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審計獨立性論文

時間:2022-01-19 07: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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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審計獨立性論文

一、我國內部審計獨立性的含義

獨立性是內部審計有效運轉的基礎,加強內部審計的客觀性主要是保持和加強內部審計的獨立性。

(一)傳統內部審計獨立性的含義

我國傳統的內部審計被稱為“監督導向型”的審計活動。與“監督導向型”內部審計相適應,傳統內部審計的獨立性一般表述為:“內部審計人員在開展審計活動時相對于管理層所持的獨立立場,即內部審計機構及其人員應獨立于被審活動之外、獨立行使審計職權,不受管理層和其他職能部門及個人的干涉”。這種對內部審計機構及其人員個人獨立性的強調,無疑是將內部審計機構及其人員置于本單位領導層的對立面,使其處境十分尷尬。

(二)現代內部審計獨立性的含義

我國現代內部審計被稱為“服務導向型”的審計活動。與“服務導向型”內部審計相適應,現代內部審計的獨立性,是指內部審計機構應具有充分的組織地位以使其完成審計職責;內部審計負責人向組織中的最高決策層負責并報告工作;內審人員可以自由地、不受外部干涉地決定審計范圍、實施審計工作和交流審計結果。只有當他們能自由客觀地進行審計工作時,內審人員才是獨立的,他們才有可能作出公正的、不偏不倚的判斷。這樣的判斷對于正確地實施審計工作是必不可少的。

二、我國內部審計獨立性的必要性

內部審計要獨立履行其職能,實現其目標,必須充分實現內部審計的獨立性。

(一)審計行業的要求及《審計法》的規定

保持獨立性是國際內部審計行業的一貫要求,也是我國現行《審計法》的明確精神規定。在國際內部審計師協會專業實務部發表的《內部審計實務標準》一書中“獨立性”被作為內部審計實務的具體標準來。我國現行《審計法》第五條明確規定“審計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可見,保持內部審計的獨立性是公認的內部審計執業條件,它對內部審計工作的正常開展,以及維護內部審計結論的公正性和客觀性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

(二)內部審計目標實現的要求

內部審計的目標:一是查錯糾弊;二是幫助管理者更好地履行職責;三是增加價值和提高經濟效率,實現經營目標。內部審計要實現上述目標,就必須開展審計工作。而審計工作是一項獨立、客觀的保證與咨詢活動,必然要求內部審計具有獨立性。如果內部審計缺乏必要的獨立性,其審計結果的客觀性、真實性、可信性就要打上問號,基于其結論作出的決策和建議就沒有落實或執行的必要,內部審計的目標則無法實現。

(三)內部審計作用的發揮和內部審計職能實現的要求

內部審計的主要職能是經濟監督和經濟評價,通過監督和評價活動,在為經濟單位增加價值和提高經濟效率、實現組織目標的過程中,發揮著內部制約、防護、評價、參謀等建設性作用。內部審計要實現其職能,發揮其作用,主要通過一系列的審計活動來體現。這就涉及到內部審計獨立性的問題。因此,發揮內部審計作用,實現內部審計職能,離不開內部審計的獨立性。

(四)內部審計管理體制現狀的要求

我國的內部審計是在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直接領導下行使審計職能,這種在上下級行政隸屬關系下開展的審計工作,如果不特別強調其獨立性,就會使審計工作流于形式或完全被單位管理層的意志所左右,內部審計的獨立性就被削弱了。

(五)內部審計工作質量的保證

內部審計的工作質量體現在其審計結果應該是真實的、客觀的、公正的。如果在內部審計工作過程中沒有堅持獨立性原則,而是以某些人的意志為依據得出的審計結果就不可能是客觀、公正的。只有確實按照獨立性原則開展工作,才能保證審計工作質量,才能體現審計的客觀性和公正性。

三、我國內部審計獨立性的制約因素

(一)法律法規體系因素

我國的政府審計有《審計法》可依,注冊會計師審計有《注冊會計師法》可循,而內部審計只有審計署2003年3月4日頒布的《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并沒有上升到法律的高度,沒有賦予內部審計充分的政策獨立性。其第四條規定“內部審計機構在本單位主要負責或權力機構的領導下開展工作”,該規定僅僅強調了內部審計部門與被審計的其他職能部門是相對獨立的。內部審計在遇到實際問題時無具體規章可循,使有些內部審計人員在審計工作中無法堅持客觀性和公正性,因而從根本上制約了內部審計的獨立性。

(二)機構領導機制因素

我國內部審計實行單一行政管理模式,是在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直接領導下行使審計監督權。單位領導重視,內部審計的地位就高,獨立性則強;反之,獨立性則弱。由于內部審計人員的切身利益直接受所在單位主管領導的控制,而被審計部門也是內部審計人員所在單位的組成部分,客觀上造成了內部審計為單位利益服務的依附性,使得內部審計人員的維紀執法的程度受到內部審計機構主管領導的影響,審計結果直接受單位領導的制約。

(三)機構和人員設置因素

目前,我國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設置缺乏獨立性的現象普遍存在。在內部審計機構設置上,有些內部審計機構不是單獨設置,而是由其它部門領導或與其它部門合署辦公。其設置類型主要有:1.屬于辦公室領導的下設機構;2.屬于紀委領導的下設機構;3.屬于監察部門領導的下設機構;4.與監察部門合署辦公;5.屬于財會部門領導的下設機構;6.與財會部門合署辦公;7.臨時由某一個部門領導。

在內部審計人員設置上,審計人員中大部分為兼職人員,有些內部審計人員是由會計人員、基建管理人員、物資管理人員或紀檢、監察部門人員直接兼任。

(四)職能定位因素

長期以來,由于內部審計機構將職能定位在經濟監督上,審計人員扮演著“經濟警察”的角色,成為政府審計的補充力量,從而失去了內部審計自身的特點。內部審計是在單位的權力機構領導與授權下開展工作,是直接為組織實現最終目標而服務的,所擔當的角色既是“經濟衛士”,也是“經濟謀士”。李金華審計長曾多次講“內部審計的定位應該是四個字就是‘管理+效益’。內部審計也有監督,但監督的著眼點一定要放在促進部門和單位加強管理,加強內部控制和提高經濟效益上”。

(五)科學的理論指導因素

我國對內部審計理論研究和普及還沒有引起足夠重視,尚未形成深入、完整的理論體系。在內部審計工作實務中,許多審計人員僅憑經驗開展工作,沒有進行科學性分析;只注重審計實務,輕視理論研究,因而缺乏一套完整的內部審計理論體系作為指導。

(六)隊伍職業素質因素

長期以來,內部審計人員大多數來源于財務人員或管理人員,專業專職的審計人員少,兼職的多,缺乏必要的審計專業知識和技巧,現代審計技術手段掌握不夠,對國際內部審計準則、內部審計發展狀況、經驗技術等知識了解不多。在職業道德方面,少數審計人員缺乏應有的職業道德觀念,在問題面前不敢堅持原則,害怕得罪人,而故意不認真履行審計職責,對違規違紀事項的真實情況不敢完全揭露,致使審計結論的真實性流于形式。

四、強化我國內部審計獨立性的措施建議

(一)加強內審法律、法規建設,增強權威性

法律建設是確立和鞏固內部審計地位,明確內部審計宗旨、職責和范圍的重要方面。用法律規定內部審計機構的地位、結構、層次,使內部審計的獨立性得到法律的保障;用法律的形式明確內部審計人員的法律責任和義務,使內部審計人員的獨立性得到法律的保障。只有建立完善的內部審計法律、法規,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才能依法依規地開展審計工作,內部審計的獨立性才能得以體現。

(二)合理設置機構,提高機構地位

內部審計的獨立主要表現為內部審計機構的獨立。為保證內部審計的獨立性,內部審計機構的設置不能附屬于或與單位的其他職能部門合署辦公,應該由單位的最高權力機構領導內部審計機構,這樣最高權力機構才能夠直接、及時獲得內部審計部門所提供的建議和咨詢,有利于保持內部審計獨立性、權威性和高層次地位。

(三)完善人員管理體制,保證內部審計人員的獨立性

內部審計部門負責人的任免、薪酬待遇、考核等應由單位最高權力機構審核決定。其他內部審計人員的人事調配權、工資管理權、職稱評聘權、獎懲等應由單位最高權力機構審議決定。單位其他部門不得干涉,以充分保證內部審計人員的獨立性。

內部審計人員不能參與本單位的經營管理活動,只承擔對其進行評價和建議的審計責任。應制定審計人員內部定期輪換崗位制度,以保證內部審計人員精神上的獨立性。

(四)維護內部審計的獨立性,重在有所作為

內部審計的獨立性必須依靠內部審計部門和人員自身良好的工作業績來確立,必須要有所作為,才能引起人們的關注。主要應做好以下方面:

1.應抓住關鍵環節,突出審計重點。單位內部審計對象種類復雜,數量繁多,工作非常瑣碎,內部審計要抓住單位經濟活動、經營發展中的關鍵環節,突出審計重點,使內部審計能夠在單位經濟活動中起到保駕護航、鋪路搭橋的作用。

2.建立規范的內部審計程序。作出合理的內部審計計劃,制訂具體可行的實施方案,按照國家的法規、企業的制度要求;按照企業經營管理及領導者的要求;按照計劃、程序、方案開展審計工作。

3.審計結果實效性要突出。內部審計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種效益審計,能否通過審計規避經營風險、促進經營發展,是衡量內部審計有效性的關鍵。

4.及時宣傳以樹立形象。通過各種宣傳渠道,宣傳審計部門工作成果,樹立審計部門公正、客觀的形象,贏得單位領導、各職能部門和廣大群眾的信任。

(五)加強隊伍建設,提高人員素質和職業道德

加強審計人員隊伍建設,是落實審計制度、促進審計工作持續開展、實現審計目標的關鍵。在業務素質方面,內部審計人員應具備必要的學識及業務能力,熟悉本單位的經營活動和內部控制,并不斷通過后續教育來保持和提高專業勝任能力。在職業道德方面,內部審計人員應具有較高職業道德;具有認真負責的敬業精神;具有較強的人際交往技能。在新的形勢下,對內部審計人員要進行經常性的職業道德和后續業務培訓,不斷提高內部審計人員的業務素質和道德修養,提高法律意識和責任意識,從而提高審計工作質量。

(六)加大國家審計機關對單位內部審計的指導和監督力度

加強對單位內部審計工作的指導和監督是法律賦予國家審計機關的職責,關心和支持單位內部審計的發展是國家審計機關的責任。國家審計機關要堅持科學發展觀,統籌國家審計和內部審計的協調發展,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強化對內部審計的指導和監督,保護內部審計應有的獨立性,積極支持單位內部審計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工作,為內部審計發展創造良好的環境。

內部審計對單位的依附性,從根本上決定了內部審計只能立足于單位內部管理,內部審計充分發揮功效有賴于其獨立性的程度。應重點關注如何增強內部審計的獨立性,使其真正發揮監督服務職能而不致于形同虛設,維護國家財政經濟秩序,促進廉政建設,提高單位經濟效益,為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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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內部審計獨立性必要性制約因素措施建議

【論文摘要】獨立性是內部審計的最本質特性。強化內審獨立性必須加強內部審計的法律法規建設,提高內審機構的地位,保證內審人員的獨立性,提高審計人員的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加大國家審計機關對內部審計的指導和監督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