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
時間:2022-02-20 12: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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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市場經濟就是以市場為主要手段進行資源配置的經濟制度,法治經濟是以一系列法律為調節經濟生活中的各種關系的準繩的經濟制度,沒有市場經濟就沒有法治。市場經濟的出現和發展,為法制奠定了經濟基礎,法治是市場經濟存在和發展的法律形式,市場經濟就是法治經濟。市場經濟與法制作為事物的兩個方面,法制是市場經濟的產物;反過來法制又會作用了市場經濟。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起步于計劃經濟,它只能由國家發起。因此,一方面需要大力發展市場經濟,另一方面,應加快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法律體系。
[關鍵字]:市場經濟·法治經濟
一、沒有市場經濟就沒有法治
首先讓我們先從下面幾個概念開始:
市場:一種資源配置的手段,通過公平競爭,公開競價來實現資源分配、流轉。
法治經濟:以一系列法律為調節經濟生活中的各種關系的準繩的經濟制度。在前市場經濟的社會中雖然也有法律,但其主要功能是調整統治者和被統治者及統治者內部之間的關系的,目的是為了維護統治階級的統治,而法治是隨著市場經濟的產生而產生的。
市場經濟:簡言之市場經濟就是以市場為主要手段進行資源配置的經濟制度。現代市場經濟不再是單純的自由競爭經濟,而是一個有序化、制度化的過程,這一過程是通過一系列的具體的法律制度來實現的?,F代市場經濟中市場要成為有效的資源配置手段,必須也只有具備合理完備的法律環境。
從這些可以看出,沒有市場經濟就沒有法治,一個社會的法制化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于經濟的市場化。市場經濟越發達,法制越發展;另一方面,沒有合適的法律和制度,市場就不會產生任何體現價值最大化意義上的效率,從這個意義上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也就是說,法治是市場經濟的法律特征。
二、法治是市場經濟存在和發展的法律形式
我們來看看法治和市場經濟產生的過程:
在自然經濟條件下人們的生產和生活關系調整主要依靠法律以外的手段如血親、宗法、傳統習慣、宗教戒律和道德禁止來調節,即便有法律,也僅僅維護專制權力和社會治安秩序。
在計劃經濟條件下,社會化的程度雖然很高,但經濟和政治的一體化,經濟作為政治的附庸而存在著。因此經濟主體沒有獨立存在,經濟主體之間也不發生橫向的經濟關系,政府依靠行政權力管理經濟,配置經濟資源。法律是行政權力的延伸,也只是實現行政權力和工具。
市場經濟的出現和發展,為法制奠定了經濟基礎。經濟的發展,經濟規模的擴大,要調整的經濟關系,超出了宗法、血親及行政權力的處理范圍,客觀上需要專門的國家權威機構制訂適用的法律,新的行業產生,新的交換市場的形成,進一步推動了法制的完善。同時市場經濟的發展必然的導致了經濟和政治的分離,也從客觀上要求法律對行政權力進行限制,從根本上了改變了法律只是作為實現行政權力的工具。市場經濟需要以權利為核心的、具有極大權威和獨立運行機制的法律制度,這正是法制形成和發展的經濟動因。只有法治才能為市場經濟提供它賴以存在和發展的法律形式。
三、經濟市場化與法制相互促進
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具體表現在社會經濟活動的各個主體的權利、義務和行為規則、政府行為等方面都以法律的形式全面規范,即一切經濟活動法制化。市場經濟必須是法治經濟,這是因為:市場經濟是自主性經濟,必然要求從法律上明確市場主體資格,其權利,及維護權利的程序;市場經濟是契約(合同)經濟,市場經濟基于市場,市場經濟的具體運作是通過市場主體間的契約來進行的,契約在市場經濟中的作用必須以法律對契約原則、方式和結果的確認和保護為前提;市場經濟是競爭經濟,競爭是市場經濟的靈魂,市場就是通過競爭達到優勝劣汰,實行資源有合理配置,必要的法律是保證市場公平競爭,防止市場扭曲的前提;同時市場經濟中要保證市場主體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也是通過相關法律來為形成統一的市場,甚至為國際市場創造條件。
市場經濟與法制作為事物的兩個方面,法制是市場經濟的產物;反過來法制又會作用了市場經濟。法制對經濟的作用具體表現為引導作用、促進作用、保障作用和制約作用。法制對市場經濟的引導作用是由市場經濟運行的規律決定的。法制的根本任務就是客觀地認識這些規律,真實地反映這些規律,并通過對市場的引導使之符合這些規律的要求。法制對市場經濟的促進作用一方面不僅市場經濟按法律所確認的原則深入發展,而且為市場的進一步掃除障礙和創造條件。另一方面這些法律理順各種社會關系,從而調動人們從事市場經濟活動的積極性。市場經濟法制和其它法制一樣具有國家強制性和規范性,可以保障市場行為的穩定和有序,保障各市場主體的合法利益和權利。法制對市場制約作用是現代市場經濟的一個重要特征,克服市場的消極因素,保證市場經濟的健康運行。2002年美國安然公司以及華爾街的大公司的一系列的丑聞,就是一些市場主體,為了個體利益最大化而損害大眾和社會整體利益的事件,這反映了相關的法律的不健全,后來一系列法律和制度的調整,加強對上市公司經理人的監管的相關信息公開的制度,這就是經濟市場化與法制相互促進的例證。
四、我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與法制化建設
社會主義社會的生產目的是為了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物質和文化生活的需要。認識事物都需要一個過程。我們用了近三十年的時間認識到這一點。到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才明確提出了建立社會主義的法制,當時仍沒能從市場經濟發展的角度揭示出社會主義法制的經濟動因,直到1993年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了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我們不能忽視,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還是一個有待實現的目標,而不是一個已建成的現實。因此建立社會主義法制的經濟基礎還十分薄弱,這決定了我國現階段的法制化程度還很低。只有大力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才能為社會主義法治奠定的經濟基礎。
不同于西方國家,市場主體在自然經濟中慢慢強大起來,市場經濟自發的取代自然經濟。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起步于強大計劃經濟,長期的計劃經濟造成了市場主體的嚴重缺位,因此我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設只能由國家發起,即國家有計劃的設計和推進市場經濟的發育進程。這樣,可以盡可能縮短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換的時間;但又導致市場經濟的非正常發展:政府的改革時間表往往與市場發育的客觀要求不吻合,這一現象勢必影響到政府以改革計劃為依據的立法規劃,將導致法律發展與實際需求相脫節,產生某些虛幻的“法律需求”。這些情況表明我國市場經濟發育的方式制約著法律發展的方式,我國的法制化水平還很低,法律仍不具備制約行政權力的功能,這要求我們一方面加強立法,另一方面盡快建立獨立的司法制度。市場經濟需要全新的法律制度―法制,但我國的市場經濟發育的特點又嚴重制約著法制的發展,這是一個不容忽視的問題。要解決這個問題的關鍵還在于按照市場經濟發展的客觀規律,選擇適合我國國情的市場經濟發育模式,為社會主義法制奠定堅實的基礎,促進法制的變革。我國也正在向這個方向努力,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通過的«關于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中就已指出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目標是:“遵循憲法規定的原則,加快經濟立法,進一步完善民商法律、刑事法律、有關國家機構和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本世紀末初步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法律體系;改革、完善司法制度和行政執法機制,提高司法和行政執法水平;建立健全執法監督機制和法律服務機構,深入開展法制教育,提高全社會的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十四屆三中全會以后,我國有目的的加快了立法步伐,市場主體法律如公司法、合伙法、破產法及企業法,市場交易法如合同法、證券法、專利法、商標法等,市場秩序法如反不正當競爭法、廣告法等,市場宏觀調控法,社會保障法如勞動法、社會保障法都在這以后頒布實施了。
總之,我們要認識到市場經濟就是法治經濟,逐漸淡化行政權力在經濟生活中的影響,由市場來分配經濟資源,用法律來規范人們的經濟行為。我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仍處初級階段,我國的法制還不適應市場經濟的要求。這些客觀現實要求我們一方面大力促進市場經濟發展,另一方面加強社會主義法制建設,建立起適應我國國情的市場經濟法制?!肮珓諉T之家”版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