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地區所得稅重復納稅解決探討論文

時間:2022-09-13 05: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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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地區所得稅重復納稅解決探討論文

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的所得稅征管問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28號)文件出臺后被再次提及和規范。

而且,本次規范更有加強的意味,“各地稅務機關自行制定的與本《通知》相抵觸的征管文件,一律停止執行并予以糾正;對按照規定不應就地預繳而征收了企業所得稅的,要及時將稅款返還給企業。未按本通知要求進行糾正的,稅務總局將按照執法責任制的有關規定嚴肅處理。”筆者就該政策應注意的幾個問題提示如下:

企業所得稅要嚴格按規定辦法計算繳納

國稅函[2010]39號文件規定:實行總、分機構體制的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應嚴格執行國稅發[2008]28號文件規定,按照“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辦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其中:“統一計算”就是建筑企業應統一計算包括各個不具有法人資格營業機構在內的企業全部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稅額。也就是說,跨省市設立分支機構的企業,應匯集各分支機構的收入、成本、費用等,統一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稅額,如果總機構和分支機構適用稅率不一致的,應分別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稅額,分別按適用稅率繳納。

“分級管理”就是指建筑企業總機構、分支機構,分別由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按屬地原則進行監督和管理。建筑企業總機構、分支機構的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都有監管的責任,都要辦理稅務登記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的監管。

“就地預繳”就是為兼顧總機構和分支機構所在地的利益關系,建筑企業總機構和分支機構應分別在當地按月或按季預繳稅款,具體方法是:總機構根據企業本期累計實際經營成果,統一計算企業實際利潤額、應納稅額。將總機構計算的應納稅額分成相等的兩部分,50%由總機構繳納,另外的50%由分支機構繳納。如果一個總機構下設多家分支機構,則再由各分支機構按照一定的比例計算自己應在當地繳納的稅款,各分支機構的分享比例按照各自的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3個因素以及0.35、0.35、0.3的權重計算得出。具體的計算公式如下:某分支機構應分攤預繳額=所有分支機構應分攤的預繳總額×該分支機構分攤比例,所有分支機構應分攤的預繳總額=統一計算的企業當期應納稅額×50%,該分支機構分攤比例=(該分支機構經營收入/各分支機構經營收入總額)×0.35+(該分支機構職工工資/各分支機構職工工資總額)×0.35+(該分支機構資產總額/各分支機構資產總額之和)×0.30。

在此需要注意幾個問題

一是分支機構經營收入,是指分支機構在銷售商品或者提供勞務等經營業務中實現的全部營業收入。分支機構職工工資,是指分支機構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而給予職工的各種形式的報酬。

分支機構資產總額,是指分支機構擁有或者控制的除無形資產外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總額。

為簡化數額確定,各分支機構的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的數據均以企業財務會計決算報告數據為準。

二是這里的資產不包括無形資產,因為無形資產不可能屬于哪個分支機構。

三是這里提到的總機構的應納稅額是根據實際經營成果計算,而不是根據上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一定比例計算。同時,企業在規定期限內按實際利潤額預繳有困難的,經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認可,可以按照上一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1/12或1/4,由總機構、分支機構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以上公式中分支機構僅指需要就地預繳的分支機構,該稅款分攤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經確定后,當年不作調整。公務員之家

“匯總清算”就是建筑企業總機構應在年度終了后5個月內,依照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進行納稅企業的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統一計算企業的年度應納所得稅額,抵減總機構、分支機構當年已就地分期預繳的企業所得稅款后,多退少補稅款。其中,當年應補繳的所得稅款,由總機構繳入中央國庫。當年多繳的所得稅款,由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稅收收入退還書》等憑證,按規定程序從中央國庫辦理退庫。

“財政調庫”就是在堅持目前所得稅由中央和地方按照60:40的比例分享的前提下,對由總機構繳納的部分稅款,不是在中央與總機構所在地之間分配,而是由財政部在全國各地之間進行分配。具體辦法如下:將建筑企業總機構在其所在地繳納全部稅額的50%分成相等的兩部分:應納稅總額的25%就地辦理繳庫,所繳稅款由中央與總機構所在地按照60:40分享;應納稅總額另外的25%由總機構全額繳入中央國庫,所繳納稅

款的60%為中央收入,40%由財政部按照2004年至2006年各省市3年實際分享企業所得稅占地方分享總額的比例定期向各省市分配。如果某分支機構因適用稅率與總機構不一致而單獨計算應納稅額的,其應納稅額也不是在該分支機構所在地繳納,而是按照國稅發[2008]28號文件規定的辦法在總分機構之間分配。

項目經理部收入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由于一些大公司的層級多,如果層層預繳會使操作過于復雜,所以,國稅發[2008]28號文件規定總機構和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的二級分支機構,就地分期預繳企業所得稅,三級及以下分支機構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其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統一計入二級分支機構。

同時,對總機構設立具有獨立生產經營職能部門,且具有獨立生產經營職能部門的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與管理職能部門分開核算的,可將具有獨立生產經營職能的部門視同一個分支機構,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21號)規定以總機構名義進行生產經營的非法人分支機構,無法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二級及二級以下分支機構身份的,應視同獨立納稅人計算并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不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28號)的相關規定。

各地根據稅務總局上述文件出臺了相應的管理辦法,有的規定異地施工的建筑企業建筑業時,按開票金額的一定比例附征企業所得稅;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對于建筑企業異地繳納的這部分企業所得稅又不認可,導致了建筑企業重復納稅

對此,國稅函[2010]39號文件明確,建筑企業跨地區設立的不符合二級分支機構條件的項目經理部(包括與項目經理部性質相同的工程指揮部、合同段等,下同),應匯總到總機構或二級分支機構統一計算,按照國稅發[2008]28號文件規定的辦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也就是說,建筑企業跨地區設立的項目經理部,凡不符合二級分支機構條件的,其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應匯總到總機構或者二級分支機構,統一繳納企業所得稅。而且,根據國稅發[2008]28號文件規定,具有獨立生產經營職能部門與管理職能部門的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不能分開核算的,具有獨立生產經營職能的部門不得視同一個分支機構,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新設立的分支機構,設立當年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撤銷的分支機構,撤銷當年剩余期限內應分攤的企業所得稅款由總機構繳入中央國庫。企業在中國境外設立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企業計算分期預繳的所得稅時,其實際利潤額、應納稅額及分攤因素數額,均不包括其在中國境外設立的營業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