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經驗啟發(fā)

時間:2022-05-19 04: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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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經驗啟發(fā)

一.歐盟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的法律框架

在歐盟層面,歐洲委員會(EuropeanCommission)負責執(zhí)行歐盟競爭法,可以對集體組織出具就事論事的決定。對于訴諸歐盟法院的案件,還將形成歐盟法院的判例。在國家層面,與著作權集體管理相關的知識產權法與競爭法在執(zhí)行過程中也是緊密結合的。③因此,與競爭相關的法律制度也成為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法律框架的組成部分。

二.歐盟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的主要內容

1.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對著作權集體管理活動的規(guī)范

在知識產權法方面,歐盟層面的立法主要是歐盟理事會(CounciloftheEuropeanUnion)或歐委會頒布的一系列具有強制力的法律文件(屬于派生法),包括:出租指令(92/100/EEC號,后被2006/115/EC號)“與出租權和出借權以及與鄰接權有關的指令”所取代)、衛(wèi)星和有線廣播指令(93/83/EEC號)、信息社會指令(2001/29/EC號)、追續(xù)權指令(2001/84/EC號)和執(zhí)行指令(2004/48/EC號)等。此外,歐委會還通過條例(regulation,具強制性)或建議(recommendation,不具強制性)等形式對有關著作權保護和集體管理事宜提出要求。如海關規(guī)章實施條例(1891/2004號)和在線音樂服務跨界集體管理建議。

2.競爭法律制度對著作權集體管理活動的規(guī)范

在競爭法方面,歐盟有關競爭的指令和條例、歐委會的決定以及歐盟法院的判決都對集體組織的行為加以約束。集體組織違反競爭法的行為可能有多種形式,判斷標準在于消費者(著作權人或使用者)的選擇權是否被不合理地限制或剝奪。因此,不僅集體組織與個人之間的關系有可能違反競爭法,集體組織之間的關系也有可能影響到消費者的選擇從而違反競爭法的規(guī)定。在集體組織針對個人濫用壟斷地位方面,歧視非本國會員、對會員授權作出不合理限制(包括授權期限、退會等待期、授權范圍)等做法,只要對消費者的選擇自由構成不合理妨害,均會被歐委會裁定為違反競爭法并被勒令改正。④為防止集體組織以共謀等方式妨礙市場競爭,集體組織之間的協議也像其他商業(yè)組織之間的協議一樣受到歐委會的反壟斷審查。通常,集體組織的相互代表協議屬豁免范疇,但以不損害消費者利益為限。2000年10月,幾個重要的集體組織GEMA(德)、PRS(英)、SACEM(法)、BUMA(荷)和BMI(美)在智利圣地亞哥舉行會議并簽署了《圣地亞哥協議》(SantiagoAgreement)。該協議目的是為應對互聯網環(huán)境下音樂作品使用的跨國使用問題,而允許各集體組織在本國境內發(fā)放協議成員所管理的音樂作品的在線使用許可。但協議規(guī)定只有內容提供者所在地的集體組織才有權發(fā)放許可。歐委會在初步評估中認為該協議分割市場以鞏固各集體組織的壟斷地位,可能限制消費者的選擇自由,有違反歐盟競爭法的嫌疑。⑤于是,該協議在2004年有效期屆滿后各集體組織沒有續(xù)簽,就此終結。

三.歐盟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的特點和作用

1.歐盟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的特點

(1)一致性由于歐盟的超國家法律地位,在許多國際條約中直接以締約者身份出現,而集體管理活動勢必立足于某個具體國家,受制于所在地的法律制度,因此,歐盟在立法中十分注意“上下”和“前后”的一致性。對上,保持與已簽訂的國際條約一致;對下,使成員國立法保持一致;在時間“前后”上,注重貫徹歐盟條約的宗旨,始終保持與統(tǒng)一市場和競爭政策的一致性。例如,強調著作權人對著作權管理方式和集體組織的選擇權,強調集體管理的透明度和效率等,這一價值觀始終未變。(2)多元性多元性有兩層含義。首先指歐盟立法的法律淵源豐富,取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精髓,注重成文法和判例法之間的相互滋養(yǎng),司法實踐在堅持嚴謹的同時能夠保有與時俱進的靈活性。其次多元性還體現在,各成員國國內法在與歐盟立法相一致的前提下,可以作個性化規(guī)定,從而使歐盟國家的法律制度在統(tǒng)一的價值觀下呈現多元發(fā)展格局。(3)公平性在尊重作者個人權利和保護公共利益二者之間的平衡上,歐盟立法表現出公平性的特點。為了增加社會福利,立法規(guī)定了某些權利限制(如法定許可),但與此同時,又以明文規(guī)定了權利人獲取公平報酬的權利是“不可放棄”的,并為此提供了實現該權利的途徑,如強制集體管理制度⑥。

2.歐盟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的作用

(1)高標準的著作權保護水平由于歐盟立法規(guī)范強調整體的一致性,使得歐盟國家對著作權的保護水平就高不就低。例如,歐盟為協調各成員國在著作權和鄰接權保護期上的差異而出臺了保護期指令⑦,立法者為鞏固歐盟共同市場、維護立法體系的一致性,采用了向上協調(促使保護水平較低的成員國向保護水平較高的成員國看齊)和尊重既有權利等原則。雖然對著作權的保護水平是否越高越好有待進一步推敲,⑧但在歐盟法的統(tǒng)一指導下的確使歐盟成員國的著作權保護水平都達到較高標準。(2)各成員國文化多樣性的保留高水準的著作權保護要求并未抹煞各國的立法自由,歐盟成員國的歷史傳統(tǒng)與社會發(fā)展的差異性仍受到尊重。即便是歐盟指令中有明確規(guī)定的事項,各成員國也有一定的立法空間。例如成員國可對作品使用收益的分配條件(出租指令第8條)、有線廣播權強制集體管理的授權期限(衛(wèi)星和有線廣播指令第9條)、追續(xù)權集體管理的強制性(追續(xù)權指令第6條)等作出適合本國的規(guī)定。

四.歐盟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對我國的啟示

從我國第一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成立至今,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在我國已建立20多年。雖然法律法規(guī)不斷完善,新的集體組織近年來紛紛成立,但仍然有些問題妨礙了集體組織的發(fā)展。不妨對比歐盟的經驗,看看我國集體管理制度有哪些提升空間。

1.著作權法律制度與反壟斷法律制度的結合

我國的《反壟斷法》雖然沒有明確將著作權集體管理活動排除在適用范圍之外,但自2008年實施以來,還沒有過任何針對集體組織的反壟斷調查。學者們普遍認為,集體組織可以享有壟斷地位,但這種壟斷地位不可被濫用,因而有效的反壟斷規(guī)制是必要的。⑨雖然我國集體組織發(fā)展還不夠充分,但它仍有可能從事濫用壟斷地位的行為。例如,對于著作權集體管理非常重要的“收費標準”問題,各國通行做法是由集體組織與使用者或使用者團體協商確定,其后可能還有備案和公示的要求。但我國相關法律法規(guī)忽視了協商環(huán)節(jié)。《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第十三條規(guī)定了制定收費標準需要考慮的因素,包括使用時間、方式和地域范圍等,但就是沒有“使用者意見”。這就容易導致集體組織在收費標準的制定問題上忽略使用者的利益。雖然有的集體組織在章程中有協商確定使用費標準的內容,⑩但沒有成為一個普遍的制度性要求。11在集體組織享有法定壟斷地位的情況下,更應當以反壟斷法律規(guī)范對其經營行為進行控制和調整,防止發(fā)生扭曲市場和有損公共利益的情況。

2.法律體系的一致性

我國的《著作權法》幾經修改,大體上達到我國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要求。但從整個法律體系來看,還是存在相互之間不一致之處。本文僅以對集體組織活動的地域限制為例進行說明。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規(guī)定設立集體組織不得與已經依法登記的集體組織的業(yè)務范圍交叉、重合(第七條),而且必須經批準方得設立(第九、十條),否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從事著作權集體管理活動(第六條)。這意味著國外的集體組織不能在中國境內直接從事著作權集體管理活動。雖然相互代表協議可以使部分境外集體組織通過境內組織從事著作權集體管理活動,但這沒有解決未與境內組織簽訂相互代表協議的境外集體組織所代表的著作權人的權利管理問題。根據《伯爾尼公約》等國際條約所要求的國民待遇原則以及我國《著作權法》,我國對于多數情況下非中國國籍的作者應給予著作權保護。這部分權利人的個人難以管理的著作權權利該如何行使,我們分兩種情況討論。首先,如果非中國籍的著作權人加入了境外集體組織,則通常會將全球范圍內的相關權利授予該組織,并放棄個人行使該權利。因此相關權利在中國的行使只能通過該境外組織進行。如果該境外組織沒有與我國境內的某個同類組織簽訂相互代表協議,它將沒有渠道在中國維護其會員利益。由于這些著作權人已放棄由個人行使相關權利——即便沒有放棄,交由集體組織管理的權利也是個人難以行使的權利——因此,他們的利益將難以得到保護。第二種,如果這類著作權人沒有加入境外集體組織,或者雖然加入但未將中國的權利行使授予該組織,那么他能否加入中國的集體組織呢?根據我國各集體組織章程,目前只接受中國籍會員。12結果和第一種情況一樣,這類非中國籍的著作權人利益無法得到保護。可見,對境外集體組織的限制損害了一部分理應受到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權人利益。在各國的著作權集體管理實踐中,集體組織跨國從事集體管理活動是非常普遍的。中國音著協也曾直接在境外向使用者發(fā)放作品使用許可。13這種法律制度上的不一致勢必造成我國著作權保護的漏洞。從制度根源上解決這個問題還是可以找到辦法的。例如,不宜一概禁止境外合法設立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在我國從事著作權集體管理活動,而是有條件地實行備案管理等。

3.個人權利與社會利益的平衡

個人權利與社會利益的平衡是著作權法律制度不可回避的問題。我國《著作權法》通過合理使用和法定許可制度對著作權的行使加以限制。14法定許可是非自愿許可,權利范圍、行使方式以及救濟途徑都由法律規(guī)定,而權利人僅保留獲取公平報酬的權利。15法定許可使權利人與使用者的談判和簽約成本降為零,可以極大促進作品的傳播,在教育大眾、傳播文化方面起到積極作用。但如果沒有有效的收取和分配使用費機制,法定許可將變身“免費許可”,不利于著作權人合法利益的保護,從而傷及創(chuàng)作的源頭。歐盟國家普遍以強制集體管理制度作為法定許可的配套制度,保障著作權人獲酬權的實現。所謂強制集體管理,是由法律規(guī)定(而非著作權人授權)而形成的集體組織對著作權人某些權利的管理關系。在強制集體管理制度下,集體組織不僅與著作權人建立了法定管理關系,也與使用者建立了法定管理關系:面對使用者,收取使用費成為集體組織的權利;面對著作權人,收取和分配使用費則成為集體組織的義務。我國還未建立著作權強制集體管理制度。《著作權法實施條例》(2002)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以法定許可方式使用作品的使用者“應當自使用該作品之日起2個月內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這一要求對于需大量使用作品的報刊、電臺、電視臺來說難以做到,因此長期以來成為一紙空文。《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2004)雖然規(guī)定以法定許可方式使用他人作品,未直接向權利人支付使用費的,應當將使用費連同郵資以及作品使用情況送交管理相關權利的集體組織,由該組織轉付給權利人(第四十七條),但這只不過給使用者多了一條付費途徑。按照該規(guī)定,使用者可以把使用費付給著作權人(在使用行為發(fā)生之日起2個月內)或付給集體組織(沒有時間限制)。使用者即便沒有付費,著作權人也無法訴其侵權,因為使用者有權在任何時候向集體組織付費,哪怕著作權人等不及自己找上門來。所以使用者不需采取任何主動的付費行為,只有著作權人碰巧發(fā)現,才可能討得報酬。《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錄音制品支付報酬暫行辦法》(2010)雖然對確定錄音制品的廣播權收費標準提出了操作方法,但在法律關系上沒有突破。2012年的《著作權法》修改草案第一稿曾嘗試規(guī)定強制集體管理制度(第四十八條),遺憾的是第二稿之后又退了回去。16因此,在我國現行法定許可制度下,使用者沒有被課以應有的義務,集體組織也沒被賦予應有的權利,著作權人的利益仍然得不到有效維護。

五.總結

歐盟的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雖然在層級上和組成內容上較為復雜,但其立法體系的一致性、多元性和公平性保證了歐盟整體著作權保護的高水準和多樣性文化的繁榮。與之相對照,我國的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還有待完善。為促進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的發(fā)展,有必要結合反壟斷法律制度對著作權集體管理活動進行規(guī)制。并且注重著作權相關法律體系的一致性,以條約義務、立法宗旨為指導。同時,在制度設計上注意個人權利與社會利益的平衡,在個人權利的限制與救濟之間找到相對公平的支點。

作者:劉利工作單位:同濟大學知識產權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