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經濟與民法分析研究論文

時間:2022-10-08 10: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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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經濟與民法分析研究論文

摘要:民法在市場經濟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仍處基本法地位。我國正在實現由社會主義計劃經濟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轉變,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首要的是沖破舊體制下的法律觀,樹立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法律觀,其中重要的是樹立與增強民法觀念。

關鍵詞:《民法通則》民法觀念市場經濟

我國社會主義經濟體制從計劃經濟轉向市場經濟以后,仍需宏觀調控,其中,法律調控是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之一。從某種意義上講,市場經濟就是法制經濟。經濟法律規范是市場經濟重要的行為規范,當務之急是建立適應市場經濟配套完善的法律。

與此同時,我們還應充分認識到,市場經濟取代計劃經濟,包含了許多質的規定,其重要內涵是市場主體為自由、平等、開放、競爭的主體。市場經濟是主體多元化的經濟,這些主體可以是公有的,也可以是私有或混合所有的,但它們有一個共同特點,即都是獨立的經濟利益主體,都能自由地進入和退出市場。市場經濟急需經濟法,并不是以犧牲民法原本就是基本法的地位搞法制建設,由于民法的性質,特別是對市場主體之規定,決定它在市場經濟中仍處于基本法的地位。下面僅從三方面說明:

一、民法在市場經濟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仍處于基本法地位

法律體系是法律的內部結構,即指一國現行法,無論其外部表現形式多么零亂,都是分成不同部門而又相互聯系的一個統一的系統或整體,社會主義國家根據法律規范所調整的對象,把法律劃分為若干部門。如憲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訴訟法等,各個法律部門有各自的特點,又互相配合,互相照應,形成一個有機的統一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基本因素是部門和規范,其橫向結構是分為不同的部門、制度。其縱向結構是規范制度、子部門、部門、部門群,實質是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層次問題。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一方面由于社會化的大生產為基礎的商品經濟所決定,包含著市場經濟的一般性,另一方面由于受社會主義經濟制度和社會主義國家性質所制約,又呈現出固有的特殊性,其表現是市場經濟同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緊密結合,并鮮明地體現社會主義國家性質。這種特殊性反映在法律體系,特別是法律層次劃分上。保護人民的財產權、人身權始終是法律的首要任務,而財產權、人身權制度都是由民法規定的。

二、民法在市場經濟中的作用

我國在經濟生活中由于長期采取行政命令與權力至上的方法調整經濟,民法對經濟生活的作用被忽視,影響了民法作為基本法的地位。市場經濟,很多人認為只需要經濟法,民法只是管公民的生老病死之事,法律價值不高,當我們深入研究民法時,從《民法通則》的內容看,盡管其條文較之各國民法要簡單得多,但在市場經濟法不完備的情況下,民法的作用不容忽視。《民法通則》基本上概括了市場經濟主體進行經濟活動最基本的一般行為準則,并有較強的可操作性。

市場經濟是一種橫向經濟,它要求經濟活動主體參與經濟活動的機會均等,競爭的條件均等,主體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均等,在法律面前平等,這種要求反映在民法上,就是對市場經濟主體的規定。民法已限定主體范圍:公民、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個人合伙、企業法人、機關和事業單位以及社會團體法人、聯營法人、法人合伙等,主體必須具備如下條件:

1.市場經濟主體必須作為獨立的自主的主體進入市場,市場經濟的成熟程度在很大程度上也取決于進入市場的主體的獨立程度,這就要求有主體制度確認和保障。民法給主體提供了這種依據。例如,《民法通則》設立了法人制度,對法人的成立、合并、分立、終止等事項作為較為系統的規定。使企業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市場競爭主體。

2.進入市場經濟的主體。基于自愿發生等價有償的經濟活動,即在商品交換,交換主體意志始終是充分體現主體自身的自愿性、能動性。民法的基本原則是平等、自愿、等價有償,適用于主體的最基本的法律準則。

3.主體必須具有依法從事經濟活動廣泛行為的自由。民法適應這一要求。通過大量的任意性規范允許和鼓勵主體基于自身利益進行廣泛的生產經營決策和市場選擇。公務員之家

總之,市場經濟主體對權利義務的要求表現在對民法的肯定上,民法的核心內容是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滿足了主體的自身要求。

三、增強民法觀念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

1.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過程是認識、確立、發展市場經濟的過程,也是樹立、增強民法觀念的過程。改革開放的實踐證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促進了民法觀念的形成。一個不容忽視的事實是:隨著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戰略的逐漸明確,我國的民法觀念也得以初步確立。這方面突出地體現在黨的政策和國家法律規定上。改革開放以來,對國有企業民事主體地位的認識有個過程。國有企業是否是民事主體,改革之初有過激烈的爭論。

2.毋庸諱言,在我國從總體上看民法觀念仍然薄弱。歷史上形成的“重刑輕民”現象和在改革中出現的“重經輕民”傾向仍然存在。“重刑輕民”和“重經輕民”的原因是多方面的:(1)我國是有長期封建社會歷史的國家。在封建社會,占統治地位的是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商品經濟極不發達,民法觀念極為薄弱。雖然封建社會的最后一個王朝清朝在其末期參照西方資本主義社會的法律觀念及法律制度變法修律,但終告失敗。以后的北洋政府及國民政府也都沒有改變封建因素占主導地位的局面。封建傳統對我國現實生活的影響,造成民法觀念不強,這是一個不容忽視的原因。(2)對法律的繼承性、共通性認識不足。新中國的法律是在摧毀舊中國傳統的基礎上創立的。在徹底廢除舊法體系的基礎上創立新法在當時是完全必要的,但這一過程完全割裂了我國法律與一切私有制法律的聯系,使在人類社會商品經濟的長期發展過程中形成的民法觀念未能延續下來。(3)“民法”一詞在字義上往往被誤解為“公民法”或“保護公民權利法”。有些人從這一角度理解、解釋民法,致使許多人只知有經濟法,不知有民法。

觀念的變革是制度變革的先導。社會主義市場觀念的形成,導致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反映這一變革的民法觀念的樹立,帶來民事立法的發展。改變民法意識淡薄的狀況,增強民法觀念,是建立科學的法律體系的要求,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

參考文獻:

[1]馬克思恩格斯:論國家與法.法律出版社

[2]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6卷

[3]劉得寬:民法諸問題與新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