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無線電管理手段研究

時間:2022-03-31 09: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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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無線電管理手段研究

摘要:提出了無線電管理手段的本質,剖析了4種傳統手段提出了宣傳、協作、自律3種新手段。

關鍵詞:管理科學無線電管理手段

一、引言

1987年年底.國家無線電管理委員會、國家物價局、財政部聯合上報國務院的無管字[1987]48號《關于無線電管理收費問題的請示》中提出為了加強無線電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無線電頻譜資源,除了實行行政、法律、技術管理外,還要采取經濟管理的辦法。這是最早闡述無線電管理4種手段的文獻,從行為方式的角度,將無線電管理方法進行了科學的分類。1990年.正式公開提出了無線電管理的法律、行政、技術、經濟4種手段。這4種手段的提出,對于改變我國早期無線電管理單一的行政手段,具有重大指導意義。

20多年來我國經濟社會和管理理論諸方面取得了長足的進步,無線電管理理論也當與時俱進適應社會的發展變化。2009年11月工業和信息化部無線電管理局謝飛波局長明確指出:“只有加快無線電管理方法創新,科學規劃和合理配置無線電頻譜資源,才能有效維護空中電波秩序。”

本文將剖析無線電管理的4種傳統手段,并提出宣傳、協作、自律3種新手段。

二、無線電管理方法與手段

從管理學的角度看無線電管理方法是實施無線電管理活動,完成無線電管理任務達成無線電管理目標的方式、途徑、形式、程序、格式和工具。

無線電管理方法是連接和溝通無線電管理主體和無線電管理客體的橋梁和紐帶,滲透和存在于一切無線電管理活動之中,貫穿其始終。無線電管理方法可從管理職能、行政功能、管理深度、行為方式等角度進行分類。比如從管理職能的角度分,有頻譜規劃、頻率指配臺站管理、設備型號核準、無線電監測等方法從行政功能的角度可分為計劃、組織、指揮、協調、監督等方法,從管理深度的角度分,有粗放式管理和精細化管理方法。

所謂無線電管理手段,是從行為方式角度來說的無線電管理方法,有法律、行政技術、經濟、協作、宣傳、自律7種。這幾種手段有時有交叉,但都在法律的框架下。其中行政手段協調手段是核心,技術手段是基礎(特別是在頻譜規劃、干擾協調、頻譜地域協調等方面),經濟手段和宣傳手段是保障自律手段是有益的補充。

三、四種傳統手段的剖析

1、行政手段

無線電管理的行政手段是指政府無線電管理機構憑借政權力量,依靠從上到下的組織制定、頒布政策、指令、計劃的方法,來實現國家對無線電管理工作的領導、組織和管理的目的具有控制、制約、調整、協調社會各地區、各部門無線電管理工作的方向,保證行政執行的集中統一實現國家、社會所期望達到的無線電管理目標的功能。行政手段主要有4種表現方式。

(1)行政命令手段

指憑借國家政權的權威和權力,主要通過命令指示等形式根據管理權限,直接調節和控制下級或無線電用戶的活動,帶有強制性。

(2)行政引導于段

指上級對下級或無線電用戶的活動的控制不采取命令的方式,而是采取指明方向加以引導,進行說服規勸。這種引導手段在一定條件下將取代行政命令手段,并日益顯示出其在行政手段中的重要性。包括對行業自律組織的引導。

(3)行政信息于段

這一手段的主要特征是,上級對于下級或無線電用戶的活動,存在需要加以調控的必要,但既不采用行政命令的方式,也不采取說服、引導的方式,而是通過各種信息渠道和工具,提示下級或無線電用戶在無線電活動中應按照上級意圖進行抉擇從而達到宏觀調控的某種目標這種方式將突破行政手段縱向聯系的典型行政手段運用方式而向橫向聯系方面發展。

(4)行政咨匈服務于段

這是指上下級之間或無線電管理機構與無線電用戶之間,就無線電管理活動的某些疑難問題提供咨詢服務,如提出可行性論證的建議,對重大項目提出關鍵性的修改補充意見,從而提高其科學性、可行性和完善程度,實際上就是達到了行政執行的預期目的。

2、技術下段

無線電管理需要技術手段作支撐無線電管理的技術手段包括頻譜工程技術(含電磁兼容分析、頻率臺站數據庫)、無線電監測技術、無線電檢測技術等。通過頻譜工程的研究和應用,可以為無線電頻譜規劃和臺站審批提供可靠的技術依據。

通過無線電監測,可以查處無線電干擾和不明無線電信號,保護信息社會無所不在的無線電業務的正常開展并可以為無線電頻率指配提供可靠的技術依據。

通過對無線電設備和非無線電設備無線電輻射的檢測可以防止無線電設備和其他可能輻射無線電波的非無線電設備因質量問題而伴生有害的無線電輻射從而自源頭封堵一部分無線電干擾有效地保護無線電電磁環境。

3、法律手段

我們常說的法律手段在行政管理學上的術語叫法洽手段,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領域內,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把國家法律、法規實施到具體的行政活動中,以達到有效而合理的管理目的。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指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必須有完備的法制來規范和保障。各級行政機關是經濟建設的組織者和領導者加強對市場經濟的管理主要通過法律和法規來規定、調整。法律手段的方式,按行政執法所作的分類,主要有行政決定、行政檢查行政強制執行和行政處置等不同類型。

(1)行政決定是指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經法定程序依法對相對人的權利義務作單方面處分的行為。其特點是具有強制性和單方性直接處分相對人權利和義務,須依法定程序通常不能即時作出。其具體形式主要有行政許可、行政獎勵、行政命令和行政處罰4種。

(2)行政檢查,又稱行政監督檢查,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對相對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規和具體行政決定所進行的能夠問接影響相對人權利義務的檢查、了解行為。它具有義務性限制性和單方自主性的特點。

(3)行政處置,又稱即時強制,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在國家安全受到威脅、社會公共利益受到危害的緊急狀態出現或將要發生的情況下臨時采取特別行政命令、特殊強制措施的行為。它具有緊迫性、即時性和直接強制性3個特征,是緊急狀態下行政管理的一種特殊的必要手段。

(4)行政強制執行.是指特定行政機關采取強制手段保障法律、法規和行政決定得到貫徹落實的一種執法行為。

當然無線電管理立法是法律手段至關重要的一環。當前我國國家層面的無線電管理法律依據,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制條例》正在制訂之中,電波法》是將來的立法目標。

4、經濟手段

經濟手段是指政府經濟行政部門按經濟運行規律的要求來管理下屬經濟組織及其活動的一種方法。從根本上說是利用備部門及其活動的經濟利害關系來制約相互問的活動的行政執行行為。它是通過利益誘導進行間接管理的辦法。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也就是要通過市場機制引導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使它們的活動大體上符合整個宏觀經濟發展的目標。

無線電管理的經濟手段,是無線電管理的一項重要手段,包括無線電管理費征收、無線電自然資源分配的市場化方式、無線電產業的調控作用等具體措施。

四、對三種新手段的探討

1、宣傳手段

《中國大百科全書》對宣傳下的定義是:運用各種符號傳播一定觀念以影響人們的思想和行動的社會行為。綜合國內外的研究成果,可以認為,宣傳就是宣傳者運用各種手段向受眾傳播各種信息,以影響受眾思想觀念與行為傾向的一種社會活動。

根據不同的標準.宣傳可分為不同類型。從宣傳的目的來分,有灌輸宣傳、鼓動宣傳、疏導宣傳、批判宣傳等從宣傳的內容來分,有政治宣傳、軍事宣傳、法制宣傳、經濟宣傳、思想道德作風宣傳、科普宣傳。

無線電管理的宣傳手段主要是法制宣傳和科普宣傳,由無線電管理機構以文字、圖片、聲音、視頻等各種符號,借助各種媒介和與民眾交流的渠道,向人們傳播無線電管理法規信息、無線電管理觀念和無線電頻譜資源常識。

今年3月,工業和信息化部無線電管理局在北京主持召開了全國無線電管理宣傳工作座談會,隨后了《全國無線電管理宣傳綱要》和《全國無線電管理宣傳工作實施方案》并將今年9月定為全國無線電管理宣傳月。可見.無線電管理宣傳于段的作用越未越重要。

2、協作手段

無線電管理的協作手段,是指無線電管理機構依據正確的政策原則和工作計劃,運用恰當的方式方法(如談判、公文、通信、交流).協調國際關系,理順本國行政區之間和部門間的利益關系及時排除各種障礙維護國家無線電主權和行政區無線電利益,促進各利益主體在無線電應用和管理方面的合作,促進各種無線電業務正常運行。

在無線電管理過程中,由于國家之間、省(地)級行政區之間以及同一行政區的部門之間的無線電利益差異,導致相互之間的矛盾和沖突等。如果不能及時排除這些矛盾和;中突,理順各個方面的關系,無線電管理機構的協調運轉和計劃目標的順利實現就不可能。因此,無線電管理的協作手段十分重要。主要要做好以下4個方面的協作。

(1)國際協作

國際協作包括多邊協作和雙邊協作。多邊協作主要在國際電信聯盟和區域電信組織的框架內進行以參加國際組織的各種會議和研究組活動以及擬制和處理國際組織協調函電的形式來實現;雙邊協作主要以舉辦兩國邊境協調會、衛星通信網絡協調會,以及擬制和處理雙邊協調函電的形式來實現。

國際無線電協作,既要講斗爭,為國家利益而爭;又要講合作因為如果各國都堅持己見,那就難以達成一致.那對人類共同的無線電頻譜資源的管理將是災難。已有百年歷史的國際電聯有著引以為豪的電聯精神:“折中、妥協、協商~致。”

(2)行政際協作

行政區際無線電協作.主要是同級行政區之間的協作即省級行政區之間或地級行政區之間。特別是接壤的行政區之間容易出現無線電利益;中突,帶來無線電干擾。因此,行政區之間的無線電協作,特別是頻率、臺站、干擾協調,以及國家重大活動無線電安全保障中的共同行動是很重要的。

(3)軍地協作

我國的無線電管理,實行軍地分治已有20多年近年來,軍地間的合作越來越緊密協調機制越來越善電磁頻譜管理預備役制度已開始建立。

(4)部門作部門協作包括無線電管理機構與其他相關黨政部門(如財政、發展和改革、法制、公安、交通、教育部門)的協作和無線電管理機構對大的用戶單位無線電利益的協調。

3、自律手段

自律是主體自覺的、合乎道德與法律的意識和實踐。無線電管理的自律手段是利用管理對象自覺的法律意識來實現無線電管理的部分目標。無線電管理機構對于無線電用戶(組織)的自律行為實行指導。

(1)單位自律

有的政府部門或非政府組織(大用戶單位)內部有無線電管理機構或無線電管理員,對內承擔一定的無線電管理事務。

(2)業余愛好者組縱律

業余無線電愛好者是一個素質較高的群體,有著國際通行的“體諒、忠誠、進步、友善、平衡、愛國條守則。

各級無線電運動協會和無線電愛好者協會受政府主管部門的委托對業余無線電業務實施輔助管理工作。

(3)行業自律

行業自律是一種聯合體的自律,是由從事同種商業活動的經營者為維護其共同利益而自主產生自愿接受的自我約束,一般由行業協會承擔。行業協會是指經依法批準成立、由同一行業經濟組織及相關單位和個人自愿組成、自律管理的行業性社會團體包括協會、商會、同業公會等。無線電領域的行業協會,有各級無線電協會。

行業協會作為本行業的商業性自治組織,在協調成員的意志形成一致意見、監督自律行為的執行方面都具有先天的優勢,具有以下4項基本功能:

①服務功能,即為政府和企業提供信息調研、咨詢、交流、培訓等各項服務。

②保護功能,即作為本行業經營者的集體利益的保護者通過游說國家權力機關,形成強大的院外利益集團,反映成員的意見和要求影響政府決策.甚至參與立法,提出有利于本行業的法律草案或反對不利于本行業的法律草案等。

③自律功能是自治權的突出表現而自治權是“行業協會實現其價值功能不可或缺的工具和手段”。包括行業規劃、規章與標準的制訂.對本行業運行的監管,對違反自律的成員的處罰等。

④爭端解決功能,可以以一種類似于仲裁的方式解決本協會成員間可能出現的爭議。

五、各種無線電管理主體可以采用的管理手段

我國無線電管理的法律主體,有政府各級無線電管理機構、軍事電磁頻譜管理機構以及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授權的部分中央政府部門無線電管理機構。不同無線電管理主體可以采用的無線電管理手段見表1。

只有將行政技術、法律、經濟宣傳、協調自7種手段綜合運用好,才能更好地維護國家和地區的無線電權益,才能更好地維護空中電波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