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職院校中對證及對崗施教探討論文

時間:2022-10-26 04: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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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職院校中對證及對崗施教探討論文

論文關鍵詞:對證施教對崗施教就業導向能力本位

論文摘要:對證施教與對崗施教有著不同的內涵,對崗施教是一個最終目標,對證施教是一個中間目標,但它們的本質與總目標是一致的。相對于對崗施教而言,對證施教既能有效提高人才培養質量,又能有效降低人才培養成本,是一個便捷的人才培養模式。

最近,在一些高職院校中,出現了對證施教與對崗施教的爭論。筆者就此談些粗淺看法。

一、對證施教與對崗施教有著不同的內涵

對證施教,簡言之,即是對照職業資格證書的知識、能力、素質要求組織實施教學。教育部《關于以就業為導向深化高等職業教育改革的若于意見》明確指出:“要依照國家職業分類標準及對學生就業有實際幫助的相關職業證書的要求,調整教學內容和課程體系,把職業資格證書課程納人教學計劃之中,將證書課程考試大綱與專業教學大綱相銜接,改進人才培養方案,創新人才培養模式,強化學生技能訓練,使學生在獲得學歷證書的同時,順利獲得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增強畢業生就業競爭能力??梢哉f,這是對對證施教的最具權威性的解釋。

從以上解釋中我們可以發現,對證施教作為一種人才培養模式,它解決的問題是在人才培養目標既定的前提下,如何組織教學的問題,具體包括教學計劃的制定、教學內容的選擇、教學方法的采用等問題。

對崗施教,就是對照某一實際崗位(群)的要求組織教學。它包括以下要求:一是專業的設置要與社會需求一致;二是課程設置與崗位(群)的知識、能力和素質要求一致;三是教學方法要有利于學生形成職業能力,適應工作崗位的需要。對崗施教是一種以就業為導向,以能力為本位的教育模式,與它相對應的是那種以學科為導向,以知識為本位的教育模式。對崗施教是職業教育的必然要求。作為一種培養模式.對崗施教既要解決培養目標問題,又要解決培養方法問題。

對證施教與對崗施教所包括的范圍不同。對崗施教的“教”是指教育,對崗施教是一種教育模式,它的要求貫穿于職業教育的每一個環節,包括培養目標的定位、教學計劃的制定、教材的編寫與使用、教學的組織實施、教學結果的評價考核等。對證施教的“教”是指教學,對證施教只是一種教學模式,它僅強調教學的內容和方法。

教育包含教學。如果僅從教學的角度來討論對證施教與對崗施教的話,顯然,它們的不同在于教學目標的參照物不同。對證施教的目標是達到證書所要求的知識、能力和素質,對崗施教的目標是達到某一職業崗位(群)所要求的知識、能力和素質。

二、對證施教與對崗施教的本質是一致的

對證施教與對崗施教是否矛盾呢?回答這個問題的關鍵是看“證’,和“崗’,是否矛盾。如果“證’,和“崗”的要求是一致的,對證施教的結果與對崗施教的結果也就是一致的。反之,如果“證”和“崗”的要求是矛盾的,或者說是脫節的,那么對證施教的結果就不能滿足崗位要求,對證施教與對崗施教就是矛盾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八章第六十九條指出:國家確定職業分類,對規定的職業制定職業技能標準,實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職業資格證書是反映勞動者具備某種職業所需要的特定技能、專門知識和工作經驗的證明。也就是說,職業資格證書是勞動者符合職業能力標準的證明。

對崗施教是根據職業能力標準來設計課程組織教學,對證施教是根據職業資格證書的要求來設計課程組織教學,而職業資格證書反映職業能力標準,因此對證施教與對崗施教從本質上是一致的。它們的一致性表現在兩方面:首先對證施教和對崗施教都是以能力為本位的教學模式,而不是以知識為本位的教學模式,強調的是讓學生形成一定的能力;其次它們的最終目標都是一致的,都是讓學生能夠適應工作崗位的要求,達到就業的目的??梢哉f“對崗”是最終目標,“對證”是中間目標,對證施教是實現對崗施教的途徑。

三、對證施教是高職院校可行的選擇

教育部等七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職業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見》指出:高職院校要堅持以服務為宗旨,以就業為導向,面向社會、面向市場辦學,深化辦學模式和人才培養模式改革,努力提高職業教育的質量和效益。根據社會需求設置專業,開發培訓項目,推進精品專業或特色專業、精品課程和精品教材的建設,不斷更新教學內容,增強職業教育的針對性和適應性。這就是對崗施教的具體要求。在這樣的要求下,職業教育教學應分五個步驟進行。首先是分析職業能力,就是將一個職業工作劃分成若干職責,再將每個職責劃分成若干個任務,從而確定對應于各職責的綜合能力和對應于各項任務的專項能力并加以分析。第二步是確定能力標準。能力標準是依據職業能力分析的結果確定的,它是按照就業中所必須履行的工作職責和所必須執行的工作任務,就其所涉及的知識、技能以及這些知識、技能的應用所作的明確說明。第三步是設計職業課程,是依據職業能力標準,遵循適應性、綜合性和層次性諸原則,運用教育領域內系統設計和模塊化設計等重要成果來進行的。第四步就是采取靈活教學方式使學生獲得職業能力。這一步就是我們所說的“教”的環節。最后是對學生學習后的能力進行考核和評估。

職業教育應該達到其最終目標。因此首先是進行職業能力分析,具體地說,就是要搞清楚以下問題:高職各專業畢業生對應的職業崗位(群)是什么?該崗位(群)的知識、能力、素質要求有哪些?各校都就此開展了一些社會調查,但受財力、物力、人力等各種因素的制約,調查的深人度和廣泛度都很不夠,調查結論的科學性和權威性也難以令人信服,無法準確指導學校設計課程培養人才。而職業資格證書體現的國家職業標準、行業職業標準和企業職業標準,是國家權威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和知名企業多年調研和實踐的結晶,具有較強的科學性和較高權威性。因此,可以說,職業資格證書已經大體規定了高職人才培養的知識、能力、素質結構。掌握職業資格證書規定的技能、知識就能從事一定的工作,按照職業資格證書的要求組織教學能夠有效提高人才培養質量,保證培養的人才能夠適應一定的工作崗位。公務員之家

職業資格證書已經分析了職業能力,明確了能力標準。因此對證施教只需做好三項工作,即按證書要求設計職業課程、組織教學、考核和評估。這樣學校可節省大量人力、物力和財力,大大降低教育成本。對證施教既能有效提高人才培養質量,又能有效降低人才培養成本,是高職院校人才培養的一條捷徑。

對證施教的結果能否適崗的前提是證的適崗性,關鍵是能否真正地把證的要求落實。對證施教培養出適應社會需要的人才,前提條件是“證書”本身的質量,即其適崗性,是否真正反映了職業崗位的能力和知識要求。證書的要求反映了崗位的能力知識要求,對證施教就能培養適應一定職業崗位工作的人才,反之,對證施教所培養的人才就不能適應職業崗位的需求。這個前提條件在我國基本具備。

對證施教培養出適應社會需要的人才,關鍵是要把證書的要求落實。對證施教并非為考證而考證,更不是簡單地突擊輔導考證,使學生能取得職業資格證書,而是通過高職教學活動,使學生真正達到職業資格證書所規定的知識、能力、素質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