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貨幣管理制度的形成及發展

時間:2022-01-01 11:0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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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貨幣管理制度的形成及發展

一、明代貨幣的印制與發行

明代“寶鈔”的情況比較特殊,“寶鈔”的發行并不是建立在“鈔本”之上的,也就是說是沒有發行準備金的,這種方式對于政府而言,意味著沒有任何發行成本與發行風險,而所有成本和風險其實都是由老百姓所承擔的,這可以說是封建制度下才會出現的貨幣發行制度。此外,由于不受準備金的限制“,寶鈔”的發行量其實是沒有限制的,因此導致了此后“寶鈔”的大規模貶值,也就是通貨膨脹問題。盡管史書上未曾有明確記載“寶鈔”的數量具體有多少,但是從“寶鈔”發行的時間跨度,工匠數量,以及存放“寶鈔”庫房的規模來看,當時明代“寶鈔”的面值,可能達到了一個天文數字。據洪武二十六年朱元璋所下詔令來看,寶鈔的印制工作從每年的三月份開始,十月份停工。寶鈔的印制工作直到宣德三年才完全停止,期間時間跨度五十余載。從當時戶部呈報的數據來看,寶鈔制造每年耗費的草紙七十多萬張,工匠六百余人。到宣德年間工匠數量超過九百余人,這僅僅是停產后剩余工人的數量,可想寶鈔制作鼎盛時期的規模。“寶鈔”的發行方式有兩種,一種是從臣民手中兌換一定比例的金銀,另一種是通過財政支出。但總的來說,明代“寶鈔”采取的是一種無限制發行原則,而具體發行量,一方面取決于朝廷的需要,另一方面則是臣民手中金銀貨幣的實際數量。明代中后期,由于對外貿易日漸發達,巨大的貿易順差,使得大量的歐洲銀幣流入中國,因此寶鈔的發行更加沒有節制。“寶鈔”最為主要的用途是用以支付財政支出,明政府通過這種方式,將財政赤字的風險和壓力完全轉移到臣民的頭上,從而對于社會經濟的穩定和發展造成了極為負面的影響。明代寶鈔的主要用途有以下幾方面:第一,發放俸祿,根據明朝法律規定,王公、公主等歲供,均以寶鈔的方式支付。由于不用實際支出,因此在賞賜上毫無節制。例如洪武年間,親王的歲貢為25萬貫之多,相當于一品官員收入的900倍之多。洪武十八年,朱元璋再次下令官員的俸祿都以寶鈔的形式發行。朱棣即位后,遵循了朱元璋的做法,雖然在俸祿的數量上有所增減,但是確定下了以“寶鈔”發放的制度,直到明朝滅亡,也沒有更改過。第二,軍隊的餉銀,明代衛所軍士的月鹽、月米等日常開支都是用寶鈔來支付的。到了永樂年間,內外衛所的糧餉也都是用寶鈔支付的。由于軍隊開支巨大,因此中央政府的財政赤字壓力很大,發行寶鈔,一方面便于運輸,另一方面則沒有任何成本,因此寶鈔濫發,成為在所難免之事。此后,以寶鈔作為餉銀成為一種定制,雖然在餉銀的數量上,有所增減,但是都以寶鈔的形式發放。第三,賞賜臣民或是周邊國家的君主、使節。朱元璋曾下令,凡事稅課赴京的官員,無論遠近,皆給鈔二十錠作為路費。此后,其成為明朝的一個定制。永樂九年九月,滿刺加國王拜里迷蘇刺決定回國,明成祖除了賞賜其金銀若干之外,又賞賜寶鈔四十萬貫,與其隨行的官員,亦有賞賜寶鈔。可以說,明朝的皇帝是最具經濟頭腦的,賞賜寶鈔可以說是一點成本都沒有的。明代寶鈔的發行方式的另一大特點是單向度的,所謂單向度是指明代政府只管將寶鈔發出去,從不管將寶鈔回收,也就是說臣民只準用金銀來換寶鈔,而不可用寶鈔來換金銀。一方面是因為明政府從一開始就沒有準備金,另一方面封建專制政府只考慮自己得利,而不考慮臣民的利益。到了明英宗時期,寶鈔的弊端開始全面爆發,由于發行量巨大,因此造成了嚴重的通貨膨脹,寶鈔開始嚴重貶值,其流通也開始出現困難。

當時戶部尚書黃福曾建議明英宗下令用銀換取民間的舊鈔,以穩定幣值,明英宗再三考慮后,覺得此舉對自己大為不利,因此以祖宗舊法為借口,稱等待適合的時機,收回舊鈔,但是直到明朝滅亡,明朝政府也沒有過實際行動。不過,明朝政府還是間接地收回一些寶鈔,例如采用征收賦稅的方式。明代財政收入主要依靠的是田賦。根據當時稅法的規定,稅款結算所采用的貨幣形式主要是銅錢,但是由于明初鑄幣時,導致民間銅的數量緊缺,此后明朝改為銀本位制,但是銀比銅重很多,不便于攜帶,因此發行寶鈔的目的之一是為了方便結算。洪武九年朱元璋曾下令,糧稅以寶鈔的形式征收,但是也只是臨時性的做法,其主要目的是為了輔助寶鈔在市面上的流通,讓老百姓用金銀去換寶鈔,政府從中有利可圖。此后,寶鈔貶值嚴重,政府也不再執行用寶鈔付稅的政策了。因此,寶鈔回流的數量非常有限,市面上大量的寶鈔對于明代中后期的社會經濟造成了十分嚴重的危害。

二、明代貨幣的更新與流通政策

鈔法剛頒布時,朱元璋就已經考慮到“寶鈔”新舊更新的問題,由于制作技術較為簡陋,寶鈔的防偽問題一直沒有得到很好的解決,經常有人使用假鈔,而真鈔的質量也不盡如人意,沒用幾次便出現字跡模糊甚至霉爛的情況。為解決這一問題,洪武九年明朝政府頒布了“倒鈔法”,用以解決新舊寶鈔的更換。但是,更換舊鈔是需要成本的,根據當時的規定“:每昏爛鈔一貫,收工墨值三十文,五百文以下遞減之。”[4]65因此,對于手上握有數量巨大的商賈來說,更換寶鈔無疑是巨大的損失。因此,雖然頒布了“倒鈔法”,落實卻存在著很大的困難。洪武十三年,戶部官員上書稱“:在外行用庫裁革已久,今宜復置”,其目的是為了存放回收的寶鈔,可是到了同年五年,戶部官員又上書要求“罷在京行用庫”。當時,實際的情況是,很少有人主動與朝廷更換舊鈔,因此庫房長期閑置。洪武二十三年,朝廷推出新鈔,不過短短五個月后,計劃又被中斷。洪武二十五年,再次推出新鈔,并且準備了兩萬兩的鈔本,一年之后,又再次中斷,其中的原因是不言而喻的。

由于明朝政府一直沒有想出有效的新舊鈔兌換方法,因此在實際的交換中,舊鈔的流通受到了很大的限制。盡管根據規定,舊鈔與新鈔的面值是相同的,但是使用舊鈔意味著可能要承擔兌換新鈔的成本,所以舊鈔在市面上的價值遠遠低于新鈔,而多數人只愿意收新鈔,而不愿意收舊鈔,因為收進舊鈔的風險很大,根據明朝法律規定,使用“昏爛”舊鈔者,等同于使用假幣,使用假幣意味著要吃官司,嚴重的甚至會被殺頭[6]45。因此在市井交易中,只用新鈔,稍微“昏軟”一點的舊鈔都無法使用,其結果是可想而知的,一方面舊鈔用不出去,另一方面新鈔兌換成本太高,長此以往,必然對商品經濟的流通造成極為嚴重的阻滯。盡管明朝政府想了一些辦法,但是仍舊沒有起色,歸根結底在于,封建統治者所有的策略都是從自身利益出發的,因此無法從根本上調和“寶鈔”與商品經濟之間的矛盾。為了推行寶鈔的流通,明朝政府采用了一些十分極端的貨幣政策,例如下令禁止金、銀、銅的流通,強行將寶鈔作為唯一的流通貨幣,這種做法并沒有從根本上緩解“寶鈔”發行所遭遇的問題,因為其從根本上而言,是違反商品經濟發展規律的,明朝政府這種倒行逆施的做法,對于社會經濟造成了極為嚴重的破壞,也為明王朝的滅亡種下了禍根。貨幣經濟政策,以及貨幣法律制度直接關系到國家、社會的穩定與發展,從明朝貨幣政策的荒謬性中,不難看出封建專制主義自私貪婪的本性,及其最終滅亡的經濟動因。明代貨幣法律制度及其發展歷程,給予我們最大的啟示是:一切要從人民的利益出發,一切要從經濟發展規律出發,以史為鑒,為社會主義的發展作出更大的貢獻。

作者:孫崢單位:吉林農業工程職業技術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