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農民工子女教育研究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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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農民工子女教育研究論文

摘要: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和工業化、城市化的進程,大批農村勞動力流向城市和東部經濟發展較快的沿海地區,成為城市里的“農民工”。許多年齡處于義務教育階段的農民工子女,也隨其父母進入城市沿海和地區。城市中廣大農民工子女如何接受義務教育,逐漸成為當前社會關注的一個熱點問題。本文在分析城市農民工子女教育現狀的基礎上對城市農民工子女教育問題出現的原因進行了分析,并針對這些問題提出了相關對策。

關鍵詞:農民工子女教育弱勢群體

引言

自上世紀80年代中期以來,我國由傳統社會向現代社會迅速轉型,隨著工業化、城市化進程的日益加快,適應市場對勞動力資源合理配置的需求,大量農村剩余勞動力由農村流向城市,由欠發達地區涌向發達地區,全國各地掀起了一股波濤洶涌的“民工潮”。上世紀90年代后期以來,人口流動中家庭遷移的比重越來越大,大批學齡兒童隨父母流入城市,數量急劇增加,流動兒童問題越來越突出,最突出的是在流動兒童的義務教育問題上,城鄉分割舊體制的弊端暴露得越加清晰,越加變得令人不能容忍。

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提出了“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執政理念,總書記又對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基本特征作了進一步的闡述,指出“我們所要建設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應該是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這一執政理念充滿了人文關愛,讓人不禁對社會、對生活、對未來充滿了無限的希望和美好的期待。

目前,我國流動兒童的數量約為1982萬,占全部流動人口的19.37%。在全部流動兒童中,戶口類型為農業戶口的占74%。也就是說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從數量上看已將近1500萬。他們不能接受或不能良好地接受義務教育,這不僅僅會影響兒童個體的發展,同時也影響我國“普九”工作的深入進行,影響社會公平體系的建立,以及我國公民素質的整體提高,必將對我國的社會發展帶來隱患。解決這一龐大群體的教育問題刻不容緩。

一、城市農民工子女教育現狀分析

關于農民工子女入學問題,早在2003年9月,國務院就了《關于進一步做好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義務教育工作的意見》,規定流入地政府應采取措施,切實減輕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教育費用負擔。2004年3月份,國家又出臺規定,從2004年秋季開始,農民工子女入學不再收取借讀費、擇校費或要求農民工捐資助學及攤派其他費用。實際中為了促進教育事業的發展,各地政府都對教育資源進行了整合,公辦學校資源緊張,而且各地教育局又是按照學校學區內常住人口的數量設置班級容量,根本沒有為流動人口預留容量,加上公辦學校的高消費超出農民工家庭的承受能力,城市農民工子女入讀公辦學校困難。當前城市農民工子女受教育方式主要是農民工子弟學校和家庭教育。

(一)農民工子弟學校教育現狀

目前,流動人口子女在城市公辦學校借讀,仍須交納一定數額的借讀費或贊助費,這對于廣大處于社會低收入階層的農民工家庭來說,能夠承受的不在多數。另外,文化背景的差異、教學環境的改變、使用教材的迥異、課程進度和難度的不同也都會影響其選擇借讀。同時,農民工身份遭受的社會歧視也會給其子女心理上造成一定的負面影響,所以有些家庭即使具備經濟實力,最終還是把孩子送到了農民工子弟學校。社會地位、經濟條件相對低下的農民工子女,除了一部分在公立學校借讀外(具體數字不詳),很多家庭只好將子女送入外來人開辦的專門招收農民工子女的簡易學校就讀。這類學校或被稱為“棚戶學校”,“打工子弟學校”。有人認為,它們根本不能被稱為是學校,因為多數連基本的辦學條件都不具備,充其量只能算作“民上自發辦學點”。但這類學校在城市發展十分迅速,數量增長快,學生人數增加也十分迅速。

總體上看,農民工子弟學校的特點是投資來源以個人投資辦學為主,辦學層次以小學教育為主;學校多設立在城鄉結合部,農民工廣泛聚居的地區;達到正規辦學水平標準的寥寥無幾,學校收費低廉,教學環境差,辦學條件簡陋,很多學校沒有正規的教室、課桌椅、教學用具,更不要提活動場地;學校規模差異也很大,從十幾人者到幾百人者均有學校的師資水平良芳不齊,許多管理者與教師根本沒有教育教學經歷,狀況令人擔憂。

第一,農民工子弟學校硬件設施落后。從學校規模來看,農民工子弟學校的特點之一是規模大小不等,有的學校學生人數幾十人、幾百人,有的學校則有上千學生。學校的規模過大或過小,對教學安排都將帶來一定困難,不利于提高教學質量;從基本設施來看,由于農民工子弟學校多屬于個人投資,基本設施依靠個人解決,經費來源大都來自學生學費,招生對象又是流動人口中的低收入階層,這就決定了學校基本設施狀況的緊張與簡陋。由于經費有限,學校的教學設施相當簡陋,嚴重影響了教學質量。

第二,農民工子弟學校軟件建設滯后。農民工子弟學校教師全部實行聘任制,但真正簽合同的為數極少,學校的人員管理比較松散,教師的流動性人還是比較普遍的現象,不利于教學連貫性與完整性的。由于農民工子弟學校運作的特殊環境,師資水平與公辦學校相比存在著很大的差距。

第三,農民工子弟學校教學質量不高。由于受到主客觀兩方面因素制約,在全國轟轟烈烈開展素質教育的今天,這類學校教學中還只是偏重知識的傳授,忽視學生能力培養。學校缺乏教學設施,加之教師水平有限,學生運用知識的能力薄弱,年級越高,表現越明顯。

(二)城市農民工子女家庭教育現狀

家庭教育對子女的人格、個性、智力、自我觀念、學習成就感都有密切關系,但凡父母參與子女的教育活動越多,給子女的指導與鼓勵、肯定越多,子女的發展就更為健全。學校的教育,如果缺乏家庭的配合,其教育功能有多大,令人懷疑。由于特殊的生存狀態與生活方式,農民工在對其子女教育觀念、態度、行為等方面,與城市居民相比,表現出許多不同,而且不同程度地存在問題。這些問題一方面與家長的文化素質、社會地位有關,一方面與其群體特征、經濟條件、生活環境有關。

第一,家長對子女的教育方法落后。農民工家庭在對子女的教育方法上,有以下特點:一是重言傳,輕身教。許多家長對子女提出合理要求,但在日常行為中自己卻不拘小節,難讓孩子信服;二是訓斥多,表揚少。農民工家長工作繁忙,自身素質不高,往往以命令指責的形式教育子女,希望得到立竿見影的效果。其實簡單粗暴的方式不但難于收效,往往適得其反。

第二,家長與子女缺少溝通。由于家長工作忙碌,常常早出晚歸,很少有時間輔導子女功課,加上他們自身文化水平不高,也難以在學習上為子女提供很多幫助,協助他們解決課業上的疑難。有些家長對子女的考試成績比較關心,但心有余而力不足,無法在行動上具體指導。其次,家長很少為子女購買課外讀物。一方面家長缺乏經濟實力為子女購置學習圖書。此外由于時間和經濟等原因,家長很少陪子女外出活動。

二、城市農民工子女教育問題原因分析

城市農民工在城市階層中屬于弱勢群體,對農民工子女來說,實際上還沒有形成一個完整的受教育的公平環境,農民工子女在接受教育中存在的諸多問題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城市農民工子女受教育機會的不平等

我國現階段由于生產力水平的限制,缺乏為每個人提供同等教育機會的物質基礎,教育機會存在諸多不平等,對于以農民工為主的廣大流動人口子女的教育,不平等更為嚴重。

第一,現行戶籍制度的限制。盡管1979年以后,我國的戶籍制度限制人口流動的功能開始不斷弱化,農民可以“自由”地進入城市,但是戶籍制度依然對農民的身份、就業、教育、生活水平等起到鉗制作用,農民工子女上學難問題即是受戶籍制度影響的結果。沒有城市戶籍或離開戶籍所在地的適齡兒童,不論這些孩子是在家鄉出生被父母帶到城市,還是在城市出生且生活在城市,在所居城市很難得到同等的受教育機會,農民工子女基礎教育被排斥在城市和鄉村的教育體制之外,而被迫以體制外的市場化方式來解決。

第二,現行教育制度的制約。自1985年以來,我國義務教育體制經過三次改革:即“地方負責,分級管理”——“在國務院領導下,地方負責,分級管理”——“在國務院領導下,地方負責,分級管理,以縣為主”。三次改革,都始終堅持著“地方負責,分級管理”的原則。戶籍是享受義務教育的主要依據,實施義務教育所需經費和基本建設投資主要通過地方政府財政撥款進行配置地方政府是籌集經費、設置學校的主要部門。農民工子女具有明顯的居住地和戶籍所在地分離的特點,使其義務教育管理體制與義務教育資源配置方式產生矛盾。一方面,流出地政府雖然對其戶籍所在地的適齡兒接受義務教育負有完全責任,但跨地域的流動使流出地政府不便對這些流出本地的適齡兒童的就學情況進行管理和監督;另一方面,當外來學童隨父母流動時,并沒有也不可能將戶籍所在地應對其投入的教育經費帶到流出地流入地政府在法律上也不承擔經費等主要責任。這樣,流入地政府和流出地政府在對待農民工子女的教育問題上均處于“無責任”的境地。相應的教育法規不能得到真正的落實,出現流入地政府與流出地政府相互推諉責任的現象。

(二)城市農民工子女受教育的途徑有限

城市農民工子女受教育的主要途徑仍然是選擇農民工子弟學校,造成農民工子女受教育的途徑狹窄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第一,公辦學校容納量有限。由于我國教育資源的緊缺,公辦學校大都是按照學校學區內常住人口的數量設置班級容量,根本沒有為流動人口預留容量,在公辦學校輻射不到、流動人口密集的區域,民辦(簡易)學校的出現不可避免。其難。以漢南區為例,“九五”期間,眾多流動人口居住在這些城郊結合部。大量人口的涌入,給這里的公辦學校帶來巨大入學壓力。眾多農民工子女無法進入城市公辦學校借讀,只好選擇農民工子弟學校。

第二,子弟學校發展緩慢。中國義務教育財政分權背景下,流動兒童教育機會的供給主要以流入地政府為主。因此流入地政府財政實力直接影響流動兒童教育的可持續發展。盡管部分地區在資助轄區流動兒童教育上投入了巨大熱情,但長遠來看,當越來越多的流動兒童在當地入學時,當地財政將面臨巨大壓力。無論在民工子弟學校的經費保障、師資配備還是在辦學條件改善等方面,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門因為財政壓力往往都疏于扶持、管理和監督,使民工子弟學校的教學質量長期停滯不前,農民工子女無法接受正常的、良好的義務教育。

(三)城市農民工子女受教育保障制度缺失

農民工子女受教育的權利要有一定的制度來保障,然而當前相應制度及法律、法規的空白與缺失,造成了城市農民工子女教育狀況的窘境。

第一,現行《義務教育法》不能適應人口流動趨勢發展。我國《義務教育法》明確規定義務教育實行地方負責,分級管理的體制。戶籍就成了享受義務教育的主要依據,而城市農民工子女具有明顯的居住地與戶籍所在地相分離的特點,這樣一方面跨地域的流動使流出地政府不便對這些流出本地的適齡兒童少年的就學情況進行監控;另一方面,當外來學童隨父母流動時,并沒有也不可能將戶籍所在地應對其投入的教育經費帶到流入地,流入地政府既無義務也不可能投入大筆教育經費完全承擔眾多外來人口子女就學的責任。這種地方負責的管理體制,使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在對待流動人口子女教育問題上處于一種“無責任”的境地,消解了政府管理、支持和資助農民工子女教育的積極性。

第二,相關政策執行不力。雖然各地都對城市農民工子女受教育問題制定了相應的政策,但是實際中對于農民工子弟學校的管理沒有明確的全國統一的教育行政管理機構專門負責,這類學校幾乎處于自發辦學狀態,比較混亂。各地相應的財政撥款也往往被挪用為當地公辦學校的發展。

三、解決城市農民工子女教育問題的對策

隨父母流入城市的廣大農民工子女如何接受義務教育逐漸成為當前社會關注的一個熱點問題,與城市本地兒童一樣,農民工子女同樣是祖國的花朵,他們的教育應當受到重視,但是他們作為流動人口中的脆弱人群,權益容易被忽視。再過十多年甚至更短的時間,這些民工子女都將逐漸長大成人,因此,關注他們的教育問題,不僅是對這些孩子的健康成長負責,更是對整個社會的發展負責。

(一)加強戶籍、義務教育體制改革制度,構建城鄉教育共同體

農村勞動力涌入城市,為城市的經濟建設做出了巨大貢獻,成為城市生活的一個組成部分,而且他們是城市的合法納稅人,按照納稅人權利與義務相統一的原則,他們理所當然應該獲得城市的公共福利,其中也包括利用城市的教育設施的權利。為此,有關政府部門有責任幫助其子女解決好教育問題,要充分認識農民工子女就學與城市長遠發展的關系,改變單純把外來人口兒童入學問題看成包袱的思想,樹立人口流動觀。一方面要建立所有適齡兒童少年的義務教育登記卡制度比較可行。登記卡在各地教育部門、公安部門都要有,家長也有,當人口流動時,登記卡連同流動人口的三證(暫住證、身份證、計劃生育證)一起經有關部門檢查登記,作為隨時入學的依據,減少入學手續上的繁瑣,避免政策不健全造成的教育機會不平等和剝奪教育權現象發生。另一方面要按照“高中向城區和縣城集聚、初中向建制鎮集聚、小學向鄉(鎮)政府所在地和中心村集聚”的原則,制定并實施新一輪各類學校布局調整規劃,合理調整城鄉中小學布局。把他們作為城市經濟發展的一部分,納入城市管理范圍內。

(二)明確政府責任,完善農民工子女教育管理體制

明確政府在農民工子女教育中的責任,首先要加強流入地、流出地教育部門之間的溝通,明確各自在流動兒童少年教育管理中的職責,將其就學管理落到實處;其次,要明確政府各職能部門的職責,并且密切聯系、通力合作。公安部門做好本地區流進、流出人口中適齡兒童少年的調查摸底工作,并及時向教育部門提供有關情況,人事、勞動部門應禁止經商辦廠或從事其他勞動的組織或個人使用童工,物價管理部門監督檢查學校收費情況等;最后在教育經費中專門分類設立流動人口子女教育經費專項撥款,用于資助農民工子弟學校或招收農民工子女的學校,改善其辦學條件與質量,經費來源依靠財政撥款。

(三)合理利用社會資源,拓寬農民工子女受教育的途徑

拓寬農民工子女受教育的途徑,給農民工子女選擇的余地有利于農民工子女教育的發展,為此要充分利用社會資源,挖掘辦學潛力。

第一,充分利用公辦學校資源。公辦學校可以利用閑置的教育資源,解決流動兒童入學難的問題。當生源數減少時,可將其實驗設備、運動場地、圖書、等硬件設施支援給農民工子弟學校。城郊結合部的一些分散的村校被撤消、合并后的教育資源(例如校舍、師資)將可以將其改造為民辦公助學校,專門招收農民工子女,并制訂政策鼓勵和支持公辦學校的富余教師流動到民辦的專門招收農民工子女的學校任教。另外,在公辦學校還可以成立專門招收農民工子女的班級。

第二,大力發展農村義務教育,吸引本地就學。解決農民工子女的教育問題,根本在于實現兒童教育權的平等。我國的義務教育發展地區之間存在較大差距,農民工之所以把子女帶到城市,就是為了子女能夠接受城市的較高質量的教育。這就要求國家應把教育投資重點轉向農村和邊遠地區,大力發展農村義務教育,增加教育機會,縮小質量差距,吸引一部分兒童在本地就學。

第三,鼓勵社會辦學。發揮社會力量,鼓勵支持社會團體、個人舉辦服務于廣大農民工子女的民辦學校。在土地、辦學條件等方面提供優惠政策。對這些學校的發展進行合理規劃,營造此類學校生存和發展的氛圍。而且,要采取民辦公助或公辦民助等形式,壯大辦學實力,提高辦學質量。

(四)加強對農民工子弟學校的管理

教育行政部自要加強對農民工子弟學校的常規管理,這不僅包括對辦學者辦學行為的管理,還包括對教師的教學行為和學生的學籍、學習質量等的管理,是一個完善的管理制度。同時要加強對它們的督導評估,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制訂符合農民工子弟學校特點的評價、監測指標體系,并把其納入當地教育行政部門的監督管理體系之中。使他們由地下轉為地上,由無證轉為有證,由無序轉為有序。要依法實施教師資格制度,全面推行教師聘任制,激活用人機制,拓寬農民工子弟學校教師來源渠道,利用一些優惠政策積極鼓勵具備教師資格的人員到學校任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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