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景旅游區經營管理分析論文
時間:2022-12-11 05: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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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摘要:本文從對風景旅游區的特殊性以及兩種經營管理模式的優缺點分析出發,提出當前我國風景旅游區的改革路徑:明晰產權,加強公私合作,合理利用政府和企業的優勢,并建立健全旅游立法體系,走法制化管理道路。
關鍵詞:風景旅游區特殊性經營管理模式
在當前市場經濟的背景下,我國的風景旅游區卻仍然延續了計劃經濟的模式,大部分還屬于事業性質,純屬社會公益事業,經費靠財政撥款。旅游區管理機構雖然既有保護的職能,又有組織生產、發展經濟、解決就業和社區管理的職能,但因政企不分,事企不分而導致了諸多弊端,如資金短缺,經濟效益低下,機構臃腫等問題。因此充分利用市場機制,分離所有權和經營權成為各大風景旅游區的改革方向,并且也已經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由于風景旅游區不同于一般的企業,有著自身的特殊性,我們在引進市場化機制的時候一定要慎重。
風景旅游區的特殊性
風景旅游區資源是擁擠俱樂部產品
經濟學家詹姆斯·布堪南(JamesBuchannan)在1965年發表的《關于俱樂部的經濟理論》一文中,提出了俱樂部產品。這種產品可以適應從純公共產品到私人產品之間的連續體上的任意一點,它的核心概念就是擁擠。
風景旅游區資源就屬于此種產品,旅游者只要買到了門票就可以擁有參觀游覽的權利,并且其行為在一定范圍內不影響其他人參觀游覽,但如果旅游者人數超過了景區容量,就會出現擁擠,并影響其消費滿足。
風景旅游區資源就是這樣一種存在最佳規模的產品,其產品的實物規模和消費者的人數規模有一個最佳的搭配。這類產品實質上可以實現生產者排他的,但不容易實現消費者排他,而且生產者排他的成本比較低。這使得風景旅游區資源兼有純公共產品和純私人產品的性質,它們由許多人同時消費,并不斷趨近于容量約束范圍;超過該約束后,該產品的消費就變得擁擠了,但總存在一些排他技術使得向旅游者收費成為可能。
布堪南在其文中還提到,要有一個最佳的搭配,俱樂部成員必須可以自由流動,且俱樂部擁有自主決策權,這一理論突破了公共產品由政府供給的單一模式,為公私合作提供了理論依據。
風景旅游區資源的不可再生性
旅游資源,除人工可以栽培與繁殖的動植物外,可以說是一種不能再生的資源,一旦破壞將不復擁有。例如地面上的古建筑等,總是會一天比一天少下去.。有600多年歷史的噶丹寺,是西藏拉薩著名的三大寺之一,1969年被毀為平地。泉城濟南,過去那種“家家泉水,戶戶垂柳”的美好景象,由于對水源地缺乏保護,已不復存在,至連著名的趵突泉、珍珠泉,也瀕臨斷水的危險。
旅游資源的這種不可再生性決定了對其實施保護的重要性。巨大的需求對旅游產品的開發、銷售,可能是一種難以抗拒的誘惑,但同時對旅游資源也可能是一股無法估量的潛在破壞力。
風景旅游區系統的復雜性
風景旅游區是介于風景名勝區和旅游區之間的一個約定俗成的概念。風景旅游區系統是圍繞旅游主體(旅游者)而建立起來的產品系統及其支持系統。就其產品系統而言,包括資源吸引物,人造吸引物及旅游基礎設施,其中資源吸引物是旅游產品的主要組成部分,由林木、動物、河流、文物古跡等構成,分別歸建設、文物、林業、水利、環保等部門管理。并以此為基點,形成以吃、住、行、游、購、娛為基本環節的一條龍服務體系。
旅游產品的提供還要得到當地社區各個部門及政策法律環境的支持,只有政府運用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及社會手段,去引導、指導旅游企業健康正常的經營,才能真正實現景區的全面持續發展。
現有風景旅游區經營管理模式簡述
國家直接經營管理模式
國家直接經營管理模式就是國家集風景旅游區的所有者和經營者于一身,景區的管理、保護和開發經費由國家財政承擔,景區的門票及其他旅游項目由國家定價(一般定價很低),收入上繳國家。這種模式在市場機制不完善的條件下發揮了積極作用,在保護遺產、體現社會公共利益、資源整合等方面表現的尤為突出。但從實踐中看,這種經營管理模式存在著明顯的缺陷。一方面,景區的經營者沒有自主經營的權力,也不承擔盈虧的后果,基本不按市場規律經營,效率低下,從而導致資源得不到有效配置,其經濟價值得不到應有的體現。另一方面,部門利益、地區利益與國家利益難以協調,我國的土地及其分布其間的風景名勝、文物、森林資源名義上歸國家所有,但實際上中央、省、市、縣、鄉各級政府及其部門都能出面操作。在同一景區內,建設、文物、林業、水利等多個部門插手管理,嚴重阻礙了風景旅游區的健康發展。市場化經營管理模式
市場化經營管理模式就是將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真正把風景旅游區作為一項產業來對待,將其作為獨立的主體推向市場。
目前存在的市場化方式主要有兩種,一種是以項目的形式招商引資,由多個投資主體進入景區行使經營權;另一種方式是壟斷經營權,以一家企業作為投資主體,進行壟斷經營。由于政企職能分開,產權比較明晰,企業作為市場主體的積極性得到充分調動,經濟效率得到了提高。但我們也要認識到,旅游業是以持續發展為目標,需要經營者將經濟、社會和環境效益結合起來考慮,而企業經營者往往只注重經濟效益,而忽視社會、環境效益。此外,景區資源的交易,除面臨旅游價值核算的難題外,還面臨著一些政策上的禁區和限制。因此,鑒于風景旅游區資源的惟一性、脆弱性等特點,以及相關理論政策研究滯后等原因,對這種做法必須慎重。
我國風景旅游區經營管理模式的政策建議
改革管理體制
我國風景區旅游資源的所有權主體是國家,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風景旅游區資源所有權。為保證國家產權的統一和國有資產的收益,國務院可以指定一個權威機構行使風景旅游區資源產權,對產權進行統一管理;負責風景旅游區規劃的審批、土地使用權的轉讓、租賃,風景旅游區資源使用權轉讓、風景旅游區資源保護規劃等。該權威機構可視需要,在各省或各片區設立派出機構,發展建立風景旅游區日常管理機構,并對其擁有領導權、監督管理權和對風景旅游區資源開發經營企業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權。日常管理機構由派出機構代表、地方政府各職能部門代表、當地群眾代表、開發經營單位代表等組成,具體負責風景旅游區開發建設的監督管理,監督國有資源的用途,保證國有資源保值增值,并進行風景旅游區日常的市場管理、資源管理、環境管理。整個管理系統的經費均由國務院按旅游稅收的一定比例統一撥付,以防受地方政府部門和經營者的牽制。
這種產權管理機制,可以避免現有的條塊分割,多頭領導,明晰了風景旅游區資源的產權歸屬,且有效發揮了監督作用,可以防止風景旅游區資源的過度開發、風景旅游區環境破壞。
運用不同經營管理模式
近年來,有許多學者提出風景旅游區應實行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將其交由企業進行市場化運營,并通過對收益和成本的比較分析論證了這種模式的合理性。碧峰峽、桐廬、太湖源等一大批景區(景點)將經營權不斷地拍賣出去,黃山、張家界等遺產類資源也引入市場機制,并先后掛牌上市,這種經營意識是對傳統管理意識和管理體制的一大突破,這一點應該是肯定的。但目前完全按市場機制經營的方式遭到了質疑。如黃山風景旅游區,從保護遺產的角度出發,必須嚴格遵循“景區游,區外居”的旅游方式,而黃山股份公司為追求自身贏利,必然盡可能以高消費方式將盡可能多的游客留在景區,由此必然造成遺產質量破壞,從而出現了在黃山發展旅游經濟后“景區的環境衛生和安全質量提高,而遺產質量反而惡化”這一似乎怪異的現象。另外,這種純商業化經營必然以其壟斷性而傷害游客正當利益。擁擠俱樂部產品可以通過政府提供,也可以通過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由私人提供。但經營權和所有權的分離是否適合所有的景區,也是一個值得思考的問題。
本人認為,凡是經營性景區(景點)均要實行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只是對一些專業性或公益性強的景區(景點),如國家森林公園、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文物保護區、宗教朝拜地等實行國家經營管理,由國家委托專業人士經營。
加強對旅游資源的管理
風景旅游區不是單指景觀資源,而是以景觀資源為核心,由產品系統和支持系統組成的一個綜合體。往往在我們腦海里有一個思維定勢,即風景旅游區的收入來源就是門票收入,并以其為由來證明管理經費緊張,從而交由企業市場化運作或進一步提高門票價格。由于旅游產品是一種高彈性消費品,提高價格會導致游客數量大幅度減少,門票收入進一步降低,且波及到整個行業。我們應該改變觀念,樹立大旅游意識,正確把握旅游業的綜合性、先導性、關聯性規律特點。
在風景旅游區經營管理體制改革中,分清旅游景觀資源和旅游經營資源。旅游經營資源才是我們的改革重點(包括住宿、交通、餐飲、娛樂設施等),增強競爭活力,提高風景旅游區的收入。旅游景觀資源不應作為風景旅游區創收的主要途徑,而要以保護為重,國家應建立景區財政補貼制度,為景區維護經費來源提供保障。對那些交由企業運作的經營性景區,應制定門票價格管理制度。
建立規制風景旅游區開發和保護的法律體系
改革開放20多年來,我國旅游立法初步形成了旅游法律體系,但是在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自然保護區等方面,目前還沒有正式立法。
雖然有《風景名勝區暫行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森林公園管理辦法》等行政法規,但是這些規定缺乏實施細則,對一些新做法缺乏裁決的依據,對實際執行中的一些破壞資源、侵蝕國有資源、使用權不明確的現象難以做出有效認定和判罰。尤其在民營企業開發旅游景區的過程中,由于沒有相應的具體法律法規對旅游資源開發行為進行規范,具體操作上對旅游資源的權力歸屬沒有清晰的界定。要明晰風景旅游區產權,并使其規范化運作,就要建立健全相關法律體系,將景區開發行為予以規范,對破壞景區資源的行為和做法給予懲罰。按照我國現行法律體系和行政法淵源,風景旅游區立法體系可以按照憲法——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法規、地方規章——規范性文件這樣一個層次來構建。
總之,風景旅游區不能等同于企業,由于它有著自身的特殊性,我們應從經濟、社會和環境效益多個方面考慮經營管理體制的改革路徑。在風景旅游區的開發保護中,要加強公私合作,合理利用政府和企業的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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