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投資紅籮卜政策論文
時間:2022-04-03 09: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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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說發達國家制定的限制對外投資的政策,是“大棒”政策的話,那么,他們也有鼓勵對外投資的“紅籮卜”政策。而且,這種“紅籮卜”政策現在已經成為世界各國對外經濟合作的主流,正在被世界各國所推崇。
在當今日益加強的世界經濟一體化進程中,對外直接投資已經成為越來越多國家的企業維持自身國際競爭力的重要手段。相應地一些投資母國政府也逐漸認識到對外直接投資雖然從短期看,會給母國經濟帶來損失,但從長遠看,直接投資的流出必然推動本國生產的國際化進程,可以更好地發揮本國企業的優勢,獲得更多的資源,降低生產成本,擴大產品銷售市場,促進產業結構的調整和優化。所以,這些國家漸漸地取消了或正在取消對本國企業對外直接投資的限制。不僅如此,有關國家和地區還采取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鼓勵本國企業的對外直接投資。截至20世紀90年代中期,許多發達國家不僅取消了對本國企業對外直接投資的主要限制措施,諸如外匯管制和資本輸出管制,并且在采取鼓勵和刺激本國企業對外直接投資的國內政策措施的同時,強調增強國際間協調和合作的重要性。
各國制定鼓勵和促進對外直接投資政策的總體目標在于:①增強本國企業的國際競爭力,維護和擴大國際市場份額,提高國家的經濟業績;②尋求更加有利的投資區位,降低成本、提高生產率。如將產業轉移至勞動力成本更低、資源供應更為充足的地區,可獲得新的比較優勢;③淘汰國內夕陽產業,促進經濟結構調整和產業升級。
因此,大力發展對外直接投資對于資本輸出國具有重要意義,各國政府皆積極創造條件,采取一系列的政策措施和法律手段來鼓勵和保護本國企業的對外投資。當然,發達國家的促進政策帶有援助落后國家的成分。但不能否認,一些發達國家托幫助東道國發展經濟之辭,行先占領東道國市場、擴大在東道國問題上的發言權之實。
發達國家為了鼓勵和促進本國企業對外直接投資采取了一系列的具體政策措施。這些措施大致可以分成四類:信息和技術援助、直接的財政金融支持、投資保險以及稅收保護。四類措施之間可能存在著交叉,例如:技術援助的過程中可能為本國企業對外直接投資的可行性分析提供一定的資金支持,所以,第一類的措施有可能與第二類的措施出現交叉。此外,這種交叉還表現在某國政府的同一機構承擔著一種以上的政策任務。例如,美國的海外私人投資公司(theUnitedStateSOverseasPri—vateInvestmentCorporation)就為美國企業對發展中國家的投資提供全面的服務,即:不僅組織海外招商團、提供項目貸款,而且還對海外直接投資過程中的國家風險提供投資保險。下面就逐一介紹這四類政策措施。
1.信息和技術援助
幾乎所有發達國家的政府機構或政府出資創辦的全國性對外投資信息咨詢中心都為本國企業和居民(尤其是投資規模較小的企業和居民)的對外直接投資提供信息和技術援助服務,從而有效地降低了它們的前期成本。這種信息和技術援助包括五種具體的措施:
(1)純粹的信息服務,不僅為本國企業和居民的對外直接投資提供關于有關東道國的宏觀經濟狀況、法律制度、行政管理制度和要素成本等信息,而且有些發達國家還通過建立本國對外直接投資企業的數據庫等方式為一些發展中國家的企業服務,以便于為雙方企業尋找投資伙伴提供方便。
(2)組織投資招商團,即通過母國政府機構的出版物、組織研討會、投資洽談會等方式為本國計劃對外直接投資的企業提供服務,或組建赴海外投資考察團,為投資行為牽線搭橋,直接幫助跨國公司尋找投資機會。
(3)通過提供某些東道國特定產業和特定投資項目的信息,為本國企業尋找特定的投資機會。
(4)提供可行性分析以及所需的部分資金。對外投資項目的可行性分析比國內投資項目的可行性分析要復雜得多,除技術、資金、市場等因素之外,還存在國家經濟政策變動、匯率波動等難以預測的風險。這就要求對外投資項目的可行性分析者站在國際政治關系發展的高度,具備國外市場預測技能,并對項目所在行業的發展程度及前景有充分了解,能夠掌握現(融)資方式和手段等等。而一般來說,對外投資企業的經營者往往比較熟悉國內市場,在對外投資的知識準備過程中,往往也注重同行業或相關行業的發展狀況的分析。但對國外的市場、技術、資金以及企業的發展狀況,尤其是東道國的政治局勢、政策取向了解并不多,使其對外投資可行性分析能力不足,必須借助專門機構的力量。
(5)為本國小型企業在項目開發初期提供諸如準備法律文書、提供融資咨詢、改進技術以適應東道國的特殊要求和人員培訓等方面的技術援助。例如,荷蘭的發展金融公司(theNether—landsDevelopmentFinanceCorporation)1989年起制訂的促進本國企業對外直接投資計劃中,就為荷蘭企業的對外投資提供可行性分析所需的資金,幫助它們培訓管理人員,出資組織旨在促進對外直接投資的研討會和投資招商團等一系列的信息服務。
從各國的情況看,對外投資信息咨詢一般是通過國家行政機關或國內特殊機構所設的經濟、商業情報中心進行的。此外,還有一些大型投資咨詢公司、投資擔保公司等開展對外投資咨詢業務。
發達國家不僅為投資者提供發展中國家的投資機會情報,而且為與投資計劃有關的暫定的技術或資金資料所進行的可靠性研究或投資前調查提供資金支持。政府所資助的調查資金,通常為調查費用的50%,該未來投資者在投資項目實現后要償還。
為了從財政上保證這項費用,不少國家已將此項資金列入國家預算之中。在日本,提供投資情報和促進投資活動的機構是根據特別法所設立的通商產業省所屬的亞洲經濟研究所調查部、日本輸出人銀行的涉外投資研究所等;在美國,這種機構主要是海外私人投資公司。在技術援助方面,一些國家成立了民問非盈利性機構或團體,培訓發展中國家的經營技術人員。如日本設立了世界經營協議會,加拿大設立了海外經營者服務機構,美國設立了受國際開發署援助的國際經營者服務隊,等等。一些國家還接受發展中國家派來的政府后備實習生,負擔其居留期間的費用及旅費,并對訓練發展中國家技術人員的本國培訓機構,也提供政府津貼。
2.直接的財政和金融支持
大多數發達國家對本國企業的對外直接投資提供金融支持,這種財政和金融支持往往與母國對發展中國家的發展援助緊密聯系在一起。但是,對本國企業的對外直接投資的財政支持并不局限于發展中國家東道國,同時也包括對其他發達國家的投資支持。直接的財政和金融支持往往又是緊密聯系在一起的,很多國家是由同一家機構承辦的。就金融支持而言,各國承擔這種業務的開發金融公司,為本國企業在發展中國家的投資提供貸款和股權融資。其中的股權融資,大多是先占有海外投資企業的少數股權,一旦該企業經營步入正軌之后,就將所持的股權轉讓給其他的投資伙伴。這些開發金融公司的參與,不僅為海外的投資企業帶來了技術和管理經驗,從而降低了投資風險,而且大大提高了投資企業在國際金融市場和東道國金融市場的融資能力。
發達國家提供直接的財政和金融支持的機構包括:日本的輸出人銀行、美國的海外私人投資公司、英國的英聯邦開發公司(theUnitedKingdom‘sCommonwealthI)evelopmentCorporation)、法國的經濟合作中心((?aisseCenttaledeCooperationEconomique)、瑞典的產業合作基金(theSwedishFundforIndustrialCooperat.ionwith「」evelopingCountrieS)、德國的投資金融公司(theGermanFinanceCompanyforInvestmentinDevelopingCountries)和加拿大的出口開發公司(theCanadianExport:DevelopmentCotl)0ra—tion)等。此外,歐盟作為一個整體也采取了一系列的促進歐盟成員國企業對外直接投資的政策和措施。
3.投資保險
許多發達國家設立專門的機構為本國企業的對外直接投資提供保險服務。然而,不同國家的海外投資保險的險種和適用的國家和地區,卻有所不同。海外投資保險涉及的險種包括國有化險、戰爭險和投資收益的匯出險等。芬蘭、荷蘭、美國和瑞士等國實施的海外投資保險僅適用于本國企業對發展中國家的投資,而奧地利、瑞典和英國等國的海外投資保險則適用于本國企業對其他所有國家和地區的投資。但是,盡管不同發達國家的海外投資保險存在著上述差異,許多發達國家(諸如美國、日本、澳大利亞、比利時、德國等國)的投資保險都有著共同的前提條件,即:申請投資保險的投資項目必須符合母國的經濟利益,例如:有助于增加母國的就業機會,增加母國的經濟收入等國家利益。以美國為例,其海外私人投資公司從1971年以來,就為本國企業對發展中國家的投資提供包括政治風險和財務風險在內的投資保險服務。1993年以來,為了加速俄羅斯和南非等國家和地區的經濟增長,美國政府責成美國海外私人投資公司為美國企業對上述國家和地區的投資提供額外的投資保險。根據估計,通過投資保險促進的對前蘇聯國家的投資為美國增加了10億美元的出口收入和2萬個就業機會。其中,僅美國與俄羅斯的摩托車合資企業就為美國帶來了1.8億美元的國際收支順差①。
關于擔保的風險范圍,各國法規基本相同,都是對國有化險、戰爭險和投資收益的匯出險三種政治風險進行保險,但各國在立法上不盡一致。不僅如此,各國承保風險的責任范圍也不相同。如美國的投資者可就三種風險全部進行綜合保險,也可只擇其中一種或兩種申請分別保險。而其他國家一般對三種風險進行綜合保險。各國立法中對保險費的規定也不一致。就綜合保險費率而言美國最高,約為承保金額的1.5%;英國次之,為1%;接下來是法國、荷蘭、比利時、瑞典等,約為0.75%;日本、德國、挪威、丹麥、加拿大等國的綜合保險費率較低,僅為承保金額的0.5%左右。
投資保險由國家特設機構執行,常與政府間協定有密切關系,互為補充,具有國家保證或政府保證性質,這使它區別于私人保險。其特點是:①只限于海外私人直接投資,不涉及間接投資。②保險對象只限于政治風險,不包括一般商業風險。③政府保證的目的不僅是進行事后補償,更重要的是防患于未然,盡可能保證事故不發生。此目的一般是依靠兩國投資保證協定來達到的。作為國內法上的投資保證制度與國際法上的投資保證協定的關系,各國立法不一。如美國法律規定,雙邊投資保證協定是國內法上實行投資保證的法定前提,即美國只對在同美國訂有投資保證協定的國家進行的企業投資,才承擔保證責任。德國、丹麥也要求在一定條件下,若兩國間訂有投資保證協定,才實行國內保證。至于日本、澳大利亞、挪威等國則在法律上實行了單邊投資保險制度,不要求以本國政府同東道國政府訂立雙邊投資保證協定為前提,但近年來也積極利用投資保證協定,作為調整投資環境的重要手段,并確保國內投資保證(保險)制度的效力。
4.稅收保護
稅收是調節經濟利益主體行為的有效杠桿,它直接涉及對外投資者的利益,關系到資本流動的方向與領域。由于投資母國與東道國可以基于不同的征稅原則,對同一納稅人而言,東道國對外國投資者在本國境內的收入可以依據屬地原則征稅,而投資母國對本國投資者在海外的收人可以依據屬人原則征稅。這樣,一個境外投資者面臨著母國和東道國的雙重納稅義務,加重了其納稅負擔,減少了其投資利潤,既不利于東道國吸引外國投資,也不利于母國鼓勵海外投資。
為了避免雙重課稅,國際上通常采取兩種方式,①稅收抵免,即對外投資者在東道國已納的稅款,可以在母國應納稅額中相抵扣減,它有利于維護母國的征稅權,采用這種方式的國家比較多,主要有日本、美國、英國、意大利、加拿大、丹麥、澳大利亞、新西蘭、奧地利、羅馬尼亞等;②稅收減免或稅收豁免,即只承認東道國的征稅權,母國為了鼓勵對外投資而放棄征稅權,對外投資者的所得無論是按高于或低于母國的納稅生產率,只要是在東道國已納稅者,視同在母國已履行納稅義務,不再另征或補稅。它有利于投資者,采用這種方式的國家有瑞典、挪威、芬蘭、荷蘭、法國、德國、比利時、波蘭、捷克、匈牙利等。從具體實施情況看,采用稅收抵免方式更普遍。
在不同的國家稅收抵免的具體實施方式又有所差別。一類是母國單方面在國內立法中規定外國稅收抵免,如美國、日本。1970年12月31日通過的美國《歲入法》規定,允許納稅人從其在美國應納稅款中扣除外國對海外企業收人已征收的稅額。日本自1962年后,開始對海外投資收入實行稅收抵免,并逐步擴大作為稅收抵免對象的收人種類。另一類是通過母國與東道國之間訂立避免雙重課稅的雙邊協定。我國已同日本、法國、德國、英國、奧地利、比利時等一些國家簽訂了避免雙重課稅的協定。
在避免雙重課稅方面,國際經濟組織也發揮重要作用,了一些國際協定,如1977年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公布的《關于所得及資本避免雙重課稅的示范公約》,1978年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公布的《發達國家同發展中國家間關于雙重課稅示范公約》。前者提供了稅收抵免和稅收饒征兩種辦法,供締約國選擇;后者比較傾向于發展中國家的利益,重視發展中國家的征稅權,如關于紅利、股息、專利權使用費及技術援助費等投資收益,只承認發展中國家有征稅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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