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議中國收入分配差距問題的政府因素和調節
時間:2022-03-25 02: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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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現階段,我國收入分配差距呈現持續擴大的趨勢。收入分配差距的拉大與政府行為的失當有著密切的關系,政府的錯位、缺位和越位加劇了收入分配差距。
因此,必須重視基于政府層面的調節:在引入現代治理理論的基礎上對收入分配差距問題實施有效的政府治理;政府積極介入再分配領域,調整再分配機制,縮小收入分配差距;完善法律法規,規范收入分配秩序。
關鍵詞收入分配差距;政府原因;調節。
一、對我國收入分配差距問題的理性認識。
我國收入分配差距的出現有其客觀必然性,它是市場經濟、分配方式等諸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從一定層面上看,收入分配差距的存在有其正面效應,有利于打破平均主義,調動人的積極性,促進資源的優化配置。但差距的存在必須是合理的,并控制在一定的度之內,否則就弊大于利。目前,我國居民收入分配差距出現了持續擴大的趨勢,必須引起足夠的重視。收入分配差距過大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城鄉收入差距。
從年至今,我國的城鄉收入差距不斷擴大,城鄉收入比在年為2.79:l,年為2.90:l,2004年為3.21:l。到年,我國城鎮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為17175.0元,農村居民家庭人均純收入為5153.0元,城鄉居民收入比為3.3:1。如果把醫療、教育、養老、失業保險等非貨幣因素考慮進去,這一數字還可能高得多,有可能達到四、五倍甚至六倍。中國已成為世界上城鄉差距最高的國家之一。
(二)地區收入差距。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地區間的收入差距總體上呈現出不斷拉大的趨勢。以三大區域地塊劃分的東、中、西部地區間居民收入差距的絕對值和相對值都在不斷擴大。東、中、西部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之比由年的1.1:l:l.01擴大到年的1.52:1:0.997;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之比由1978年的1.09:l:0.91擴大到年的1.6:1:0.8。年,據國家統計局統計,在城鎮居民年人均收入方面,最高的上海市已經比最低的青海省高出兩倍多,東部地區的收入水平遠高于其他地區。
(三)行業收入差距。
據國家統計局測算,年,工資水平最高行業的職工年人均工資與工資最低行業的職工年人均工資之比為1.58倍,年為1.86倍,1995年為2.23倍,年增至2.63倍,年為3.98倍,年則達到4.25倍,行業收入差距逐年拉大。行業之間收入變動表現出一種規律性,即包括鐵路運輸和航空運輸在內的部分壟斷行業以及國家機關就業人員的人均收入水平遠遠高于其他行業和部門。
(四)所有制收入差距。
根據年—年國家統計局公布的數據,年機關事業和企業職工的工資差別較小,企業職工年平均工資僅比國家機關多41元、比事業單位多29元,高出2%和1.4%。年以后機關單位職工年平均工資高于事業單位職工年平均工資,事業單位職工年平均工資高于企業職工年平均工資。年企業職工年平均工資比國家機關少197元、比事業單位少154元,分別低3.6%和2.8%。
年國家機關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比事業單位多出2108元,比企業單位職工平均工資多出2975元,分別高出11.3%和16.7%。不同所有制職工工資收入差距呈現出擴大趨勢。
(一)政府的錯位干預擴大了收入分配差距。
在長期計劃經濟的影響下,政府習慣于直接控制經濟,反映在收入分配方面就是政府干預了本應由市場發揮作用的初次分配領域,即權力參與了初次分配。政府權力直接介入經濟分配領域,導致行業壟斷的出現和尋租腐敗現象的滋生。多年來,我國一直對航空、電信、鐵路、電力、金融等行業實行壟斷經營,這些行業依靠制度性壟斷或其它不平等競爭,獲取高額壟斷利潤,致使職工收入高出其他行業很多倍。行業壟斷直接導致了收入分配不公平,是造成居民收入分配差距擴大的重要因素。政府對壟斷行業的保護和支持嚴重影響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危害了全社會利益。另一方面,行政權力進入初次分配領域,加上現行體制缺乏足夠的渠道和能力制約和監督政府官員,這就為利用權力牟取私利的尋租腐敗行為提供了很大的活動空間。
(二)政府的缺位不能有效縮小收入分配差距。
其一是在再分配領域,缺乏完善的稅收和社會保障政策。政府通過再分配調節收入差距最重要的一個途徑就是稅收。但現階段,我國的稅收制度存在缺陷,未能充分發揮其調節作用。突出表現在:稅收結構不合理,對個人收入的調控力度十分有限;城鄉稅賦不合理,據統計,在年的國民收入分配中,獲得居民總收入33%的8億農民,繳納個稅占60%。[1]農民人均稅額高達146元,而城鎮居民人均稅賦只有37元。[2]雖然我國已廢止了農業稅,但農民的各種稅費負擔還相當重。稅收征管存在漏洞,缺乏對高收入者的有效調控,“逃稅”或“避稅”現象極為普遍。在再分配領域的另一個重要環節———社會保障政策方面,目前的政府政策也是嚴重缺位的。
迄今為止,雖然我國已經初步建立了包括養老、醫療、工傷等領域的新型社會保障框架,但總體而言我國的社會保障體系還很不健全,與經濟發展水平的要求還存在一定的差距。其二是法制建設職能缺失,致使非法收入得以長期存在。由于現行收入分配方面的相關法律法規建設不完善,對非法收入的查處不嚴、打擊不力,致使某些社會成員能夠通過各種不合法的手段暴富,比如制假販假、走私販私、設租尋租、貪污受賄等。其三是缺乏鼓勵慈善和公益事業發展的政策環境。在我國,政府依舊以“全能政府”
理念為己任,既沒有從政策宣傳上提倡和鼓勵社會高收入者建立各種救助基金和進行捐獻,也缺乏扶持民間力量進入慈善事業和公益事業的社會機制,對于扶助弱勢群體的作用收效甚微。
(三)政府的越位干預加劇了收入分配差距。
一是戶籍制度阻礙了勞動力要素的自由流動,成為拉大城鄉收入差距的重要因素。我國的戶籍制度限制了農民參與工業化過程的權利,雖然改革開放以來,戶籍制度有所松動,不再從形式上限制農村勞動力向城市自由流動,但在實質上依然阻礙著農民真正融入城市生活。城市憑借戶籍壁壘構建醫療、教育和養老等一系列排他性的社會福利,農民工在就業、購房、子女就學以及醫療、失業保險等方面依然受到不公正的待遇,缺乏與城鎮居民平等參與社會競爭的機會。二是政策偏好和政策不公造成了多方面的收入差距。政府對一些地區、企業或行業實行優惠政策,這在改革初期有助于啟動經濟,符合一定時期經濟發展的需要,但反映到經濟增長和收入分配上就會因競爭機會不均等而造成不同地區、行業和企業不均衡的增長和有差別的分配,從而擴大收入差距。
三、收入分配差距問題的政府調節。
“社會主義最大的優越性就是共同富裕,這是體現社會主義本質的一個東西?!盵3]因此,追求共同富裕是我們的根本目標之一。而收入分配差距的擴大危及到共同富裕目標的實現,造成人們對政府的信任偏移,影響政府在群眾中的權威性,使各項改革措施和發展方針難以順利貫徹執行。為此,必須重視政府層面的調節,使政府真正擔當起控制收入分配差距過大的責任,實現對收入分配領域的有效控制。
(一)在引入現代治理理論的基礎上對收入分配差距問題實施有效的政府治理。
20世紀90年代以來,在西方興起了一種新的政治構架管理理論———治理理論,它被認為是替代傳統政府管理理論的一種新理念。治理理論具有如下主要特征:治理主體的多元性。政府不是國家的唯一主體和權力中心,公共組織、私人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都可以成為治理的主體;治理過程的互動性。
社會的運行不僅只靠上行下達的行政命令,它是一個上下互動的過程,主要通過合作、協商、伙伴關系以及確立共同的目標等方式來實現對公共事務的管理。適度引入現代政府治理理論進行有效的政府治理,主要從四個方面著手建設。其一,轉變以政府權力為中心的公共事務管理模式,理順政府與市場、政府與公民社會的關系。其二,轉變政府職能,規范政府行為。政府應“以更經濟的和正確的方式實現其掌舵和引導的管理職能”,[4]要轉變角色做“服務型政府”,逐漸從生產性和市場競爭性的領域中退出,轉向市場和社會無法提供的公共服務項目。其三,完善公民社會,充分發揮第三部門的作用。沒有一個健全和發達的公民社會,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善治。
其四,加強宏觀調控職能和社會管理職能,增強政府回應性。政府應對公眾的需求和所提出的問題做出積極有效的反應和回復。
(二)政府積極介入再分配領域,調整再分配機制,縮小收入分配差距。
加強政府的稅收調節功能。稅收在縮小收入分配差距,促進收入分配公平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完善稅收體系,最基本的是切實建立公平的稅負機制,在此基礎上建立多稅種、立體式的稅收調節體系。一是完善個人所得稅制度,適當提高個人所得稅的起征點,積極推行存款實名制,強化代扣代繳制度,從源頭上對個人所得稅加以控制。二是借鑒國外經驗,考慮開征遺產稅、贈與稅、大額財產稅等新稅種,以便對個人收入進行多環節、多渠道的調節,防止財產過多向個人集聚,縮小由起點不同導致的收入差距。三是嚴格稅收征管。加強稅務部門的技術裝備建設和稽查力度;加大偷稅逃稅漏稅的各種風險和成本,鼓勵公民依法納稅;實施個人收入申報制度,增加收入的透明度。四是降低或減免低收入地區和群體的生產經營相關賦稅,尤其要降低農村的各種賦稅,使城鄉居民在稅收上享有平等的權利和義務,稅負水平基本相當。
建立健全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體系。市場經濟的競爭性,要求政府在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上承擔重大的責任。目前完善我國社會保障體系應從這幾方面入手:第一,繼續擴大社會保障的覆蓋面,逐步使所有勞動者都能公平地享受社會保障待遇,不留保障的空白點。第二,進一步加大農村社保力度,將重點放在農村養老保險、醫療保險、最低生活保障等方面。第三,加大社會保障稅費征收工作,積極拓寬社會保障資金的來源渠道。完善基金營運、監管機制,確保社會保障稅費收入的專款專用,充分發揮社會保障基金的最大效用。
(三)完善法律法規,規范收入分配秩序。
只有建立起完善的維護市場經濟運行的法律制度,才能從根本上消除各種非法非正常收入。當前我國法制建設存在諸多漏洞和空白,法律法規體系不健全,致使非法非正常收入長期存在,嚴重導致我國收入分配差距的不斷擴大,引起社會強烈不滿,對此進行依法治理已刻不容緩。而要健全法制,運用法律手段調節收入分配秩序,從我國目前的情況來看,必須做好三個方面,即立法調節、司法調節和守法意識的提高。立法調節主要是指從現階段我國經濟發展水平的實際出發,制訂和完善有關法律法規,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針對當前我國收入分配方面存在的問題,司法調節的重點就是加大司法執法的力度,嚴厲打擊各種非法獲利者,做到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對侵吞公有財產、以權謀私、設租尋租、行賄受賄的行為,以及假冒偽劣、偷稅漏稅、走私販毒等犯罪行為予以嚴厲懲處,以此減少那些不正常的非法暴富機會所引起的收入差距擴大。另外,大力加強普法宣傳。提高公民的守法意識和增強公民捍衛法律尊嚴的意識,主動與各種經濟犯罪活動作斗爭。
參考文獻:
[1]王濤。我國城鄉收入差距過大的現狀和原因分析[J].山東經濟,(3)。
[2]數字看三農。
[3]鄧小平文選(第3卷)[M].人民出版社,1993:364.
[4]賈寶林。政府治理理念缺失是貧富差距擴大化的重要原因[J].內蒙古大學學報,(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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