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道德論文:小議食品道德及安全法的聯系
時間:2022-02-23 11:4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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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趙士輝工作單位:天津科技大學食品安全管理與戰略研究中心
食品行業道德的主要功能食品行業道德對于食品行業及其從業人員正確處理相關利益關系具有重要的功能,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規范功能。食品行業中所涉及的各種利益相關者之間的利益關系錯綜復雜,必須予以規范才能維護和保障食品行業的健康發展以及各自的正當利益。食品行業道德首先通過道德規范的形式,明確規定應當怎樣和不應當怎樣,使食品行業中的企業與從業人員處理這種利益關系的思想和行為有章可循。這種規范與法律規范、食品行業的政策規范有某些交叉重合之處,但又有所不同。如前所述,道德與法律及作為法律補充和延伸形式的政策的性質是不同的,食品行業道德規范的內容廣泛,要求的層次多樣,它以自己獨特的內容規范著食品行業中的企業與從業人員的思想和行為。第二,他律功能。食品行業道德對于從業者來說首先是一種“外在”于他的規范性要求,即社會和行業對于其自身的道德要求。這種規范性要求對于他是具有“向善”內容的社會和行業的壓力、約束力,制約著他的思想和行為,使其不可輕易逾越這種規范,而并非完全出自本身的自覺自愿,這就是他律功能。他律功能可以表現在若干方面:譬如以食品行業道德的內容形成的行業制度環境對從業者的環境約束;通過行業道德評價對從業者職業行為的精神約束;食品行業道德規范中具有一定強制性的操作性規范對于從業者職業行為的制約等。近年來我國某些地區在餐飲業推行的“常分類、常整理、常清潔、常維護、常規范、常教育”的“六常法”管理操作性規范,就是圍繞著對現場和環境的管理,通過現場管理規范化和標準化的途徑,把員工的職業行為首先以規范的形式加以約束,形成他律要求,從而提高服務效率。第三,引導功能。食品行業中的企業與從業人員如何處理與利益相關者之間的利益關系,實際表達著自身內在的一種價值觀念和價值取向,食品行業道德對這種價值觀念和價值取向具有重要的引導功能。這種引導功能就是通過增強行業從業人員的道德判斷力與道德責任感,來引導人內在的道德價值觀念和道德價值取向的選擇。食品行業道德規范中包括著評價性規范和操作性規范,其中評價性規范構成關于職業道德行為的認識性、評價性和引導性的基本功能,而操作性的制度規范則進一步制約著良好職業行為的養成。食品行業道德的要求還通過進行社會評價、行業評價和個人評價,通過世襲相傳、師徒相傳等途徑和特有方式,對從業人員在職業活動中實施長期的、潛移默化的影響。職業活動既是人生活動的重要領域,也是人生活動時問最長的領域,食品行業道德的引導功能,可以大大提升從業者的道德境界。第四,自律功能。食品行業道德的自律功能體現在行業自律、企業自律與從業者個人自律三個方面。自律功能是在規范功能、他律功能、引導功能的基礎上綜合形成的一種功能,可以促使其從業人員形成職業良心,這是一種履行職業責任的自覺意識,其目的是使從業人員發自內心地對食品行業道德遵從,是從業人員的行業道德水平發展的高級階段。自律并非排斥他律,而是對于他律的升華和內化,已經形成了一種道德需要。自律不是可望而不可及的。“當心靈認為必須要有不受外部壓力左右的觀念的時候,道德自律便出現了。”¹自律也不是神秘的,它是從業人員在職業生活中按照行業道德的要求堅持長期學習和實踐的必然結果。孔子曾經總結自己一生在學習中經歷的不同階段和境界:“吾十有五而志于學,三十而立,四十而不惑,五十而知天命,六十而耳順,七十而從心所欲不逾矩。”(《論語•為政)))在“從心所欲不逾矩”的階段和境界,發自內心的想法、愿望和要求也不會超越社會的法度,就是達到了高度的自律狀態。食品行業的從業人員經過食品行業道德的長期教育和訓練,在具有了比較深刻的職業道德認識、一定的情緒情感以及一定的道德意志,達到一定的職業道德覺悟的基礎上,必然地會在職業生活中形成自我規范、自我約束、自我評判和檢查的狀況,達到“從心所欲不逾矩”的高度自律狀態。
(一)食品安全法與食品行業道德的區別我國《食品安全法》的第一條中闡述了《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目的,就是“為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¹。食品安全法因其具有特定的法律效力和直接強制性的特征,而成為管理和控制食品安全的的重要手段。但是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實行不僅需要食品安全的制度監管作為運行保障,更需要食品行業道德的他律與自律作為有利的支撐。在社會進行管理和控制食品安全的體系中不僅包含著食品安全法,還包含著食品行業道德及食品安全道德的建設和管理,食品行業道德包括食品安全道德是食品安全社會管理體系中一個不可分割的重要組成部分。食品安全法與食品行業道德在維護食品安全上的區別,表現在它們的作用范圍不同、要求層次不同、社會運行方式不同、作用效果不同等幾個方面。正確認識食品安全法與食品行業道德的關系,充分發揮法與道德各自的功能,才能更好地維護食品安全。第一,食品安全法與食品行業道德的作用范圍不同。發達國家大都建立了涵蓋所有食品類別與食品鏈各個環節的法律體系,譬如美國政府自1906年制定與食品安全有關的《食品和藥品法》以來,先后制定和修訂了35部與食品安全有關的法規,對于與食品安全有關的食品安全標準、監管程序等內容都有詳細的規定;又譬如歐盟國家30年來就陸續地制定了20多部有關食品的法規。但是由于法律的作用范圍相對狹窄,而無論法律規定設計的如何完善,也是永遠不能將所有食品行業的職業生活內容、行業存在方式覆蓋起來的。食品安全的法律規則與道德規范有重合部分,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只是通過強制性的手段來維護那些最基本的道德規范要求,這正是法律這種制度性規范的局限性。食品行業道德的適用范圍則廣泛得多,這正是世界各國都重視食品道德對于調節食品安全作用的重要原因。第二,食品安全法與食品行業道德的要求層次不同。食品安全法對于食品行業及其從業人員只要求其職業行為規范在食品安全允許的范圍之內,使其成為守法的企業和守法的從業人員,對其行為的要求具有整齊劃一性,而不管其行為是自覺的還是不自覺的。因此食品安全法表達的是最低限度的食品行業道德要求。食品行業道德則對于從業者內在的職業道德德性和外在的職業道德行為,均具有低、中、高不同層次的要求,還體現著某些超前的內容。這種多層次的要求分別表現為堅決禁止的、要求做到的以及大力提倡的不同的道德層次,不具有整齊劃一性。食品行業道德的要求中既有出于履行職業責任的道德要求,也有出于履行職業義務的道德要求。一般說來,履行職業責任是與獲得職業報酬相聯系,體現著責、權、利的一致:而履行職業義務則不與獲得職業報酬相聯系,出于義務是一種奉獻的行為,具有更高的職業道德境界。總之,食品行業道德的要求高于食品安全法的要求。第三,食品安全法與食品行業道德的社會運行方式不同。食品安全法作為法律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是運用國家的強制力來對食品企業與從業人員發揮作用的。這種強制力首先是針對人的外在的行為進行規范和教育的。食品行業道德作為職業生活的行為準則,主要依靠食品行業從業人員的內心信念和良心、行業輿論與社會輿論等道德評價的方式以及職業習慣來發揮作用,調節從業人員的職業行為。作為一種職業道德,食品行業道德雖然也具有一定程度的強制性,但是它仍然屬于是將職業道德規范要求滲透和體現在行業制度中而形成的強制性,與食品安全法的社會強制性方式具有性質的區別。第四,食品安全法與食品行業道德的作用效果不同。盡管“我國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仍有許多不完善的地方,食品安全的法制化管理與國際水平還有不小的差距,我國食品法律體系的框架結構有待進一步科學化、合理化”¹,但是由于食品安全法比食品行業道德在維護食品安全方面的作用效果快速,因此食品安全的關鍵首先在于立法,建立比較完善的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規。食品行業道德對于維護食品安全問題的作用效果緩慢,但是道德教化的效果比食品安全法要深刻和持久,能教化人的心靈、提高食品行業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覺悟和形成職業道德良知,從而在維護和保障食品安全中能發揮深刻和長遠的作用。
(二)食品行業道德對食品安全法的支撐食品安全法與食品行業道德在適用范圍、要求層次、作用方式等方面具有不同,不僅使得食品安全法構成食品行業道德的保障,也使食品行業道德以自己特有的方式為食品安全法的貫徹實施提供強有力的道德支撐,構成食品安全法的基礎。第一,食品安全的立法是在某種道德觀念的指導下進行的。法律的內容分為價值性內容和技術性內容。其價值性領域是法的內在的精神實質,并可以進行善或惡、應當或不應當的價值評價。法的技術性內容是法的價值性內容的體現,可以進行科學或不科學、適當與不適當的技術性評價。道德精神屬于法的價值性內容的范疇,不管人們是否自覺及其自覺的程度怎樣,有關食品安全的立法是在某種道德觀念的指導下進行的,這使得有關食品安全的法律成為某種特定道德觀的化身。道德觀念總是先于法律觀念產生,任何社會的法律制定者也總是首先從自身的道德觀念出發來思考法律。由此形成許多法律規則同時也是一種道德規范,如我國現行《憲法》中的“五愛”,《婚姻法》中關于“一夫一妻”、“婚姻自由”等許多條款直接由某些道德規范轉化而來。法律在外表上與道德大不相同,但法律體系下蘊涵著道德,比如民商法的大部分條款是自由平等、誠實信用、公平交易、遵守諾言等道德規范的體現。又如刑法中關于犯罪和刑罰的規定是以反面的形式來表達、強化著道德的要求,以間接的形式對道德進行維護。就是法律中大量的技術性規范也具有相應的道德基礎,特定的道德是技術性法律規范賴以制定的出發點。食品安全法也是如此。食品安全法中關于要求食品行業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依法生產經營、推進行業誠信建設的規定;關于食品安全風險和評估、食品安全標準的信息公開和免費查詢、食品生產和經營的技術操作標準和產品明示的規定;關于食品檢驗中尊重科學、悟守職業道德、保證檢驗數據客觀、公正的規定;關于食品安全事故處置和準確、及時、客觀地進行信息規定,也都同樣體現著社會道德的精神。當然法律中所體現和反映的是最基礎層次的道德要求。第二,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遵守和執行需要一定道德素質的人。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規固然依賴具有一定食品安全道德理念的人來進行設計,我們也可以在比較短的時間內通過構建食品安全的法律制度為食品安全設定強制性的行為規范,但是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運行過程,以及在運行過程中食品安全的法律價值與權威能否得到有效樹立,它的具體規范要求能否在社會現實生活中得到有效實現,都需要一定的社會環境條件。在社會環境條件的構成要素中道德的狀況是其中一個重要的要素。遵守和執行法律,把法律外在于人心的強制性要求轉變為人自覺自愿的守法執法行為均需要以道德為基礎。食品行業從業者實際的道德狀況制約著食品安全方面法律法規的遵守和執行狀況,他們道德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其認真貫徹、遵守和執行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規;而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知法犯法事件的發生,從反面說明了需要具有一定道德素質的人來遵守和執行法律。食品行業道德是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有力支撐,也為維護和保障食品安全提供長久的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