年起,新加坡警方就開始著手于建立完善的社區警務,采取了包括“鄰里警崗”計劃在內的一系列措施,使得新加坡罪案率大幅度降低。到1989年,新加坡開始全面推行社區警務戰略——“鄰里警察戰”制度,將原在鄰里警崗的警員集中到鄰里警,而將原歸警署管理的巡邏隊下放到各個鄰里警局。這樣一來,鄰里警局的警員不僅可以為社區居民提供常規社會治安服務,還起到犯罪預防中心和信息中心的作用。與此同時,他們還定期對社區居民進行家訪,負責本區巡邏,還舉辦座談會和預防犯罪展覽。這樣做的目的在于將部分警務工作回歸到社區,實現社區與警察的社會治安管理互動,將原來由警方獨立完成的工作轉為多元化參與。實踐證明,新加坡警方在治安主體多元化理論指導下,警務工作質量和工作效率都得到了大幅度的提高。(二)構建社會治安管理大格局社會治安管理問題不是一個單一的社會問題,而是各種社會因素的綜合反映,必須實行多元化綜合治理才能夠完成。公安機關在新形勢下如果想要有所作為,那么就必須深入挖掘社會潛能,調動社會資源、爭取社會支持來為公安工作服務,使社會治安管理成為全社會、全民共同參與的工作。應結結合實際,適當向基層授權,比如,在農村應該深入開展“大調解”,以院落為單位,由派出所聘任在當地有聲望,公道正派的村民擔任調解員。在城鎮,可以聯同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部門,設置社區警務工作站將社區保安員當輔警員管理使用。
二、引入市場競爭機制
依照公安部頒布實施的《公安機關組織管理條例》關于輔助性職位和專業性較強職位實行聘任制的規定,應該將社會治安管理主體豐富化,大力加強文職制度的實施步伐,將目前極其有效的警力投入到更為需要的地方,以便解決警力不足的問題。治安主體多元化理論強調取消社會治安管理服務供給的壟斷性,廣泛引入競爭機制,讓更多的個人和組織以競爭機制的原則參與到社會治安管理中,以提高服務供給的效率和質量。治安管理的多元化發展是社會形式所趨,勢在必行。如果合理有效的搞好社會的治安,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點考慮:(一)職能移交公安機關應該根據需要進行細化,將一些非政府性質的文藝表演、營利性娛樂活動的安保工作任務可以轉交給諸如保安公司之類的非警察機構去完成。為了解決目前公安機關警力嚴重不足的問題,應該將著裝警察最大限度地用在偵查破案和一線執勤實戰上,而在辦公室工作、文字工作等地方適度聘雇文職輔助警察。(二)對外承包、義務競標公安部門的相關工作人員,可以將部門的某幾項操作業務,對外承包,可以交給物業,或者保安公司,也可以通過市場招標的方式,轉移給相關的私營企業或者社會團體,但是最終的決定權還是得有公安部門負責。例如:機動車安全檢驗業務就可以由公安部門監督,具體操作由取得檢驗資格且經過培訓的公司和企業來負責。另外,公安機關工作人員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其采取措施,維護社會的治安。適當的可以調動人民群眾的力量,將他們的熱情充分發揮出來,使其投身于社會治安的管理。因為人民群眾在社會生活、工作中了解到的信息遠比公安部門的工作人員了解的多,這些信息可以幫助公安人員管理治安提供大量的線索,最終提高了社會管理的效率。從總體上講,社會治安的管理非常重要,社會在進步,治安管理的難度也會不斷的增加,實現社會治安管理主體的多元化勢在必行。從政策法律的層面界定政府和社會各自的職責,幫助公安機關工作人員集中注意力履行其核心職能,另外,公安機關的工作人員應該根據實際中遇到的問題進行合理的處理,提高人民的法律意識以及他們對社會服務和奉獻意識,使得人民群眾樂于服務于社會,效力于社會,進一步提高和完善警民之間的關系,創造警民一家親的和諧社會。
作者:蘇俊鋒單位:新疆警察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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