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業單位財務審計對策研究論文

時間:2022-03-01 08: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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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業單位財務審計對策研究論文

一是違規亂收費現象仍然存在。有的單位自立項目收費和對國家已明令取消、暫停執行、降低標準的收入項目,仍按照原定項目和標準征收,或者變換名稱征收。

二是轉移違紀違規收支款項。隨著近幾年區紀委、財政、審計檢查監督力度的加大,有些單位為逃避財政監督,將部分收支轉移到其成立的各類協會、學會、工會、內部職工食堂及下屬事業單位、各種經濟實體等,使得一些違紀違規行為出現了“下沉”現象,給監管帶來了一定難度。

三是以會議費、招待費、維修費、往來款等名義虛列支出。有的單位采用虛開發票的方式以會議費、招待費、維修費等各種名義虛列支出;有的單位利用其下屬二級單位,虛掛往來款,以達到套取財政資金目的。

四是將部分收入長期掛往來賬,列收列支。有的單位將各種租賃收入、國有資產處置收入、代征代扣手續費或違規收費等收入計入“暫存款”科目長期掛賬,逃避納稅和監督檢查;有的單位將應繳預算款或應繳財政專戶款長期掛在“暫存款”科目,列收列支,以達到隱瞞應繳財政收入目的;有的單位將專項資金長期掛在“暫存款”科目,造成專項資金被擠占或挪用。

五是經費列支超預算現象較為普遍。不少行政事業單位年終進行收支結轉時出現超支的現象。部分單位對支出控制不嚴,預算細化不夠和預算約束力不強,有的單位隨意擠占專項資金、占用代管資金。

造成上述現象屢禁不止的主要原因有:一是部分領導和人員法紀意識淡薄,加上小團體利益驅動,認為集體研究,沒有揣個人腰包就沒有問題;二是“收支兩條線”的執行日趨嚴格,有的單位害怕將資金上繳財政后,財政不能及時、正常保證單位用款,影響到工作開展;三是隨著國庫集中支付的逐步推行,有的單位為規避財政、審計的檢查監督,將資金游離于體外;四是財務和相關人員缺乏必要的業務學習,自身知識更新慢,不能適應新情況、新要求。

為進一步規范我區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真正杜絕上述問題發生,最大限度發揮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審計建議:

一是理順行政事業單位與下屬單位、經濟實體的關系,優化部門職能。針對有些行政事業單位的下屬單位、經濟實體與其在財務上并未真正徹底脫鉤。因日常經營中存在對權力的依賴性,這些經濟實體也心甘情愿地與行政機關保持理不清的關系。因此,必須按照行政事業單位與所屬經濟實體在“職能、財務、人員、名稱”四個方面與行政機關徹底脫鉤的規定。部門應進一步優化其職能,整合資源,撤銷不必要的內設機構。

二是進一步加強監查力度。區紀委、財政、物價、審計等部門應加強協作配合,充分利用各自的職能特長,加強監督查處的力度,力爭將問題消滅在“萌芽”狀態,杜絕滋生腐敗的苗頭,防患于未然,以促進黨風廉政建設。

三是加強對領導干部、財務及相關人員的培訓。對行政事業單位的領導干部、財務及相關人員,尤其是對新提撥的處級干部,應加強《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和財務知識等相關法律法規的培訓學習,建議將其納入處級干部年度培訓計劃,做到警鐘長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