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立法中市場經濟問題探討論文

時間:2022-10-08 09:37:00

導語:民事立法中市場經濟問題探討論文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民事立法中市場經濟問題探討論文

前言

市場經濟基本要求之一就是市場主體自由地進行商品交換活動,實現各自商品的價值,但僅以當事人自己的行為往往難以適應高度發展的市場經濟,無法充分地享受自由地進行商品交換的權利。應運而生的制度,給當事人以分身之術,使得他們能夠更廣泛深入地參與各種民事活動。但是,作為的伴生物,無權的存在則危害了交易的安全和各方當事人的利益。在大量的無權中,相對人往往并無過錯,如一概否定無權的效力,將其后果歸諸無權人,則勢必損害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失之公平,同時也將損害制度之信用,表見更是制度趨于成熟的標志。表見的法律價值不僅在于能夠更充分發揮的作用,還在于它有利于保護善意第三人利益,有利于維護社會交易安全。表見制度的廣泛適用,表現了現代民事立法對于社會交易安全的重視,也表現了民法對權益保護從個人本位向社會本位轉化的發展趨勢。我國的《合同法》已經明確規定了表見制度。

一.表見的概念及其表現形式

(一)表見的產生及其概念

表見制度始于大陸法系的德國,但1896年《德國民法典》并沒有明確使用表見概念,僅僅是該法典第70-172條規定了被德國民法學者認為是表見的三種情形。真正明確使用表見概念的是我國臺灣以及日本民法。我國臺灣地區民法典第169條規定:“表見,因自己之行為表示以權授予他人或知他人表示為其人而不為反對之表示者,對于第三人應付授權之責任。”日本民法典第109條規定:“表見,對于第三人表示授予他人以權意旨者,與權范圍內就其他人與第三人之間實施的行為,負其責任。”英美法系國家與表見相類似的概念稱為不容否認的或者叫做禁止反言。它是指善意或合理的第三人基于人所具有的表面授權與人的行為,則被人不得以未經實際授權予以否認,則應當承擔不容否認的的責任。由此可見,大陸法系的表見與英美法系的不容否認在目的和宗旨上是一致的,都是為了維護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人的利益,都體現了現代民商法由靜到動的走勢,以犧牲靜的安全為代價以謀求社會交易安全,但兩種制度之間也是有差別的,按照英美法系的不容否認制度,他們認為是因為外表授權而產生權,使被人承擔行為的法律后果,而根據大陸法系表見制度,并不承認權的產生,而僅僅是根據法律的擬制使表見發生有權的法律效果,表見本質上仍屬于無權,行為人并未獲得權。

在我國關于表見的概念主要有兩種觀點:一為有權說。此種觀點認為表見是指被人雖未對行為人進行明示的授權,但行為人卻以被人名義與第三人實施民事行為,第三人基于善意且客觀上存在充分理由相信行為人具有權,則被人應就行為人的行為后果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一種法律制度。持此種觀點的學者認為:表見人的權,不是通過本人明示的意思表示產生的,而是行為人通過本人默示的授權而取得人的資格。因此,表見應視為有權。筆者認為衡量一種法學觀點是否符合社會利益,首先應從立法本意上去考慮。表見制度的本意是要保護交易的安全,而上述觀點實際賦予行為人一種特權,這種特權使被人不得不承擔行為人以被人名義實施的一切民事法律行為的民事責任。即使這種行為超越了行為人的權,而且被人不得就因此產生的損失向行為人追索,這僅僅是因為被人對行為人的行為未加否認。這種觀點只注意了對善意第三人的保護,忽視了對被人的救濟,使被人處于極為不利的地位,違背了表見制度的立法本意。另一方面,衡量一種法學觀點是否符合法理應結合相關的法律制度考慮。依上一種觀點,被人以默示方式對行為人授權從而構成了委托,而委托為了穩定經濟秩序,通常以委托合同為基礎和前提,委托合同構成委托的要件之一,因此上一種觀點不妥。

人在知道或應該知道行為人以其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時,認為自己沒有向善意第三人作出否認表示的義務,放任事件的發生。這樣,本人自始至終也沒有向行為人授權的意思表示(包括明示和默示)。因此,表見就其本質來說仍屬于無權范疇。這種觀點容易將表見與無權相混淆,亦不可取。

筆者認為表見既不同于有權也不同于無權,而是行為人權有瑕疵的一種,即權利瑕疵說。依我國民法理論,被人與人訂立委托合同確定了兩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這是內部授權。此合同對第三人并不發生效力,也就是說人并未取得完全的權。只有在被人向人特別授權后人才最終取得權。特別授權確定了被人,人與第三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是外部授權。只有內部授權和外部授權齊備才構成人的權,如內部授權或外部授權有瑕疵則構成表見。因此,表見應指行為人權雖有瑕疵,但第三人基于善意且無過失相信行為人有權,則被人應首先承擔行為人以被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民事法律責任的一種法律制度。

(二)表見的表現形式

表見在經濟生活中有多種表現,歸納起來可分為三種類型:授權表示型;權限逾越型;權限延續型。

1.授權表示型

每一種類型具體又可分為不同的情況授權表示型,又稱由于被人之明示或默示的表見,是指被人以自己的行為表示授予他人權而實際上并未授權,或者明知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造成相對人誤以為行為人有權時,被人要對相對人承擔實際授權人的責任。具體有:(1)被人以直接或間接的意思表示,聲明授予他人以權,但事實上并未授權的;(2)被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3)被人將其有權證明意義的文書印鑒交與他人,他人憑此以被人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的;(4)允許他人作為自己的分支機構進行活動的;(5)允許他人掛靠經營,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的;(6)承包期、租賃期滿后,承包方、承租方繼續以原來身份從事民事活動的。

2.權限逾越型

又稱為超越權的表見或權限制的表見。人的權通常都有一定的限制,但這一限制不一定為相對人所知。如果表現出的客觀情況使善意相對人誤以為行為人有權并與其為民事行為,就構成了權限逾越型表見。具體有:(1)被人雖對行為人的權作了某些限制,但未在委托授權書中說明,或者被人授予人一定的權,但事后又加以限制,人仍然按原來的權進行活動,但相對人不知情的;(2)被人委托授權不明,而客觀情況又能使善意相對人相信行為人有權的。

3.權限延續型

又稱權終止的表見或權撤回的表見。這種類型的表見是指被人與行為人曾有關系,但權已經終止或撤回后,被人未及時向外部公示,相對人并不知情。具體有:(1)期間屆滿或事務完成后,仍以被人名義為民事行為,雖然其與被人對權的消滅事由有過約定,但相對人并不知道的;(2)被人撤回委托后未收回證書,或者未通知相對人,或者未權撤回的公告,相對人不知道權已不存在而仍與行為人為民事行為的。

二.表見的構成要件

關于表見的構成要件,理論上分歧較大,分歧的主要焦點就在于本人的主觀過失是否是表見的構成要件。基于此種分歧產生了兩種截然相反的觀點:單一要件說和雙重要件說。單一要件說認為善意無過失的相信無權人有權是表見的唯一構成要件。此觀點認為表見的成立,不以本人主觀上具有過失為必要條件,即使本人沒有過失,只要客觀上存在使第三人對權產生錯誤判斷的情形,即可成立表見。并且持此種觀點的人認為,“堅持表見構成之一元論觀點,就必須把本人主觀心態排斥在外。”與此針鋒相對的另一種觀點即雙重要件說認為:表見除了具備表象與理由這一要件外,還必須具備本人有過錯而相對人無過錯這一要件。即表見的成立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第一,本人以自己的過失行為使第三人確信人有權。第二,第三人不知也不應知人無權。比較這兩種觀點我們可以看出,單一要件說中被人承擔的是一種無過錯責任,但相對人的故意或過失是這種無過錯原則的例外,而雙重要件說中被人承擔的是一種過錯責任。近年來此兩種觀點的爭論一直不斷并且各自提出了自己的理由。筆者贊同雙重要件說的觀點,下面將從反駁單一要件說觀點的角度闡明自己的理由:

第一,單一要件說認為“交易安全的保護只有在靜的安全與動的安全發生沖突時才尤為必要,如果否認被人無過失時成立表見,必將極大縮小其適用范圍,削弱其保護交易安全之功能,從而導致整個社會交易秩序的震蕩。”對于此觀點筆者不敢茍同。的確,表見制度的目的之一就是為了順應現代民商法“由靜到動”之走勢,以犧牲靜的安全為代價謀求交易安全,以適應現代經濟的繁榮和發展,但這種對交易安全的保護也是有底線的,法律不能無原則的保護交易安全。在被人無過錯的情形下讓被人承擔無權人所為的行為的后果,無疑是單純的、絕對的保護活動中相對人的利益,而對被人的利益全然不顧,這無疑是一種矯枉過正的做法,不符合民法自身追求的基本精神和價值觀念,違反了民法一貫堅持的公平、自愿和過失責任原則,也不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理論和制度的初衷。大家都知道民法中的自己責任原則,所謂的自己責任原則就是指行為人只為自己自主參與的行為負法律責任。對表見而言,若本人完全沒有任何過錯的話,那么這個行為對他而言就是一個毫不相干的法律行為,或者說這個法律行為是本人無法預料、無法知悉、無法控制的行為。如果在此種情形下要本人承擔責任是不公平的,是違反自己責任原則的。持單一要件說觀點的學者僅僅看到了維護交易安全這一方面,甚至對交易安全的保護達到了一種推崇或者說崇拜的地步,完全不顧被人(本人)的利益。

第二,持單一要件說的學者認為“如果將被人過錯作為表見的構成要件,對善意第三人要求過于苛刻,即善意第三人必須負舉證責任。”筆者認為這種擔憂是根本沒有必要的,因為以被人過錯作為主觀要件,并不意味著就要讓相對人承擔舉證責任。與之相反,為了順應表見制度保護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人利益的價值本意,我認為我們應當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由被人(本人)自己承擔舉證責任。如果被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則法院可以直接推定被人有過錯。這種做法既體現了保護交易安全和善意相對人利益的立法目的,又適當照顧了被人的利益,給被人一個在自己無過錯的情況下減輕或者免除責任的機會,體現了民法所追求的平等、公平的理念。從以上的分析,我們可以看出單一要件說的觀點是站不住腳的,被人主觀過失應當成為表見的構成要件之一。公務員之家

(一)表面要件

表見屬于廣義上的無權,但仍須具備的表面要件即:(1)無權人須以本人的名義進行民事活動,能夠出示證明自己接受委托、為本人辦理事務的文件或者聲稱本人;(2)行為人一般應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3)無權人所為的行為不是違法行為。

(二)特別要件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66條第1款和《合同法》第49條的規定,表見的構成必須符合以下法定條件:

1.人實際無權

行為人沒有權、超越權或者權終止后以本人的名義從事民事行為。行為人以個人的名義與相對人為民事行為是希望與相對人發生某種民事上的效果。這里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有過錯,各國法律有不同的規定。英美法中“不容否認的”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有過錯,并且在該過錯下的“表見行為”還應符合兩個條件。一是行為人向相對人做出了一項聲明。聲明可以用言語做出,也可以用行為做出,但必須清晰、確定,并對事實進行了錯誤的引導,二是相對人對行為人的聲明產生了信賴。大陸法中,對表見行為人的主觀過錯沒有確定的要求。

2.客觀上相信人有權的正當事由

在現實生活中通常表現為以下幾種情形:①本人向相對人聲明授予他人以權,但事實上并未授權。②本人將具有權意義的本人的印章、合同書、單位的空白證明書、空白委托書等文件印鑒交與行為人,行為人憑其以人身份進行民事活動。③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否認。④行為人本來享有權,由于某種原因權已經終止,但行為人仍以人的身份為民事行為。

3.相對人主觀上善意且無過錯

相對人主觀上善意且無過失是指相對人相信人所進行的行為屬于權限內的行為。相對人無過錯是指相對人已盡了充分的注意,仍無法知道人無權。如果第三人明知無權人無權或者應當知道無權人無權卻因為疏忽大意而不知,則第三人對于無權行為也負有責任,法律沒有必要對其進行保護。

4.人與相對人之間的民事行為成立的有效要件

表見發生有權的法律效力。因此,表見應具備民事法律行為成立的有效要件,即不得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德等。如果不具備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則不成立表見

三.表見的法律效力和表見的價值

(一)對被人產生的法律效力

表見雖然屬于廣義上的無權,但是表見一旦成立,法律效果直接歸屬被人。被人不得以無權為抗辯,拒絕承擔法律責任。而且,根據表見行為的約定,被人一方面要履行所產生的義務另一方面也享有所產生的權利。被人在承擔表見的法律效果后,如果遭受損失可以向無權人追償。司法實踐中,應該根據被人與無權人的過錯性質和程度來分擔損失。如果雙方均有過錯,則根據具體情況合理分擔損失;如果一方存在重大過失或故意,則由該方承擔主要責任,另一方承擔次要責任。

(二)對善意第三人產生的法律效力

善意第三人因表見而產生選擇權,可以在下面兩種主張中任選其一。一是主張狹義無權而由行為人自己承受無權的后果;二是主張表見由被的本人承受表見的后果。善意第三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志選擇一個更有利于自己的主張。法律賦予善意第三人選擇權,充分體現了對善意第三人合法利益的保護。筆者認為,在法律制度追究責任更有利模式的設置上賦予當事人選擇權,則這種選擇權的行使所帶來的法律后果應當是一致的。如果選擇權的行使帶來兩種不同的法律后果,并且兩種法律后果的偏差比較大的話,那么這種制度模式的后果設計是不合理的。因此,在賦予第三人選擇權的時候,這種選擇權的行使最終不能對當事人的法律效力有較大的偏差。同時,第三人在一次訴訟中的選擇權應是有限制的,第三人只能行使一次選擇權,不能同時行使兩種選擇權,且在法院作出生效判決后,第三人的選擇權消滅。

(三)對行為人產生的法律效力

從行為人的角度看:(1)在1,2類型表見中,行為人完全可以判斷出自己無權。在這種情況下與第三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理應承擔法律后果。之所以由被人首先承擔行為人行為的法律后果,是為了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這并不意味著行為人可以免責。被人由于行為人行為而受到的一切損失最終都應由表見行為人承擔。(2)在3類型表見中,被人和行為人都有過錯,應按各自過錯大小共同合理分擔表見行為人與善意第三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給被人造成的損失。

(四)表見制度的價值

法律設立表見制度旨在對善意相對人進行保護,并維護交易安全,充分體現了民法對權益的保護從個人本位向社會本位轉向的發展趨勢。我國表見制度的合理性在于: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交易中,某人是否享有權,其權的范圍如何。由于法律沒有責成被人公示其人及其權限的義務,相對人往往只能憑人所持有的授權委托書或被人的某些行為來進行判斷。如果相對人的判斷失誤,就存在一個無過失的善意相對人的信賴利益是否應當受到法律保護的問題,或者無過失的被人是否應當因表見人的侵權行為而向善意相對人承擔責任以免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問題。如果善意相對人的利益不受法律保護,與人進行民事活動的相對人就會失去安全感,從而影響制度的信用和效益,制約市場經濟的發展效率。因此,通過保護善意相對人的利益和平衡被人與善意相對人之間的利益來維護制度的信用,增強制度的社會效益就是我國表見制度的價值所在。

四我國表見制度當前存在的問題

(一)表見限于訂立合同期間的理解差異

因為該規定與《民法通則》的規定不符,代表是制度的一個組成部分,其適用范圍應和民法通則保持相對一致。我國民法上的適用的范圍是指民事法律行為,而可以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范圍是相當廣泛的。公民、法人除了依照法定或當事人之間約定由本人實施的某些民事法律行為外,還可以通過人實施大量的民事法律行為。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即包括開始階段的表意行為,也包括實施階段的處分行為,結束階段的終止行為,甚至還包括開始階段之前磋商、談判及結束階段之后的維護、保養等行為。這樣的行為才是一個完整的行為,而《合同法》將表見的范圍僅限于“訂立合同”這一狹小的范圍是不妥的。在市場經濟活動中,范圍絕大部分不僅僅是訂立合同,而是跨越合同交易的全部過程,即合同的訂立、合同的變更、合同的履行、合同的終止等不同階段,甚至還包括締約階段和后契約階段。反映在具體交易中,權并不限于合同的簽訂權,還包括合同的變更權、履行權、解除權、解釋權、履行的通知權、標的的交付權和受領權等等權利。也正由于此,常常出現相對人過分依賴于人的權,導致自己利益受損卻又不能構成表見而追償困難的局面。

(二)對相對人的選擇權缺乏明確限制

根據《合同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被人應對相對人承擔行為有效的責任。為了維護相對人的利益,法律還賦予其選擇權,即相對人可根據被人的利益與無權人承擔責任能力的大小選擇表見或狹義無權的適用。既然《合同法》將選擇的權利賦予了相對人,也就意味著無權人不得以表見進行抗辯,被人也不得在相對人選擇狹義無權時主張表見。由此看來,法律給予了相對人充分的保護。然而,任何權利都不是無邊界的,權力的行使應最大限度地維護社會關系中各方面的利益,但《合同法》對于相對人應如何具體地行使選擇權卻語言不詳。如果無限地允許相對人變更選擇,會使各方的權利義務關系長時間地處于懸而未決的境地,使交易秩序的穩定受到破壞。

(三)關于《合同法》第49條規定的理解

《合同法》第49條規定:行為人沒有權、超越權或者權終止后以被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權的,該行為有效。依據該條規定表見只須具備一個條件即可成立,即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權。可見對“有理由”的理解是認定行為人是否構成表見的關鍵,但是“有理由”這三個字的內涵非常模糊。不僅理論上存在較大的爭論,而且實務中造成缺少科學統一的認定標準,具體理解運用的混亂。

五我國關于表見的立法完善

(一)擴大表見的適用范圍

我國在實現市場經濟之初,市場交易總量較少且國家干預經濟生活的力度大,使得在當時交易安全沒有成為突出的問題。而隨著經濟的發展與政府職能的轉變,交易安全、市場誠信已成為市場主體關注的焦點。虛假的會傷害市場主體投資的信心,且交易的不穩定性會妨礙市場的繁榮。表見制度的確立填補了我國法律體系的漏洞,實現了市場交易秩序的安全性。《合同法》把表見的范圍局限于“訂立合同”,沒有涉及交易的整個過程,所以不能最大限度的保護善意相對人的合法利益并維護交易的安全。為此,筆者建議立法機關應對表見制度進行修改或者作出擴張性的司法解釋,將表見的范圍擴大到合同交易的全部過程。

(二)限制相對人的選擇權

《合同法》中并沒有規定善意第三人的選擇權。一般來說,在表見中,就本人與行為人的經濟實力來比較,本人一般處于優勢地位,其經濟責任的承擔能力比行為人強。由本人承擔責任能夠較好地維護善意第三人的權益。但是,現實社會中也有許多行為人的經濟實力比本人雄厚的情況,如單位間的掛靠行為,或個人委托信托投資部門進行商業買賣,行為人的實力就可能比本人實力強。在這種狀態下產生的表見,由本人承擔責任就對善意第三人明顯不利。因此善意第三人應當具有行使選擇義務人的權利,他可以選擇由本人承擔責任,也可以選擇由行為人承擔責任。學者大多肯定了善意第三人的這種選擇權。需要說明,善意第三人的選擇權只有在法律規定的特定情下才能生效。否則會變相鼓勵第三人在交易中不認真審查權,甚至在訴訟中隨意變更訴訟主體而浪費司法資源等弊端的出現。

有些學者認為無限制的賦予相對人以選擇權,雖然有利于保護善意相對人的利益,卻會出現下列情形:合同簽訂時成立表見對相對人有利,于是相對人主張表見;但在合同履行完畢之前,由于客觀條件的變化,如本人瀕臨破產、無權人顯現了經濟強勢或相對人經營策略的變化等等,相對人欲終止與本人之間的關系,則他可以人無權為由主張狹義無權,以滿足其目的。這樣的話賦予相對人以選擇權便是賦予了其對本人的行為是有效或無效的決定權,相對人完全從自身利益出發選擇是由本人還是由無權人來承擔法律后果,此時的相對人就取得了比有權還要有利的局面。這不僅有悖于制度設立的初衷,同時也違背民法所追求的公平、公正原則,破壞了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針對上述弊病筆者認為,在保留相對人選擇權的基礎上對其選擇做出嚴格限制,即允許相對人在表見和無權間做出選擇,但相對人僅可選擇一次,絕不可以同時選擇或重復選擇。具體來講,就是相對人以表見為由向本人主張授權責任后,其選擇權的行使即告終結。非經本人拒絕承認或法院認定,不得放棄表見轉而以狹義無權為由請求救濟。

(三)表見中的“有理由”有待限縮解釋

《合同法》49條進行限縮解釋。將“有理由”解釋為相對人的“善意無過失”即明確相對人的善意無過失要件。因為“善意無過失”是一個內涵和外延都非常明確的概念,在理論和實務界也都有相對統一的理解。又因為通過《民法典》的制定對表見制度予以完善還為時尚遠,現實的解決思路就是通過司法解釋予以完善。

《合同法》并非如德、日民法典一樣通過列舉的方式詳細規定成立表見的諸種法定事由,而是僅彈性的原則性規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權。”但究竟什么是“有理由”,法律并沒有作出明確的說明。此種立法模式的選擇,雖然有利于法官依個案具體情形靈活作出裁判,應付復雜多變的現實生活,但使得法官可能任意使用自由裁量權,進而可能損害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這在我國當前法官職業能力參差不齊、素質偏低的情況下尤其明顯。故有必要以“概括式+列舉式”的方法規定出表見的總概念及其一般類型,限制法官的不當行為,但同時也為法官更好地判斷案件提供準確的依據。

(四)對舉證責任和效力歸屬進行規范

如規定在認定表見時可采取“事實自證”的方法,即只要在客觀上存在足以使第三人相信權存在的事實,就可以認定成立表見,而不必去考慮被人是否有過錯的主觀心態。當事人的過錯屬于主觀層面的問題,對于同樣的認識對象,不同的人可能有不同的認定結果,若在司法實踐中硬性規定對之進行認定就會造成主觀隨意性的后果。采用“事實自證”的方法可以克服主觀認證的弊端,有利于司法實踐的統一。至于效力歸屬,應該分為內外兩個部分。表見效力歸屬在外表上看是同有權一樣,但終究是不同的。此外,在被人向相對人承擔授權責任之后,被人和行為人之間的責任分配是否應該按照過錯責任原則來進行,在法律上應該予以明確。

采用“單一要件說”,只是規定善意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權的即成立表見,而沒有考慮本人應有過錯這一要件。過于偏向第三人的權益保護而忽視了本人的合法權益。筆者認為,應當將本人主觀上存在過錯作為表見的要件之一列入法規中。但對于本人的過錯,在訴訟中應采用舉證責任倒置的方式予以證明。本人在證明自己無過錯的情況下不承擔法律后果。

表見制度,在本人與善意第三人的權益博弈中尋找一個平衡點,以更好地維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可以預見,隨著理論研究的不斷深入,表見制度將成為我國未來民法典制度中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

結語

表見是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而產生和發展起來的。然而,由于我國市場經濟發展的較晚,表見的立法規范又比較薄弱,以及我國當前市場誠信度與發達國家相比相去甚遠。因此,表見在我國法律制度中是最容易引起爭議的,此間存在的諸多問題都急待探討和解決。

為了縮短我國關于表見的立法進程,我們可以充分借鑒西方發達國家和的立法經驗與模式。但是,由于法學是一種地方性技藝,其運作靠的是地方性知識。所以,應把表見的國際化與本土化相結合,實為明智之舉。

所以,只有在民事立法中明確界定表見的意義、適用條件,并輔以恰當的司法解釋,在市場經濟中建立完善的信用體系,才能構筑起符合市場經濟發展要求,并能切實解決問題的現代表見制度,在公正與效率之間架起一座平衡的橋梁,以提高制度的信用程度以及交易的安全性。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度所具有的作用越來越大,同時也要求表見制度不斷完善。

參考文獻

著作類:

[1]龍衛球著:《民法總論》,中國法制出版社第2版。

[2]汪澤著:《表見若干問題研究》,民商法論叢,第8卷。

[3]伶柔著:《中國民法學•民法總則》,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

[4]徐海燕著:《英美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5]張俊浩著:《民法學原理》,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

[6]李開國著:《中國法學教程》,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7]馬俊駒,余延滿著:《民法原論》(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5年10月第2版。

[8][德]迪特爾•梅迪庫斯著,邵建東譯:《德國民法總論》,法律出版社2001年9月第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