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增值稅下企業科技論文
時間:2022-08-28 11:2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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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營轉增在科技創新型企業中推廣的必要性
營業稅是對在我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就其所取得的營業額征收的一種稅。營業稅改征增值稅主要是為了繼用消費型增值稅制度替代增長型營業稅制度之后,進一步解決貨物和勞務稅制中的重復征稅問題,從而完善稅收制度,以支持企業的發展。現行營業稅制采取按不同行業和不同經營業務設立稅目,并據此設計行業差別比例稅率。這樣的稅目設計雖然計算簡便,稅負也較合理,但存在著重復征收的問題,阻礙了研發與技術服務業,信息技術服務業等行業的發展,這與我國致力于發展科技創新型企業的政策相違背。當前我國正處于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攻堅時期,大力發展科技創新型企業,提升產品附加值,對提高國家綜合實力和推進經濟結構調整具有重要意義。根據建立健全的稅收制度的要求,將營業稅改征為增值稅不僅有利于完善稅制、消除重復征稅,還有利于降低企業稅收成本,增強企業的發展能力,促進科技創新水平的進一步提升。
二、營轉增對企業科技創新水平的影響
在營業稅改增值稅之前,研發與技術服務業,信息技術服務業等以科技創新為核心競爭力的行業中,銷售產品時將會發生增值稅的銷項稅額,而在期末又需要根據企業的營業額繳納一定數額的營業稅,存在著對企業銷售收入重復繳納稅金的情況。營業稅改增值稅后,這類企業只需對銷售過程中的增值額繳納稅金,而不再需要繳納營業稅,降低了企業的賦稅負擔。由于研發與技術服務類企業往往需要花費大量資金進行科研投入以及相應的設備投入,降低賦稅后將有利于企業進行資本積累,更好地進行產品研發。另外,在改革后,研發與技術服務業,信息技術服務業的一般納稅人都適用于6%的增值稅稅率,遠低于國家對其他行業征收的增值稅率(17%),在國家稅收方面得到了政府的優惠支持。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的相關規定,試點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免增增值稅。試點納稅人申請免征增值稅時,須持技術轉讓、開發的書面合同,到試點納稅人所在地省級科技主管部門進行認定,并持有關的書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門審核意見證明文件報主管國家稅務局備查。這一稅收優惠政策無疑進一步的促進了研發與技術服務業,信息技術服務業等相關行業科技創新水平的提升。然而,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增值稅是一項流轉稅,其最終的承擔者將是購買產品的消費者。營業稅改增值稅后,研發與技術服務業、信息技術業等行業的科技創新型企業在銷售產品的同時,是由消費者最終在承擔增值稅額。雖然消費者承擔的增值稅率已經下調,然而消費者對于這部分增值稅并無法像企業那樣,通過進項稅額進行扣除,達到抵減的目的,這在一定程度上,可能會對相應技術或服務的銷售水平產生一定的影響,如果最終影響到企業盈利目標的實現,則可能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企業科技創新水平的提升。
三、總結
從整體上看,營業稅改增值稅之前,我國的稅制體系主要存在著重復征收等缺陷,不利于企業的發展。而在營業稅改增值稅之后,通過只收取增值稅這一做法,降低了研發與技術服務業,信息技術服務業等科技創新型企業的賦稅負擔,有利于其積累更多的資金用于企業未來的發展,在一定程度上能夠促進科技創新水平的提升。十八大報告賦予科技創新前所未有的定位和責任,將創新放在了推動社會生產力的戰略支撐和國家發展全局的核心位置,加上近年來我國正在大力促進科技創新型企業進行產業轉型及升級,因此,對于研發與技術服務業,信息技術服務業中的科技創新型企業,政府需要更進一步的關注營轉增等稅收優惠政策對其產生的影響,及時調整相關稅收政策,以便更好更快地促進相關企業中科技創新水平的提升。
作者:鄭杲娉郭威單位:西南財經大學會計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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