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合作經濟制度的創新詮釋

時間:2022-07-01 04: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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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合作經濟制度的創新詮釋

一、合作社制度的歷史變遷

合作社制度是指包括體現合作社性質、宗旨、目的、價值的合作社原則以及合作社企業法人治理結構在內的規則體系。研究農業合作組織制度創新應以研究合作社制度的歷史變遷為切入點。

(一)合作社的歷史發展。合作社在各國的發展進程雖不盡相同,但就世界范圍內,以合作社原則發展及世界政治、經濟、文化的發展變化等因素為主線,可分為五個階段:

史前期:1844年現代意義上的合作社——羅虛戴爾公平先鋒社誕生前。該階段的合作社從今天所研究的合作社制度內涵角度講都不具有典型性,可稱為史前期。

初創期:從羅虛戴爾公平先鋒社產生至1895年國際合作社聯盟創建。該階段合作社大量涌現,消費、生產、信用、農業合作社在這一時期均已形成。各國有關合作社的最初立法基本完成。

發展期:從1895年國際合作社聯盟成立到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國際合作社聯盟的成立加強了各國合作社組織之間的聯系與合作。各國政府也開始更為積極地扶持合作社發展。合作社立法大多從綜合性合作社法轉向了各類專業合作社法。

成熟期:從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至20世紀七十年代。這一階段,幾乎所有發展中國家都大規模地開展了合作社運動,合作社原則經過多次修改有了大的發展和完善。各國根據本國特點創建了各類適應本國經濟發展的合作社。

創新期:從20世紀八十年代至今。這一時期世界政治、經濟環境發生的巨大變動,既對合作社發展提出了挑戰,又為其發展創造了新的歷史條件。發展了合作社若干原則的北美“新一代合作社”就誕生在這一時期,它是合作社制度創新的典型代表。

上述簡單回顧表明:我們雖在理論上可以把合作社發展的第五階段稱為創新期,但事實上在合作社發展的每一個階段都實現著創新。創新是生命體的本質內涵。因此,必須對農業合作經濟組織創新問題加以研究。

(二)合作社原則的演變。合作社制度的核心是體現合作社本質與特征的合作社原則。合作社原則是合作社經濟區別于其他經濟形式的要素,是合作社的本質規定性。現代意義上的合作社——羅虛戴爾公平先鋒社在當時確定了如下原則: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按市價銷售商品,收取現金,不賒購賒銷;合作社的盈利,按社員購買貨物的比例分配給社員;表決權一人一票,不因出資多少而有差異;合作社的資金不靠捐獻,而由社員自己出錢入股;遵循公平交易,貨真價實,足斤準尺;重視社員教育,提取合作社盈余中的2.5%作為社員教育費用;對政治和宗教保持中立。這些內容成為后來國際合作社聯盟制定和修改合作社原則的基礎。1895年國際合作社聯盟成立,把羅虛戴爾合作社的這些原則作為國際合作社聯盟辦社原則列為聯盟章程,史稱羅虛戴爾原則。

1937年國際合作社聯盟將合作社原則歸納為七條,新增“股本利息應受到限制”。1966年又作了修改,去掉了現金交易和政治宗教中立,增加了“促進合作組織間的國內和國際合作”。1995年國際合作社聯盟100周年代表大會將合作社原則修改為七條:自愿和社員資格開放;社員民主管理一人一票;社員經濟參與;自治和獨立;教育、培訓和信息;合作社間的合作;關心社區發展。

縱觀合作社原則的演變,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第一,當合作社原則由羅虛代爾公平先鋒社提出并實踐后,一種區別于其他經濟組織的新型經濟組織——現代合作社誕生了。合作社原則凸顯了合作社的本質,成為指導各類合作社建立和發展的基本準則;第二,為了回應外部環境的挑戰,合作社原則在不斷發展變化。這樣的變化是為了使合作社既保持自身的性質,又能夠更好地生存發展;第三,無論合作社原則如何變化,最能體現合作社本質特征的主要原則沒有根本性改變。比如,自愿入社、民主控制、按惠顧額分配盈余、資本報酬有限等。

(三)傳統合作社的主要制度缺陷。伴隨著人類經濟的發展,傳統合作社在制度上的缺陷越來越凸顯出來。

1、合作社規模不穩。傳統合作社社員資格開放原則使得社員進入與退出比較隨意,成員的不穩一方面導致合作社規模的不穩,要么生產能力過剩,要么供給能力過剩;另一方面也使社員的責任心不強,對合作社關心不夠。這些制約了合作社的發展。

2、合作社融資能力有限。傳統合作社所有者與惠顧者(即投資者與利用者)統一的原則將只想投資不想利用合作社的人排除在外,不能很好地吸納社會資金。社員的經常變動致使合作社的資產也不斷變動,這又使合作社獲得貸款也變得比較困難。融資能力下降必然導致競爭力下降,發展艱難。

3、合作社產權制度模糊。傳統合作社是典型的“人合”,決策一人一票,盈余分配按惠顧額,這兩方面都與社員投入資金的多少無關聯。且合作社的規模越大,社員個人在合作社財產中的份額就越小又不清晰,這就會產生“搭便車”行為。社員對合作社關心度不夠,合作社對社員吸引力不強,合作社就失去了發展的動力。

4、合作社專業化管理缺失。傳統合作社遵循社員民主管理原則,而合作社成員未必一定是專業素質好的管理人員。

二、我國農業合作經濟組織運行現狀

從20世紀八十年代至今,我國農業合作經濟組織的發展經歷了萌芽、起步和提速三個階段。其運行現狀主要表現為:

(一)加入條件。合作組織的基礎是會員。成為會員的條件與程序直接影響組織的運行。(1)資格條件。繳納會費是成員的一項重要義務,部分合作組織成員還必須繳納股金。無需繳納會費的也占一定比例。對個體會員的加入一般沒有限制,但部分合作組織對法人會員進行限制,規定不能超過某一比例;(2)加入程序。已經從事相關產品生產的農民,由組織成員或組織領導推薦,即可加入;(3)退出。大部分合作組織都允許會員在符合規定的條件下自由退出。會員退出時,對于投入資金的處置情況:撤回、繼續持有以及享受分紅、必須退還給組織、將股金自由轉讓給其他成員、不退還股金或組織在此方面沒有相關規定。

(二)機構設置。大部分合作組織建立了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理事長、監事會和具體經營部門,組織機構比較完整;會員(代表)大會由全體會員(代表)組成。監事會和絕大多數理事會都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的提名方式主要有生產經營大戶提名、理事長提名和海選;會員(代表)大會作為最高權力機構履行組織章程中規定的職責,如選舉或罷免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制定和修改章程等等。理事會是合作組織的常設機構。監事會代表大會執行對理事會、經營管理者的監督;投票方式主要為一人一票,也有一股一票、按人投票與按股投票相結合、交易額與股權相結合等方式。一些組織對出資額較多的會員給予附加表決權,但為避免“一股獨大”,保障普通社員的決策權利,一般對單個社員表決權占表決權總數的比例進行限制。

(三)資金來源及構成。(1)沒有興辦實體的專業協會(在組織中所占比例較大),其資金來源主要依靠會員繳納的會費,一些無需繳納會費的日常支出則主要依靠政府財政支持;(2)嚴格意義上的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社,其資金來源主要依靠社員股,吸收的非社員股較少。一些合作組織對單個會員持股比例有限制,限制的比例彼此不一。此外,領導成員(理事長、理事會成員等)持股相對較大,普通會員的持股量較小。

(四)利益分配機制。(1)分配方式。收益分配方式主要有:按經過組織銷售的產品數量分配、按經由組織銷售的產品價值分配、按提供給組織的資金分配、不分配利潤(其收入全部用于組織的開支);(2)分配項目。盈余分配項目包括:公積金、公益金、風險基金、二次返利和按股分紅。能夠提取公共積累的組織占一半稍多(各組織提取的比例不等)。二次返利的標準主要有按成員的交易量、交易額、股金等。二次返利的分配范圍主要有:在所有與合作組織發生交易的會員和非會員中分配、在全體成員中分配、在持股成員中分配等。

上述運行狀況表明,我國農業合作經濟組織還處在發展的初級階段,與國際合作社的發展相比,一方面需要加強規范;另一方面需要在入社條件、資金來源、利益分配等方面結合我國實際,推進制度創新,促進組織發展。

三、農業合作經濟組織的制度創新

任何組織的制度安排都不是完美無缺的,因此適時的制度調整和創新不可避免。

(一)農業合作經濟組織制度創新的原則。原則是對客觀規律的總結和反映,研究農業合作經濟組織制度創新原則,對于指導創新,實現其健康發展有著重要意義。

1、現實問題原則。矛盾推動事物向前發展。矛盾就是問題,就是差距。農業合作經濟組織要在哪些方面取得創新突破,首先取決于它所面臨的現實問題是什么。

2、發展趨勢原則。從問題出發是立足當前,創新更要立足長遠。農業合作經濟組織創新必須研究社會經濟、農業經濟、中國農業經濟發展變化的總體趨勢。我國農業發展的目標是實現現代化,即現代工業和現代技術將深入農業和食品工業,農業日益采取工業的生產方式和組織方式,延伸產業鏈條,把農業生產資料供應與服務,農產品生產、加工、銷售等不同環節連成一體,形成一體化經營。農業合作組織的制度安排必須適應這一變化和要求。

3、事物本質原則。創新是為了發展而不是毀滅。當事物本質發生改變后,一事物就不再是其自身而變成了他事物。農業合作經濟組織的創新不能改變合作經濟組織的基本屬性:所有者與惠顧者同一;成員民主控制;按惠顧額分配盈余;資本報酬有限等。

(二)農業合作經濟組織制度創新的條件。只有具備相應條件,創新才能實現。就我國農業合作經濟組織的制度而言,至少需要三方面的條件:

1、客觀層面:我國農業發展所面臨的機遇與挑戰。我國經濟發展已進入工業反哺農業時期,農業擁有了較好的發展條件。黨和政府對“三農”問題更加重視,提供了較好的政策支持。我國農業面臨的國際競爭異常激烈。這些為農業合作經濟組織的發展與創新提供了客觀條件。

2、主觀層面:人們對農業合作經濟組織發展與創新的認識。改革開放30年來,開動腦筋,解放思想,尊重人民群眾的首創精神,鼓勵開拓創新的文化氛圍已經具備。但就農業合作經濟組織的創新而言,人們的認識還不到位,對合作組織本質、作用、前景的認識與判斷都還比較模糊,思想上對合作經濟組織發展創新的重視程度不夠,還需要做艱苦的創新宣傳教育工作。

3、操作層面:政府的支持與推動。政府已做了許多支持推動農業合作經濟組織發展與創新的工作,如制定扶持農業合作經濟組織的優惠政策,頒布相關法律、出臺合作社(示范)章程,等等。但在把優惠政策做實;制定配套的法律法規,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政府放手讓農民去實踐,不追求形式而更注重實效,創造更有利于合作組織發展創新的外部環境方面還有許多細致工作要做。

(三)農業合作經濟組織制度創新的內容

1、社員結構創新。傳統農業合作社作為小農的互助組織,其成員由直接從事農業生產和經營的生產者組成。據此可推斷,傳統農業合作社的規模比較小,社員來源單一,不利于合作社增強活力,參與競爭。因此,在農業合作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上應加以變通,擴大包容性,提高資源的配置效率。不僅農民可以加入合作組織,農業技術人員也可以加入,允許他們以技術作價出資;自然人可以加入,法人也可以加入,利用它們擁有的技術設備資源或信息資源。當然,為保持農民社員在合作組織中的控制地位(合作社性質),對非農民及法人入社要在所占成員比例或股金比例上做出限制性規定。具體比例應從實際出發,允許彼此有一定的差別。

2、融資機制創新。傳統合作社存在融資能力弱的問題,這就需要在合作社融資機制上進行創新。比如,有入股的生產者社員,也可以允許有純入股的投資者社員;允許一人認購多股,也允許缺乏資金的農民多人認購一股;社員認購股金的方式可以是現金,也可以是實物作價出資;為增加資金的流動性,可以規定經合作社同意,股金在合作社內部社員之間可以轉讓等等,以吸納更多的社會資金和其他生產要素,擴大自身的融資能力。

3、民主管理創新。傳統合作社實行民主管理,一人一票。由于現代農業合作組織社員認購股金數量增大,且彼此不同,這給民主管理原則帶來了挑戰。嚴格遵循一人一票原則,實現了公平,但會置投資額于不顧,損害效率。兼顧公平與效率原則要求改變單純按社員人頭設置投票權的原則,而要照顧社員持有股金的差異。可以在實行一人一票的同時,允許一人多票或多人一票,但同時對單個社員占總票數的比例做出限制。這樣變通,便于協調利益與風險、公平與效率之間的關系,既有利于調動持股大戶的積極性,又不會改變多數社員對合作組織的控制,保證民主管理。

4、分配機制創新。傳統合作社比較強調公共積累,往往忽略對社員投入資金的分配。從合作社的本質、宗旨及有利于自身發展來看,這樣的制度設計有其合理性,然而卻不利于產生投資激勵。鑒于目前農業合作經濟組織的利潤水平還不高、財務管理薄弱以及過去“歸大堆”產生的陰影,對分配機制應做出調整:盈余分配中少提公共積累,兼顧投資額。當合作社發展需要資金而公共積累不足時,可以采取再次進行新籌資的方法加以解決。對于盈余分配要兼顧投資額,可仿效北美“新一代合作社”的做法:每個社員必須事先承購與其交貨量相應的股金。這樣就把“按惠顧額分配盈余”與“股金參與盈余分配”結合了起來。這種對資本報酬有限原則的調整,在某種程度上解決了傳統合作社產權模糊的問題,增強了產權激勵,同時又不違背“按惠顧額分配盈余”的本質規定性,是一項非常巧妙的制度創新。

5、經營方式創新。傳統合作社強調通過合作社間的橫向聯合促進合作社發展。但適應農業產業化經營的需要,新型農業合作經濟組織更應重視縱向發展。它不應僅僅是初級農產品的經營者,而應是通過注重發展產、加、銷一體化經營,提高農產品附加值,擴大合作組織規模,形成集團化,提升競爭力,促進自身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