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臺經濟監管體系研究
時間:2022-11-02 08:18:54
導語:平臺經濟監管體系研究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摘要:平臺經濟監管的主要問題在于,平臺經濟中存在政府和平臺企業兩個監管主體,這與傳統的監管架構不匹配,為此我們提出了“政府監管平臺企業,平臺企業監管市場”的雙重監管體系。文章主要針對政府監管平臺企業這一環節,探討政府如何區別平臺企業,對不同類型的平臺企業施以不同側重的監管。
關鍵詞:平臺經濟;雙重監管;政府監管;平臺監管;分類監管
一、引言
2018年8月,滴滴平臺“溫州女孩”事件再次將平臺監管問題變為了熱議的中心。平臺經濟下,平臺企業已經在實際的經營活動中擔當起了市場監管者的角色(Hagiu&Wright,2015;Rochet&Tirole,2006)。然而,現有的市場監管結構仍然是以政府機構的監管為主(李凌,2015),并沒有為平臺企業的監管提供相應的政策空間和實施機制。正是由于現行的監管框架難以容納政府機構和平臺企業兩個監管主體,才造成了平臺經濟中常出現的過度監管或是監管空白的現象,進一步的導致了平臺經濟的運行出現了諸如出行服務類平臺的安全問題、商品交易類平臺的假冒偽劣問題以及互聯網金融類平臺的欺詐跑路問題。對于平臺經濟的監管,我們曾提出“政府機構監管平臺企業,平臺企業監管市場”的雙重監管體系(Yong,Hua,Hangetal,2017;王勇和馮驊,2017)。這樣的雙重監管體系一方面可以理清兩個監管主體的監管關系和監管側重,減少過度監管或是監管空白的情況發生,另一方面,可以使政府機構和平臺企業兩個監管主體分別取長補短提高監管效率。本文將針對政府監管平臺企業的這一環節,討論政府如何對平臺企業施以監管,才能使平臺企業所運營的市場更加規范繁榮。具體的,政府對平臺企業進行監管不能一概而論,不能用一套辦法管理所有的平臺企業。不同類型的平臺企業有著自己的特征,因此,政府的監管也需要根據平臺企業的經營特征和逐利特性(王勇和鄧涵中,2017)進行分類監管。接下來,我們將平臺企業分為商品類交易平臺、服務類交易平臺和互聯網金融平臺三類,對政府監管的不同側重進行討論。
二、商品類交易平臺
商品類交易平臺主要指的是可提供網絡購物的平臺,比如國內的淘寶、天貓、京東、當當等。這類平臺市場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就是假冒偽劣問題。雖然政府部門、平臺企業一直在為打擊假冒偽劣商品做出努力,但假冒偽劣商品仍然充斥著我們的網購生活。2018年2月,中國消費者協會《2017年“雙11”網絡購物價格、質量、售后服務調查體驗報告》,指出“海淘”商品涉嫌仿冒較多,非“海淘”商品服裝質量問題相對突出。而淘寶網也因為涉嫌銷售假冒商品,再度被美國列入“惡名市場”黑名單。對于假冒偽劣問題的長久不治,主要還是因為政府部門和平臺企業都有著自身的監管局限性。然而,如果二者能夠建立聯動,將監管資源合理分配,則定會大大改善這一問題。接下來,將從事前監管、事中監管、事后監管三個層面,梳理平臺企業監管和政府機構監管的定位和重點。事前監管。政府部門的事前監管主要是設定平臺企業的準入門檻。政府部門需要對平臺企業的資質進行審核,判斷平臺企業是否有能力搭建市場、運作市場以及監管市場,繼而進行備案等,防止出現欺詐釣魚平臺,渾水摸魚以假亂真蒙騙消費者。平臺企業的事前監管主要是限定與審核市場用戶的準入,一方面,平臺企業需要對市場中的賣家進行審核,查驗賣家的經營牌照、經營范圍以及經營規模等資質,另一方面,平臺企業需要對市場中的用戶進行審核,比如推動實名制注冊與交易,避免存在機會主義行為的用戶擾亂市場。事中監管。政府部門的事中監管主要是對市場的抽檢,避免平臺企業出現監管松懈、內部腐敗的情況,幫助平臺企業克服監管的局限性。平臺企業的事中監管主要是使用大數據的手段,甄別假冒偽劣商品,識別存在潛在機會主義行為的用戶,比如,根據商品的生產地點、運送路徑等甄別假冒商品,根據用戶歷史行為數據,為交易對象提供參考與警示。事后監管。政府部門的事后監管主要是對市場中機會主義行為的用戶進行懲罰,對平臺企業施加連帶責任懲罰。平臺企業的事后監管主要是對市場中機會主義行為的用戶進行懲罰,同時做好交易的善后工作。此外,政府部門和平臺企業還應不斷完善舉報投訴機制。對于用戶之間等糾紛,可由平臺直接處理;對于投訴平臺企業,涉及平臺監管松懈與內部腐敗問題的,應建立直接與政府部門溝通的渠道。對于監管的重點。政府部門的監管側重應為:事后監管>事中監管>事前監管;平臺企業的監管側重應為:事中監管>事后監管>事前監管。首先,弱化事前監管,是鼓勵行業發展與創新,提高審批效率的一種方式;其次,強化事中事后監管,平臺企業重事中,政府部門重事后,這樣更有利于強化平臺企業的主體責任,促使平臺企業承擔起監管者的角色;最后,這樣的監管布局有利于分別發揮政府部門和平臺企業的優勢資源,避免形成監管資源浪費和監管空缺,也避免了政府部門過多干預平臺企業的經營,有利于政府部門簡政放權、放管結合的改革。
三、服務類交易平臺
服務類交易平臺主要指的是通過互聯網提供服務的平臺,在此更多的指O2O(OnlinetoOffline)的線上線下服務平臺,比如國內外賣行業的美團、餓了么等,出行行業的滴滴出行、神州專車等,健康服務行業的春雨醫生、宜生到家等;以及其他提供類似服務的行業。這類平臺市場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就是人身財產安全的保證與服務質量層次不齊的問題。對于外賣行業,最受到重視和關心的便是飲食衛生情況。以杭州為例,根據杭州市2017年11月、12月對三個外賣訂餐平臺中3萬余商家的巡檢,發現違規商家仍占比9.7%。主要問題便是商家有照無證、無照無證。針對這一嚴重的問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在2017年11月10日了《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旨在加強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規范網絡餐飲服務經營行為,明確了平臺企業、平臺入駐商家、送餐員的責任義務,以及相關食品監測和地方性法規等銜接。對于出行行業,最受到重視和關心的便是出行安全請況。比如,自網約車行業興起至2017年,每年都仍有乘客、司機出現人身財產安全受到威脅的情況,當然,更多的仍是乘客受到司機的威脅。而這些情況,是在政府部門出臺網約車政策后,仍然出現發生的問題。因此,出行行業的監管仍需要持續的關注。對于健康服務行業,最受到重視和關心的便是人身財產安全,其次是服務水平難以衡量。這里的人身財產安全不僅是指消費者,也包含服務人員。以上門按摩服務為例,顧客通常會擔心技師或與他人串通搶劫等,或是技師水平層次不齊操作失誤致使受傷;而上門服務對技師也是一種高風險的工作,尤其是女技師,同樣會擔心服務時會遭遇勒索、綁架或者其他意外。服務類交易平臺的事前監管是政府監管的重中之重。政府部門的事前監管主要是設定平臺企業的準入門檻,對平臺企業的資質進行審核,判斷平臺企業是否有能力搭建市場、運作市場以及監管市場,繼而進行備案等,防止出現不合規、鉆漏洞的平臺,渾水摸魚以假亂真蒙騙消費者,比如假借健康服務為由提供色情服務的平臺。此外,政府部門也要對平臺市場的準入門檻作出要求,防止平臺企業為了跑馬圈地而降低準入門檻,帶來安全隱患。服務類交易平臺的事前監管也是平臺企業監管的重中之重。平臺企業的事前監管主要是限定與審核市場用戶的準入。一方面,平臺企業需要對市場中的服務人員進行審核,查驗其資質以及進行背景調查,將不合格的服務人員排除在市場之外;另一方面,平臺企業需要對市場中的顧客進行審核,比如推動實名制注冊與交易,避免潛在的存在機會主義行為的顧客對服務人員帶來安全隱患。此外,在背景調查方面,平臺企業應積極的與政府部門、與同行企業建立互聯互通的機制與渠道,使背景調查更加的真實、符合實際情況。比如,可將服務人員的部分信息與政府部門的信息進行比對,查處服務人員是否有違法犯罪的前科等。事中監管。政府部門的事中監管主要是對市場的抽檢,其中更多的是對服務人員的抽檢,避免平臺企業出現監管松懈、內部腐敗的情況,幫助平臺企業克服監管的局限性。平臺企業的事中監管主要是使用大數據的手段,甄別存有潛在危險的服務人員,識別存在潛在機會主義行為的用戶。比如,根據用戶短期反饋、服務人員的勞動強度等指標,可以判斷服務人員的近期表現與是否存在會影響工作的情況;再如,可以根據用戶提供的服務地點與服務要求等,判別此次服務是否存在安全隱患。事后監管。政府部門的事后監管主要是對市場中機會主義行為的用戶進行懲罰,對平臺企業施加連帶責任懲罰。平臺企業的事后監管主要是對市場中機會主義行為的用戶進行懲罰,同時做好交易的善后工作。此外,政府部門和平臺企業還應不斷完善舉報投訴機制。對于用戶之間等糾紛,可由平臺直接處理;對于投訴平臺企業,涉及平臺監管松懈與內部腐敗問題的,應建立直接與政府部門溝通的渠道。對于監管的重點。政府部門的監管側重應為:事前監管>事后監管>事中監管;平臺企業的監管側重應為:事前監管>事中監管>事后監管。首先,強化事前監管。相比商品類交易平臺,服務類交易平臺中的用戶可能會受到直接的人身、財產安全的威脅,因此,服務類交易平臺需要做出提前預防,在事前監管階段就阻止機會主義行為的用戶流入市場,避免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其次,平臺企業重事中,政府部門重事后,這樣更有利于強化平臺企業的主體責任,促使平臺企業承擔起監管者的角色;最后,這樣的監管布局有利于分別發揮政府部門和平臺企業的優勢資源,避免形成監管資源浪費和監管空缺,也避免了政府部門過多干預平臺企業的經營,有利于政府部門簡政放權、放管結合的改革。
四、互聯網金融平臺
互聯網金融平臺主要指的是通過互聯網提供金融服務的平臺,在此更多的指網貸平臺,比如螞蟻金服、陸金所、人人貸等。互聯網金融平臺存在的主要問題就是平臺經營不善和非法集資詐騙。2015年7月,人民銀行等是部門聯合《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以鼓勵金融創新,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明確監管責任,規范市場秩序。同年,互聯網金融停業及問題平臺數量驟增,高出2014年4倍之多,達到1287家。同年12月,爆出了轟動全國的“P2P第一案”:e租寶非法集資案,涉案金額762億元。與此同時,諸如不良“校園貸”等惡性事件也頻頻被爆。2015年12月28日,銀監會等四部委《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拉開了P2P網貸行業監管序幕。在之后的兩年里,國家各層都密切關注P2P領域,先后《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意見》、《互聯網金融信息披露個體網絡借貸》、《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管理指引》、《關于做好P2P網絡借貸風險專項整治整改驗收工作的通知》等文件,以及出臺了P2P備案登記制度。2016年,停業及問題平臺數量的增長率從327%降到了33%,2017年,停業及問題平臺數量降到了643家。可以說,政府部門對互聯網金融平臺的監管還是卓有成效的。政府對互聯網金融平臺的監管的主要方案是采取極其嚴格的準入政策和信息披露政策,即重視事前監管和事中監管。我們對這一監管方案是相當贊同的。接下來,將從事前監管、事中監管、事后監管三個層面,梳理平臺企業和政府機構監管的定位和重點。事前監管。政府部門的事前監管主要是設定平臺企業的準入門檻。政府部門需要對平臺企業的資質進行審核,判斷平臺企業是否有能力搭建市場、運作市場以及監管市場,繼而進行備案等,將以非法集資、惡意詐騙為目的的互聯網金融平臺排除在外。此外,政府部門也要對平臺市場的準入門檻作出要求,防止平臺企業為了跑馬圈地而降低審核標準。平臺企業的事前監管主要是限定與審核市場用戶的準入,一方面,平臺企業需要對市場中的出借資金的用戶進行審核,評估其風險承受能力,勸導理性投資;另一方面,平臺企業需要對市場中的借款項目進行背景調查、資料查驗等審核,并給予一定的投資評級,防止虛假項目在平臺上坑害用戶。互聯網金融平臺的事中監管是政府監管的重中之重。政府部門的事中監管主要是督促互聯網金融平臺披露真實信息,并根據所披露信息對其運營情況進行評估,及時叫停、處理問題平臺,避免平臺發生詐騙行為、管理人員跑路行為等,對于經營不善的平臺也應積極指導,保障投資者的權益。互聯網金融平臺的事中監管是平臺企業監管的重中之重。平臺企業的事中監管主要是使用大數據的手段,甄別項目的違約風險并及時更新。對于項目風險較大的項目,應及時提示投資者,甚至直接叫停項目,防止平臺出現系統性風險,導致平臺的運營困難。事后監管。政府部門的事后監管,一方面是完善平臺企業的退出機制。比如,督促平臺企業成立退出工作小組,制訂報備退出計劃和方案,以及監督平臺企業資金清退工作,實現平臺企業的平穩退出。另一方面是追究問題平臺的責任,對相關責任者施以懲罰。平臺企業的事后監管主要是及時與政府部門建立聯系機制,制定、執行合理的退出方案,減少投資人的損失。對于監管的重點。政府部門的監管側重應為:事中監管>事前監管>事后監管;平臺企業的監管側重應為:事中監管>事前監管>事后監管。首先,強化事前、事中監管,尤其是強化事中監管。一方面,通常互聯網金融平臺的準入門檻就比較高,在準入階段審核通過平臺企業的資質等都不會存有太大問題。但是,由于借貸金融的高風險,加之平臺企業具有極強的逐利特性,更多的時候問題發生是在平臺企業經營的過程中,因而事中監管極其重要。另一方面,相比其他類型的平臺,互聯網金融平臺通常涉及資金量巨大,涉及投資人員也會相當廣泛,一旦出現體現困難、跑路、停業等情況,則將會波及其他眾多公司、人員,甚至其他行業,易形成系統性金融風險。因此,必須將問題控制住事前和事中兩個階段,避免釀成禍患。其次,事后監管雖然側重較輕,但也是非常重要的一環。良性事后處理能夠避免群體性事件的發生,能夠盡量挽回、減少投資者的損失。最后,對于互聯網金融平臺,政府部門不能完全的采取放任的態度,可以適當的干預平臺企業的經營,及時叫停風險較大的經營方式,避免造成系統性金融風險。
五、總結
本文主要針對“政府監管平臺企業,平臺企業監管市場”這一雙重監管體系中政府監管平臺企業這一環節,探討政府如何區別平臺企業,對不同類型的平臺企業施以不同側重的監管。研究發現,對于商品交易平臺,政府應注重事中事后的監管,需要重點抽檢商品質量,對平臺企業施加較重的連帶責任;對于服務類交易平臺,政府應注重事前監管,需要重點規范準入標準,對平臺企業的資質審核環節加以監管;對于互聯網金融平臺,政府應注重事中的監管,需要對其運營行為進行監管。
參考文獻:
[1]HagiuA.andWrightJ.,Multi-sidedplatf-orms[J],InternationalJournalofIndust-rialOrganization,2015,(43):162-174.
[2]RochetJ.C.andTiroleJ.,Twosidedmark-ets:Aprogressreport[J].TheRandJournalofEconomics,2006,37(3):645-667.
[3]李凌.平臺經濟發展與政府管制模式變革[J].經濟學家,2015,(7).
[4]王勇,鄧涵中.論企業的交易屬性[J].經濟學家,2017,(2).
[5]王勇,馮驊.平臺經濟的雙重監管:私人監管與公共監管[J].經濟學家,2017,(11).
作者:馮 驊 王 勇 單位:清華大學
- 上一篇:美國存款保險制度的經驗及啟示
- 下一篇:淺析信用卡汽車分期面臨的新風險
精品范文
10平臺經濟發展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