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算化審計研究論文
時間:2022-10-26 09: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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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主要討論我國實施電算化審計的必要性,分析我國電算化審計存在的主要問題,并在此基礎上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和對策。
[關鍵詞]電算化審計問題建議對策
近年來隨著電算化系統和網絡工具在會計工作中的廣泛運用,會計的信息存貯方法、核算形式及內部控制方式隨之發生了改變,同時也給審計工作帶來了很大的影響和更高的要求。特別是會計資料和會計信息失真的現狀要求我們加強和突出對會計電算化系統的審計工作。因此,開展對會計電算化系統的審計是新形勢下擺在我們面前的重要任務。
我國電算化審計是在會計電算化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是會計電算化發展的必然。近幾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和會計電算化與企業管理信息化的快速發展,我國電算化審計也得到快速發展,但是,我國電算化審計起步晚,法律制度不夠健全,人才緊缺,技術落后,是當前我國電算化審計的主要特征。本文主要討論我國實施電算化審計的必要性,分析我國電算化審計存在的主要問題,并在此基礎上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和對策。
一、我國實施電算化審計的必要性
1.電算化審計是經濟信息化和電子商務發展的必然
我國加入WTO后,電子商務技術在經濟領域已經得到廣泛應用。電子商務技術的應用要求電子商務的監管和審計技術做出相應的調整,采用計算機技術和網絡技術作為審計的主要技術手段。審計工作將計算機技術和網絡技術嵌入到電子商務活動中后,才能有效監管網絡交易的安全性、可靠性、準確性,減少和控制舞弊行為的發生。因此,綜合應用計算機技術和網絡技術的電算化審計是我國審計發展的必由之路,是經濟信息化和電子商務發展的必然。
2.審計環境的變革是電算化審計產生發展的推動力
會計電算化的實施,改變了會計的信息存貯方法、核算形式及內部控制方式,對審計監督會計數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和一致性提出了新的要求。
(1)會計信息的存儲由紙質介質改為磁性介質,會計記錄的修改痕跡在磁性介質上不再保存,審計線索不再存在。由此直接導致審計技術的改變,審計人員應該利用計算機技術審核保存在磁性介質上的會計數據的準確性、邏輯平衡性;審計人員應該利用網絡技術審計網絡數據傳輸的安全性、可靠性。
(2)會計核算形式和處理方式表現為集中性和自動化,大大地提高了會計工作效率。另一方面,實施會計電算化后,會計核算由計算機自動按照設定的程序完成,數據處理的準確性完全依賴于程序設計的準確性和可靠性,一旦程序設計錯誤,必然導致會計數據處理錯誤。因此,審計工作不僅要審計會計數據處理的準確性和安全可靠性,還得審查會計核算形式和處理程序是否符合國家《會計核算軟件基本功能規范》的要求。
(3)內部會計控制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在電算化會計信息系統中,企業核算的環境發生了很大的改變,會計部門的組成人員從原來的財務、會計專業人員組成,發展到有財務、會計專業人員、管理人員及計算機數據處理系統的管理人員及計算機專業人員組成。隨著信息處理技術的發展,會計工作的范圍逐漸擴展到管理工作中,如與企業供應鏈管理系統、客戶關系管理系統及生產制造系統的結合,所有這些都對電算化會計信息系統內部控制的內容與環境產生了很大的影響。
電算化會計系統的控制由手工會計對人的控制重點轉變為對人、機的控制。控制的內容從原來的對環境的控制、對人員的管理、對文檔的管理擴大到控制系統的收集、輸入、處理、輸出的全過程控制,不僅要控制系統的安全性、可靠性、數據的合理合法性,還需要控制系統符合軟件設計的規律和系統處理的過程和結果符合會計法規、原則等。電算化會計系統內部控制的改變必然要求審計工作修正其符合性測試的程序、內容和評價標準。
總之,電算化會計信息系統的應用,要求審計工作必須改變其工作方式方法、改變審計工作準則和審計標準,修正審計工作內容,應用計算機技術和網絡技術對電子商務和會計信息進行審計監督。因此,電算化會計的廣泛應用是電算化審計產生發展的推動力二、我國電算化審計現狀及其面臨的主要問題
1.與電算化審計相關的法律法規缺失或建設滯后
計算機技術和互聯網技術的發展與應用時間較短,但是發展速度飛快。計算機審計工作同樣要依法進行,對業務活動是否合法合規的判斷不單只是職業判斷,而且還必須以有關的法律法規為依據。但是,目前的法規基本上是適應審計傳統書面記錄形式的,許多由于計算機技術的發展而導致的新的審計問題尚無法律法規來加以規范。
世界各國電子商務法律的制定相對落后于電子商務的發展。電子商務發展處于領先地位的美國在2000年6月16日才由美國國會通過《電子簽名法》。聯邦德國則在2001年5月16日公布了《德國電子簽名框架條件法》。這些法律的頒布,為該國的審計機構取得合法的審計證據提供法律依據。
在我國,與信息技術相關的法律法規也在不斷制定中,但是,與國際上其他國家相比,法制建設相對滯后。2004年8月28日我國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并于2005年4月1日開始實施,為電子商務交易的確認提供了法律保證。另外,與會計信息化和審計信息化相關的法律法規也不健全。雖然國家有關部門相繼出臺了一些制度法規,如財政部和審計署組織制定的《信息技術會計核算軟件數據接口(GB/T19581-2004)》等,但是,這些法規制度都只是在一些計算機的應用基礎方面進行了一些簡單的規定,并沒有提出一些實質性的解決方案,而且這些制度法規并沒有在實踐中得到很好地推廣,還不能滿足現在電子商務交易審計監管的要求,甚至有些業務缺乏法律的監管,使得審計監督失去了審計依據和審計標準。
2.對發展電算化審計認識不足
推進電算化審計是審計事業與時俱進、開創信息社會條件下審計信息化工作的客觀要求。隨著我國步入信息社會,信息技術不僅使審計對象、審計環境,而且也使審計工作方式、程序,發生了深刻的變化。若不抓住機遇適時推進電算化審計,掌握主動權,勢必殃及審計工作的前途命運。近年來,通過審計機關不遺余力的宣傳推動,審計人員對開展電算化審計的重要性、緊迫性已有一定認識。審計人員已初步認識到“審計信息化是一場革命”、“不掌握計算機技術將失去審計資格”,但還不夠全面、深刻,特別是不少同志還存在模糊認識:一是認為電算化審計僅僅是個手段,作用有限,不必急于推進;二是認為電算化審計專業性太強,高不可攀,只要由電算化審計處室和專業人員完成即可,與自己關系不大。因此,推進電算化審計必須以轉變觀念為先導,既要破除神秘感、克服“恐高癥”,又要摒棄“無用論”、“無為說”,全面準確地理解電算化審計的重要性、緊迫性,為推進電算化審計奠定堅實的思想基礎。
3.電算化審計人才嚴重短缺,綜合素質低
累計到目前為止,我國雖然培養了大量的審計人才,但是,審計人才依然不能滿足我國經濟發展的需要。以注冊會計師(CPA)為例,我國預計需要30萬人,但目前國內只有不到13萬人取得CPA資格,從業人數更是只有8萬多人。目前,雖然我國大多數審計人員有豐富的審計理論知識和工作經驗,但是,由于我國在人才教育培養方面,缺乏對信息化知識教育的重要性認識,導致會計人員、審計人員的計算機技術和網絡技術知識匱乏。大部分審計人員只掌握文字處理方面的計算機知識,幾乎沒有數據庫知識、信息處理技術知識,因此有不少審計人員不知道會計電算化軟件、電子商務軟件是如何處理會計、統計等管理方面數據的,更談不上利用計算機技術和網絡技術知識進行審計監督。根據審計署提出的《信息化建設總體目標和構想》(2001-3-28)中指出,全國審計系統只有2萬多人具備計算機初級水平,占審計人員的25%。因此,電算化審計人才嚴重短缺以及綜合素質低下是阻礙我國電算化審計發展的一個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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