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傷害事故立法探討
時間:2022-06-17 07: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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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采用文獻資料法、專家咨詢法、邏輯分析法對高校體育運動傷害中學校應承擔責任進行了法律層面的分析。認為高校體育傷害事故產生原因復雜,形式多樣。歸責原則(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公平原則責任)認定應具體條件具體分析。確定責任時要明確高等學校的性質、學校與學生的法律關系;高等學校應承擔的責任有直接責任、間接責任和無責任。
關鍵詞:高校體育傷害事故責任對策研究
1學校體育傷害事故的概念、范圍
1.1高校體育傷害事故的概念
高校體育中學生傷害事故屬于學生傷害事故的一個特殊類型,它是指在高校體育教學、體育課外活動、體育運動訓練和體育競賽中發生的致使學生死亡、傷殘、組織器官損傷等人身后果。它具有多樣性、突發性和復雜性的特點。
1.2學校體育傷害事故的范圍
2002年出臺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二條規定了學生傷害事故的范圍:在學校實施的教育教學活動或學校規定組織的校外活動中,以及在學校負有管理責任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內發生的,造成在校學生人身損害后果的事故。學校體育傷害事故也適用這一范圍。
2體育傷害事故之“校方責任”確立的法理分析
2.1適用于高校體育傷害事故的責任認定原則
我國《民法通則》所規定的三種歸責原則(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公平責任原則)是否都適用與解釋體育傷害事故呢?有的學者認為三種歸責原則均有適用的余地;有的學者認為應適用過錯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后者的觀點也就是我國法律界目前處理校園體育傷害事故時普遍使用的歸責原則。所謂公平責任原則,又稱衡平責任,是指當事人在對造成損害均無過錯的情況下,由人民法院根據公平的觀念,在考慮當事人的財產狀況及其他情況的基礎上,責令加害人對受害人的損失給予適當補償〔‘〕。現代各國的侵權行為法大多是過錯責任原則與無過錯責任原則并存,而公平責任原則是產生于這兩個歸責原則之后的另一個歸責原則,已經逐漸被各國立法所采用。
目前就公平原則的適用仍然存在著很大的分歧與困境。首先,我國\}民法通則》規定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只有國家機關侵權責任、產品責任、高度危險作業責任、污染環境等幾種情形,其中并沒有學校傷害事故責任LZ」。因此,由于沒有法律的明文規定,學校在體育傷害事故中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就沒有法律依據。此外,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存在著巨大的弊端,也不符合國際上一般做法,因而存在著法律漏洞和適法困境,必須進行全面考察,合理規范。也就是說,學校不應當依據無過錯責任原則承擔民事責任。其次,從各國立法情況看,公平責任原則雖然與無過錯責任一樣不以行為人的主觀過錯為承擔責任的條件,但公平責任原則又是與過錯責任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有著本質的區別。過錯責任原則是一般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只適用于法律特別有規定的情況,而公平責任原則只適用于法律沒有規定適用無過錯責任,但根據過錯責任原則處理又顯失公平的案件。可見,公平責任原則的設定,彌補了過錯責任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的缺陷,更有利于受害者。作為高校體育傷害事件的受害人—學生而言,在整個事件中往往處于“弱勢”地位,所以,在適用公平責任時,法官所要考慮的因素不是當事人的行為,而是當事人的損害程度和負擔能力。在學校一般比個人有更強的賠付能力的情況下,即使學校沒有責任也應根據公平原則承擔一部分賠償。然而,在應用公平責任原則時,往往會造成學校有無過錯都要賠付的局面,從而給學校帶來不必要的經濟負擔,其實際效果是對學校的不公平。因此,在當前我國處理體育傷害事故的法律法規還不健全的情況下,適用公平原則。那么隨著專項法的產生,是否仍然要使用公平原則就成為一個值得研究的問題。最后,一般來說,我國在處理校園體育傷害事件都依據過錯責任原則,同樣,美國也將學生傷害事故責任的性質界定為過錯責任,法院并不是對每一起學生傷害事故去追究學校的責任,而僅僅追究由于學校的故意或者過失而導致學生受傷害的責任川。簡單的說,構成過錯責任的必要條件只能是過錯,而不是損害的結果:有過錯就有責任,無過錯就無責任;過錯的大小與責任的范圍相一致。
當學校體育傷害事故發生后,如何確定雙方當事人的責任成為最棘手也是最為敏感的問題,責任的確立也為后續的賠償奠定了法律依據。在責任確立的過程中既要遵循《民法》中有關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同時還涉及到了許多其他方面的問題,因此在司法解釋還有許多分歧的情況下,確定主體的責任大小仍是個難題。
2.2高校體育傷害事故之侵權行為的確立
我國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意見(試行)》第160條規定了原則性規定:在幼兒園、學校生活、學習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在精神病院治療的精神病人,受到傷害或者給他人造成傷害,單位有過錯的,可以責令這些單位適當給予賠償。由此可見,我國在處理未成年學生在校人身傷害事件中是按照一般侵權行為追究學校責任的。但是,高等學校的學生已經是成年人,與中小學生顯然在法律上是有明顯區別的。于是就有人認為這樣做一是對學校的責任規定明顯過輕,不能使受害人獲得完整的賠償,有違侵權行為法的公平原則川:另外,高校的有完全行為能力人受到的傷害或是給他人造成的損害時學校應負的責任沒有做出規定,從而導致司法實踐中屢屢突破該司法解釋的適用范圍。所以在確定侵權行為后,就應該根據具體的事故發生情況來進行責任與賠償確定。
2.3確定責任之明確高等學校的性質
無論應用哪一種歸責原則,有一點我們一定要清楚,那就是當前我國學校的性質決定了它不可能承擔過多的責任和行使過多的權利。在某種情況下權利的大小決定了責任的大小,學校作為從事教育活動的公益機構,其民事權利能力是要受到一定的法律限制的。比如在一些法律法規中明確規定學校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不得作為保證人,其財產也不得抵押,其目的就是保護這些公益機構的穩定性CsC。因此,如果一所高校因為體育意外傷害事故不斷的賠償,勢必會給體育教學帶來不小的影響,而且在《學校體育工作條例》和《體育法》關于學校體育傷害事故的民事責任只字不提,對是否承擔其他法律責任也未及一筆。顯然是為了保護學校這樣的公益性教育機構。所以,以此為出發點,在學校無過錯的前提下,體育傷害事故中公平原則的適用顯然是充滿矛盾的。
2.4確定責任之明確高等學校與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
按照我國法律規定,學校作為實施教育教學的場所,其基本職能是實施教育管理,傳授文化科學知識,因此,學校的法律地位較其他法人、單位、機構特殊,這是它鮮明的公益性決定的。所以,高校與學生只能是教育者與被教育者的關系。學校應當關心學生、愛護學生,應當提供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教育教學設施,促進學生在體質、品德方面的和諧發展。高校作為教育機構,既要有責任使在校學生接受良好的教育,又要保護學生在活動中的人身安全和健康,防止意外事件的發生。在學校有人員管理的場所,比如運動會、體育課中受到傷害,學校有過錯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但是,一般的說,以享受閑暇時光作為一種興趣參與體育活動的參與者與學校之間不產生基于合同法上的特別關系。因此若出現傷害時,就要根據我國民法中的過錯原則和過錯推定原則確定賠償主體。當然,還有許多J情況下,學校與學生的關系不能單純的理解為教育與被教育的關系,如學生代表學校參加比賽時受傷,就需要事前簽定合同,從而產生基于合同法上的特別關系。因此,有學者認為高校與學生還應該是合同關系,合同一旦生效將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法律約束力〔s7,雙方當事人各自承擔教育與被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可見,在高校體育傷害事故引發的民事責任中,存在著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竟合關系。日本的《民法》是處理學校體育傷害事故經濟索賠時依據的主要法律之一。其《民法》第415條是關于債務不履行責任,其中規定:“債務者未能按照其本旨履行債務,債權者可以要求其賠償損失。關于這一條文,不少日木學者認為,校方相當于債務者,學生相當于債權者川。因此學校負有保證學生在接受教育過程中的健康、生命安全以及對物、人、環境完備的義務,學生在學校中發生包括體育傷害事故在內的事故,說明學校沒有完全履行義務,應當承擔債務不履行的責任。因此,學校與學生的關系應該是處理體育傷害事故責任主體的前提條件。2.5確定責任之明確高校事故中承擔的責任
在高校體育傷害事故中一般都是根據《民法》的規則進行處理,將傷害事故定為一般侵權責任事故,之后的責任認定原則與賠償也都是按照侵權責任來進行。對于一般的體育傷害事故而言多數適用于侵權行為解釋,但是在判斷高校體育傷害事故的責任時還應有其他法律責任,那就是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a}。刑事責任適用于情節嚴重,事故后果影響比較大,帶有故意人身傷害的事件,具體的司法定義與處理有待于法院的判定。對于行政責任就具有一定的普遍性,行政責任就是有過錯的學校及教師對國家和社會承擔的法律責任。具體而言就是高校及其教師因違反《教育法》、《教師法》、《高等教育法》、《學校體育工作條例》等法律法規和不履行行政義務而承擔的法律責任。這種行政責任的追究也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對于過錯的判斷就是看高校及其教師是否違反了有關法律法規,是否履行了義務。其中學校有過錯的,對學校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2.6高校體育傷害事故的分類與責任承擔
2.6.1高校體育的特點
高校體育具有群眾性、對抗性、人身危險性和開放性。此外,高校體育傷害事故相當部分都是意外發生,因此根據其特點高校在承擔責任時分為直接責任、間接責任與無責任事故。
2.6.2高校直接責任事故
學校的過失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是學校承擔責任的客觀依據。對于這類事故,學校要承擔主要甚至全部的責任:(1)學校有關人員玩忽職守,致使運動場館倒塌;(2)體育教師體罰學生或變相體罰學生;<3)在體育教學過程中,學校未能落實安全保護措施,或教師違反教學大綱、教學常規:<4l在學校組織的課外社會體育實踐活動中,指導教師實施了錯誤的指導:<5)學校體育設施、設備陳舊老化或處置不當;<6)在正常體育教學時間內,教育人員撤離工作崗位。
2.6.3高校間接責任事故
這類事故一般不在學校內發生,而是在學生之間,或學生本人,或其他一些非學校因素等,但在事故發生過程中,學校由于某些過錯或措施不利,客觀上為事故的發生或傷害程度的加重提供了條件,對于這類事故主要由肇事方承擔責任,學校可以視具體情況承擔責任。此種情況有:(1)學校或有關人員在教育過程中有某些過失,但不直接導致學生傷害:(2)在正常的體育教學時間內,教師讓學生隨意離開;(3)在學校組織的校外體育活動中,事故的直接責任為校外部門,但是學校組織管理措施有不完善之處;<4)有關人員對學校組織的體育活動和場館管理不善,導致學生受到傷害。
2.6.4學校無責任事故
有些情況之下學校沒有任何過錯,因此不承擔任何責任:(1)活動中不能預見、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情況;(2)學生體質特殊或疾病復發,學校事先又未得到家長和學生的通知;(3)學生在教學場地內自傷、自殺;(4)學生在往返活動場所的路上發生交通事故;(5)無論是學校組織的課外體育活動還是教學,在學校與教師完全盡到管理監護的條件下,由于校外人員造成學生傷害。
3安全對策
在我國傳統經濟體制下,缺乏其他社會救濟手段,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我國逐漸建立起社會保險制度,在這樣的條件下,再讓無過錯的學校承擔賠償責任,顯然是不公平的。在當前的社會環境下,應該樹立這樣的意識:社會是有風險的,體育運動由于特殊性所具有的風險更大,只能風險降低到最低程度,但不能消滅風險。因此最好的解決途徑就是保險,要通過社會保險制度和社會保障制度解決體育傷害事故所帶來的風險學校體育的安全性包括很多方面:體育場地、設施、器材的安全檢查;教師對學生身體健康狀況的了解;教師對授課內容的充分掌握;體育教學要遵循體育、教育自身發展的規律等,要定期對涉及學校體育的教學以及活動的場地器材做安全性的檢查,教師要避免主觀錯誤帶來的傷害事故,同時盡量減少客觀造成的風險,引導學生活動時采用正確的活動操作方法。
應當進行體育傷害事故專門法律法規的立法,確保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爭取到最公平合理的司法解釋與判決。設立高校體育意外傷害事故基金。除了商業保險外,還應該推行基金制度,由學校和學校的舉辦者設立學生傷害事故專項資金,公辦學校從現有的教育經費中提取,有條件的學校可以自籌一部分;民辦學校則由其舉辦者從教育經費中專門設立賠償備用經費。設立責任保險。加拿大有一原則稱為細心父母原則[Cio7,最高法院認為這一原則會隨著學生人數、活動特點、學生年齡、學生技能和訓練程度以及所使用設備的特點和狀況與許多其他相關向題的變化而變化。考慮所有這些因素來決定細心父母原則,法院認為體育教師應該有更高的標準,包括有關學生的狀況和能力、活動特點和設備使用的更詳細的知識[Cm7。鑒于我國保險業的現狀,學校與教師應該主動購買職業責任險來合理規避責任風險、保障學校或教師的權益。
資料顯示,多數體育楊害事故都是發生在體育課中[oz}。所以,在開設新項目時要對該項目進行合理的評價與指導:(1)該項目是否適合學生的體育能力與身體狀況。(2)學生是否接受過與該項目類似的動作和避免風險的指導和訓練。(3)項目設備是否安全且配備適當。(4)教師要有足夠的監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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