詮釋失地農民養老保險模式的研究

時間:2022-05-20 11: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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詮釋失地農民養老保險模式的研究

摘要:解決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問題事關失地農民切身利益,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題中之意,但目前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存在著諸多問題,因此,應該本著靈活性、可持續性等原則,構建失地農民養老保險模式,有效解決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問題。

關鍵詞: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原則;模式

農民年老喪失勞動能力時,傳統的做法是將其擁有使用權的土地交由子女耕種,耕種收獲基本能滿足老人的生存需求,可見,土地又承載著養老保障的功能。失去土地也就意味著失去了傳統的、穩定的養老保障。因此,探討如何解決失地農民的養老保險問題,構建科學合理的養老保險模式,不僅是保障失地農民養老無憂的迫切要求,也是贏得失地農民對城市化的支持,促進經濟發展必不可少的條件,更是保持社會穩定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必須解決的重大課題。

一、失地農民養老保險現狀分析

1.養老保險政策設計上的缺陷是失地農民參保率低的主要原因。一是養老保險政策缺乏一定的強制性。調查顯示,政府強制要求失地農民參與養老保險的僅占8.3%。失地農民由于受多種因素制約,理財能力不足,養老觀念相對滯后,無法對自己的養老問題作出合理的安排。因此,僅靠“自覺”使更多的失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險是很困難的,政府在制定合理的養老保險政策的基礎上,應加強引導,目前的養老保險政策還應具有一定的強制性,以確保失地農民養老無憂。二是個人繳費比例過高。調查顯示,39.9%的失地農民因為個人繳費比例太高,而無法參加養老保險。農民失地后,一方面由于非農就業技能缺乏等因素使收入水平下降;另一方面,由于糧食、蔬菜等自給條件喪失,生活支出普遍上升。失地農民的繳費能力極為有限。不少地方在設計失地農民繳費比例時認為個人負擔部分可從安置補助費支付,但現行征地補償標準普遍偏低,不足以支付養老保險費用,即使部分地區的安置補助費能支付也會對失地農民的生產、生活造成很大影響。因此,各地在確定個人繳費比例時應充分考慮失地農民的現實,使他們不致因負擔過高而無力投保。三是保障水平過低。調查表明,有22.1%的失地農民因為保障水平太低,政策缺乏吸引力而放棄參加養老保險。目前各地的養老金發放標準多在二、三百元,有的地區不到一百元,這種養老金水平在當前農村消費水平較低的情況下剛剛能維持溫飽。另外,農民失地后最終將隨著城市化的推進轉化為城市市民,城市消費水平和物價水平都遠遠高于農村,靠這點微薄的養老金要想在城市實現“養老無憂”幾乎是不可能的。當前的保障水平過低,不能真正保障失地農民安享晚年成為制約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工作廣泛開展的原因之一。四是保險層次單一,滿足不了失地農民不同層次的保險需求。比較富裕的失地農民希望將來的保障水平能高一些,即使個人負擔的絕對金額高一些也無所謂,只要能真正實現養老無憂;經濟狀況較差的失地農民則由于受個人繳費能力的制約,只求將來能保溫飽。但目前各地養老保險大都缺乏層次性,致使部分失地農民因保險層次過低不愿投保,部分失地農民又因繳費負擔過高無力投保。

2.實施過程中的不足降低了失地農民參保積極性。一是宣傳不到位,影響養老保障工作的開展。調查顯示,有高達43.3%的失地農民不了解當地的養老保險政策,54.2%的人表示了解一些,僅有2.4%表示非常了解。可以想見,即使當地的失地農民養老保險政策確實能夠保障失地農民利益,43.3%的不了解這一政策的人恐怕也不會從腰包里掏錢出來買保險,政策的實效性也就可想而知了。在對失地農民養老保險政策有所了解的人群中,通過“政府宣傳”了解的僅占43.8%,近六成的人則是通過其他渠道了解的,這又不可避免的存在著了解不全面的可能性。二是養老金不能足額、準時發放,影響失地農民參保積極性。不可否認,56.5%沒有參加失地農民養老保險的人中,有一部分對此是持觀望態度的:如果這一政策實施情況良好就參加,否則繼續觀望或轉而求其他。調查表明,參加了養老保險的失地農民有32.7%的人不能足額領到養老金,40.5%的人不能準時領取到自己的養老金。這表明拖欠失地農民養老金已成為比較嚴重的問題,這種狀況不僅會影響到老年失地農民的生活狀況,而且會挫傷尚未參加養老保險的失地農民的投保積極性。三是實施過程知情權、監督權、參與權缺失,使失地農民對養老保險缺乏信任。因為對養老保險制度不放心而拒絕參加的占受訪人數的25.7%,我們分析造成這種狀況的原因主要有兩方面:一方面是由于失地農民養老觀念滯后、政府又未能很好的宣傳從而導致失地農民對這一制度不了解;另一方面是由于在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運作中,失地農民被剝奪了知情權、監督權和參與權,導致失地農民對這一制度不放心。知情權、監督權、參與權的缺失使失地農民對養老保險的“保險度”產生懷疑,影響養老保險工作的開展。

二、失地農民養老保險模式構想

1.“分年齡、廣覆蓋,低水平,多層次”的保險模式。“分年齡”就是對不同年齡段的失地農民應區別對待,總的原則是“高齡優先”,即年齡段越高的群體享受越多的養老照顧。具體做法建議以分四段為宜。一是征地時已達退休年齡的:一般而言,達到退休年齡的人(一般以男60周歲、女55周歲為退休年齡),通過勞動滿足自我生存的能力大大下降,這一年齡段的農民失地后靠打工和經營的能力更是處于劣勢,自我養老能力更弱。因此,失地農民養老保險政策應向這部分老年人傾斜,在養老保險費用分擔等方面給予適當照顧,盡可能的使他們能夠享受養老保險。對已達退休年齡的失地農民由地方政府和集體經濟組織為其一次性交納15年養老保險統籌費,個人帳戶部分以不超過安置補助費為限繳納,從次月起開始按月發放養老保險金。二是處于“4045”(男45周歲、女40周歲)——退休年齡段的:這部分失地農民由于學習新的勞動技能的能力下降,非農就業困難,收入水平相對較低,可由政府和集體經濟組織為其一次性繳納15年的養老保險統籌費,但個人帳戶不享受退休年齡段的待遇。三是18歲-“4045”段的:這部分失地農民正處于接受新事物、新知識的黃金年齡段,對這一部分失地農民應辦理“農轉非”,加強勞動技能培訓,開拓新的就業途徑,引導他們加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體系。四是18周歲以下的:對在征地時未滿18周歲的被征地人員或在校學生,給予辦理“農轉非”,當其進入勞動年齡或學習畢業后,進入勞動力市場,作為城鎮新生勞動力同等對待。“廣覆蓋,低水平”就是要使失地農民養老保險惠及盡可能多的失地農民,但由于失地農民自身的投保能力和國家財政補貼能力有限,只能給他們提供較低水平的養老保障。調查顯示,大多數失地農民對這種模式是接收的:64.5%的失地農民愿意參加個人繳費較低、未來領取的養老金也較低(僅能維持基本生活)的養老保險制度。這種模式的優點在于既考慮了當前國家財政負擔能力,又考慮了失地農民繳納養老保險費的能力,有利于使更多的失地農民享受養老保險。但在實際操作中,必須把握好“低”的限度:能夠保障基本生活。“多層次”就是要針對失地農民的不同情況,制定不同的繳費標準和享受標準。確定不同的個人繳費標準,交費越高,將來領取的養老金就越多。既使繳費能力不高的失地農民能夠參加養老保險,又使繳費能力較高的失地農民能夠享受較高養老待遇。

2.“三位一體”的籌資模式。即有政府、集體、個人共同出資,籌措失地農民養老保險資金。政府出資部分可考慮從以下幾方面籌集:一是政府應在年度財政收支計劃中確定一個固定比例用于支付失地農民的養老保險,這部分資金用于保底;二是國家發行國債的部分收益、部分國有資產和國有企業收益,包括上市公司國有股減持的部分所得、國有企業轉制中的資產拍賣、變現所得和股權收益。三是政府土地出讓金所得。集體出資部分主要來源于以下兩方面:一是征地過程中村集體經濟組織獲得的部分土地補償費。二是鄉村集體資產的收益,包括集體資產改制中收回的價值形態的資產及股權收益、租賃收益等。個人出資部分主要來源于土地補償款、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助費等征地補償所得和農民的日常經濟積累。這種籌資模式符合當前實際,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因而成為許多地方失地農民養老保險普遍采用的模式。

3.“政府管理,統賬結合”的資金管理模式。失地農民養老保險應實行“統賬結合”的資金管理模式,政府投資部分計入統籌賬戶,用于最低養老保障和社會再分配,個人繳納部分計入個人賬戶,集體繳納部分按比例分別計入個人賬戶和統籌賬戶。2006年1月1日后,城鎮養老保險單位繳納的3%部分不再劃入個人賬戶,但這不適宜于失地農民。失地農民投保積極性不高,為此必須采取適當措施加以引導、鼓勵,把集體繳納的養老金的一定比例劃入個人賬戶,歸失地農民個人所有,有利于調動失地農民投保積極性。在管理上,政府要積極參與,養老保險資金首先必須由政府專職部門統一管理,建立財政專戶,單獨建賬,確保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截留或挪用;其次,要盡快改變我國目前養老保險費統籌層次偏低的現狀,提高統籌層次,在更大范圍內實現資金余缺調劑;再次,政府應建立相應的失地農民養老保障風險基金,用于應對緊急情況或根據物價漲幅適時調整保障水平,確保失地農民領取的養老金不“貶值”。

4.“多元經營,社會監管”的資金運營模式。“多元經營”就是要設法把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死錢變活錢”,通過投資經營實現增值。鑒于我國金融市場的現狀,我們未必要將全部養老基金交由私營機構經營管理,可以交由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經營管理。在引進投資機構時,政府相關部門要對這些公司的資質、經營狀況、信譽水平等各方面進行認真的考察,同時應引進多家投資公司,并引入競爭機制,通過多元經營,分散經營風險。要保證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的順利保值增值,就必須實現投資方式多樣化,應適當涉足實物投資、銀行存款、國債及其他各種債券、股票、投資基金、抵押貸款、外匯、期貨和國際投資等,但是這些投資領域的風險和收益具有很強的正相關關系,必須加強投資的監管。“社會監管”就是要通過強化監管,最大可能的降低運營風險,實現養老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監管主體應包括兩方面,一是政府要設置專門的養老保險基金監管機構,加強對經營機構的監督,重點應集中于金融、財務和業務方面,督促經營機構建立完善的管理規章。為防止舞弊行為,要建立市場準入制度,規定基金經營管理機構的最低法定準備金和相應責任,建立財務公開、信用和績效評級制度以及嚴格的經濟處罰制度。二是應設立由投保人代表、村組集體代表和代表村組與個人利益的管理專家組成的監管理事會,理事會既監管經營機構的運作,又對政府監管機構進行監督。這既有利于保證失地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又有利于防止政府監管機構的失職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