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業發展法律保障

時間:2022-04-20 10: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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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業發展法律保障

一、引言

河南發展現代物流具有得天獨厚的區位優勢。我省利用這些優勢,大力發展現代物流業,并把它納入了“十一五”產業結構調整的重點。2009年2月,鄭州被國務院確定為21個全國性物流節點城市之一,相關政策扶持力度加大。但目前全國還沒有制定任何系統規范物流業的綜合性法律法規,河南省也沒有地方性的行業規范。法律法規缺位已成為物流業發展之痛。

同時,針對物流業健康發展的法律支持與保障這個嶄新課題,我省的研究十分欠缺:

1.專題理論研究乏。目前,尚未有專門的研究著述問世。

2.專題實務探討裹步不前。自從2005年河南物流產業和法律實務首屆高峰論壇舉行以來,相關法律實務探討并沒有顯著的進展。

①經學者研究,我省的物流業實際可歸結為三大亂象:其一,由于物流行業門檻較低,物流業出現小、弱、散、亂、雜的局面,多數物流企業存在低水平重復建設和效益低下的問題。其二,工商、公安、交通、鐵路等部門在管理上各自為政,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市場分割。政出多門的情況令物流企業無所適從,政府部門在規范物流行業過程中缺乏必要引導。其三,部分物流企業見利忘義,頻頻發生物流公司蒸發事件,物流行業面臨空前誠信危機。

②面對這種狀況,為推動物流業的健康發展,需要通過法律加以保障。本文以河南大物流體系建設的法律保障為研究對象,旨在深入探討保障物流健康發展的法律環境建設,為我省發展現代物流戰略的實施,以及物流業的規范運作和健康發展提供智力支持。

二、我省發展現代物流的法律環境現狀

物流與環境密切相關。環境是物流產生的沃土、存在的基礎、發展的動力,而物流的發展又要求環境與之相適應。物流環境是與物流相關的客觀情況和外部條件。按其存在形態,可以劃分為物流硬環境與物流軟環境。前者有如鐵路、高速公路等交通基礎設施,后者有如物流體制、市場機制、政策、法規、信息軟件、人文環境等。③就本文關心的問題而言,規范物流法制環境是現代物流業快速發展的保障。但令人遺憾的是,現有規范物流的法律法規已跟不上物流業的發展步伐。從如今的物流法體系看,我國一直以來都是圍繞“運輸”來立法的。

國家根據不同的運輸方式現已分別制定了《鐵路法》、《海商法》、《民用航空法》等法律及一大批的部門規章,所有與物流有關的法律規范都分散在各個部門法中,而沒有形成一個獨立的、完整的體系。如果對現行的物流法律規定做一個系統整理,我們可以做出如下詳細分析:從法律效力角度看,關于物流的法律法規可以劃分為法律、行政法規以及由中央各部委頒布的部頒規章和地方性法規。前者有如《海商法》;中者有如《公路管理條例》;后者有如《關于商品包裝的暫行規定》。④

根據物流業的流程,現行相關的物流法可以分為關于物流企業主體資格的法律規范,關于物流采購、運輸、倉儲、搬運、裝卸、包裝、加工、配送以及貨運物流保險等的法律規范。這些法律規范之繁雜是令人難以想象的,我們可以關于物流企業主體資格的法律規范為例。此種法律規范涉及物流企業的法律概念,物流企業的設立、變更與終止,物流業的市場準入。其中,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頒布的《國家標準物流術語》對物流企業下了一個概念。而關于物流企業的設立、變更、終止,根據企業形式的不同,相應的法律有《個人獨資企業法》、《合伙企業法》、《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公司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中外合作企業法》、《中外合作企業法實施細則》、《外商獨資企業法》、《外商獨資企業法實施細則》。關于物流市場準入制度的法律規范更是紛繁無比。

比如,如果是內資物流企業,相應的法律規范如下:

1.公路運輸方面,有國務院頒布的《道路運輸條例》、交通部頒布的《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等,它們規定物流企業經營道路貨物運輸業、道路貨物運輸服務業、道路貨物運輸站場必須符合規定的條件并取得交通部門頒發的許可證;

2.水路運輸方面,有《水路運輸管理條例》等,它們規定物流企業經營水路貨物運輸業、水路貨物運輸服務業必須符合規定的條件并取得交通部門頒發的許可證;

3.海運方面,有《國際海運條例》等,它們規定物流企業經營國際船舶運輸業務必須符合規定條件并取得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許可證,經營無船承運業務及海運輔助業務也必須符合規定的條件;

4.航空運輸方面,有《民用航空法》等,它們規定物流企業經營公共航空運輸、航空快遞、國際航空貨物運輸、航空運輸銷售業務必須符合規定條件并取得民航部門頒發的許可證;

5.國際貨物運輸業務方面,有《國際貨物運輸業管理規定》等,它們規定物流企業經營國際貨物運輸必須符合規定條件并取得許可;

6.物流配送方面,有《商品配送制行業管理若干規定》,它規定物流企業經營物流配送業務必須符合規定條件并取得經營許可;

7.危險品運輸方面,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等,它們規定物流企業經營危險化學品儲存、運輸業務必須符合規定條件并取得經營許可。關于物流運輸的法律規范同樣如此。

對物流運輸,首先要適用《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規范中關于運輸合同的規定,《海商法》、《鐵路法》、《民用航空法》另有規定的,貝1l按照特別法優于普通的原則優先適用。同時國務院及有關部委也頒布了一系列物流方面的法規、規章,物流企業在相關的物流運輸業務中也可能會與鐵路、水陸、航空運輸企業發生業務關系,在合同當事人沒有約定的情況下,法院也可能引用這些行政法規和規章來確定運輸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這些有關鐵路、水陸、航空運輸的法律有如:

1.公路運輸方面的《汽車貨物運輸規則》;

2.鐵路運輸方面的《鐵路貨物運輸合同實施細則》;

3.海運運輸方面的《國際海運條例》;

4水路運輸方面的《國內水路貨物運輸規則》。

5.航空運輸方面的《民用航空貨物國內運輸規則》。

6.集裝箱運輸及多式聯運方面的《鐵路集裝箱運輸規則》、《鐵路和水路貨物聯運規則》;

7.危險物品運輸方面的《水路危險貨物運輸規則))、《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規則》、《鐵路危險貨物運輸規則》。當然,如果上述部門規章與《合同法》的規定有矛盾,應當適用《合同法》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