剖析屆中審計是經濟責任發(fā)展動向

時間:2022-03-02 10: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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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析屆中審計是經濟責任發(fā)展動向

現代內部審計之父索耶認為,預防控制比檢查控制更符合成本效益原則。它內置于系統中,并在檢查之前阻止錯誤的發(fā)生,因此可以避免糾正錯誤的成本。COSO委員會2004年公布了《企業(yè)全面風險管理整體框架》提出,內部審計也要逐步向風險導向審計轉變,審計人員應更加關注未來風險發(fā)生的可能性,提供前瞻性服務,使內部審計更加符合成本效益的原則。為了適應新形勢的發(fā)展,探討經濟責任審計如何發(fā)揮其預警、教育、規(guī)范和促進的前瞻性和主動性作用,提出屆中經濟責任審計的理論思考。

一、加強屆中經濟責任審計的必要性

1、強化審計計劃性的需要。目前,經濟責任審計主要是受組織部門委托開展審計,由于多方面原因審計部門不能在制訂年度審計計劃時了解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任務量,主動性較差;同時,經濟責任審計已逐步形成與其他審計類型聯動的模式如預算執(zhí)行審計與經濟責任審計的結合、財政財務收支審計與經濟責任審計的結合等,經濟責任審計任務的不確定性,不利于審計項目的資源整合。但屆中經濟責任審計,在年初即可確定審計任務,審計部門可以根據經濟責任審計任務,結合預算執(zhí)行、財政財務收支、專項資金審計等,統籌安排全年審計項目,避免重復審計,節(jié)約審計資源,提高審計效率,強化年度審計計劃。

2、提高審計時效性的需要。經濟責任審計的最終目的在于通過制度約束提高領導干部依法執(zhí)政的意識;通過對審計發(fā)現問題的糾正使領導干部得到提醒和警戒,避免同樣問題重復發(fā)生或小錯誤演變成大錯誤。但目前,經濟責任審計一般是離任審計,由于委托部門難以事先確定離任者、干部任免集中、離任者大多任期兩年以上和審計力量有限等原因,難以實行先審后離,削弱了經濟責任審計為領導干部考核提供依據的作用。但屆中經濟責任審計,作為一種制度安排,定期對領導干部進行審計,不但保證領導干部在任期依法執(zhí)政,及時糾偏以致小問題不至于釀成大錯誤,造成經濟損失;同時,認真執(zhí)行先離后審,真正發(fā)揮經濟責任制度對領導干部的約束、監(jiān)督等作用。

3、提高審計效率的需要。影響離任經濟責任審計效率的因素較多,主要有:一是審計程序煩瑣。通知書既要送達離任領導干部原單位又要送達離任領導干部本人,有關問題既要與離任領導干部原單位交換意見又要與離任領導干部本人交換意見。二是配合度低。有些被審計領導干部認為自己已經離任,只要沒違法,任職期間的績效與本人和單位關系不大,采取應付了事的態(tài)度;有些被審計領導干部對交換意見的時間安排不重視,推脫、延時等現象時有發(fā)生;有些被審計領導干部“新官不理舊賬”,認為離任審計是“馬后炮”,不積極配合審計工作。三是審計查證難。有的被審計領導干部任期較長,時間跨度大,有的事項發(fā)生在多年前,查證工作難度大且花費時間長。但屆中經濟責任審計,一方面可以簡化相關程序,縮短審計時間;同時能夠及時了解被審計領導干部任期內的經濟責任、廉潔自律和遵守執(zhí)行財經紀律情況,并作出審計結論,為今后離任審計打好基礎,大大提高離任審計效率,更好地發(fā)揮經濟責任審計對領導干部的約束、監(jiān)督等作用。另一方面,審計結果直接影響領導干部任期內的經濟運作、管理及成效,因此,使被審計單位比較關注審計進度及審計結果,主動配合審計工作。

4、落實審計建議的需要。離任審計發(fā)現的問題,一般財務核算不規(guī)范等問題能夠得到及時糾正,但對于清理資產、完善重大經濟事項等問題,因涉及任期內業(yè)績、資金使用、整改工作量大等原因,往往落實時間長或久拖不決。但屆中經濟責任審計,因被審計領導干部在任,不但一些不規(guī)范的會計行為以及部分違規(guī)問題能主動及時整改,并且決策事項等由于是現任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的結果,事情的來龍去脈較清楚,糾正和完善較為方便,一般審計決定和審計意見也能得到及時有效落實,對建章建制、規(guī)范管理等審計建議也能積極主動采納,達到審計效果。

二、加強屆中經濟責任審計的可行性

1、屆中經濟責任審計的法律地位得到明確。2006年6月1日起施行的審計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審計機關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對國家機關和依法屬于審計機關審計監(jiān)督對象的其他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任職期間對本地區(qū)、本部門或者本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應負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進行審計監(jiān)督。該規(guī)定完善了審計監(jiān)督職責,確立了屆中經濟責任審計的法律地位。日前,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yè)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guī)定》(以下簡稱《規(guī)定》)進一步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法制化。

2、屆中經濟責任審計的效果好得到證實。從實踐效果看,屆中經濟責任審計在被審計單位及領導的重視程度、審計查錯糾弊的時效性和審、幫、促作用的發(fā)揮以及審計成果轉化等方面,均體現出不同于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的特點和力度。其作用體現在:一是屆中經濟責任審計項目列入年度審計計劃,在審計項目安排上采取“一帶二”、“一帶多”的形式,在資源共享、結果互用上有效地減少了重復勞動、不斷優(yōu)化審計成果,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二是各部門和被審計領導對屆中經濟責任審計發(fā)現的問題及審計建議,積極對待,能夠做到邊審計、邊落實、邊整改。

三、開展屆中經濟責任審計的難點

1、審計對象確定缺乏規(guī)范。對哪些領導干部、領導干部任職幾年開展屆中經濟責任審計,目前還沒有規(guī)范。在實際工作中,人力資源部門與審計部門確定審計對象所考慮的因素也有偏差。

2、部分領導干部的思想認識有待提高。屆中經濟責任審計若宣傳不到位,容易讓被審計領導干部產生疑慮:是上級領導對自己不信任還是自己有重大經濟問題,容易形成不穩(wěn)定因素。

3、缺乏統一評價標準。目前,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標準是一個難點,更是屆中經濟責任審計的難點,因為屆中經濟責任審計是事前或事中監(jiān)督,各項經濟行為將要或正在進行,執(zhí)行結果的優(yōu)與劣還未見分曉,對事項評價及審計建議都存在一定的風險和難度。

四、加強屆中經濟責任審計的對策和建議

1、明確審計對象。在按審計法規(guī)定明確審計對象的前提下,還要綜合考慮以下因素:一是對審計對象所在單位性質的界定。對資產規(guī)模大、基建項目多、人事變動頻繁、群眾反映問題較多的部門和單位的領導干部要進行重點監(jiān)督。二是對任職期限的界定。要突出重點,有計劃、分步驟地對重點企業(yè)進行定期審計,按重要程度分為由短到長的不同審計期限,并將屆中經濟責任審計作為制度安排,明確選取審計對象的標準,使審計工作更具針對性和科學性,領導干部也從思想認識上主動接受審計。

2、把握評價原則。在未出臺統一的經濟責任審計評價規(guī)范性文件之前,審計評價應結合屆中經濟責任審計在于防范和預警的特點,著重把握以下幾個原則:一要突出內部管理的健全性、有效性,重點審查并評價單位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可驗證有關經濟事項運行的合理合法性,并對被審計單位今后完善內部控制、確保經濟事項合法運行起到最基本的保證作用。二要突出經濟決策的可行性、有效性,對正在進行的決策事項應側重可行性研究的審查和評價,驗證可行性研究的存在性和完整性,確保決策事項基本可行;對已完成的決策事項應側重效益性評價,驗證是否達到了預期效果。三要突出任前遺留事項的處理情況,確保單位經濟事項的延續(xù)性和發(fā)展的可持續(xù)性,防止遺留事項長期遺留形成更大的損失或增加處理難度;在責任確定上,要結合領導干部的具體崗位職責,將經濟責任落實到職責中的具體環(huán)節(jié),如管理、監(jiān)督、檢查、決策等,突出責任的崗位特點,提高整改意見的針對性。

3、提升成果運用。運用好屆中經濟責任審計結果是驗證屆中經濟責任審計生命力的重要環(huán)節(jié)。審計結果作為干部考評、使用的依據,組織部門可將審計結果報告存入干部考察檔案,作為對領導干部職務升降、交流、免職、辭職等的重要參考依據。對嚴格執(zhí)行各項財經紀律且實績突出的領導干部,要給予提拔重用,表彰獎勵;對單位存在傾向性、苗頭性問題的領導干部,要予以誡勉警示,及時提醒;對違反有關紀律制度,問題較為突出的領導干部,要視情況做出換崗、免職、降職等處理;對觸犯法律的領導干部,要及時移交司法部門立案查處。同時,被審計單位要將整改情況形成專報上報組織部門,整改結果作為干部考察檔案的一部分。對單位違反財經紀律制度的領導干部,審計部門按有關規(guī)定及時上報領導進行嚴肅處理;同時,應針對審計中發(fā)現的問題進行綜合分析,從中剖析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中存在的苗頭性、傾向性和普遍性問題,形成專報或綜合報告,為領導決策提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