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監管失職罪的因果關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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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監管失職罪的因果關系研究

案情概要

濟寧正元化工有限公司(下文稱正元公司)自2010年4月起由原濟寧市市中區環保局環境監察大隊負責監管。魏某時任該監察大隊大隊長和污染控制科的負責人;石某時任該監察大隊工作人員(2011年5月起任信訪科副科長),自2010年8月負責信訪案件的查處并承擔監察大隊的工作;李某甲時任該監察大隊工作人員,自2010年6月負責危險廢物的監管及危險廢物的申報登記工作。2010年9月至2011年5月間,群眾多次舉報正元公司偷排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魏某、石某作為省廳2010年第四季度重點案件的承辦人,石某作為負責信訪工作的人員,均沒有對舉報內容進行認真查處。期間,魏某作為部門負責人,石某、李某甲作為承辦人,三人在辦理該公司案件的過程中查處不力,并且在對該公司做出行政處罰后明知濟寧正元化工有限公司未經允許擅自恢復生產后也未采取任何措施,致使該公司違法偷排危險廢物的行為沒有受到及時查處和制止。而且被告人魏某、石某二人明知該公司申報危險廢物產生量為零的登記不實,未核實就上報,致使該公司偷運偷排危險廢物的行為長期脫離省市重點監控,最終導致兩次重大環境污染事故,造成公共財產共計94萬元的經濟損失。2014年12月30日,濟寧市任城區人民檢察院以上述三人犯環境監管失職罪為由向任城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判決要旨

一審中,三人均要求判處無罪:其中,李某及其辯護人意見認為其行為與本案事故之間無直接因果關系。對此,一審法院判認為被告人魏某、李某明知該公司2011年第二季度申報危險廢物為零噸與事實不符,仍上報省市環保部門。三被告人未履行監管職責的行為間接導致了兩次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的發生,且未認真履職行為與兩次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具有因果關系,其行為均已構成環境監管失職罪。一審判處魏、石、李三人犯環境監管失職罪,免予刑事處罰。李某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情評析

“環境監管失職罪”由我國《刑法》明文規定為:“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導致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嚴重后果的行為。”而從魏某等犯環境監管失職罪的案例可以看出:本罪的相關認定問題在司法實踐中還是存在爭議的。無論是本罪的主體范圍是“身份說”還是“公務說”的研究,還是本罪的主觀方面是否限于過失的研究,或是關于本罪的客體是“單一客體說”還是“復雜客體說”,亦或是關于本罪的客觀方面的分析研究都存在一定的爭議。這也使得環境監管失職罪在司法實踐過程中存在入罪少,適用難的困境。有學者說:“刑法中的因果關系一個非常重要的作用就是作為歸責的依據,要將所發生的結果歸責于行為人,就要求行為人的實行行為與結果之間具有‘原因與結果’的關系。”因果關系作為學界研究的一個重點問題,如何認定因果關系對是否構成一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同時,它也是司法實踐中的一個難點問題,從各種環境監管失職案的判決來看,犯罪人否認其失職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來妄想逃脫罪責的情況十分普遍。比如本案中,李某及其辯護人意見認為其行為與本案事故之間無直接因果關系,要求判處無罪。

一、本罪因果關系的特點

在相關司法實踐中,由于環境監管失職罪的危害結果往往是各種因素特別是被監管者的污染行為等的共同作用下導致的,并非環境監管人員的失職行為直接造成。比如在上述案例中,造成了兩次重大污染事故、共計94萬元的經濟損失的危害結果不單是由于魏某等三人的環境監管失職行為的緣故,更是由于濟寧正元化工有限公司違法偷排危險廢物、謊報危險廢物登記等違法行為,是兩種行為共同作用下的結果。所以其因果關系相較于一般犯罪而言,具有其自己的特征:首先,認定本罪因果關系的前提條件是行為人對其所負有的環境監管職責的不履行。環境監管失職罪中行為人都是在負有的環境監管的職責下,應該作為而不作為,能作為而怠于作為,具體來說就是不履行或不認真履行其職責,最終導致危害結果的發生。這里的職責應當包括法定職責、崗位職責和受委托、委派職責。其次,從本案可以看出,在造成本罪危害結果產生的因果關系鏈條中,環境監管人員的失職行為往往只是其中之一的行為。換句話說,就是本罪的危害結果不一定是完全因為其犯罪主體的失職所造成的,而是由于環境監管人員不履行或不認真履行監管職責,導致被監管人有機可乘違反相關規定,或被監管人違反相關規定卻因環境監管人員的失職未得到制止而最終導致了本罪危害結果的發生。監管者與被監管者的分別行為最終引發了危害結果的發生,所以本罪的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并不是一對一的關系,而是屬于多因一果的關系。另外,本罪中監管者的失職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無直接因果關系,具有間接性的特點。本案中魏某等監管者的失職行為只起到間接引發危害結果發生的作用,其直接原因是與失職行為有關的正元公司的排放危險廢物行為,所以本罪行為人的失職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又具其間接性的特點。再者,環境監管人員的失職行為并不一定能引起本罪危害結果的發生,若沒有危害結果的發生,也就不存在環境監管失職罪了,所以其失職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存在偶然性。綜上所述,本罪因果關系的特殊性就在于其以特定職責為前提,并具有多因一果、間接性和偶然性,這使得在司法實踐中往往難以認定環境監管失職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

二、關于如何認定因果關系的理論爭議

理論界對瀆職罪的因果關系有著不同的認定模式,比如:必然、偶然因果關系理論認定模式,高度蓋然性因果關系認定模式,條件因果關系認定模式,客觀歸責理論認定模式,相當因果關系理論認定模式,近因說理論認定模式,監督過失理論認定模式等。鑒于環境監管失職罪的特殊性,主要有以下幾個觀點值得借鑒:1.主張根據高度蓋然性說來分析本罪的因果關系。有學者主張根據高度蓋然性法則對是否存在直接因果關系進行肯定性假言判斷,即假設行為人在環境監督管理過程中盡職盡責的話,就十之八九不會產生財產減損或人員傷亡的危害結果,那么就應肯定行為人的失職行為與所發生的危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同時該學者反對進行必然性判斷,即用否定性假言判斷來進行反推論證是錯誤的。另外,對于假定即使當時環境監管人員認真履行了其職責仍舊無法避免危害結果產生的情況,也應根據行為人的失職行為是否制造或增加了法益侵害,來確定失職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是否具有因果關系。同時反對行為人以即使其認真履行職責也不能避免危害結果的產生為由主張其失職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不具有因果關系,很明顯這不能成為行為人妄想逃脫刑罰的借口。2.主張運用客觀歸責理論來分析本罪的因果關系。持該觀點的學者是在承認本罪屬于監督過失犯罪的前提條件下進行的分析。在該種情形下,本罪的危害結果的發生是由于被監管者的環境污染行為直接導致的,而不是由監管者的失職行為導致的。他們認為:“失職行為人不是直接對危害結果承擔責任,而是對其引發的被監管人的污染行為承擔刑事責任,對環境污染結果承擔的是間接責任”。所以應該以環境監管人員的失職行為能否引發被監管人的污染行為為標準來判斷是否存在因果關系,即客觀歸責理論。如果環境監管失職行為對危害結果的出現產生了較大的影響,那么則認為失職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行為人應當被處以刑罰。3.主張運用條件因果關系說來分析本罪的因果關系。持該觀點的學者是將環境監管失職罪作為過失瀆職罪的一種來分析其因果關系的,主張用限定的條件說來合理、合法的認定失職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并且對“到底什么樣的條件才能被認定為‘因’,適格的條件應當具備什么樣的標準”進行了具體探討。主張認定為‘因’的條件應該具備客觀性和必要的標準,這里的客觀性指失職行為是已經發生的事實,必要性指環境監管人員如果沒有失職行為,能夠盡職盡責的話,危害結果就不會發生。而且是在行為人負有特定義務的前提條件下,行為人未履行職責或未正確履行職責。只有符合了上述標準的條件,才能被認定為具有因果關系。4.主張以相當因果理論來分析本罪的因果關系所謂相當因果關系是指:根據普通人的生活經驗,某種行為在相當場合下能產生某種結果,即認定行為與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這里的“相當”是指該行為產生該結果是通例而非異常。持該觀點的學者認為:即使本罪的危害結果不是行為人的失職行為直接造成的,但是作為直接原因的環境污染行為是因為監管者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的失職行為才引發或促進的,此種情況下,應該認定監管者的失職行為與危害結果直接具有因果關系。因為如果環監管者能夠履行或認真履行其監管職責的話,污染行為在通常情況下是不會發生或不那么容易發生的。即:“環境監管人員的失職行為通過被監管對象的污染行為,始終對危害結果發生作用。故我們仍然能夠肯定失職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因果關系的相當性”。

三、如何認定本案的因果關系

在認定過程中,我們應當通過分析刑法因果關系的相關理論學說,結合環境監管失職罪的具體案例對本罪的因果關系進行具體分析,以此來得出準確的認定結論。結合本案案例,作為環境監察大隊大隊長和污染控制科的負責人魏某、負責信訪工作的石某在多次接到污染濟寧正元化工有限公司偷排危險廢物污染環境的群眾舉報后均沒有對舉報內容進行認真查處。三人辦案中查處不力,在對公司做出行政處罰后明知該公司未經允許擅自恢復生產后也未采取任何后續措施。在明知該公司危險廢物申報登記為零的情況下,沒有核實就上報,致使該公司偷運偷排危險廢物等違法行為長期脫離省市重點監控。可以看出:首先,魏某、石某、李某三人均負有環境監管職責但不履行或不認真履行其職責;其次,三人的失職行為使得被監管對象濟寧正元化工有限公司繼續違法污染環境;再者,該公司的污染行為導致了兩次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給公共財產造成了共計94萬元經濟損失的危害結果;另外,如果魏某等三人認真履行其環境監管職責的話,十有八九就不會發生環境污染事故或不會發生這么嚴重的環境污染事故。所以在本案中,認為其行為與本案事故之間無直接因果關系的辯護意見應該不予支持。

作者:唐于琴 單位:湖南師范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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