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2C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問題分析
時間:2022-03-02 11:3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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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手機和計算機的普及,再加上互聯網技術的迅猛發展給傳統商貿帶來了沖擊,商品交易不再受時間地點的限制,通過網絡可以隨時隨地購買到心儀的產品,這就是電子商務帶來的便利。與此同時,電子商務也存在諸多弊端,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跟不上形勢的變化,政府部門對電商平臺監管不力,征管流程的不完善,以及稅務部門信息化程度不高等因素造成國家在對電商經營主體征稅時困難重重,尤其是c2c這種電商模式,對納稅人不強制進行稅務登記,稅務機關征稅難度大,造成稅款大量流失。文章首先闡述電子商務的發展情況,指出其在發展過程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并針對這些問題提出對策與建議。
關鍵詞:C2C;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稅制要素
1我國電子商務發展情況
21世紀互聯網技術迅猛發展,電子商務不斷成熟,影響了人們的生活方式,改變了人們的消費理念。得益于計算機、手機以及互聯網的普及,電子商務的發展基本形成了通過互聯網完成線上與線下物流配送貨物的模式。電子商務,簡而言之就是買賣雙方通過網絡和計算機技術,在網絡虛擬空間里進行商品交易的行為,它依托計算機與互聯網進行網上交易,電商是促成交易實現的一種新型交易方式,從本質上講,電商與傳統商貿幾乎沒有差別。由于參與主體的不同,電子商務又分為B2B、B2G、B2C和C2C四種形式。前兩種形式工商登記較為健全,尤其是B2B模式下,企業之間交易金額巨大,存在進項抵扣的需求,所以采購方會要求銷售方開發票,雙方根據發票入賬,正常繳稅,征稅較為規范。B2C和C2C是我國電子商務兩種重要的運營模式,京東和淘寶分別采用的是這兩種模式。我國電子商務稅收問題也主要集中在這兩個領域,B2C電商納稅相對來說較為規范,主要問題還是集中在C2C,所以本文主要研究的是C2C模式下稅收征管問題。以淘寶網為例,作為中國目前為止最大的C2C電商平臺,據不完全統計,截止到2018年3月,淘寶店鋪僅個人賣家就高達967.98萬,2017年“雙十一”期間,僅“雙十一”當天的銷售額就高達2539.7億元。可想而知,與960多萬家店鋪相匹配的年交易額也相當可觀,如此巨大的交易額對國家稅收收入的貢獻卻不容樂觀,稅收流失問題嚴重。實際上電子商務與傳統貿易都是一種交易行為,只有方式的不同,沒有本質區別。我國稅法明確規定只要有應稅行為就要納稅,電子商務與傳統貿易沒有本質區別,也應和傳統貿易一樣正常納稅。從公平角度來講,如果不對C2C模式下的經營者強制征稅,那么對其他依法納稅的電商經營主體來說很不公平。從行業監管角度來說,C2C缺乏規范的行業監管,很容易導致C2C電子商務產品和服務質量頻繁出現問題,給消費者帶來損失。因此,從長遠來看,需要加強對電商平臺的稅收征管,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培養規范、穩健、有序的電子商務市場,保證國家稅收收入。
2C2C電子商務稅收征管面臨的
2.1法律制度不健全。互聯網及計算機技術的迅猛發展使得電子商務擴張速度極快,但相關的稅收征管法律法規卻嚴重滯后,傳統的稅收征管方式很難和電商征稅契合,雖然按稅法規定,從事C2C電商的單位和個人均需納稅,但由于國家沒有出臺相關法律強制要求電商經營主體進行稅務登記,這就導致稅務機關在具體征稅時困難重重。而且,我國目前的稅收法律法規對電商環節中的稅制要素定義不夠準確,現有的有關條例等級較低,達不到法律的層級,再加上地方政府不夠重視,所以施行效果一般。2.2稅制要素難以確定。稅制要素是稅收征管的依據,具體包括納稅主體、征稅對象、納稅地點等。在C2C模式下,電商賣家一般不主動進行稅務登記,不登記就可以不交稅,所以絕大部分個人賣家的信息,稅務機關難以掌握,納稅主體不能確定,征稅難度較大。征稅對象也不易確定,尤其是數字化、信息化產品,稅法沒有明確界定該產品屬于銷售商品、提供勞務還是屬于提供服務,這些交易信息非但不易獲取,真實性也難以判定。另外稅收還會涉及納稅地點的問題,是在交易發生地還是機構所在地沒有明確的界定,由于電子商務沒有固定的交易場所,全國范圍內都可進行,賣家、結算方以及物流所在地可能都不一樣,納稅地點難以確定。2.3稅收征管流程存在缺陷。稅收征管流程包括稅務登記、賬簿憑證管理、納稅申報、稅款繳納和稅務檢查。我國目前并沒有明確的自然人稅務登記制度,C2C電商個人賣家往往沒有實體店,更不需要工商登記,這就使得稅務機關很難獲取準確真實的涉稅信息。由于是在虛擬的網絡中進行交易,缺乏紙質憑證。傳統的納稅申報包括自主申報、代扣代繳或核定征收三種形式,由于C2C稅務登記制度不健全,又缺乏真實有效的交易憑證,如果納稅人自主申報,其提供的涉稅信息真實性難以確定,而如果是稅務機關核定征收,搜集資料并核實涉稅信息,成本較高。稅務檢查同樣存在取證難的問題,沒有全面準確的稅務憑證做基礎,稅務檢查無法實現,再加上我國C2C電商經營主體龐大,而基層的稅務人員、財力、物力都較為匱乏,使稅務檢查效果無法得到保證。2.4稅收人員電商業務水平較低。C2C電子商務具有電子信息化的特點,這種特殊的交易方式使得納稅人易于隱藏和篡改交易信息,這些涉稅數據是稅務機關征稅時最有效的征管資源,由于稅務人員主要精通傳統稅收業務,對新興的電子商務業務知之甚少,稅務機關人員和納稅人之間信息明顯不對稱,納稅人更加了解自身的信息,這給電子商務征稅也帶來了更多的難題。
3C2C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對策及建議
3.1完善稅收征管法律制度。現存法律基本沒有針對電子商務征稅的約束,稅務機關應與相關部門聯合起來對電子商務征稅出現的問題及時在法律法規中進行補充、修訂、完善。比如稅法中規定出現應稅行為的單位和個人都應征稅,電子商務中賣家不管是單位還是個人都應納稅,那么對稅法中納稅人的概念需要重新界定。除此之外,稅收管轄權也需要進一步明確,將屬人原則和屬地原則相結合,合理確定納稅地點。另外,目前納稅申報制度也不夠完善,國家應制定相關規章制度,完善征管法相關條款,以適應對電子商務征稅的需要。此外,電子商務稅務登記制度也需要進一步完善,現有法律并不強制電商賣家進行稅務登記,沒有稅務登記,稅務機關征稅難度較大,稅務機關和工商機關應聯合起來積極推行電子商務稅務登記制度,電商經營主體必須取得稅務登記證號才能進行交易,電商平臺和網站必須要求賣家提供稅務登記證號,并向相關部門進行驗證,這樣才能保證征稅順利進行,而且有利于加強監管,營造良好的市場氛圍。3.2明確稅制要素。稅法規定出現應稅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義務人,電商中賣家也屬于這一范圍,稅務機關可以通過強制經營主體進行稅務登記,從源頭上掌握涉稅信息。數字化、信息化產品這些新興的產品形式也需要在相關法律條款中加以補充和完善,明確其屬于哪一種類型。另外關于納稅地點,由于買方、賣方以及物流都不在同一地點,在哪納稅存在爭議。電子商務對實體店沒有要求,有軟件和服務器即可,網絡和軟件是無形的,但服務器是有形的,網絡的運行需要依托服務器,可以根據服務器所在地來判定納稅地點。3.3完善征管體系,優化征管路徑。電子商務征稅需要完善的稅務登記制度做保障,要盡快完善稅收征管模式,要求從事電子商務的單位和個人依法進行工商登記和稅務登記,從源頭上進行管理。電子商務本身具有虛擬性和隱蔽性等特點,所以納稅人和稅務機關信息不對稱,可以引入委托機制,以稅務局為委托方,授予第三方網絡交易平臺稅收扣繳權,與此同時,政府也要積極發揮其監管作用,協調各方關系,統籌規劃,營造良好的市場氛圍。3.4加強稅收復合型人才培養。隨著電子商務的迅猛發展,稅收征管也必須適應電商發展的需求,在完善稅收征管體系的基礎上,要加強對稅務機關復合型人才的培養,組織稅收人員學習電子商務知識,了解電商運營機制,加強信息化建設,利用信息化手段創新稅收征管方式。稅務機關還可以成立研究小組,安排既懂征管又懂信息化的人為小組組長,培養更多復合型人才,同時,稅務部門也可以通過與電商知名企業、支付平臺企業和信息技術企業合作,推動稅收信息系統與外部銀行、交易平臺以及支付系統的銜接,加強自身信息化水平。
4結語
綜上所述,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主要問題在于國內稅收系統不能適應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電子商務征稅還處在探索的階段,法律制度不健全、稅制要素難以確定、稅收征管流程存在缺陷、稅收人員電商業務水平較低等問題給國家稅收造成巨大的損失。電子商務帶來的稅收問題是國際性的問題,因此也必須加強國際合作,加強溝通,借鑒國際先進經驗。此外,政府和相關機構也應重視對精通電子商務稅收知識的專業人才的培養。電子商務的發展會導致電商稅收不斷出現新的問題,電商稅收體系的建立也只能在實踐中不斷完善,最終形成能確保我國電子商務健康發展的稅收新體系。
參考文獻
[1]盛玉升.跨境電子商務海關征稅監管研究[D].上海:上海師范大學,2018.
[2]吳雨桐.對于“電子商務”征稅問題的探討[J].中國管理信息化,2018(17).
[3]劉小龍.電子商務稅收實務和理論研究動態[J].納稅,2018(06).
[4]程鵬.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問題研究[J].現代營銷(下旬刊),2018(01).
[5]韓沁卉.對電子商務征稅的分析[J].中國管理信息化,2017(13).
[6]魏楚月.C2C電子商務稅收征管法律問題研究[D].太原:山西財經大學,2017.
[7]肖遠菊.我國電子商務征稅問題研究[J].經貿實踐,2016(13).
作者:李謙 單位:鄭州商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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