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工的住房支持問題透析

時間:2022-01-21 03: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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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工的住房支持問題透析

摘要:農民工住房問題是個世界性的難題,涉及很多方面,如農民的思想觀念、住房制度和保障等等。因此解決農民工的住房問題,是一個長期的系統工程,需要社會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本文主要探討政府、非政府、市場從不同角度、采用不同方法、措施給予農民工住房的支持,幫助農民工實現住房夢。

關鍵詞:農民工;政府支持:非政府支持:市場支持

住房問題影響進城農民在城市定居,使他們難以融人城市,無法實現進城農民市民化。進城農民工由于在城市沒有適當的住房,不能在城市“安居樂業”,因而像候鳥一樣往返于城市與農村之間,所以有人將農民工稱為“城市的候鳥”——說他們在農閑時節進城打工,在農忙季節則返鄉種地。由于城鄉差別的存在,大多數進城農民工雖然干的是工人的活,但卻長期是城市的“局外人”。站在城市邊,難進城市門。在黨的十七大報告中,同志詳盡闡述了執政黨的“社會建設”方略,提出了要構建“學有所教、勞有所得、病有所醫、老有所養、住有所居”的和諧社會,在加快推進以改善民生為重點的社會建設的六大任務中,明確提出了要“加快解決城市低收人家庭住房困難”的問題。近年來農民工的勞動條件、待遇、社會保障、子女上學等方面,已經受到了政府和社會的廣泛關注,并開始得到改善。但是農民工的住房問題,仍難以解決。社會各界應從實際情況出發,從不同角度,采用不同方法、措施,給予農民工最大的社會支持,幫助他們安定下來,安居樂業。

一、從“人人有住房”到“人人有房住”——政府支持

要改變以往“買房才能安身”的舊觀念,只要能有一個適合的房子居住,就是一個安身之處,從而降低買房難、買房愁的困惑。從“人人有住房”向“人人有房住”轉變。

世界上許多國家都比較成功的解決了住房問題,關鍵是要找到適合自己國情的解決之道。我國的住房改革借鑒了國際經驗,在進入市場經濟后,就必須針對我國特有的國情不斷的進行調適,探索解決中國住房問題的發展道路。農民工的住房問題只靠市場這只“看不見的手”是難以解決的,只有由政府出面干預,加大改革和保障力度,采取相關措施,才能切實解決農民工的住房問題。

(一)政府牽頭建造面向農民工的低價房

要想解決農民工的城市住房問題,首先就要改革現行的城市住房保障制度,把受保障者的戶口條件適當拓寬,改為以一定的城市工作時間為條件,將進城務工人員納入保障的范圍之內,盡管在實施保障范圍擴大的過程中會存在一定的難度,但仍是我們為之努力的方向。

為了切實解決農民工的住房問題,由政府牽頭建造面向農民工的低價房是可行的。低價房不同于現在的經濟適用房,經濟適用房的價格對于農民工來說還是相對過高,應由政府出資建造低價房,采用政府和農民工“共有產權”的方法,這樣可以逐步幫助城市低收入人群解決住房問題。政府可以減免土地出讓收益和稅費,繞過開發商直接通過公開招標選擇建筑商,這樣建成的住房,價格更低于經濟適用房。對于此種住房,政府不通過一次性的減免讓利讓渡給購買者,政府擁有土地所有權,住房者擁有住房所有權,政府和購房者共有產權的形式。將來如果發生轉讓,政府可以按比例收回投資,如果住房者的經濟狀況好轉,政府也可以向住房者轉讓產權。通過“共有產權”的方式,真正降低房價,為農民工提供切實可居的住房。

(二)向農民工提供限價商品房

為增加農民工家庭購買城鎮房屋的能力,政府也可以通過設置土地出讓條件、設計規劃條件,要求開發商開發“限房價”、“限戶型”“限購買對象”的經濟適用房,為農民工開辟購房的“直通車”。首先,購房對象,必須是本縣轄區內務工的農民工。戶籍沒有遷入就業地的外地農民工,只要達到一定務工年限(3年或5年以上),也可以當作是本地農民工,允許其購買。對于城鎮低收入戶、住房困難戶,符合政府設定條件的也可以購買。對于農民工退出農村宅基地的,經當地政府和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驗收通過的,可以優先考慮供應“三限房”。

(三)政府建設農民工出租房

我國地方政府可以成立獨立于政府的非營利性國營企業,重點負責向農民工提供廉價的出租房,同時也為部分有城鎮戶口的最低收入居民提供出租房。租金低于市場價,大約按建筑總成本減去政府撥款和社會福利的金額,按面積和使用年份分攤還清。成立自主經營的企業制度,可以把農民工的住房問題解決歸為具體部門的職責,可以提高農民工住房保障制度落實的效率。使農民工能適當與城鎮居民混合居住,目的在于使農民工與城鎮居民更好的交流和溝通,使他們更加適應當地的環境和文化,真正的融人到城市中來。

(四)“公積金”——農民工住房保障的有益探索

公積金,可以降低農民工的漂泊感,讓他們在城市里有一個溫暖的家,有一個立足之地,有一個長久的生存之處。國家建設部在2007年,;月16日的《2006年全國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情況》中首次明確提出:應使住房公積金制度覆蓋范圍擴大到包括在城市有固定工作的農民工在內的城鎮各類就業群體。作為一項保障制度,能真正落實到農民工身上,讓農民工也享受被保障的感覺。

從目前來看,政策效應也許不太明顯,但從長期來看,廣大的農民工會從這一政策中得到切實的利益。現在國家、各地政府也開始逐步完善公積金制度,使公積金真正能符合農民工的特點和滿足他們的需求,盡管這是一個長期的過程,但至少我們看到了曙光。如福建省泉州市在公積金的提取方法上有新的突破,對于農民工回原籍務農、且有住房公積金貸款余額的,由個人申請,并提供有效證明材料,可以為其辦理公積金支取和銷戶手續。針對農民工流動性強的特點,廣東省東莞市也做出規定,如果農民工離開東莞,可以申請提取或轉移住房公積金,將公積金用于建房在政策上沒有限制,只是審批環節需要進行調整。對于將農民工納入住房公積金的保障對象,目前可操作性的措施可能還沒有完全跟上,還需要針對具體情況設計解決的辦法,讓住房公積金帳戶流動起來,提取方式簡易化,是一個好的解決方向。政府應拓寬住房公積金的繳納面,規定所有的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都要按照法規規定,實施住房公積金制度,重點推進在私營企業、外資企業等非公有制企業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對于大部分農民工,由于收入低,對未來的預期不高,因此在城市購房的可能性很小,對于這部分群體,若繳交了公積金,政府應允許其可以采取公積金或公積金貸款支付房租,以改善其居住條件。

二、我們同是中國人一一非政府組織支持

(一)企業建立流動人員宿舍、集體宿舍

企業向雇員提供相應的宿舍,不僅是為了安撫人心,讓農民工安心工作,建立一支對企業忠誠的隊伍,也是為了確保對短期的、臨時的、大規模的跨地區流動的廉價而年輕的外來工的充分使用。所以,企業為自己的雇員提供宿舍,對雙方都是有利的。

在農民工集中的開發區和工業園區,企業可以根據自身經濟狀況,集中建設農民工集體宿舍,由用工單位承租后向農民工提供,或由農民工直接承租,租賃費用可在農民工可承受的范圍之內。在城中村改造時,要考慮農民工的居住需要,在符合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前提下,集中建設向農民工出租的集體宿舍。企事業單位建沒的集體宿舍要符合農民工城市住房屆住標準,必須滿足基本的設施條件才能投入使用。對于新建的集體宿舍,企業還應注意房型的選擇,應充分考慮到農民工目前的居住情況,以小戶型和小面積為主。在浙江紹興縣,許多上規模的企業都有自己規模化的職工公寓。在重慶沙坪壩區也有一個農民工公寓由沙區政府和中建五局三公司共同出資修建,并承擔人住農民工的所有費用。

(二)用工單位向農民工提供住房應貼補租金

用工單位是改善農民工居住條件的責任主體,當用工單位不能無償提供或是通過廉價租賃等方式來解決農民工的居住問題時,當需要農民工自己解決住房時,用工單位必須給予農民工每月必要的住房租金補貼。租金補貼的金額,農民工可與其在合同中明確規定。

(三)開發商建設一定比例的農民工住房

房地產開發商投資建設農民工住房,如為農民工提供的低租金住宅達一定比例的住宅小區,政府可以免去房地產開發商一定比例的稅收。通過這樣一些優惠政策的實施,使開發商不但也可以從中獲利,對于有愛心的開發商也是一個回饋社會和人民的好機會。

(四)民間支持——流動人員公寓和農民工小區

要充分發動社會力量,依靠慈善組織和民間團體或是實力雄厚的個人進行慈善捐贈,來解決農民工住房建設資金或是直接建造流動人員公寓或是農民工小區。如邵逸夫先生慈善捐贈了很多學校的教學樓等設施。農民工的住房保障,也可以借鑒類似的做法。

三、市場并非無情物——市場支持

我國現階段實行的是市場經濟,市場作為經濟發展的主體,在解決農民工的住房問題上,也發揮著一定的作用。主要通過公共提供、市場參與的方式,由社會個人或法人報經政府部門同意后投資建設和管理。由開發商提供或修建農民工公寓,政府提供優惠政策和指導,實行市場化運作。當政府廉租房建設發展到一定階段時,住房短缺的矛盾得到一定緩解之后,政府的大規模住房建設已不合時宜,政府的政策目標應轉向利用市場的資源配置作用來增加低價、低租金的住房供給。

給農民工一個溫暖的家,讓他們能真正融人城市的生活,踏踏實實的工作、生活,而不再像是門外漢,漂浮在空中無處安身。政府、社會、市場“三駕馬車”都應積極行動起來,為解決農民工的住房問題,給予最大程度的支持,秉承都是“一家人”的信念,真正讓農民工兄弟實現“安居樂業”的夢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