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議如何認定第三者介入他人婚姻
時間:2022-05-11 05: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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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摘要:隨著公民個人權利意識和法律觀念的增強,使人們重新認識家庭對于個人的價值,并對婚姻家庭質量提出了更高要求,人們對于婚姻家庭不再滿足于生活的相互扶助,更追求精神上的愉悅,并在此基礎上實現個人自由對家庭的解脫,這為第三者介入提供了生存空間。近年來,所謂的“第三者”介入另一合法婚姻家庭,使該合法的婚姻關系受到破壞或妨害的案件逐漸增多,致使社會主義婚姻家庭關系遭受到很大的威脅,造成特別嚴重的破壞作用,據粗略統計,在人民法院判處的離婚案件中,以這類妨害婚姻關系為原因的占20%—30%。在現實生活中“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情況表現的紛繁復雜。
筆者在本文中,首先從介入婚姻關系的“第三者”概念的由來談起,分析討論“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概念、認定原則界限及認定過程中應注意的問題等,以期望通過以上論述使讀者看后,進一步界定清楚這一概念,從而力爭法律能科學地解決和正確處理好我國“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的問題,實現立法保護公民婚姻家庭的目的。只有這樣,我們的社會才會健全,我們的社會秩序才能保障大家共享幸福,才能把我們每個人的精力全身心地投入到我們民族的復興和人類更加文明進步的事業中去。
關鍵詞:第三者婚姻家庭通奸姘居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與健全,人們的婚姻家庭觀念發生了許多新變化,婚姻家庭領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其中既有占主流的積極向上的新氣象,如婚姻法倡導的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老人合法權益等已為社會所普遍認同;也有一些不容忽視的消極現象,如其中最突出的就是“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問題。因為隨著公民個人權利意識和法律觀念的增強,使人們重新認識家庭對于個人的價值,并對婚姻家庭質量提出了更高要求,人們對于婚姻家庭不再滿足于生活的相互扶助,更追求精神上的愉悅,并在此基礎上實現個人自由對家庭的解脫,這為第三者介入提供了生存空間。
近年來,所謂的“第三者”介入另一合法婚姻家庭,使該合法的婚姻關系受到破壞或妨害的案件逐漸增多,致使社會主義婚姻家庭關系遭受到很大的威脅,造成特別嚴重的破壞作用,據粗略統計,在人民法院判處的離婚案件中,以這類妨害婚姻關系為原因的占20%—30%。在現實生活中,我們經常會看到或聽到這樣的案件,因此,筆者在此想分析討論一下“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問題。依照人的思維最基本的方式,分析某一問題,首先須認清要分析的對象,對象未認清或認錯,以后的分析肯定會出現這樣或那樣的錯誤,故而,筆者認為在分析具體的“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問題之前,首先應該清楚“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的概念和內涵。
一、介入婚姻關系的“第三者”的概念的由來
一提到“第三者”,人們馬上就會把他與插足他人婚姻關系的通奸姘居者聯系在一起。在當今中國,“第三者”的概念已被我國社會和法律賦予特定的含義,始于我國20世紀80年代初。當時,剛剛實行改革開放,西方國家的性解放觀念開始涌入我國社會生活,一些人置我國的婚姻家庭道德于不顧,肆意攻擊他人家庭,與合法夫妻較量,通奸、姘居,直到于拆散他人家庭。民間就把這種人稱之為“第三者”。
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召開全國第四次民事審判會議,最后形成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該意見與新的法規是不矛盾的,在現實仍有司法效力。它第一次在法規中明確規定了“第三者”的概念和“第三者介入”的概念。該意見第3條規定,因第三者介入而導致離婚糾紛,首先要分清是非責任,對有過錯的一方和第三者介入或喜新厭舊而離婚的,處理財物時應照顧無過錯一方和子女利益。直到現在,各級人民法院處理通奸姘居侵害他人婚姻家庭的行為,均是照此辦理的。在此前后,在法規上即很少見到以其他含義使用“第三者”的概念。①
實際上,在學術界也存在對如何認定“第三者”有爭議,但并未見明確對“第三者”的概念本身提出疑義的。有人建議將“第三者介入”的概念改為通奸姘居,但并未取得各界人士的公認。誠然,“第三者介入”行為,必須是通奸姘居的行為,而不是一般的婚外戀,但在司法實踐中并不主張把所有的通奸都認為是“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②因此,“第三者”的概念在法律上,似乎已經特定化了。
二、正確認識“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的概念
“第三者”一詞是從行為主體的角度來說的;“第三者介入”是從行為本身來講;“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一詞中所說的“婚姻家庭”代表的是某種婚姻家庭權利和義務,而非一般社會意義上的純粹沒有納入法律保護范圍的一些婚姻家庭行為或事務。③
“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是指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其發生不正當的男女性關系,從而故意導致他人夫妻感情破裂,希望與之成為合法配偶的行為。
由此可見,“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是一種具有特定主體、特定主觀故意和特定客觀后果的侵權行為。這三個要件缺少任何一個,就不屬于“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首先,從主體來看,介入他人婚姻家庭的第三者,可能是有配偶者,也可能是未婚者,但被介入者,一定是合法配偶關系的人。介入戀愛或未婚同居者的性關系,不屬于法律意義上的第三者。只能稱之為三角戀愛關系。其次,從特定主觀故意分析,“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的行為一定要有拆散他人合法配偶或希望與之一方成為合法配偶的目的。由于沒有拆散他人合法配偶關系的目的,所以,不屬于“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一般的通奸,如果并不希望與之成為合法配偶,也不屬于“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最后,從特定客觀后果分析,“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一定是第三者實際實施了在上述目的支配下的性行為,實際發生了兩性關系。只是在內心里羨慕某人,企圖拆散他人合法配偶關系或希望與之一方成為合法配偶,不屬于“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目前,從司法部門的司法實踐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規定來看,“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的概念也已被公認。
筆者認為從概念上分析,要認定“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就必須是與有配偶的人發生性行為。
一般的婚外戀,如果僅僅是精神戀愛,并未發生兩性關系,通常不應認定為“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因為一方面由于是精神戀愛,并未發生兩性關系,是很難認定的,法律總不能以思想作為調整對象。另一方面,精神戀愛,并未發生兩性關系的婚外戀,可能是行使婚姻自由權必經的階段。這也就是說,法律并非主張婚姻關系“從一而終”。如果已婚者經過婚姻家庭生活的實際相處,發現夫妻雙方無法真正摩合,夫妻感情無法真正建立起來或原有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夫妻雙方都有權尋求離婚再結良緣。在沒有離婚前,進行重新選擇的考慮,是應當允許的,只要不實際實施背叛夫妻忠實的行為,不與他人發生只有夫妻才能實施的性行為。對精神戀愛,并未發生兩性關系的婚外戀,不能認定為“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的最極端的例子就是目前較時髦的“網戀”,這種行為,完全是虛擬的,可能對方完全是個同性冒充的。法律總不能把雙方從未面對面說過一句話的精神戀愛也當成介入了婚姻家庭。否則,單相思的對象在根本不知情的情況下也要負法律責任了?!暗谌摺钡姆秶吞珜捔?,甚至人人皆可能是“第三者”了,因為正常的異性都可能被人愛。
另外,從概念上來看,要認定“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還必須具備在主觀故意方面,“第三者介入”的行為一定要有拆散他人合法配偶關系或希望與之一方成為合法配偶的目的。如果僅僅希望與之一方成為合法配偶,好象并不必然要拆散他人合法配偶關系,也就不屬于“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的行為。但是,上述的概念已經限定,前提是第三者明知對方有配偶,而希望與之與成為合法配偶的行為。那么,要與這種對象稱為合法配偶就必須是拆散原來的合法配偶,否則,就是希望當重婚者或“二奶”作妾,而重婚或“二奶”作妾,也是我國新《婚姻法》第3條明確禁止的行為,即“……禁止重婚……”,④因此,理所當然屬于介入他人婚姻家庭的行為。以此分析,如果者只是為了錢,并沒有拆散他人合法配偶關系的目的,就不屬于“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當然,如果有拆散他人合法配偶關系目的的,也應屬于“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如上所述,我們還可以認為,如果通奸行為人不希望與有配偶者成為合法配偶,也不屬于“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
同時,“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的概念向我們表明,“第三者”介入的對象一定是合法的婚姻家庭。換句話說,如果希望介入的是違法的婚姻關系,其對象不是合法的配偶,也是不能構成“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的。比如說,與無效婚姻的當事人發生兩性關系,與一般同居關系的當事人或同性戀者發生兩性關系,都不能認定為“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
三、正確把握認定“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的原則界限
(一)、“第三者介入”的行為通常是指通奸、姘居
通奸是指有配偶的男女與他人秘密、自愿發生兩性關系的行為。筆者認為對于多數夫妻而言,性生活的忠誠是婚姻存續期間至關重要的因素,并構成婚姻的生命基礎。而通奸行為完全可能毀滅婚姻。它是與一夫一妻制不相容的,對婚姻家庭的穩定和睦、社會安定以及道德風尚等存在嚴重的消極影響,應受道德譴責和法律禁止。
姘居是指有配偶的男女與他人公開共同居住生活并發生兩性關系的行為。⑤姘居是一種嚴重侵害夫妻忠實義務的行為,目前社會上的養“小蜜”、包“二奶”就屬于姘居行為。
姘居與通奸有著明顯不同。姘居是一種同居生活,并具有一定的公開性,而通奸不存在共同生活,并且具有隱蔽性。由此可見,姘居顯然比通奸更嚴重地破壞他人婚姻家庭。所以新婚姻法明確規定制裁姘居行為,而未明確規定處置通奸行為。《婚姻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⑥從現實司法實踐來看,審判人員把最高人民法院規定的“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的行為,也主要確定為通奸、姘居兩種。
(二)、姘居行為原則上都應屬于“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
姘居一詞本身限定了一定是“共同居住”在一起的,也就是新《婚姻法》規定的,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同居”的行為。如果姘居雙方以長久或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在其他國家就把它當作事實婚姻,在我國可能構成事實重婚。
實際生活中有這么一個案例:劉某,系一名私企老板,經常在外跑生意,因此與妻子不能經常在一起生活。其妻王某因耐不住一人生活的寂寞,與本市張某有了性行為。因劉某經常不在家,于是王某決定搬與張某同住,而不顧社會道德的譴責,公開與張某以夫妻名義生活在一起,當劉某回家后,發現了此事,而其妻王某也不避讓。劉某一氣之下將王張二人訴之法庭。最后,法院不是以“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而是以重婚罪處罰。⑦
可見,姘居是一種嚴重侵害配偶權的行為。配偶權限是法律賦予的合法婚姻關系中的夫妻,基于夫妻身份而應當享有的配偶身份權利。它是一種權利的集合,內含各種派生權利,例如夫妻同居權,夫妻忠實請求權(貞操權),住所決定權,相互扶助權,生活事務權和共同生育權等。這些權利相互支持,相互制約,構成一個有機的權利體系,某一權利的失落或受到侵犯,必將影響其他權利的存在,進而影響夫妻感情生活的各個方面及婚姻關系的質量。⑧
(三)、“關系曖昧”通常不屬于“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
“關系曖昧”確實是一種妨害婚姻家庭的行為,但還未達到“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的程度。筆者認為,對這種“關系曖昧”的情況,可以進行批評教育,不應該以“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對待,不應采取組織處分的辦法。因為“關系曖昧”本身處于一種當事人也無法說清楚的狀況。審判實踐中沒有確鑿證據證明雙方發生過兩性關系,認定為“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容易導致冤假錯案。但有證據確鑿證明雙方超出了一般道德規范,比如有雙方擁抱接吻的照片。然而,僅僅是擁抱接吻,不能認定違法,因為沒有法律規定只有夫妻之間才可以擁抱接吻。否則,電影電視演員的擁抱接吻都要認定為違法行為了。
另外,對于一些模棱兩可的證據,應認定為一般的“關系曖昧”,不能輕易以“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對待。例如,能夠證明雙方在深夜單獨居住在一起,而沒有其他可以證明雙方發生過兩性關系的證據,當事人又拒不承認的,只能作為“關系曖昧”。
(四)、不希望結婚的通奸一般不屬于“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
通奸一般都是秘密的,不一定必然妨害他人家庭。特別是在通奸雙方都不希望結為夫妻的情況下通奸,妨害家庭的可能性更小。這些人一般都懼怕社會輿論,不敢讓其他人或配偶知曉。一旦公開,反而會對婚姻家庭造成更大的破壞作用。如果當事人希望公開或直接向配偶講明,往往是希望拆散家庭的。所以,區分這種行為是否妨害家庭并不是十分困難。偶爾不慎被捉,只要影響面不大,對家庭的妨礙是可以消除的。所以,筆者認為不能一概把所有的通奸都作為“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對待。一方面應當嚴厲批評這種違背夫妻忠實義務的行為,如果夫妻感情尚好,還是應當調解和好的工作,有時,鬧開后,對無過錯方并不是一種保護,對無過錯方的利益可能是一種更大的傷害。當然,如果無過錯方實在不能容忍,再加上其他因素,也可能發生夫妻感情破裂的結果。這時,無過錯有提起離婚的權利。是否給予損害賠償,則要視情節嚴重與否而定。
(五)、第三人被騙姘居不屬于“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
在司法實踐中,如果無過錯配偶控告,有確鑿證據證明,其配偶確實與他人姘居,最后還要調查清楚“第三者”是否明知故犯,還是受騙上當。如果第三人是受騙上當,根本不知道與之同居者是有配偶的人,則不能以“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處理。就像上當受騙與有配偶的人結婚不構成重婚罪一樣。
盡管“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要求必須是故意才能構成,但其他財產關系的處理原則上是一般過失即須承擔責任的。從新《婚姻法》第十二條關于重婚引起婚姻無效的財產關系的處理原則的規定來看,無論重婚的第三人是否故意,都“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在處理通奸、姘居的行為時也應當如此。所以,即使姘居的第三人是上當受騙的,基于這種關系簽訂的財產協議,原則上仍然是無效的。
筆者認為在實際處理這種上當受騙的第三人時,不能以“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對待,也就不能采取其他的組織處罰措施,而應更多地制裁欺騙者。并且,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解除非法同居關系的有關規定處理其他善后工作,注意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
四、認定“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應注意的問題
(一)、是否所有的通奸都不屬于法定的妨害家庭過錯
筆者認為結論當然是否定的。應該說,所有的通奸對婚姻家庭或多或少地都有傷害,只不過程度不同。通奸畢竟是背叛夫妻感情的行為。如果通奸者根本不顧及夫妻感情和家庭,甚至故意以此侮辱配偶,則有明顯拆散家庭的用意。毫無疑問,應當作為“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對待。應采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作為“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的制裁措施,以消除第三者介入對婚姻家庭的破壞作用。
認定通奸情節嚴重與否,要根據通奸者是否有拆散重組家庭的故意,所采用的手段、通奸的場合(比如像最高人民法院批復中列舉的案例中所說的在公共廁所通奸,在辦公室通奸,在公共場所的公園通奸等)、后果(如通奸生育)、引起通奸的原因等進行分析。例如,夫妻一方虐待對方、遺棄對方、性無能,他方不希望拆散家庭,為生理需要偶爾秘密通奸。所以,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沒有將通奸行為和姘居一道列入離婚過錯賠償的明確規定中。誠然,這并不等于說情節不嚴重就不屬于一種一般的過錯行為,或就沒有對夫妻忠實背叛。
新《婚姻法》沒有明確將通奸行為列入離婚過錯賠償和可以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法定范圍,但也沒有明確否定,或確定完全不能請求損害賠償,或者也不能因此提起離婚。新《婚姻法》第4條的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由此看來,⑨至少通奸屬于未履行“夫妻應當互相忠實”的義務的行為。否則,法律就沒有必要在規定了“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條文之后,再規定夫妻忠實義務。所以,情節嚴重的通奸,應認定為“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視為有過錯,可以因此提起離婚,并在分割夫妻財產時照顧無過錯方的利益。
(二)、妻妾和睦相處是否屬于“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
有人認為,如果第三人沒有拆散他人合法配偶關系的目的,沒有破壞他人婚姻家庭的故意,所以就不屬于“第三者介入”。筆者覺得這種觀念比較片面。如果照此推論,妻妾和睦相處,就不屬于“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所以,在“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概念中強調,有與通奸、姘居者與之結婚的目的的,也應當屬于“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的行為,應當給這種第三者同樣的處罰。不能放縱這種違法行為。不能因為妻妾和睦相處,好像沒有違背“夫妻互相忠實”,就不再“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行為。
(三)、離婚后繼續與原夫妻藕斷絲連是否屬于“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
筆者認為,如果離婚后繼續與原夫妻藕斷絲連,并非以拆散他人新的合法配偶關系或與之重新結婚為目的而發生兩性關系,是不構成“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的,只能以一般的通奸關系對待。不過,如果離婚后不是繼續與原夫妻藕斷絲連,而是進一步發展到姘居,出現妻妾和睦相處或試圖“魚與熊掌兼得”,仍應以“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處理,并予以必要的制裁。
(四)、婚姻無效或可撤銷時如何認定“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
在現實生活中,當遇到婚姻無效的情形時,仍有可能牽扯到“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問題。一是無效婚姻的當事人又與其他人結婚,是以重婚論處,還是以一般的“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處理的問題。二是無效婚姻的當事人只是以通奸、姘居的方式介入他人合法婚姻如何處理的問題。三是他人介入無效的婚姻,能否以“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對待的問題。
鑒于以上問題,筆者建議彌補新《婚姻法》關于婚姻無效的漏洞。因為婚姻無效或可撤銷的情況比較復雜,所以應根據具體情況分別處置?!痘橐龇ā返?2條規定“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⑩既不必宣告即為自始無效。這樣一來,許多領了結婚證的無效婚姻,也不必再去申請宣告無效,即可以合法再與其他人結婚。到時候一人有兩個結婚證就是合法的,因為不用宣告他的前一個結婚證就是無效的,從理論上講是這樣的,但在司法實踐中就會發生,一些當事人對其他人表明他的前一個結婚證因為是近親結婚,是無效的,可以合法再行結婚,所以又與另一個男女結婚登記為合法夫妻。而事實上他仍然與原無效婚的配偶同時同居,合法重婚的事情就發生了。如果法院追究其重婚罪,他可以前婚不用宣告即自始無效為借口,否認其有雙重婚姻關系。所以,今后執法應當明確規定,已領取結婚證的無效婚姻當事人必須在交回結婚證之后,才能與其他人結婚。在目前沒有這種明文規定的情況下,也應當這樣處理。對沒有交回結婚證又與他人結婚登記的,如果已不再與原無效婚姻的同居者保持同居關系,又與合法登記的夫妻同居的,可以要求他交回結婚證。如果同時與原無效婚姻的同居者保持同居關系,又與合法登記的夫妻同居的,可以重婚罪處罰。
無效婚姻因為不受法律保護,如果發生第三人介入的事情,也就不能以“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處理。對無效婚姻的當事人只是以通奸、姘居的方式介入他人的合法婚姻的,仍以一般的“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處理的原則界限處置。
婚姻家庭是社會的基石,它調控人們的社會關系及行動,是達到社會穩定與繁榮的有效手段,“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嚴重破壞社會主義一夫一妻制,會給家庭子女帶來不良影響和毒害,助長青少年犯罪,嚴重影響正常的生產、科研、生活秩序,污染社會風氣,其行為容易導致謀殺、自殺以及虐待、遺棄、傷害、放火等嚴重刑事案件的發生。我國是一個文明古國,禮儀之邦,傳統的婚姻家庭觀念造成了我國人民傳統的貞潔觀性心理和一向重視婚姻家庭關系穩定的心態。如果通奸、姘居現象得不到有效的遏制,一些以“性解放”、“性自由”為旗幟的婚外性行為,極有可能會在我國蔓延,這些行為所引發的對家庭的穩定、社會的繁榮,對社會道德所產生的嚴重沖擊力不可忽視。因此本人希望通過討論如何認定“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力爭法律能科學地解決和正確處理好我國的“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的問題,實現立法保護公民婚姻家庭的目的。只有這樣,我們的社會才會健全,我們的社會秩序才能保障大家共享幸福,才能把我們每個人的精力全身心地投入到我們民族的復興和人類更加文明進步的事業中去。
注釋
①、見楊遂全主編:《第三人侵害婚姻家庭的認定與處理》,法律出版社2001年7月版,第9頁。
②、見劉家琛主編:《婚姻法知識例解》,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449頁。
③、見林嘉主編:《以案說法:婚姻家庭繼承法篇》,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57頁。
④、新《婚姻法》第3條
⑤、見楊遂全主編:《第三人侵害婚姻家庭的認定與處理》,法律出版社2001年7月版,第25頁。
⑥、新《婚姻法》第46條
⑦、《中國普法網》
⑧、見蔣月主編:《夫妻間的權利義務》,法律出版社2001年5月出版,第74頁。
⑨、新《婚姻法》第4條
⑩、新《婚姻法》第12條
參考文獻資料
1、楊遂全主編:《第三人侵害婚姻家庭的認定與處理》,法律出版社2001年7月版
2、蔣月主編:《夫妻間的權利義務》,法律出版社2001年5月出版
3、林嘉主編:《以案說法:婚姻家庭繼承法篇》,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
4、劉家琛主編:《婚姻法知識例解》,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
5、《法律圖書館》網站資料
6、《中國普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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