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伊斯蘭教管理制度演變與社會適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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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蘭教在我國內地傳播發展的歷史,是一個不斷與中國社會相適應的進程。在中國社會的各個歷史階段,伊斯蘭教作為外來宗教,在保持其信仰體系的前提下,管理制度也不斷適應社會發生著變化。內地伊斯蘭教管理制度的出現、形成與發展,實際上也印證了伊斯蘭教中國化的事實。
一、管理外來穆斯林的蕃坊
蕃坊一詞始見于唐大和年間(827-835年)房千里的《投荒雜錄》:“頃年在廣州蕃坊時,獻食多用糖密、腦麝,有魚俎,甘香而腥臭自若也。”蕃坊最初的設置,據顧炎武《天下郡國利病書》卷104記載,應首推海南島,但最具代表性的當屬廣州。到了宋代,日本學者桑原騭藏《蒲壽庚考》中提及泉州也增設蕃坊。廣州蕃坊位于廣州城之南,呈長方形,以懷圣寺所在的光塔路為中心,占有馬路、街巷、里等十二三條,面積不小,可見當時落居此處的外籍穆斯林人口不少。關于蕃坊的宗教管理職能,中外文獻中均有所記載。《唐律疏議》卷6中記載:“諸化外人,同類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異類相犯者以法律論。”宋人朱彧的《萍洲可談》卷2中記載:“化外人謂蕃夷之國,別立君長者。各有風俗,制法不同。其有同類自相犯者,須問本國之制,依其俗法斷之。”而唐代來華的穆斯林商人則對蕃坊的宗教管理制度有著更為詳盡的記載。阿拉伯人蘇萊曼于唐宣宗大中五年(851)來廣州經商,歸國后著有《游記》,書中稱:“中國商埠為阿拉伯商人麇集者,曰康府(即廣州),該處有回教教師一人,教堂一所……各地回教商賈既多居康府,中國皇帝因任命回教判官一人,以回教風格,治理回民。判官每星期必有數日專與回民共同祈禱,朗讀先圣戒訓。終講時,輒與祈禱共為回教蘇丹祝福。判官為人正直,聽訟公平。一切皆能依《古蘭經》、圣訓及回教習慣行事。”(張星烺編注《中西交通史料匯編》第二集)《中國印度見聞錄》一書的譯者注中也寫道:“在廣州,外國商人居住在一個專門地區,以河流為界,和中國人的城市分開。這個區域叫蕃坊,由一個蕃長來領導。蕃長是中國政府任命的,負責處理外國人之間的爭端。”蕃坊的蕃長由蕃客推舉以及唐宋政府遴選的蕃商中“最有德望”者擔任。由于當時大食、波斯等國穆斯林商人在蕃客中居有主導地位,故蕃長為穆斯林擔任。蕃長實際上是蕃坊內宗教、經濟、社會、民俗生活的領導者、組織者、仲裁者。蕃長還有一個更重要的任務,就是幫助朝廷招引海外商旅來華貿易,從而增加朝廷的巿舶收入。蕃坊存在于唐宋時期,是在特定的地區,由外來穆斯林自我管理的一種方式。蕃坊中穆斯林仍以“駐華”蕃客自居,他們在中國被視為“華外之人”的身份還沒有改變,即使已在中國定居,并非中國百姓,所以當時的中央政府在管理上仍以對待僑民的方式來管理他們。蕃坊的出現有其特殊的歷史背景,說明當時來華的外籍穆斯林已有相當的數量,并在特定的地區聚居,如廣州、泉州。蕃長的任命,雖然形式上以蕃客自由推舉的形式出現,但主導權在中央政府。蕃坊的教職人員中蕃長負責“判官”之責,如果穆斯林之間發生糾紛,由蕃長依據《古蘭經》和伊斯蘭教教規來處理,每逢伊斯蘭教的節日也由蕃長帶領全體穆斯林做禮拜、講教義、念經等。蕃長不單是蕃坊的政治領袖,而且是蕃坊中的宗教教長。外來穆斯林完全可以按照伊斯蘭教教規不受干預的處理殯葬事宜,并且有了專門的穆斯林公墓。宋代的廣州在城西十里有專門的穆斯林墓地——蕃冢,杭州置有穆斯林公墓“聚景園”,揚州有普哈丁墓,海南三亞也有穆斯林墓群,并保存至今。林之奇在《拙齋文集》卷15《泉州東坂葬蕃商記》中寫道:“蕃商之墓建,發于疇首之蒲霞辛……俾凡絕海之蕃商有死于吾地者,舉以(于)斯葬焉。”宋政府允許蕃商設置穆斯林專屬墓地,能使在華的蕃客安心,并遠揚到穆斯林國家享有良好聲譽,從而有益于海上絲綢之路貿易的發展,反映了當時宋朝政府處理宗教問題的智慧和遠見。嚴格來講,蕃坊不僅僅是管理在華穆斯林的一種方式,它在招徠蕃客來華經商、發展海上絲綢之路貿易、增強蕃客的歸屬意識和凝聚力、保持宗教信仰和風俗習慣的純潔性、穩定社會秩序等諸多方面都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們可以從歷史記載中清晰的看到,蕃坊的設置有利于外來穆斯林適應中國的社會文化生活。唐宣宗時,大食穆斯林李彥升曾考中進士。兩宋時期,蕃坊內的穆斯林,除堅持自己的宗教信仰,亦自覺地接受中國儒家文化的熏陶和培育。宋熙寧年間(1068-1077),程師孟知廣州,“大修學校,日引諸生講解,負笈而來者相踵。諸蕃子弟皆愿入學”。([宋]朱彧《萍洲可談》卷2)當時所建的清真寺,也有著鮮明的中國傳統建筑風格,如廣州懷圣寺、泉州清凈寺、揚州仙鶴寺、杭州鳳凰寺等,說明唐宋時期的外來穆斯林在堅守自己的信仰的同時,也主動地同社會主流文化相適應。
二、中央政府管理全國伊斯蘭教事務機構的設立
元代,伊斯蘭教在中國內地的傳播進入了一個新時期,大批中亞、西亞等地的穆斯林遷徏內地,伊斯蘭教也隨之傳播于各地,形成了與唐宋時期完全不同的分布格局。元朝政府對伊斯蘭教采取了“恩威相濟"的治理策略。“服從者恩之以仁,拒敵者威之以武,恩威相濟,功乃易成。”(《元史》卷168“陳天祥傳”)元朝政府總體上對穆斯林及其信仰的寬容態度,推動了內地穆斯林人數及清真寺的增加,使內地伊斯蘭教在元代達到興盛階段,元政府對伊斯蘭教事務的管理也發生了深刻的變化。元代穆斯林人數眾多,且分布廣,為了加強對內地穆斯林和伊斯蘭教事務的管理,元朝初期在中央設置“回回哈的司”,在各地設立“回回掌教哈的所。”“回回哈的司”指在中央政府設置的回回哈的司屬機構,而“回回掌教哈的所”便是各地方所設置的哈的司屬機構。哈的司和哈的所早期的職責,主要是以哈的作為宗教大師,為朝廷和皇帝祈禱祝福;依照伊斯蘭教律受理穆斯林之間的訴訟,裁決案件,掌教念經,管理伊斯蘭教內部事務。這是我國中央政府首次設立管理穆斯林和伊斯蘭教事務的官方機構。元至大四年(1311)四月,元武宗“罷回回哈的司所”。十月,中書省欽奉圣旨:“哈的大師每只教他們掌教念經者。回回人應有的刑名、戶婚、錢糧、大小公事,哈的每休問者,教有司官依體例問者。”(《元典章》卷35)這就是說哈的、回回大師的職權僅限于宗教事務,其它行政司法等權力被剝奪。后哈的司的機構又曾恢復,繼續管理伊斯蘭教事務。元末來華的伊本•白圖泰曾記述,當時回回人聚居區都有自己的掌教和哈的,掌教總管教民的一切事務,哈的專掌審判。“中國城的一個地區是穆斯林居住區,內有清真大寺和道堂,并設有法官和謝赫……掌管穆斯林們事務。另有法官一人處理他們之間的訴訟案件。”①元代開始設立的哈的司所制度已經顯現出本土管理的特色。從宗教本身的功能來看,唐宋時期蕃坊的外來穆斯林舉行宗教儀式時,是為本國的蘇丹祈福;而到了元朝哈的司所制度下,則是要為元朝的皇帝祈福,性質發生根本性改變。元代中后期,隨著穆斯林人數和清真寺數量的不斷增加,內地穆斯林本身也不斷發生變化,并出現了具有本土特色的寺坊制度。元代東來的穆斯林,大多數都聚居各地城鎮中,他們的宗教信仰一致,生活習俗也基本相同,多數人也能互通語言。共同的宗教感情使他們自然凝聚在一起,集聚于城市中的某些街坊和關廂,這些聚居區被稱為“坊”。坊內,普遍建有清真寺,穆斯林圍寺而居,形成寺坊。寺坊一般沒有明確的坊界,農村多由一個清真寺為核心,結合周圍穆斯林村落結成,范圍有大有小。大的寺坊,由數十個村落結成,小的寺坊由一個或數個村落結成。城市則以穆斯林聚居的街巷為主,集合散居附近的穆斯林居民構成。因此,城市和農村寺坊穆斯林居民戶數多寡不一,每一戶穆斯林都隸屬于固定的寺坊,寺坊對穆斯林居民都具有一定的約束力。寺坊最初形成時以穆斯林居住的地域為主,后隨著穆斯林人口的增加和新的宗教思想的傳入,導致寺坊的分化。原來的一個寺坊內出現了不同派別的穆斯林,分坊立寺,形成單一的寺坊,獨立傳教,各行其是。寺坊穆斯林共同視維護伊斯蘭教的生存和傳播為每個穆斯林的神圣職責。在社會生活中,寺坊里的穆斯林互愛互助,“婚喪不振,互相資助;貿易缺資,合力扶持;子弟不能念經者,代為供膳,恩不求報,德不沾名。”②寺坊雖只是一般宗教社團組織,然而,一般民事糾紛,往往由掌教和寺坊中公正人士按經訓原則進行調解,其它刑事案件之類訴諸當地官府。寺坊的核心是清真寺,有寺才有坊。元代中葉以后,內地頗具中國伊斯蘭教特色清真寺管理制度“三掌教”制出現,這是內地穆斯林自行管理清真寺事務的組織。三掌教制通俗地說是指清真寺內由伊瑪目、海推布、穆安津三種教職人員共同管理清真寺教務的一種制度。這種制度實行的早期,三種教職人員的地位是平等的,只有工作分工的不同。三掌教之間互不隸屬,各自執掌自己的職責活動,實際上是一個維持清真寺日常運轉的教務協作團隊。元代中期以后,三掌教地位平等的格局被打破,其職能也發生變化。伊瑪目成為清真寺的掌教,成為實際的負責人;海推布在伊瑪日的領導下,協助處理教務;穆安津仍司舊職,負責宣禮之責。三掌教制開始向伊瑪目掌教制轉化,伊瑪目成為清真寺教務的實際負責人,伊瑪目掌教制由此也逐漸成為內地管理伊斯蘭教的主要制度形式,影響至今。后人曾評價三掌教制“是中國伊斯蘭教的一種創制,在一般伊斯蘭國家和地區尚屬少見,這也正是伊斯蘭教在中國歷史環境中發展演變的產物”。③
三、內地本土伊斯蘭教管理制度的確立
伊斯蘭教在內地的傳播到了明代,已發生深刻的變化,其中國化的特征日趨明顯,伊斯蘭教的管理制度也逐漸本土化。明朝政府對伊斯蘭教的政策具有兩面性。一方面用行政手段推動伊斯蘭中國化。明王朝建立后,用法律的手段規定,“凡蒙古、色目人,聽與中國人為婚姻,不許本類自相嫁娶,違者,杖80,男女入官為奴。”(《明律》卷六)朝廷在內地禁止“胡服、胡語、胡姓”,結果使穆斯林改漢姓,并改變服飾、語言等方面的習俗。在內地伊斯蘭教事務管理方面,穆斯林中只設教長而不設教法官;教長只有傳教布道之責,再不能掌理民間訴訟。同時,明朝政府管理清真寺教職人員的一項重要措施,是頒發“扎付”(公文),即明代清真寺掌教要向吏部清吏司,申請并履行注冊登記手續,在政府下發“扎付”后,方能主持清真寺教務。王岱輿《正教真詮》卷首“群書集考”中就有一例關于此事的引證:“以故真教流行于天下,各省教人欽遵外,隨方建寺,各赴京比例,請給扎付,主持寺院”。另一方面,明朝政府對內地伊斯蘭教也采取寬容優待的政策。余振貴在其《中國歷代政權與伊斯蘭教》一書中將其歸納為:一是最高統治者對伊斯蘭教進行褒揚。洪武元年(1368年)敕建禮拜寺于金陵(今南京),御書百字贊,褒美清真,以示優異。二是明朝政府對穆斯林信仰表示尊重,皇帝敕賜一批清真寺。劉智在其《天方典禮》中談及此事,“明洪武初,欶修清真寺于西、南兩京及滇南、閩、粵,御書《百字贊》褒一圣德。”三是明政府頒布若干安撫回民和保護清真寺及其設施的敕諭,以示對穆斯林的關照。揚州、福州、泉州、南京等地的清真寺內,都建有“今特授爾以欶諭,護持所在。官員軍民,一應人等,毋得慢侮欺凌,以罪罪之。故瑜”等內容的“敕諭碑”。四是明武宗對伊斯蘭教有過積極的評價:“儒者之學,雖可以開物成務,而不足以窮神智化;佛老之學,皆各執一偏,唯清真認主之教,深原于正理。此所以垂教萬世,與天壤久也。”④明代,圍寺而居的寺坊制度在內地普遍建立,并對內地穆斯林社會產生重要的影響。寺坊與本坊教民的關系滲透到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如婚喪嫁娶、禮慶齋節、鄰里糾紛等;寺坊以清真寺為中心,為本坊的教民進行伊斯蘭教基礎知識的教育和宣傳,經堂教育興起以后,寺坊更成為這種教育的中心。寺坊還根據伊斯蘭教的倫理道德和中國傳統文化的禮儀,制定坊規,約束坊民的行為,以行善干好為要。
四、內地伊斯蘭教管理制度的鞏固與變化
清王朝建立后,開始在內地穆斯林聚居區推行約束穆斯林的鄉約制度。這種制度始于雍正年間,首先在今天的甘肅臨夏實行。鄉約分寺約和回約兩種,寺約就是在有清真寺的地方,由地方官擇定該教公正之人充當,責令其約束本教坊教民;回約就是在無清真寺的回民聚居地方,按鄉里人數擇舉老成有威望者擔任,責令其約束本鄉回民。這些寺約、回約的責任是“分段管理,各給印扎”,予限三年,期滿更換。清政府還規定,在有鄉約的地區和教坊內不許再立掌教、阿訇名目。這樣在一些地區,伊斯蘭教的阿訇只在教內自稱,在外或對官則稱為鄉約或頭人。清光緒二十一年后,清政府仍嚴申鄉約制度,禁止掌教和阿訇傳教。“地方官將回鄉仿照漢民,每村每年公舉保長一名,如有阿訇傳教,設立老教、新教名目者,嚴拿究辦,照邪教惑人律治罪。”⑤終清之世,清政府企圖廢除穆斯林寺坊組織及其掌教制度,推行鄉約制度,終未成功。鄉約制度只推行于西北地區,而在內地其它地區仍然保持明代以來的掌教制度。清代中期以后,西北地區逐漸向阿訇掌教制過渡,即開學阿訇成為清真寺的主要負責人,負責本寺坊經堂教學工作,制定校規校紀,培養經堂學生;主持本寺坊穆斯林禮拜、宣講教義教法,勸人行善止惡,遵紀守法;為本坊穆斯林主持婚喪嫁娶儀式以及其它宗教儀式;負責解釋經訓教侓,并結合實際對本寺坊重大宗教事務作出決定。與此同時,寺坊事務的管理組織也逐漸形成。寺坊的管理組織形式,內地大體一致,但有兩種稱謂:一種是學董鄉老會,即由數名鄉老組成,為首的鄉老,又稱為學董;另一種是社頭會,陜西、華北等地區穆斯林寺坊大多屬于此種情況,管理機構由社頭數人組成,其中為首者成為總社頭。寺坊管理組織主要職責是:決定選聘和解聘本寺坊開學阿訇和其他教職人員;籌辦集體性的宗教活動;舉辦經堂教育和其它公益福利事業;保護維修清真寺和管理寺坊公墓;籌集和管理寺坊經費和財產。清代,內地伊斯蘭教管理制度發生一個重大變化,隨著門宦的出現和門宦制度的形成,原先內地統一的寺坊制度在一些地區被門宦制度所替代,如甘寧青地區。門宦制度以門宦主事人為中心,主事人在本門宦中擁有最高權利,所有本門宦的宗教和世俗的處置權都歸門宦主事人掌握。本門宦所屬清真寺的開學阿訇均由主事人委派和首肯,門宧制度的教權與世俗特權高度結合的管理方式,使阿訇掌教制完全受制于門宦主事人。而隨著四大門宦的形成和新教派的出現,各自都建立了自己的管理制度,其中尤以西北地區最為明顯,而內地其它地區仍保持開學阿訇(伊瑪目)掌教制度。1912年9月,孫中山在北京“中國回教俱進會”為他舉行的歡迎會上發表講話,“貴教(伊斯蘭教)宜以宗教之感情聯絡全國教徒,格外發出一種愛國思想,輔助國家,促政治之進行,并擴充貴教實力,振興貴教精神”⑥,表達了愛國與愛教結合的希望。國民政府行政院反復宣布,“愛重回民、維護宗教”“民族平等、信教自由”。抗戰時期,國民黨軍事委員會特制“清真寺內,禁止駐兵”的布告,普遍發給各地清真寺,以資保障。1947年7月,經國民政府內政部批準,制定了《中國回教協會清真寺管理暫行辦法》(共15條)賦予中國回教協會統一管理監督全國清真寺的權利,還頒布了《清真寺董事會組織原則》(共11條)《推行清真寺管理辦法及清真寺董事會組織通則注意事項》8條等規定。民國時期,內地伊斯蘭教的管理制度基本沿襲了清代以來的開學阿訇掌教制及管理模式。1948年,馬福龍在《西北通訊》第2卷第8期發表的《伊斯蘭教在寧夏》一文中寫道:“至于清真寺的組織,在過去是教長下設三道……后來三道取消,教長一人肩負講經、領拜、宣傳教義等責任,司儀則由經生輪流擔任。事實上三道自世襲以來,已不稱職,大都是形同虛設。新派出,遂即取締。于教長下設執方一人,協助教長處理全坊的行政及婚喪等事,學董則服務寺內經濟的催收、保管、出納等責;此外再按坊的大小,分設鄉老三人至九人,襄助學董,辦理坊務。”這大致說明了在內地穆斯林聚居區的管理模式。而在穆斯林散居區的管理大致也是一致的。王夢揚在《月華》第9卷第12期發表的《北京市回教概況》一文中,介紹了穆斯林散居區的管理方式。“北平一市,禮拜寺尤多。寺內組織,規模較大者,設阿衡一員,以任講學、說教、領拜職責;設掌教三員,內有‘以嗎目’一員,任教寺中政務及領拜之責。‘海推布’一員,任禮拜司議之職;‘穆安津’一員,任宣贊之職。……阿衡及海里凡,均由寺中供給生活費。大寺并有散班經師,專應回民之聘,負誦經、說教等責。掌教由寺內略有供給,教室無給,均仰恃回民‘乜貼’。寺中出納、財政、庶務保管等各事項,由教民公推管事鄉老(亦名理事)若干員負責。阿衡任期一年或三年,期滿得續聘,管亊鄉老如之。”大致推斷出民國時期,內地伊斯蘭教無論是穆斯林聚居區和散居區,阿訇掌教負責教務,學董(社頭)負責寺務管理,是普遍實行的制度。20世紀50年代以后,內地伊斯蘭教清真寺成立清真寺民主管理委員會,替代原有的學董管理制,學董改稱主任。
內地伊斯蘭教管理制度的演變和發展歷程說明,宗教制度的形成必須要與主流社會文化相適應,必須服從不同時期執政者的管轄與領導,必須隨著社會的進步和發展調整原有的管理制度,必須在國家管理的法律下行使宗教內部自行的制度。
注釋:
①《伊本•白圖泰游記》,寧夏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552頁。
②馬注:《清真指南》卷八•禁解。
③米壽江、尤佳:《中國伊斯蘭教簡史》,宗教文化出版社,2000年版。
④王岱與:《正教真詮•群書集考》。
⑤《軍機處錄副.民族類回族項》。⑥《申報》1912年9月22日。
作者:高占福 單位:中國伊斯蘭經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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