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經濟對發展中國家主權的影響探討論文

時間:2022-09-28 04: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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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經濟對發展中國家主權的影響探討論文

摘要:在經濟全球化的進程中,國際經濟組織在層次結構、職能范圍上對發展中國家主權影響日益加深。這種影響有積極和消極兩個方面,發展中國家應認真分析,積極應對。

關鍵詞:經濟全球化;國際經濟組織;主權;

發展中國家國際經濟組織是伴隨著經濟全球化進程,在國際組織大發展的形勢下壯大起來的。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后,隨著經濟全球化浪潮的加速,國際社會政治經濟關系日益密切,世界進入相互依賴時代,推動了國際組織突飛猛進的發展。其中國際經濟組織發展更為迅速,關貿總協定、世界銀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都產生于二戰結束后。冷戰后的1995年成立的、有“經濟聯合國”之稱的世界貿易組織,其勢力不斷發展壯大,更標志著國際經濟組織的發展進入到新的階段。當前,國際經濟組織對國際社會經濟事務的影響也日益擴大,對發展中國家主權的影響惹人注目。為此,本文擬對國際經濟組織對發展中國家主權影響的層次結構、職能范圍和影響的二重性進行探討

一、國際經濟組織對發展中國家主權影響的層次結構經濟全球化時代的國際經濟組織及其規則非常顯著地侵入發展中國家的主權領地內,它對發展中國家的主權從三個層面上形成影響。

1.最高層次的全球性經濟組織(協定)的影響

世界范圍內的國際經濟協調是由全球性的國際經濟組織負責的,例如,世界貿易組織、世界銀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等。尤其是世界貿易組織,其職能已不僅僅是協調國際貿易,而且幾乎包括所有的世界經濟活動。參加世貿組織的發展中國家在國內外經濟政策的制定和實施過程中,都必須嚴格遵守世界貿易組織的有關規則,把許多經濟主權讓渡給世貿組織。這從最高國際層面上影響到發展中國家主權的行使。

2.中間層次的區域性經濟組織和協定的影響

作為經濟全球化組成部分的區域集團化,是當今世界經濟發展的一個重要特征。根據世界貿易組織統計,截至2001年底,世貿組織得到通知的區域經濟組織有200多個,其中150多個組織的協議仍在生效。

幾乎所有的WTO成員都參加了一個區域經濟一體化協議,有些WTO的成員甚至成為10多個區域一體化協議的成員。目前,絕大多數發展中國家參加了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這些組織對發展中國家的經濟主權也在區域范圍內進行限制和約束,而且這種約束和限制比經濟性世貿組織更強。

3.最低層次的雙邊組織和協定

對于那些涉及兩個國家的國際經濟問題的解決,單獨依靠其中一國的調節是不能發揮作用的,需要通過雙方的組織(協定)來協調,參加這些雙邊協定的發展中國家,在雙邊協定和組織生效后,就必須遵守有關協議,從而使本國主權受到一定的約束和限制。

例如,中國加入WTO之前的中美最惠國待遇協定;2003年6月中俄兩國簽署石油管道的能源利用協定,這些都是裁定協定兩國之間分歧、矛盾的準則,使兩國主權受到一定的約束和限制。隨著經濟全球化的進一步發展,發展中國家參與全球性、區域性及雙邊性組織(協定)的狀況日益增多。這種狀況從高中低三個層次對發展中國家主權的影響越來越大。

二、國際經濟組織對發展中國家主權影響的職能范圍

在經濟全球化進程中,國際經濟組織對參與其中的發展中國家的主權從多方面進行限制,也就是發展中國家主權的內外經濟職能從多方面有限度地(根據協定)轉移到國際性、區域性或雙邊國際經濟組織中。

1.經濟法規、經濟原則、經濟制度的創建職能

過去經濟法規、經濟原則、經濟制度的設立都是一國主權范圍內的事,發展中國家把其看作是主權不受侵犯的重要體現。但是,在經濟全球化條件下,發展中國家這種主權職能部分轉移到國際經濟組織中,國內經濟政策法規、國內的經濟體制要同國際接軌,發展中國家要執行國際經濟組織制定的經濟法規、經濟政策,甚至經濟體制的市場化程度都要得到國際社會的承認。例如:加入WTO的發展中國家必須接受WTO規則體系,其中包括有《關貿總協定》在內的20多個具體領域的協定、議定書、決定、諒解等。WTO調整的領域從傳統的貨物貿易發展到服務貿易,從關稅減讓發展到非關稅壁壘的限制和拆除。發展中國家國內制定的法規政策若與此有抵制的必須限期拆除。

2.監管職能

一般來講,發展中國家有關制度的實施都是由本國政府執行的,是本國政府主權范圍的事情,包括進出口關稅的減讓、國內貿易政策的透明化等。但是,在經濟全球化條件下,發展中國家的這些監管職能轉移到國際有關經濟組織中去,由這些組織根據有關法則進行監督。例如:在經濟方面,GATT、WTO都有自己一套有效的監督懲罰機制。這種機制實質上侵蝕了一部分國家的經濟主權,由于其規則由西方發達國家制定,發展中國家受到的主權侵害更為嚴重。

3.解決爭端職能

在國際社會中,發展中國家解決國家間的經濟利益矛盾是在國家政府間協商的。但是,隨著經濟全球化的進一步發展,國際間的經濟交往擴大,不同國際主體之間的經濟爭端增多,日益復雜化,因此,國家主權范圍內調節的局限性突現,國際經濟組織開始介入發展中國家的有關國際爭端,代行某些國家主權職能。世界貿易組織在關于解決爭端的規則與程序中,全面規定了其解決爭端的政治方法(包括協調、斡旋和調解)、法律方法(包括專家組審議和上訴)、裁決的執行與監督、救濟辦法等,還專設了爭端解決機構(DSB)。世界貿易組織在爭端機制解決上有突出的三點要求:其一,DSB的裁決具有約束力;其二,有一常設上訴機構,受理關于法律問題的上訴;其三,世界貿易組織成員應當對違犯規則事件在多邊爭端機制下尋求救濟,在裁決不能得到實施時可采取補償和交叉報復的制度。世界貿易組織的爭端解決機制適用于該體制所管理的一切協議和決定,沒有例外[1](P150)。

世界貿易組織解決爭端具有安全、可預見、執法權威性等特征,從某種意義上代替了國家主權的經濟職能,這將對發展中國家成員國的國家主權產生影響。世界貿易組織在成立后的前6年,受理了200多件貿易糾紛,其中大部分發生在發展中國家和西方發達國家之間,既有保護發展中國家權益的好的結果,也有損害發展中國家經濟主權的不良后果。這些解決爭端的機制在區域性經濟組織中也存在。例如,在發展中國家參加的北美自由貿易區組織中,就存在一個受理國家之間爭端的制度,而且還平行地設有一個解決投資者和成員國之間爭端的制度。在亞洲,作為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的東南亞國家聯盟,在1996年6月也成立了一個解決東盟各國內部貿易糾紛的仲裁機構。所有這些解決爭端機構的設立都在不同程度上影響發展中國家主權職能的發揮。

三、國際經濟組織對發展中國家主權影響的二重性目前,對于經濟全球化中國際經濟組織對發展中國家主權影響的認識,有一種較普遍的觀點,就是意識到了挑戰、侵蝕和沖擊等負面作用的嚴峻性。這從一個方面反映出經濟全球化進程中,發展中國家主權處于不利地位的事實。但是,我們認為這還不夠,國際經濟組織對發展中國家主權的影響還有另一面,即積極的一面,由于和國際經濟體制接軌,加入國際經濟組織也有利于發展中國家主權增強。我們把這兩個方面的作用稱作二重性。具體來講:

1.國際經濟組織對發展中國家主權的積極作用這種積極作用是促使發展中國家積極參與經濟全球化,積極加入國際經濟組織的動機之一,主要表現在:其一,平臺作用。一個是國際經濟組織為發展中國家在經濟主權受到傷害時,提供了解決爭端的場所。例如,加入世貿組織前,中美之間的貿易糾紛通過兩國政府談判解決。由于中國是處于弱勢的經濟實體,結果中國做出的讓步很大,有的甚至傷及國家的經濟政治權益。美國常常以中美經貿關系同中國人權掛鉤來威脅中國。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后,雖然中國同美國等西方發達國家的貿易糾紛、反傾銷爭端增多,但是在世貿組織的框架內,中國勝訴的次數也不斷增多。公務員之家

另一個是,在發展中國家組成的區域性經濟組織內,發展中國家貿易爭端機制的設立,提高了區域內發展中國家減少貿易摩擦,集體行使國家主權的能力,某些國家主權的平等讓渡,獲得了更大的國家權益,對發展中國家主權的行使也是有積極作用的。其二,提升作用。由于歷史和現實原因,發展中國家的國家建設存在著許多問題,其國家的政治經濟等內外職能存在著許多不適應經濟全球化發展的方面,例如,市場經濟管理措施的缺陷,政府過多干預經濟活動等,影響了國家主權的行使。發展中國家加入國際經濟組織后,就必須同國際上先進的市場管理規則接軌,廢除不符合國際慣例的法規、政策和制度,這固然會限制主權的作用,但同時也會使發展中國家拋棄原來舊的或存在缺陷的政策、法規和體制,接受國際上流行的政策、法規和體制,從而強化國家上層建筑同經濟基礎、生產力的適應性,有利于提升國家主權的行使能力。其三,保護作用。盡管西方發達國家在國際經濟組織中利用主導地位對發展中國家基本主權進行限制和侵蝕,但是由于發展中國家自身維護主權的斗爭及其在國際經濟組織中力量的增強,在國際經濟組織中也有一些保護發展中國家利益的條例。例如,世界貿易組織就有關于發展中國家市場準入和保護弱勢產業的條款,發展中國家可以以此保護自己的民族產業。中國在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談判中,就以發展中國家的身份,對自己的弱勢產業進行保護,例如,對汽車工業、農業等就采取了保護性的措施。在實踐中,一些國際經濟組織也對發展中國家的經濟發展進行了支持,如世界銀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向發展中國家提供了大量的官方發展基金。尤其是作為世界銀行“軟貸款窗口”的國際開發協會,主要以最貧窮的發展中國家為貸款對象,向這些國家提供長期低息的貸款,以促進它們的經濟發展。該協會在全球反貧困斗爭中發揮著關鍵作用。GATT、WTO屬下的各項多邊協定,也規定了不少對發展中國家成員的特別措施。所有這些都對發展中國家主權產生了積極的影響。

2.國際經濟組織對發展中國家主權有侵蝕作用西方發達國家是經濟全球化的主導力量,也在國際經濟組織中占據優勢地位,它們往往用這種優勢侵蝕發展中國家的主權。主要方法有:其一,規則侵蝕。西方發達資本主義國家是國際經濟組織的創始國,也是規則的制定者,他們利用其地位制定的規則,有利于西方發達國家而不利于發展中國家,使發展中國家一開始就在國際經濟組織中處于不平等地位,發展中國家的主權在先天就受到限制。其二,實力侵蝕。在國際經濟組織的實踐中,發言權的多少往往以經濟實力做后盾。例如,在世界銀行、貨幣基金組織中,就是以資金多少決定其投票決策權。因此,在國際經濟生活中,國際經濟組織往往成為西方發達國家為自己利益侵蝕發展中國家主權的工具。有人指責IMF或其他國際金融組織制訂的不合理的資金實施方案,導致了20世紀90年代墨西哥和亞洲的金融危機,在這些危機中它們是真正的“幕后元兇”。其三,附加侵蝕。在經濟全球化中,發展中國家由于資金短缺,為了經濟發展需要,就向世界銀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請求幫助。但是,這些國際經濟組織在援助中提出了許多附加條件。這些附加條件不僅僅侵蝕了發展中國家的經濟主權,甚至傷害了其政治主權。例如,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任務只是監督國際貨幣體系,如今卻通過多方面的活動使世界經濟納入自己的軌道運轉[2](P58)。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認為,在經濟全球化進程中,非國家主體的國際經濟組織對發展中國家的影響是多層次、全方位和雙重的。作為發展中國家對此必須有科學的認識。首先,發展中國家應認識到只有參與經濟全球化,參加國際經濟組織,遵守國際規則,讓渡部分主權,才能獲得國際規則的保護,國家主權也才能因經濟實力增大而獲得有效的保護。反之,如果發展中國家固守傳統主權觀,不參加國際組織,不讓渡主權,不理會國際規則,就不可能真正參與經濟全球化,也就無法分享國際間的各種成果,這樣國家利益就會受到更大損害,到頭來國家主權也不能得到真正的維護。其次,發展中國家在經濟全球化中,參與國際經濟組織,必須認識到西方發達國家主權的優勢,認識到西方發達國家的主導地位,認識到自身主權的脆弱性。發展中國家要根據國情,逐步、分階段地讓渡主權,不能以犧牲國家的根本利益為代價;要同不合理的國際經濟舊秩序進行斗爭,推動國際經濟組織的規則向有利于發展中國家的方向轉化。

參考文獻:

[1]張曙霄,吳丹.世界經濟概論[M].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05.

[2]雷新超.經濟全球化與國家主權問題研究[M].北京:當代中國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