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議金融危機背景下董事報酬詮釋

時間:2022-04-19 10: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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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議金融危機背景下董事報酬詮釋

摘要:在國際金融危機背景下,各國政府采取了不同種類應對國際金融危機的措施,如對企業以援助,但受助企業的董事及高管仍享有高額薪酬.為限制高薪董事的報酬,許多國家與地區以立法模式對董事薪酬予以限制.在國際金融危機的背景下,基于公司社會責任之理念,為加強對公司利益相關人的保護,衡平董事、公司及利益相關人之利益,應建立董事薪酬公開機制,通過立法確立在接受政府補助達到一定數額以上的企業,政府可以限制董事經理之報酬或為必要處理及限制.

關鍵詞:金融危機公司社會責任利益相關人董事報酬

一、問題的提出:金融危機下的高薪董事

在金融風暴席卷全球的背景下,伴隨的市場蕭條,諸多企業宣布裁員,失業率攀升已經成為很多國家關心的焦點問題.為了挽救市場,各國政府都采取了不同種類的挽救經濟的措施.與此同時,國際金融危機所帶來的市場動蕩卻似乎并不影響公司董事及高管的個人收益,公司董事的天價薪酬成為社會焦點話題,使得高管薪酬改革成為政府監管機構及民眾不能再回避的話題.如美國國際集團(AIG)在接受政府巨資救助的同時,其向公司高管分發巨額獎金和續聘津貼的行為引起了美國政府和輿論的質疑和關注,公司董事及高管的高薪酬被稱為肥貓現象.公眾認為這一現象所代表的乃是一種社會之不公正,是一種資源分配極不公平的體現.

二、規制困境:公司自治的需求與立法之缺失

如果從傳統公司法律理論分析,決定董事的報酬屬于公司自治的范圍,如果限制董事薪酬,似乎有違公司自治原則.因此,在堅持私法自治的公司法理論中得不到有效的法律支撐,對董事報酬的限制存在著困境.公司自治乃是公司法學界的重要準則,是私法自治在公司法領域的延伸,其本意是公司作為私法主體應當充分享有自由的權利[1].對董事報酬的決定原則上應屬于公司自治的范疇.

總的來說,董事報酬的決定權由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決定,各國法律對此干涉甚少.就我國而言,《公司法》第103條已經明確了股東大會對公司董事報酬的決定權,在我國法律體系中并無對公司董事報酬的明確限制.因此,憑借現有的法律框架難以對董事報酬進行明確的限制與制約.當然,從理論上說,若公司由大股東把持,設定畸高的董事報酬,對公司利益與小股東利益產生影響的,小股東有可能通過派生訴訟來實現限制董事報酬的目的.但是,由于此種情形涵蓋面較小,且派生訴訟對小股東的壓力較大,舉證困難,因此很難成為一種全面有效的對董事報酬進行規制的方法.

在國際金融危機給企業發展造成消極影響的情形下,政府對企業采取救濟措施,客觀上要求企業對政府的救助計劃作出回應.基于社會公正之理念,需要對董事的高額報酬從制度層面予以限制,國家應對董事高額的薪酬予以積極干預.

三、公司自治與董事報酬的國家干預

由于立法缺失和公司自治原則的影響,傳統的法律理論已經很難為限制董事的報酬提供有效規制.在一些國家或者地區的立法者已經開始了限制董事報酬的立法嘗試.美國通過了針對政府救助企業高額獎金的懲罰性稅法案臺灣在2009年1月通過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規定如公司接受政府紓困方案時,主管機關應要求該參與紓困的公司提出自救計劃,并得限制其發給經理人報酬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或限制,目前臺灣的銀行、金控及票券業已經規定該類企業需揭露個別董監及總經理薪酬.董事報酬的確定機制確屬于公司自治的范疇,但現代公司法理論的發展,公司社會責任的理念被廣泛接受,董事報酬的限制可以說是公司承擔社會責任的體現.

(一)公司社會責任的發展和定義

我國《公司法》第5條規定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這是我國首次在公司法中列入社會責任.

從傳統意義上來說,企業以追求利潤并增加股東投資收益為其終極目標,只要公司滿足了其對于經濟利益的需求,那么其必然也會通過增加就業以及增強經濟福利來對其所在的社區帶來利潤[2].公司社會責任是從一個新的視角來考量公司的經濟活動,利潤最大化僅僅是企業目標之一種.除此之外,企業尚應以維護和提升社會公益為其目標[3].在歐盟委員會關于公司社會責任的綠皮書中,其將公司社會責任的特征描繪為公司在自愿的前提下,在其經營活動和其與利益相關者的互動過程中整合了社會和環境關懷[4].從普遍的意義上講,公司社會責任表達了私人實體以對社會負責的方式進行活動,并視自身為社會的組成部份.它們將追求利潤作為一個重要的目標,但并不是唯一的目標.履行社會責任的公司更多地以長遠的眼光來做出投資和戰略決策[5].正如美國公司法學家漢密爾頓認為,由于公司管理的公認目標是追求長期利潤而不是短期利潤的最大化,所以在總的利潤計算中,應當把這些社會因素非常合法地考慮在內[6].

公司社會責任在近幾年得到了迅速的發展,得益于美國安然公司和WorldCom公司的破產事件[7].各國立法者隨之迅速制定了更多以良好的公司治理為目標的法律.在非法律的、自愿性的層面上,公司社會責任被描繪成為實現公司良性治理的良方妙藥.雖然目前對于公司社會責任的定義學界還存在著廣泛的爭議,有的學者將其廣義地延伸為包含了公司所有的經營活動[8],有的學者將其狹義地定義為符合人權和勞動標準[9],但是人們普遍接受該責任更多地考慮對人類產生影響的社會和環境問題[10].

(二)公司社會責任的自愿性與強制性

除了對其定義的爭議之外,我國公司社會責任的自愿性也是一個爭論焦點.從國外對于公司社會責任的定義來看,普遍觀點認為社會責任乃是與法律責任相對應的概念,根據這個觀點規制社會責任是一種不符合邏輯的說法,因為社會責任所包含的行為本應處于法律規制之外.換句話說,社會責任的意義在于企業內部文化的轉變,榜樣的作用比法律和規則的作用更加有效[11],歐盟委員會關于企業社會責任的綠皮書中就體現了這一觀點[12].另一種觀點認為具有拘束力的規則是公司社會責任得到有效貫徹的前提,各種非政府組織普遍持有這一觀點[13].

這一爭議對于研究董事報酬之限制尤為關鍵,原因在于董事報酬之限制是將公司社會責任轉變為成文法規的重要體現,如果在我國也采取前種觀點,似乎有悖于社會責任社會化的原則.然而,由于我國《公司法》第五條已經明確將公司社會責任納入成文法規,并且用必須一詞強調了公司社會責任的強制性.由此看來,我國對待公司社會責任的態度采用了后一種觀點,這也為國家干預董事之報酬提供了理論依據.

(三)公司社會責任的范圍

目前,公司社會責任的范圍也存在著很多的爭議,企業行為多元化導致企業對社會的責任形式也是多元的[14].更有學者提出超越法律的企業社會責任,即通過責任目標內化于企業的商業行為和合理治理結構之中,以實現企業的自我管制[15],但總的來說公司社會責任主要包含了人權、社會福利權利和環境權利三個大類[16].從具體的利益相關人的角度來說,在人權和社會福利權利方面其種類包括了企業對雇員的責任,公司對債權人的責任以及公司對消費者的責任.從環境權利的角度來說,主要是指公司對于當地居民的責任與公司對于國家的責任.

四、公司社會責任與董事高薪的關系

由于公司社會責任是一個非常寬泛的概念,在分析其與高薪董事之間的關系時有必要將不同的利益相關人做有區別的分析.另外,鑒于金融危機時期的特殊性,在各種利益主體之間做利益衡量之時,也需要對此背景進行重點地考量.從公司社會責任范圍的大類上來看,由于其權利內容可大致分為人權和社會福利權利及環境權利,在國際金融危機的語境下對其與環境權利不予闡述,下文在做不同利益相關人的分析之時僅將研究重點限于與人權和社會福利權利緊密相關的雇員、債權人和消費者方面.

(一)董事高薪與公司對雇員的責任

對于一些狹義的公司社會責任理論的持有人來說,公司社會責任僅限于遵守法定的雇員報酬與福利規定[17].然而,在國際金融危機的情況下,公司社會責任,尤其是其對于雇員的責任,需要進行重新的考量.在國際金融危機時期,失業率激增,就業困難,在社會面臨普遍的就業壓力之下,某些企業董事卻仍然坐擁高薪,這使人們在對比之下產生了強烈的不公平的反饋.應該說高薪董事對公司雇員的損害并不是一種直接的損害.其對于公司雇員的報酬并未低于法定最低報酬,董事報酬的決定程序也并沒有違反公司法的規定.在公司因經營困難需要裁員之時,其也完全可以在勞動法中找到相應的根據.因此,公司董事的高薪在經濟企穩向上發展之時,很難被提升到社會責任的高度.

國際金融危機時期,公司高薪董事與公司雇員的利益存在嚴重沖突.由于董事報酬往往屬于固定收入,即使在公司業績不佳之時也不會受到影響.那么在公司被迫裁員之時,由于董事占有了很大的公司資源,甚至很多公司在接受政府資助并同時裁減人員時,企業也要向董事支付這些高額的薪水,在這種情形實質上演變成為了失業雇員為董事的高薪買單.另外,在困難企業逐步轉危為安時,企業本可以重新招聘雇員來提高就業率,然而董事的高薪卻仍舊讓企業背負了沉重的負擔,使得原本可以得到工作的潛在雇員失去了就業的機會.

在國際金融危機時期,由于企業融資困難、經營拮據,裁員成為了一種非常普遍的現象,高薪董事的出現使社會的不公正進一步出現.董事高薪現象雖然沒有直接性地對企業雇員產生損害,但其機會成本剝奪了企業雇員與潛在雇員就業的機會.因此,應該認為董事高薪現象違反了企業對于企業雇員的社會責任.

(二)董事高薪與公司對債權人的責任

高薪董事與債權人的利益沖突往往發生在公司破產之時.根據我國《破產法》第113條,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三)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由此可見,我國破產法對于公司的董事報酬采取的是部分優先的原則.如果公司按合法程序決定董事報酬,并規定于董事的聘用合同之中,在企業破產之時,董事報酬的償付對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擠占分為兩個層次:第一個層次在于全體職工平均工資以內的報酬,優先于其他債權人的債務受償,而第二個層次的擠占在于超出這一部分的報酬,應該和其他債權人的債權處于為同一序列受償.當然,企業債權人在向該公司拆借款項時,理應預計到若經營發生風險,企業董事報酬將擠占償付空間.因此,該項報酬乃屬于正常市場風險,債權人理應自行負擔.

以上情形中若出現董事報酬畸高,且市場受金融危機影響時,又當另行考慮.對于一些公司,其董事報酬并未向外界公布,在破產之時將大量擠占債務償付空間,這對于債權人來說將是極不合理的風險.在國際金融危機時公司破產現象加劇,董事的高薪也同樣上升為危害債權人利益的社會問題,屬于公司社會責任的范疇.

(三)董事高薪與公司對消費者的責任

如果分析董事高薪對公司消費者的影響,可能的解釋途徑是在公司董事報酬畸高的情形之下,公司的管理和運行成本相對增高,這使得公司需要通過提高產品定價來對高成本進行補償,從而影響消費者利益.然而相對上述兩種利益相關者而言,董事高薪對于消費者的影響并沒有對前述兩種利益相關者的影響那么強烈.雖然公司為了彌補高薪董事所帶來的高成本需要提高定價,但只要該產品市場為競爭市場,其競爭對手完全可以通過相對的低價來爭奪消費者.因此,對于消費者而言,在競爭市場中董事高薪所影響的對象為公司利益,而不是消費者的利益.但是,如果該產品市場為壟斷或者寡頭市場,消費者的利益則將受到損害.由于在壟斷或者寡頭市場賣方又很強的定價權,消費者只能承擔董事高薪所帶來的高定價.在國際金融危機時期,消費者購買力本身就受到了很大的影響,如果在一些受國有企業壟斷的生活必需品領域因董事高薪而導致高定價,則高薪董事現象勢必違反公司對于消費者的社會責任.

五、國際金融危機下董事報酬的處理與限制

在倡導自由市場經濟的美國,奧巴馬首先拿公司肥貓開刀,先是訂下年薪的最高限額,以遏阻華爾街無止境的加薪風氣在美國國際集團(AIG)獎金風波爆發后,2009年3月,美國國會眾議院以328票贊成、93票反對的表決結果通過一項懲罰性所得稅法案,根據該法案,在所有接受政府援助超過50億美元的企業里,如果有員工家庭年收入達到25萬美元,其獎金將面臨90%的懲罰性所得稅,像美國國際集團(AIG)這樣受政府救助企業員工獲得的高額獎金必須繳納90%的所得稅.美國政府對于董事之薪酬予以積極干預,這對我國的公司立法是一個啟示.在經濟發展處于衰退,政府積極采取救助措施的情況下,應對董事的高薪予以積極干預.本文認為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對董事的報酬予以規制.

(一)董事薪酬公開機制

公司社會責任在發展過程中的第一代概念就是僅僅圍繞著擴大社會信息公開的[18],其可以體現為專門的社會責任報告書,包括公司目標陳述,環境影響報告書,社會影響報告書,或者通過自行制定的社會責任準則并向社會公開來體現[19].在以公司社會責任自愿性為基礎的歐盟,普遍認為公司社會責任的實施中是最有效的機制就是信息公開,消費者或者投資人可以通過真實的公司報告來評估公司的社會表現[20].

為了對董事報酬予以限制,可以確定董事薪酬披露制度作為公司的年度報告的一項,以增強董事薪酬的公開性和透明度.我國公司法中雖然已經規定了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董事報酬向股東披露的規定,然而由于董事報酬本身就屬于股東(大)會的決定事項,且此項規定并不涉及公司社會責任的利益相關人.因此,規定完善的向社會披露的機制并不與現行機制相沖突.針對上文所分析的三類利益相關人,董事報酬公開制度對于公司債權人以及消費者的保護相對有利,而對于公司雇員的保護似乎并沒有直接的作用.對于公司債權人而言,如果規定了公司董事報酬公開制度,則借款人在向該公司拆借款項時,就能合理預計到該借款行為的風險,并做出合理的判斷.因此,在董事報酬公開制度下,如果公司董事的報酬畸高,對于該公司的融資能力而言是極為不利的,這樣對于公司董事的報酬便成為了一種很好的間接制約.

對于公司消費者而言,如上文所述,由于董事高薪主要侵犯了壟斷或者寡頭市場中消費者的權利,那么,如果實行董事報酬公開制度,消費者可以以董事報酬畸高作為證明該企業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重要根據.另外,由于在我國行政壟斷占據了重要的位置,實行董事報酬公開制度也可以方便國家有關機關對于國有企業領導成員薪酬的監督,從而保護消費者的權益.

(二)建立特殊時期的公司董事報酬限制機制

由于公司董事報酬的決定權屬于公司自治的范疇,一般情況下只是在要求董事及高管的薪酬在批準時對公司而言是公平的,或薪酬由無利害關系的董事,或在高級職員非董事時則由一名無利害關系之上級主管,事先按照商業判斷規則之標準的方式予以批準[21],通常不對董事報酬作過多的限制.然而在一些特殊的情形下,為了保護特定利益相關人的合法權益,法律也有必要對公司董事報酬做適當的干涉.規定董事報酬公開制度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證公司債權人與消費者的權利.但是在存在高薪董事的情形下,公司并未發生破產并導致債權人債權無法受償,且其也并未通過提高產品價格進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那么公司雇員的利益,尤其在金融危機這樣的特殊時期,如何得到保障?對此,我國臺灣地區的公司法改革值得借鑒.本文開頭所提及臺灣地區的公司法修正案中的肥貓條款,規定在接受政府補助達到一定數額以上的企業,政府可以限制董事經理之報酬或為必要處理及限制.因此,如果在設計我國肥貓條款時,在董事報酬公開制度外再加上在一些特殊情形,比如金融危機時期企業宣布裁員之時,或者在國有企業接受政府補助之時可以由政府直接對董事報酬進行指導,就可以通過政府的監管來達到保護雇員利益的目的.當然,鑒于公司自治的需要,此項制度設計在適用范圍上應做周密的權衡.由于上市公司和國有企業社會影響力高,雇員數量多,相對于其他企業更適用于該項規則.在接受政府指導時具體薪酬的確定上,可以參考美國法院的做法,以董事為公司服務的價值、企業內部薪酬的標準以、同行業的薪酬標準以及公司的財務狀況來決定公司董事的薪酬[22].

六、結語

綜上所述,公司社會責任對于規制董事報酬畸高可以提供堅實的理論支撐,而在國際金融危機給實體經濟帶來影響的特殊時期,對高薪董事與公司社會責任所對應各利益相關者之間的利益沖突應進行重新的考量以確定進行規制的必要.在公司社會責任的各利益相關者中,公司雇員、公司債權人和消費者乃是三類受公司高薪董事影響的主體,在制度設計時應采用董事報酬公開制度與特殊時期國家干預指導制度雙管齊下來達到規制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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