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究我國住宅地震保險產品
時間:2022-05-10 04: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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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國是世界上地震活動最強烈和地質災害最嚴重的國家之一。在歷次地震發生后,災后房屋重建主要依靠政府救濟。保險公司在歷次地震后對居民住宅損失的有限賠付顯示,在社會風險轉移上,保險公司尚未起到其應有的作用。發展和完善我國住宅地震保險產品,對災后重建、轉移社會風險和為弱勢群體提供相應的保障等有著重要的意義。
關鍵詞:住宅地震保險產品轉移風險住宅地震保險基金
《國家防震減災規劃(2006—2020年)》指出,我國是世界上地震活動最強烈和地震災害最嚴重的國家之一。我國占全球陸地面積的7%,20世紀全球大陸35%的7.0級以上地震發生在我國。中國大陸大部分地區位于地震烈度Ⅵ度以上區域;50%的國土面積位于Ⅶ度以上的地震高烈度區域,包括23個省會城市和2/3的百萬人口以上的大城市。在歷次地震后,保險公司對居民毀損住宅的賠付較為有限。在2008年四川汶川“5·12”地震中,房屋出現了大面積的倒塌:倒塌房屋為652.5萬間,損壞房屋達到2314.3萬間。在災后房屋重建的過程中,政府救助起到了最重要的作用。在包括房屋損失在內的所有經濟損失中,保險公司的賠付不超過全部損失的3%。作為市場化的風險轉移機制,作為市場化的社會互助機制,保險公司應發揮更為積極的作用。為什么保險公司的賠付在整個經濟損失中所占的數額相對較低?是因為投保率低,還是居民可獲取的相關保險產品較為有限?發展和完善我國的住宅地震保險產品等是本文所要研究和解決的問題。
一、對我國住宅地震保險產品①的歷史回顧
我國現有的與住宅地震保險相關的產品主要包括兩種:一種是家庭財產保險;另一種是房貸險。
(一)家庭財產保險
按照家庭財產保險的主險中是否包含地震可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是1996年之前。在這個階段,我國保險公司所提供的家庭財產保險承保的風險事故中包括了地震。第二階段是1996年至2001年。在這個階段,地震被列為家庭財產保險的除外責任。第三階段是2002年至今。在這個階段,地震可作為部分保單的附加險承保。江西九江地震后,也有部分保險公司推出了專門針對地震的保險,如大地財險推出的“大地解憂”。在這個階段,雖然地震可作為家庭財產保單的附加險投保,但收費相對較高,要求較為嚴格,承保的保險公司數目相對較少。
(二)房貸險
房貸險的全稱是“個人抵押住房綜合保險”,按照房貸險是否為強制保險可將其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為1998年至2005年。在這個期間,房貸險為強制保險。1998年央行頒布《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其中規定:“以房產作為抵押的,借款人需在合同簽訂前辦理房屋保險或委托貸款人代辦有關保險手續。”第二階段為2006年至今。從2006年起,房貸險由以前貸款人購房時被要求強制購買變為自愿購買。
二、我國住宅地震保險產品的供給與需求分析
(一)與住宅地震相關的保險產品供給不足
從我國的現實情況看,與住宅地震相關的保險產品供給不足。供給不足的原因主要為:一是相關的法律法規尚有待改進。自2001年8月中國保監會頒布《企業財產保險擴展地震責任指導原則》(保監發[2001]160號)后,保險公司可向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提供地震保險,但監管部門并沒有要求保險公司必須提供住宅地震保險。二是因為地震具有很強的突發性、地域性和相關性,而且頻率高、分布廣、損失大,屬于典型的巨災風險;保險公司對地震的承保能力非常有限,而且費率的制定權較為有限,抑制了保險公司提供住宅地震保險產品的積極性。在1996年至2001年,地震被列為家庭財產保險的除外責任。其后,雖然地震不再被列為家庭財產保險的除外責任,可以作為附加險進行購買,但由于一旦投保人購買該附加險后,保險公司可能會面臨較高的賠付,保險公司一般不愿將其列為附加險銷售或不愿向投保人進行推薦。雖然此后有保險公司推出了以地震作為主險的保險產品,但費率相對較高,能夠承擔該費率的投保人相對較少。
(二)與住宅地震保險相關的保險產品需求不足
與住宅地震保險相關的保險產品需求不足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個是先有覆蓋地震的相關產品費率相對過高,導致投保人購買乏力。其二是投保人保險意識淡薄導致的需求不足。需求不足最終表現在與住宅地震相關的保險產品的投保率較低。2007年在我國家庭財產保險保費收入僅為17.01億元,占財險公司全部保費收入的0.82%。而我國的家庭財產保險基本險所覆蓋的責任范圍不包括地震,房貸險的“責任免除”中包括了“地震或地震次生原因”。這也就是說,即使投保人為保障財產的安全,購買了家庭財產保險和房貸險,但如果沒有購買覆蓋地震的附加險,或沒有購買專門覆蓋地震的險種如“大地解憂”,在地震后,投保人不會因為毀損的房屋而得到保險公司的賠付。購買家庭財產保險和房貸險的本身人數就相對較少,購買了這兩種險種或其一的又專門購買了覆蓋地震附加險的就更少。
從時間上看,由于臺灣地區是在2002年才開始建立相關的基金對此進行運作的,因此在如何發展和完善住宅地震保險產品上,可以參考和借鑒臺灣地區的經驗。
三、臺灣地區發展住宅地震保險產品的經驗
1999年臺灣“九二一”地震發生時,民眾投保住宅火險附加地震險的比率極低,僅約千分之二,民眾無法通過保險機制獲得保障,這次大地震最終催生了2002年4月臺灣地區住宅地震保險制度的建立,該制度以臺灣的住宅地震保險基金為運作核心。臺灣的住宅地震保險制度經過6年發展,截至2008年底,有效的保單件數大概200萬件,投保率從開始興辦時的5.9%上升到25.55%,累積責任額是新臺幣2兆6989.9億元,累積特別準備金是72億新臺幣。臺灣地區發展住宅地震保險產品的經驗包括:
(一)基本住宅地震產品只提供基本保障
臺灣地區的住宅地震保險包括兩種:一種是政策性的基本住宅地震保險;另一種是擴大住宅地保險。臺灣的住宅地震保險基金提供的兩種政策性保險為:一是住宅地震保險②;另外一種是房貸險。這與內地住宅地震保險產品的種類較為類似。地震保險基金所承擔的是基本住宅地震保險,該險種的保險金額為新臺幣120萬元,同時可以獲得一個臨時住宿費用,相應的保費是新臺幣18萬元。由于在地震危險分散機制中,超過新臺幣576億元的損失由臺灣地區當局財政承擔;同時所有的民眾都可以購買基本住宅地震保險,這決定了地震保險基金為民眾所提供的基本住宅地震保險的金額必定是有限額的,以避免大量房屋毀損時,損失過大,超過臺灣地區當局的財政承擔能力。基本住宅地震保險的保險金額與臺灣地區住宅的市場價格相比,無疑是較低的。對于大部分民眾而言,基本住宅地震保險所提供的保障相對不足,這也是為什么盡管基本住宅地震保險所收的保費要低于實際成本,但投保率還是相對較低的原因。至2008年底,投保率大概是25.55%。也就是對于資產實力較強的民眾而言,在損失發生時,即使保險公司賠付了新臺幣120萬元,該賠付金額與住宅的價值相比還較小,故購買這種保險的意義不大。但對資產實力較弱且住宅的市場價值相對較小的民眾而言,基本住宅保險能夠提供較高的保障。一般認為,當損失發生頻率較低而損失程度較高時,保險才被認為是較好的風險管理工具。從這個角度分析,地震保險基金對弱勢群體的意義更重大;而對資產實力較強的群體,即使沒有相對應的保險,當損失發生時,也可以用其他的資產來消化住宅的損失。當然,如果民眾需要更多的保障,可購買擴大住宅地震保險,但擴大的住宅地震保險為商業性保險,非政策性保險,由于這部分是要由保險公司自負盈虧,所以相對費率較高,民眾的購買欲望受到抑制。
(二)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
臺灣地區住宅地震保險產品的完善離不開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這種支持體現在:一是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強制保險公司必須提供與住宅地震保險相關的產品,并將其界定為政策性保險。二是在賠付超過一定限額后,風險的最后承擔者為地區政府,這需要政府財政的大力支持。三是在厘定費率和災后理賠時對保險公司人力等方面的支援,同時要求相關部門的配合。
(三)住宅地震保險產品風險分攤模式的建立
由于地震為典型的巨災風險,商業保險公司無法獨立承擔住宅地震保險產品的賠付,多層次的住宅地震保險分攤體系的建立能夠解決巨災風險的分攤問題,使得住宅地震保險產品的推出和實行成為可能。臺灣的住宅地震保險基金建立了多層次的住宅地震保險分攤體系,實現了風險的多層次分攤。該基金建立后,并非由該基金獨立承擔相關賠償,也并非由該基金單獨建立一整套系統以負責相關險種的銷售和理賠工作,而是與原有的商業保險公司協作。基金本身是管理這個基金,但是不簽發保單,所以所有的保單都是由財險公司簽發。當簽發保單之后,必須要把業務和組織費百分之百地移交到基金來。在臺灣地區的住宅地震保險模式中,參與風險分擔的主體主要為四類:第一類為按法律法規規定必須提供住宅地震保險的財產保險公司,所有財產保險公司組成住宅地震保險的共保組織;第二類主體為地震保險基金;第三類主體為臺灣地區和國際上的再保險市場或資本市場;第四類主體為政府。在各相關主體的分攤責任上,針對不同程度的災害以及賠付金額,住宅地震保險設立了五層危險分散機制。第一層,賠償新臺幣24億元以下的,由住宅地震保險共保組織承擔;第二層,賠償金額介于新臺幣24億元到176億元的部分,由地震保險基金承擔;第三層,在新臺幣176至376億元的部分,則安排于臺灣地區或國際上的再保險市場或資本市場進行風險分散處理;第四層,超過新臺幣376億元至456億元的部分則又回到地震保險基金承擔;第五層,超過新臺幣456億元至576億元的部分,則由臺灣地區當局財政承擔。
(四)多方配合以及建立相應的配套措施
提供與住宅地震保險相關的產品,建立地震保險基金,需要多方的配合以及相應的配套措施。首先需要多方的配合,如承保公司、政府和地震保險基金等機構、部門的合作;其次,需要相應配套措施的建立。如在地震發生后,需要專業人員對災區建筑物進行安全性鑒定,判斷是否滿足賠付標準以及房屋是否能繼續居住;又如在理賠時對損失數額有爭議時,需要大量有經驗的專業技師對結果進行復評,以最終確定賠付數額。在臺灣地區,地震發生時,可以找到4000至5000的專業人士對災區的建筑物進行安全性鑒定,同時有大概800名的專業復評技師。
四、對發展我國住宅地震保險產品的啟示
(一)住宅地震保險產品的發展不可一蹴而就
不僅是臺灣地區,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經驗都表明,住宅地震保險產品發展的背景基本是大地震發生。同時,住宅地震保險產品的設計與完善是需要時間的,不可一蹴而就。相應法律法規的出臺、基本數據的收集、風險分攤模式的建立等都需要時間進行研究和探索。
(二)以提供基本保障為主,以自愿為原則
如前所述,在住宅地震保險產品的建立過程中,應以提供基本保障為主,同時以自愿為原則。提供基本保障可以降低住宅地震保險的成本,使所有的人群都有能力購買。由于住宅地震保險產品覆蓋了地震,我國尚缺乏對住宅地震保險損失等數據的收集和研究工作,如果要求所有居民必須購買,則可能會積聚大量的風險,所以適宜以自愿為原則,有利于住宅地震保險產品的試運行和相關研究工作的進行,避免風險過于集中。
(三)我國住宅地震保險產品的發展離不開政府的大力支持
由于中國是一個自然災害發生較為頻繁的國家,在解決巨災風險方面,政府應發揮積極的作用。政府應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確定相應的標準、構建住宅地震保險框架和設立監管規則等,并提供一定的財政支持。
(四)需建立多層次的住宅地震保險風險分攤模式
在發展住宅地震保險產品時,政府應與商業保險公司合作,建立一個類似住宅地震保險基金的機構,作為處理住宅地震風險的核心,并建立多層次的住宅地震保險風險分攤模式。風險分攤主體應包括承保的財產保險公司、住宅地震保險基金、國內外的再保險市場或國內外的資本市場和政府。只有多層次的住宅地震保險風險分攤模式的建立,才有可能使住宅地震保險產品能夠被長期供給。
(五)多方合作以及相應配套措施的建立和完善
在地震發生時,需要原保險公司、住宅地震保險基金和政府的多方合作,以便盡快理賠和進行災后重建。同時,由于地震發生時,要有專業人士對房屋進行安全性鑒定,要有能進行核賠的理賠人員和進行復評的專業技師,這就要求在該制度建立前后,進行相關技術人員的培訓。同時,我國還需要嚴格和完善其他的法律法規,如對房屋建筑的抗震性要求等。只有完善、迅捷的理賠服務,才能使住宅地震保險產品起到其應有的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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