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與市場經濟論文
時間:2022-10-15 04: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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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民法在市場經濟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仍處基本法地位。我國正在實現由社會主義計劃經濟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轉變,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首要的是沖破舊體制下的法律觀,樹立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法律觀,其中重要的是樹立與增強民法觀念。
我國社會主義經濟體制從計劃經濟轉向市場經濟以后,仍需宏觀調控,其中,法律調控是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之一。從某種意義上講,市場經濟就是法制經濟。經濟法律規范是市場經濟重要的行為規范,當務之急是建立適應市場經濟配套完善的法律。
與此同時,我們還應充分認識到,市場經濟取代計劃經濟,包含了許多質的規定,其重要內涵是市場主體為自由、平等、開放、競爭的主體。市場經濟是主體多元化的經濟,這些主體可以是公有的,也可以是私有或混合所有的,但它們有一個共同特點,即都是獨立的經濟利益主體,都能自由地進入和退出市場。市場經濟急需經濟法,并不是以犧牲民法原本就是基本法的地位搞法制建設,由于民法的性質,特別是對市場主體之規定,決定它在市場經濟中仍處于基本法的地位。下面僅從三方面說明:
一、民法在市場經濟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仍處于基本法地位
法律體系是法律的內部結構,即指一國現行法,無論其外部表現形式多么零亂,都是分成不同部門而又相互聯系的一個統一的系統或整體,社會主義國家根據法律規范所調整的對象,把法律劃分為若干部門。如憲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訴訟法等,各個法律部門有各自的特點,又互相配合,互相照應,形成一個有機的統一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基本因素是部門和規范,其橫向結構是分為不同的部門、制度。其縱向結構是規范制度、子部門、部門、部門群,實質是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層次問題。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一方面由于社會化的大生產為基礎的商品經濟所決定,包含著市場經濟的一般性,另一方面由于受社會主義經濟制度和社會主義國家性質所制約,又呈現出固有的特殊性,其表現是市場經濟同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緊密結合,并鮮明地體現社會主義國家性質。這種特殊性反映在法律體系,特別是法律層次劃分上。保護人民的財產權、人身權始終是法律的首要任務,而財產權、人身權制度都是由民法規定的。
二、民法在市場經濟中的作用
我國在經濟生活中由于長期采取行政命令與權力至上的方法調整經濟,民法對經濟生活的作用被忽視,影響了民法作為基本法的地位。市場經濟,很多人認為只需要經濟法,民法只是管公民的生老病死之事,法律價值不高,當我們深入研究民法時,從《民法通則》的內容看,盡管其條文較之各國民法要簡單得多,但在市場經濟法不完備的情況下,民法的作用不容忽視。《民法通則》基本上概括了市場經濟主體進行經濟活動最基本的一般行為準則,并有較強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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