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制替化國家干預論文
時間:2022-05-27 04:21:00
導語:規制替化國家干預論文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問題的提出;regulation的經濟法含義;“規制”的界分;代結論:宏觀調控權提煉的“外部性”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羅斯福新政作為當代宏觀調控制度的起源,[1]孕育了宏觀調控職能的生成、消弭宏觀調控法理論完善過程中無謂的概念之爭、美國聯邦政府對經濟和社會事務的干預越來越多、“規制”一詞源于英文regulation”、以矯正和改善市場機制內在的問題(廣義的“市場失靈”)為目的、日本學者根據regulation苦心創制的“規制”一詞所調整的領域涵蓋了宏觀經濟政策、經濟法學界將宏觀調控法作為經濟法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經濟法規制的方式有多種、移譯于regulation的“規制”已經包含了中國特色的宏觀調控的內涵等,具體請詳見。
內容提要:regulation在經濟法上的含義是規制,規制包括權力性、強制性規制和非權辦性規制,非權辦性規制包含了宏觀調控的諸多特征,因而我們完全可以從regulation中提煉出具有中國特色的宏觀調控權;作為副產品,經濟法的研究范式也得以最終確立。羅斯福新政作為當代宏觀調控制度的起源,孕育了宏觀調控職能的生成,其法律依據是美國聯邦憲法授予國會的貿易調控權(regulation)。
關鍵詞:宏觀調控權;規制;經濟法
一、問題的提出
羅斯福新政作為當代宏觀調控制度的起源,[1]孕育了宏觀調控職能的生成,其生成的依據則是美國聯邦憲法第1條第8款第3項的“貿易條款”。但是,“從聯邦法律看,美國憲法的貿易條款經最高法院逐步解釋后,使聯邦在管理經濟方面的決定權目前已經涉及到越來越多的活動,而且是最重要的活動,即超越各州邊界的活動(指州際貿易,相對于完全屬于各州權限的州內貿易而言)。
由此產生的問題是:我們能否從美國憲法所規定的國會調控權(regulation)中提煉出具有中國特色的宏觀調控權?如果可以,則意味著盡管“宏觀調控”語詞是中國特有的,但是源于凱恩斯主義的國家干預經濟的普遍實踐所產生的這種重疊性共識,可以消弭宏觀調控法理論完善過程中無謂的概念之爭,從而極大地促進經濟法的發展;如果不可以,則將證成當下我國經濟法學界種種宏觀調控法理論的原創性與合理性,從而可以從容應對來自經濟法學界內部和外部的各種詰難。因而,對于regulation(regulate)的解讀就成了關鍵。
二、regulation的經濟法含義
羅斯福新政以后,美國聯邦政府對經濟和社會事務的干預越來越多,美國成為一個規制國家(regulatorystate)。這個regulatory以及它的名詞形式regulation,在漢語語境中很難找到一個確切的對應詞。國內翻譯家在翻譯中國政府的宏觀調控(政策)時,一般用regula-tion。
“規制”一詞源于英文regulation”,其含義是有規定的管理,或有法規規定的制約,體現的是限制與促進、鼓勵與懲罰相結合的精神,因而直接譯為管制、管理、調整、制約等與原意不盡符合,故日本學者創造了“規制”這一譯名。[6]例如,日本經濟法學家金澤良雄認為,經濟法按其本質,應是以國家對經濟干預之法為中心而形成的。就此見解而言,體現于經濟法中的“國家干預”,對決定經濟法的性質具有重要的意義。
根據金澤良雄的定義,將規制解釋為:在以市場機制為基礎的經濟體制條件下,以矯正和改善市場機制內在的問題(廣義的“市場失靈”)為目的,政府干預和干涉經濟主體(特別是對企業)活動的行為。那么,規制就包含了至今為止已經說明了的、全部與廣義的市場失靈相關的法律制度。具體包括:(1)主要以保證分配的公平和經濟增長與穩定為目的的政策——財政、稅收、金融政策;(2)主要提供公共產品的政策——公共事業投資、社會公共服務的提供、福利政策等;(3)主要是處理不完全競爭的政策——反壟斷法、商法、依據民法產生的規制企業活動的政策。[9]
可見,日本學者根據regulation苦心創制的“規制”一詞所調整的領域涵蓋了宏觀經濟政策(1)、微觀經濟政策(2)~(6)、產業政策(7)和勞動政策(8)。對此,可能有學者并不贊同金澤良雄教授根據‘規制’所確定的經濟法調整范圍,尤其是第(8)項基于勞動經濟學的勞動政策。
至于“調控”和“管制”,這兩個詞不過是中國學者對regulation的不同翻譯而已,在經濟法上并無區分的意義和必要。實際上,在經濟法上需要和“規制”區分的是“統制”。“統制”這一概念,以三十年代的經濟危機為契機,著眼于對自由經濟實施的統制經濟為特征的國民經濟的狀態而產生。其后,及至過渡到戰時統制經濟而終于固定下來。“統制”一般可以理解為具有“將經濟納入一定的方針”或“為引導經濟以實現特定目的”的涵義。
三、“規制”的界分
上文通過比較法的視角考察了regulation的譯名“規制”一詞在日本經濟法中的具體內涵,我國學者通過翻譯日本的微觀規制經濟學著作也引進了這一譯名,[18]所以“規制”并非是漢語中的新詞。
可見,該學者所提及的“市場規制”與日本學者移譯于regulation的“規制”產生了沖突。并且,經濟法學界將宏觀調控法作為經濟法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對應于市場規制法,已然成為定式。由此導致的問題是,試圖從regulation中演繹出中國式的“宏觀調控,語詞似乎成了一個理論悖論。
其實,經濟法規制的方式有多種,但大體分為國家權力性、強制性規制以及非權力性的規制兩種。由于經濟法變更和修改了依據市民法的自由放任經濟(私人自治),但為了能充分確保規制的效果,勢必成為權力性和強制性的時候多,[26]所以在“市場規制法”中強調權力性、強制性規制并不為過,但是不能因此而忽視非權力性規制。非權力性規制表現為國家自身以非權力性和私法的手段介入經濟,并對之加以規制,或由國家(政府)進行非權力性的行政指導。
綜上所述,移譯于regulation的“規制”已經包含了中國特色的宏觀調控的內涵,而“市場規制”中的規制更多的類似于經濟法中的權力性強制性規制,也就是說,“市場規制”和“宏觀調控,體現了經濟法的不同的規制方式。至于為什么我國學者獨樹一幟地創造了“宏觀調控”一詞來指稱非權力性規制,有學者從中西方國家人們對國家與市場關系的不同定位進行了解釋。[31]筆者認為,除此之外,最主要的原因可能是學者們對中國經濟法體系化的努力。但是,由此帶來的卻是語詞的混亂,而且,這一混亂由于經濟法學體系劃分的路徑依賴特征還在不斷地被強化。
四、代結論:宏觀調控權提煉的“外部性”[32]
源于regulation的“規制”一詞包含了宏觀調控所指稱的對象,因而從美國憲法所規定的國會調控權中提煉中國式的宏觀調控權不再是一個難題?!岸匆娀蛲缸R隱藏于深處的棘手問題是很艱難的,因為如果只是把握這一棘手問題的表層,它就會維持原狀,仍然得不到解決。
由于新的研究范式產生并最終確立其主導地位之前一般都有一個不穩定的時期,若干方法或學派相互競爭,現實的重大變化往往需要概念上的創新與之相適應,[34]有待于常規科學的進一步闡述。
在日本經濟法上,學者們之所以用“規制”來替化‘國家的干預”,是因為“規制”包括消極的權利限制和積極的促進保護,體現了限制與促進、鼓勵與懲罰相結合的精神。
- 上一篇:民營企業在工會的交流材料
- 下一篇:開發區女職工情況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