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銀行內部審計研究論文

時間:2022-10-26 08: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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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銀行內部審計研究論文

[摘要]實行財務集中核算是商業銀行財務管理的發展趨勢。農業銀行財務集中核算制度的建立為內審工作提供了有利的審計環境,同時也使內審工作面臨新的情況。為此,要適應新形勢,創新內審機制,調整內審監督的內容,突出內審重點,完善內審方法,提升內審水平。

[關鍵詞]商業銀行;財務集中;內部審計

商業銀行提升財務核算和管理層次,是合理配置有限的財務資源、提高財務管理水平、規范財務行為、防范和化解財務核算風險的一大舉措,也是財務管理體制的一項重大改革。農業銀行財務集中核算制度的建立,為審計工作提供了有利的審計環境,同時也對審計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如何適應新的管理體制,進一步強化內審部門的監督職能,本文就此進行一些探討。

一、財務集中核算體制的建立

按照農行財務管理信息系統要求和財務集中改革的總體思路,財務集中需全部上收轄屬機構的財務核算權,將內部相關本幣財務收支項目的列賬權全部上收至管理行財務核算中心,實行集中核算和支付管理,其轄屬機構不再負責上述財務收支項目的核算職能。第一,推行財務集中核算管理,提升了核算層次。上收了支行的費用、固定資產、非結算應收款項掛賬和營業外收支等財務列賬權,上收了總務出納和職工教育經費列賬權,實行財務資金歸口管理。被上收財務權的支行實行報賬制形式,向集中行申請報賬列支。第二,整合財務管理勞動組合,明確崗位和責任。第三,完善內部資產管理制度。財務管理信息系統擴充了對資產管理的范圍,增加了對固定資產的購置申請網上審批、自動計提折舊、資產減值準備等功能,同時,還加強了對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其他資產、基建項目管理和租賃類資產的管理。第四,統一同一核算中心的薪資管理制度。第五,完善財務審批制度,重建財務審批流程。第六,完善財務資金管理制度。財務管理信息系統提供了加強對費用存款戶管理功能,對財務資金實行“一戶”歸口管理。

財務集中核算后,仍執行現行財務管理審批流程、授權權限等,實行分級審批、分級管理。實行財務集中后,集中行對上收行的各項財務支出事項仍采用預算額度控制下的分項管理、監控使用原則。其主要特點是:

(一)內容完備、指標控制。財務集中核算的內容包括:備抵和固定資產類項目、部分損益類支出項目、營業外收入類項目、所有者權益類項目、應付及往來類項目、其它資產類項目。集中行要將上級行規定集中核算的內容和項目都納入財務集中管理的范圍,通過采用集中記賬模式,將資本性支出和費用性支出控制在上級行下達計劃額度內,并設定各上收行的預算額度。各上收行對本行固定資產、費用總額計劃控制負責,上收行報銷費用、計提折舊、攤銷長期待攤費用時,將自動扣減計劃額度,各上收行在計劃額度內統籌、合理安排費用支出。

(二)分級審批、分級管理。對上收核算的各項資產,上收行負責對資產實物進行維護和保管,對資產實物的完整性和真實性負責,定期對固定資產進行全面的清理核實。對固定資產的盤盈、盤虧、報廢等處置,由上收行提出申請,集中行核實確認后按有關規定處理。對待處理各種損失款、各項墊付款項、各項應收款項,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由上收行管理和處理,控制不合理資金占用。

(三)歸口管理、統一核算。集中行負責對各行的財務事項集中進行核算。報賬人員要確保網上提交的申請單與相關紙質單據的內容、金額、附件等一致。各上收行對上劃賬務建立明細臺賬進行管理,并按月與集中行下發的賬戶余額進行核對,財務負責人簽字并加蓋行章后,向集中行報送對賬結果。

二、財務集中核算后內部審計面臨的新情況

財務集中核算后,核算中心集中了各基層單位、部門的財務資料和信息,內部審計部門通過財務核算中心花費較少的審計成本就可以對各單位實施內部審計工作,有利于確定審計重點,有利于對被審單位財務管理狀況進行宏觀分析和全面評價;實施財務集中核算后,增強了資金使用透明度,有利于各單位依法理財,堵塞漏洞,使單位資金的使用管理由以前的事后監督轉為事前的全方位和全過程的監督,從而有效地阻止違法行為的發生,杜絕不合理開支,提高財務信息質量;由于財務核算得到加強,財務監督職能得到強化,財務信息質量得到提高,從而有利于提高內部審計工作效率,降低內部審計風險。另一方面,財務集中核算后,隨著財務監督力度的加強,一些單位違法違規的手段日益隱蔽,應對審計的手段也越來越多,內部審計工作面臨著新的情況。

(一)審計客體發生了變化,增大了責任認定的難度。在會計集中核算制下,財務核算職能從基層行分離出來,資金載體發生了變化,內部審計部門與被審計單位之間增加了財務核算中心這一環節,因而審計對象由原來單一的被審計單位變為被審計單位與會計核算中心兩個客體。審計部門在進行審計時,既要對上收行的收支及其有關經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進行審計,又要對集中行財務部門財務核算工作的真實性、完整性進行審計,以全面評價被審計單位的財務收支及其業務經營指標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被審計單位的財務核算工作雖然轉移到了上收行財務核算中心,但依然享有財務收支執行權、財產物資管理權、收入的籌集權、支出的審批權,仍然是財務收支及有關經濟管理活動的主體,也必然是被審計的主要客體。而核算中心成為審計的又一客體,是因為被審計單位的財務核算、財務監督等職能都由財務核算中心完成,并行使會計資料檔案保管權及資金管理權。因此在內審部門進行審計時,核算中心與被審計單位之間可能就一些財務核算責任問題相互推諉,內審部門要在兩個客體間來回查閱和問詢辨認,一定程度上增大了責任認定難度。

(二)審計查處費用違規問題的難度加大。財務集中核算后,費用總額的確定仍采取指標控制,集中行對上收行在費用指標之內的開支缺乏有效的制約機制,可能使上收行主觀上形成這樣一種觀念:只要集中行批了費用指標就能用,至于怎么用,只要不突破指標就不是違規,于是計劃指標、批復就成了保護傘、通行證。另一方面,財務核算中心對各單位的經濟事項缺乏有效的監督手段,增加了審計難度。財務核算中心人員不參與各單位財務收支活動,對各單位具體工作和開支項目不十分清楚,在會計核算上往往只是注重審核其票據要素是否齊全、報銷手續是否完整等形式要件,不能對其反映的經濟事項的真實性以及相關的合法性等實質要件進行有效的監督,由此產生的違紀問題,給審計部門的查處增加了難度。

(三)審計準則規范滯后。財務核算工作從被審計單位分離出來后,由誰對會計資料的真實完整性作出承諾,由誰簽證、如何簽證,對此現行的會計準則、審計準則未能涵蓋此類情況。在財務集中核算過程中,被審計單位原來的會計責任發生了一定改變,被審計單位原承擔的全部會計責任中有部分轉移到了核算中心,會計核算中心主要是對會計核算工作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對代管資金的安全性、完整性負責,同時對會計資料的安全性、完整性負責,但會計責任主體還是被審計單位負責人。因此,內部審計工作要根據會計責任的變化情況對這些問題作進一步研究探索,同時更需要有關部門及時出臺這方面的準則進行規范。

(四)對資產監督難以到位。實行財務集中核算后,上收行仍負責固定資產、低值易耗品的管理,集中行財務部門只作為集中核算的組織機構,進行日常的核算工作,而對上收行資產的實物管理并不介入。這樣,有可能造成有些上收行對固定資產使用、保管不善,導致固定資產毀損和丟失;有些上收行處置固定資產,集中行也無法及時了解情況,不能及時辦理相關的核算手續;有的上收行甚至年終結算也未進行財產清查,出現賬實不符也不知道。由于固定資產的管理缺乏應有的相關控制程序,審計監督也難以到位。(五)現場審計難度加大。在過去“分級管理、分級核算”模式下,內審部門通過多年的經驗積累,對財務現場審計已形成了一套科學、有效的審計方法。財務集中核算后,會計檔案都由集中行集中管理,即使組織對上收行進行現場審計,由于能夠調閱審計的會計資料寥寥無幾,一方面使得審計人員難以把握審計的重點,另一方面,即使是發現疑點要進行查實,需要在上收行與集中行之間往返,既繁瑣,時間跨度又長,審計的時效性不強。

(六)審計制度風險加大。實行財務集中核算還處于探索實踐階段,還沒有形成統一的、有權威性的會計核算和內部審計的管理辦法和操作規程,各行只是在借鑒其他商業銀行或政府部門集中核算的基礎上,結合本行實際制訂相關制度,其科學性、嚴謹性難以得到保證。

三、財務集中核算后完善內部審計的基本對策

實行財務集中核算后,農行內部審計部門應關注財務核算新的情況變化,打破常規,拓寬審計思路,調整審計監督的內容、重點、方法,更好地發揮內部審計部門的監督作用。

(一)規范審計操作程序。審計部門在編制審計方案時,應把集中行財務部門有關財務核算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會計資料的安全性納入審計方案。在下達審計通知書時,上收行還是審計通知書的主送單位,同時抄送集中行財務部門,并要求兩者對各自的責任作出書面承諾。在審計過程中,既要對被審計上收行業務經營指標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進行評價,也要對集中行財務部門有關財務核算的真實性、合法性、會計資料的安全性進行評價。

(二)適時調整審計重點。實行財務集中核算,一定程度上加強了對上收行財務收支的監督,規范了財務核算行為。審計人員應考慮財務管理體制的變化,審計重點應側重審查內控制度的有效性、收入的完整性、支出的合規性和效益性、資產管理的安全性、集中行財務部門監督未涉及和監督不力等方面。應對被審計行收入的完整性重點審查,檢查有無“坐支”現金、私設“小金庫”的現象,有無將收入放在基層營業網點、食堂,或將資金進行體外操作、逃避財務部門監督;重點審查上收行有無用合法票據虛列支出,套取現金;對被審計行固定資產的購買、使用及報廢情況進行審計,檢查有無擅自購買、處置資產而導致國有資產流失;特別對那些尚未納入財務集中核算的專項資金、賬戶應進行重點審查。同時,注意揭露由于決策失誤、管理不善造成的嚴重損失浪費等問題。

(三)改進審計方法和手段。隨著審計重點的調整,審計方法也須相應改進。一是要通過計算機輔助審計對被審計單位的資產總量進行100%的審查,重點對資產的購置、使用、報廢等方面進行審查,以確認會計資料是否全面、真實地予以反映。二是通過賬面審查,分析其不合常規的地方,再以此為突破口,以外圍調查等方法入手進行審計。如針對其他支出有悖常理的地方,就要向被審計單位的其他人員了解情況,調查被審計單位與其他單位的經濟往來等。三是從賬戶入手、追根溯源。在審計中留意支出的賬號,并一一與被審計單位提供的賬戶核對,以此發現蛛絲馬跡。四是向有關單位了解其掌握的被審計單位及領導的經濟狀況和廉潔情況,針對存在的問題進行審計。五是充分利用審計資源,在審計準備階段調閱被審計單位以前年度的審計檔案,掌握被審計單位履行財務制度情況及單位經營狀況,在此基礎上重點掌握其各項支出性項目,與以前年度同比是否有異常,是否忽高忽低,并分析可能出現的情況。六是適時開展后續審計。為使財務集中核算制度得到嚴格執行,內審部門對審計發現的問題,要采取跟蹤審計、審計回訪等行之有效的措施,就被審計單位對問題的整改情況進行檢查督促,并在適當時間向全行公開被審計單位關于問題整改情況的清單,說明哪些問題整改了、哪些沒有整改以及沒有整改的原因及責任,把整改情況置于全行監督之下,強化審計效果。對財務核算中心的審計與以往的財務收支審計相比,在審計內容、審計對象、審計方法等方面也都應有所不同。要采取以內控測試、崗位流程檢查為主,會計資料審計為輔,核算中心審計和集中核算上收行延伸調查相結合的方法,具體實施過程中更多地運用觀察法和查詢法。

(四)把握違規違紀問題的責任劃分。對納入會計集中核算體系的單位審計時,在審計問題的定性上,與傳統的會計核算形式不同的是,有些問題涉及到了財務核算中心,對此,審計人員應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把握:一是財務支出的真實性由被審計單位負責。財務支出的真實性,主要是發生每一筆業務的真實與否,財務核算中心無法掌握,只能鑒別票據的真偽,而事項的真實與否應由被審計單位負責。二是會計核算業務的正確與否應由財務核算中心負責。因為財務核算中心的主要職責就是有關單位記賬,進行會計核算。三是財務支出的合規性、合法性以及有關票據的真假,由被審計單位和財務核算中心共同負責。因為財務核算中心也有會計監督職能,支出是否合規合法以及票據的真假,除被審計單位要進行審核把關外,財務核算中心也有監督責任,而且財務核算中心本身也有一定的審批權限職能。因此,這方面有問題,兩者都有責任。

四、財務集中核算后內部審計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財務核算中心成立后,多了一道財務監督環節,但其代替不了內部審計,不能理解為加強了財務監督,就可以削弱內部審計監督,要認識到由于資金載體的變化以及其帶來的影響,更需要進一步強化內部審計監督。對被審計單位進行內部審計時,應特別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一)把握審計重點,進行結合審計。在財務集中核算體制下,財務管理與財務核算、財務監督職能分開,分別由被審計單位和核算中心承擔相關責任。審計人員要加強對被審計單位在核算中心日常財務監督中涉及不到和沒有監督到位的財務事項的審計監督。根據重要性審計原則,對被審計單位重大經濟事項進行現場結合審計,進行相關事項的檢查和審核。

(二)注重實物清查。由于財務核算職能的移出,被審單位會出現財務管理弱化的現象,尤其對固定資產的管理是較為薄弱的環節,因此要加大對實物資產的現場清查力度。

(三)強化延伸跟蹤審計。要對被審單位尚未納入財務核算中心的資金、賬戶、財務狀況納入審計。對于在審計中發現的一些異常開支和往來款項要進行跟蹤,查明是否與有關單位串通,采取虛列支出、轉移收入等手段在外單位套現、違規列支等。

(四)關注內控制度建設情況。在具體審計過程中,還要重視被審計單位是否由于財務核算工作的轉移而放松各項內控制度的建立和執行,各項支出的結構和效益情況如何,是否完成上級制定的目標任務,是否體現了效益最大化原則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