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效率與稅收調控研究論文

時間:2022-10-28 09: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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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效率與稅收調控研究論文

〔摘要〕假如市場能夠充分地提供滿足公共需要的產品,政府就沒有必要扣稅。而事實正好相反,市場這只“看不見的手”并非萬能,總會存在市場不能提供公共產品的效率限制問題。人類社會發展的歷史和實踐已充分證明,提供公共產品的主體是政府,而稅收不僅是政府提供公共產品的主要收入來源,同時也是政府調節市場的重要調控手段。

〔關鍵詞〕市場稅率;稅收調控

一、市場機制的效率與效率限制

在市場體制下,社會資源的配置使市場機制發揮基礎性作用。市場機制是人們的自我誘導和自我支持的內在機制,同時,市場機制也存在效率限制。正確地認識市場機制的雙重屬性,對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快速發展是十分重要的。

根據古典經濟學的創始人之一亞當。斯密在他的《國富論》中所論證的觀點,市場經濟機制是以“看不見的手”學說為依據的。他認為,人類是在一個資源有限的世界,不斷改善自身的命運,在最大限度的個人自由條件下,使人們獲得利益和滿足。在斯密看來,人是理性的,同時也具有利已本性,人們從事經濟活動無不以追求自己最大經濟利益為動機,如果每個人按照自己的方式自由地行動,不僅不會達到自身的最高目標,而且還不利于促進公共利益。斯密認為:“人類幾乎隨時都需要同胞的協助,要想僅僅依賴他人的恩惠,那是一定不行的。他如果能夠刺激他們的利己心,便有利于他,并告訴他們,給他做事,是對他們自己有利的,他要達到目的就容易得多了。”斯密認為,競爭不僅可以激發主觀努力,推動財富增長,在客觀上還能調節供求關系,使之趨于平衡。他認為,如果競爭是自由的,各人相互排擠,那么相互競爭便會迫使每個人都努力把自己的工作干得相當正確。競爭和比賽往往引起最大的努力,反之,單有大的目的而沒有促成其實現的必要,很少能夠激起任何巨大的努力。他認為,競爭對推動勞動要素和調節資本要素合理配置有重要作用:競爭可以激發勞動要素的能量,鼓勵勞動者提高熟練程度和能力技巧;勞動力供給的多少會自動引發雇主間的競爭,引起工資水平的變化,從而使勞動力在部門和企業間合理流動;由于資本家的逐利性,競爭使資本流向利潤最大部門,并最終導致利潤平均化;部門之間的競爭使工資和利潤符合自然率,達到社會資源的合理配置。他認為,競爭離不開市場的作用,市場機制通過價格的高低調節生產要素投入者的實際收入和社會資源在國民經濟各部門之間的分配。斯密認為,每個人在努力地運用其資本以實現產出的價值最大化時,通常,他既非旨在促進公共利益,也不知道他自己在何種程度上促進那種利益,他關心的僅僅是他自身的安全和得利。然而,此時他受著一只看不見的手的引導,促成了一個意料之外的結局。通過追求他自己的利益,他往往比他在真正地有意識這么做時能夠更加有效地促進社會利益。斯密認為自己發現了社會經濟生活賴以有效運行的“經濟秩序”,這就是自由競爭市場經濟體制下的經濟秩序,即市場機制自發作用所形成的自然秩序。市場經濟是惟一自然、合理和能夠帶來繁榮的經濟,因為它是惟一能反映生活本質的經濟。生活的精髓就在于它無窮無盡和神秘多樣,因而,就生活的完美性和變換性而言,任何中心人物的智慧都無法加以涵蓋和設計。市場經濟又是一種有效率的經濟。我們知道任何一種經濟體制,都應追求經濟效率,而惟一獨市場經濟體制最能體現經濟效率的要求,具有自動促進提高經濟效率的內在屬性。

美國經濟學家保羅。薩繆爾森和威廉。諾德豪斯認為:效率是配置效率(allocativeefficeney)的簡稱,有時也稱帕累托效率。其含義是:在一個經濟資源和技術既定的條件下,如果該經濟的組織能夠為消費者提供最大可能的各種物品和勞務的組合,那么,這個經濟就是有效率的。效率只能在當任何可能的生產資源重組都不能使其他人的情況變壞,而使任何一個人的情況都變好的條件下出現。這就是說,在實現了資源配置效率的條件下,只有降低某個人的效用才能增加另一個人的滿足或效用。美國的另一個經濟學家蔓昆認為:效率是指資源配置使所有成員得到的總剩余最大化的性質。如果資源配置使總剩余最大化,我們說,這種配置表現出效率;如果一種配置是無效率的,那么,買者和賣者之間交易的一些好處就還沒有完全被實現。概況地講,效率是對資源的利用實現優化配置,使其投入最省、結構最優、收益最大、浪費最小。

我們知道,任何一種經濟資源,通常都具有一系列的可供選擇的用途。因而,人們迫于競爭的壓力和利益的推動,必須對其所使用的資源進行選擇,以確保在較省的資源投入前提下,獲得最大的經濟收益。如果人們面對具有多種用途的資源,在使用上是盲目的或隨意的,必然導致資源利用的不經濟,導致經濟效率的低下。同時,資源在數量上又具有有限性的特點,在一定時期內,可用于生產物品或提供勞務的資源與人們的需要相比,總是遠遠不夠的。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依靠市場機制配置社會資源,這本身就蘊含著效率的要求,即合理地配置有限的資源,最大限度地滿足市場需求,從而使經濟主體實現利益最大化。為了實現這樣的目標,人們就必然會提高資源稀缺意識、擇優配置意識和最大效用意識。

在市場經濟體制中,由于存在機會成本因素,人們為了追求最大利益,必須使機會成本為最小。這種動力的影響,必然導致經濟效率的提高。在資源數量有限的前提下,多生產一個單位的某種產品,就必然以少生產若干個單位的另一種產品為代價,這就是生產某種產品的機會成本。處于競爭中的各經濟主體,面對資源有限的客觀情況,在生產決策中必須以機會成本最小為決策的基礎。如果目前正在生產的產品的收益不如另一種產品給生產者帶來的收益多,生產者就可能放棄當前正在生產的產品而轉向另一種產品的生產。正因為如此,經濟學家把機會成本稱為選擇成本。

市場經濟在客觀上要求實現資源利用的最大產量組合,從而提高社會經濟的整體效率。社會用其全部資源和當時最好的技術所能生產的各種產品的最大數量組合,它表明社會生產可能選擇的菜單。由于整個社會的經濟資源是有限的,當這些經濟資源被充分利用時,增加一定量的某種產品的生產,就必然放棄一定量的另一種產品的生產,因而整個社會的生產選擇過程,就形成了一系列的產品間的不同產量的組合。如何選擇不同產量的組合才能使資源利用有效、經濟效率提高呢?通過生產可能性邊界我們可以直觀地分析效率的概念。當社會不減少另一種產品的生產就不能增加某種產品的生產時,生產就會產生效率。這就是說,生產的組合點必須在生產可能性邊界上。如果生產的組合點在生產可能性邊界之內,說明資源的使用存在浪費,該經濟顯然是無效率的。在經濟資源既定時,邊界以外的各點是不能實現的。

然而,不論市場體制是多么的美好,多么的理想,它都不可避免地存在缺陷,這些缺陷就是市場機制的效率限制。市場機制的效率限制主要表現為:(1)不完全競爭或壟斷的市場,是對有效市場的重要偏離因素之一。在完全競爭條件下,任何企業或個人都無法影響價格,而當買者或賣者能夠左右一種商品的市場價格時,就被認為出現了不完全競爭,其極端情況是壟斷,即惟一的賣者獨自決定某種物品或勞務的價格水平。當市場出現不完全競爭或壟斷時,社會的產出將會從生產可能性邊界上移至邊界之內,使物品的產出低于最有效率的水平。(2)市場存在的經濟外部性,包括兩個方面:當某一經濟單位的產量增加,給其他經濟單位或個人帶來無須酬報的收益時,稱為生產的外部經濟效果;當某一經濟單位的產量增加,給其他經濟單位或個人造成得不到補償的額外成本時,稱為生產的外部不經濟效果。由于外部性與當事人的切身利益無關,所以,往往不會納入市場當事人的理性計算和決策之中,因此市場的壓力和吸引力對其不產生作用。(3)市場對提供公共物品失效,是因為純粹意義上的公共物品的效用擴展于他人的成本為零,對它的消費不存在競爭性,也不存在排他性。(4)市場會形成收入分配的不公平,即使市場經濟的運行完全符合效率原則,仍然有可能導致一種缺憾,產生令人難以接受的收入水平和消費水平的巨大差異。(5)市場經濟存在周期性的波動,表現為繁榮與蕭條、衰退與擴張不斷循環往復的過程,從而帶來市場自身所無法克服的兩個頑疾:失業和通貨膨脹。

二、稅收調控市場的目標

市場這只“無形之手”所存在的效率限制,必須通過政府這只“有形之手”進行宏觀調控。2003年10月中國共產黨第十六屆中央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了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目標和任務:“按照統籌城鄉發展、統籌區域發展、統籌經濟社會發展、統籌人與自然的和諧發展、統籌國內發展與對外開發的要求,更大程度地發揮市場在配置資源中的基礎性作用,增強企業活力和競爭力,健全國家宏觀調控,完善政府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提供強有力的體制保障。”稅收是政府實施宏觀經濟調控的重要手段之一,通過政府的稅收調控,能夠對市場失效進行有效的彌補。政府實施稅收宏觀調控的政策目標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穩定市場物價,控制通貨膨脹。在市場經濟中,價格是影響經濟運行的重要因素,同時也是關系到社會穩定的重要因素。因此,國家的一個重要的目標是保持物價和貨幣的穩定。物價和貨幣的不穩定,容易誘發通貨膨脹,使廣大工薪階層和普通百姓深受其害。

2.實現資源的充分利用和有效配置。對有限的經濟資源實現充分的利用,是發展一國經濟、實現充分就業的重要前提。如果一個國家的經濟資源得到了充分利用,包括國家的全部生產要素(勞動和資產)的充分利用,這不僅提高了資源的利用效率,增加了社會的財富總量,同時也使人們的生活水平提高,國家的綜合實力增強。國富民強,不僅是社會發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國際競爭的重要力量。由于資源的充分利用,還會極大地增加社會的就業機會,減少失業人群。根據世界上多數國家衡量充分就業的標準,失業率控制在5%以下被認為是充分就業。實現充分就業是國家的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為實現國富民強和充分就業,國家必須把充分利用資源作為政府的經濟目標之一。

3.保持經濟的穩定增長。經濟增長的目的在于提高社會的福利程度。衡量經濟增長最常用的指標是實際國民生產總值增長。國民生產總值與反映經濟發展質量的社會方面指標,共同構成反映一國經濟增長的評價指標體系。經濟的穩定增長,是指國民生產總值年均增長率起伏很小,不存在因增長率的大起大落而造成就業與價格水平的較大波動。保持經濟的穩定增長是政府經濟的重要目標。經濟增長與物價穩定這兩大目標常常是相背離的:刺激了經濟增長則可能波及貨幣的穩定;奉行了緊縮性的貨幣政策又易妨礙經濟增長。在兩難選擇過程中,一般市場經濟的國家大都將經濟增長置于首位。

4.實現國際收支平衡。在當今經濟國際化、全球化及世界貿易組織的快速發展的趨勢下,國際經濟部分在整個國民經濟中占有重要地位,而發展國際經濟必然會涉及國際收支平衡問題。國際收支平衡狀況既影響本國貨幣在國際貨幣體系中的地位,也對國內通貨膨脹發生影響。貿易逆差過大,外匯儲備不足,會影響本國的設備和技術引進;若外貿順差過大,外匯儲備過剩,也會對國內的物價穩定形成壓力,容易引發“輸入性的通貨膨脹”。所以,應通過政府的經濟行為或經濟政策對國際收支平衡問題進行調節,以不斷保持國際收支在動態上的大體平衡。

三、稅收彌補市場失效的調控機制

處于政府控制之下的能夠對一個或多個宏觀經濟目標施加影響的經濟變量,就是政府對宏觀經濟進行調控的政策手段。政府如果能夠正確地運用各種政策手段,將有可能使經濟導向一個高產出、高就業、價格穩定和商品、勞務、資本旺盛的較好的經濟組合。稅收調控是最重要的政策手段之一。

(一)稅收調控的利益驅動機制

稅收具有調節經濟的能力,從理論上說這就是稅收的杠桿原理。政府通過制定不同的稅收政策,建立相應的稅收制度,規定不同的稅收鼓勵措施或限制措施,給予納稅人以有利或不利的稅收條件,以此來影響納稅人的經濟行為。政府的政策措施與制度所決定的稅收的不同分配,一方面改變了人們的經濟利益關系;另一方面,稅收分配是對納稅人經濟利益的調節。由于利益驅動改變了人們的經濟行為,使被調節者根據政府提供的稅收環境對自己的利害關系,自愿地傾向于經濟杠桿主體的預期目標。政府通過稅收對納稅人經濟利益的有目的的調節,使納稅人的行為朝著政府的宏觀經濟目標和社會目標的方向轉變,這一機制就是稅收調節的杠桿原理。

稅收對經濟的調節作用是因政府實施不同的稅收政策而自動產生的。雖然政府征稅是強制的,但稅收對經濟的調節是自動產生的,是被調節者根據政府提供稅收環境的變化對自己的利害關系,而自愿地調整自己的經濟行為的過程。這一過程可概括為:首先是政府的稅收政策影響納稅人的經濟利益,這種影響是強制性的;其次納稅人因經濟利益的變化而改變自身的經濟行為,這種變化變化不具有政治上或行政上任何的強迫性,只是來源于經濟上利害關系的一種動力或壓力。假如市場主體不能根據政府的稅收環境的變化而及時地調整自己的經濟行為,使其朝著有利于自己利益的方向發展,那么,它只能以犧牲自己的更多的利益為代價。

(二)稅收對經濟總量和結構的調控機制

首先,政府運用稅收手段,可以調節宏觀經濟總量。經濟總量是指社會經濟發展的總體水平,它包括兩個重要的因素:一個是經濟的供給總量;一個是經濟的需求總量。如果經濟發展屬于均衡的狀態,那么經濟的供給總量和經濟的需求總量二者是大體平衡的。如果經濟的發展是不平衡的,可能會出現的情況有兩種:一種是總供給大于總需求,即表現為經濟的過熱或膨脹狀態;另一種是總需求大于總供給,表現為經濟的緊縮或供給不足。對經濟發展中的兩種不平衡的狀態,都需要政府根據產生經濟不平衡狀態的原因,進行不同的稅收調節。稅收調節的終極目標,就是要解決社會總供給與社會總需求不平衡的矛盾,以促進整個國民經濟持續、穩定地增長。稅收對社會經濟總量的調節具有“內在穩定器”的功能。當經濟的發展出現過熱的膨脹狀態時,政府通過增加對投資的課稅,減少對消費的征稅,以此抑制過度的供給,刺激消費,實現經濟的平衡發展;當經濟出現緊縮狀態時,政府通過對投資的減稅和對消費的增稅,刺激供給,限制消費,實現經濟的平衡發展。當經濟的發展處于平衡狀態時,政府的稅收應該是中性的。總之,稅收對經濟總量調控的重要目標,是促進經濟增長。

經濟增長是一個綜合、寬泛的概念,是衡量經濟全面發展的主要指標。總理在十屆人大二次會議的報告中指出,抓住發展這個第一要務,堅持科學發展觀,按照“五個統籌”的要求,更加注重搞好宏觀調控,更加注重統籌兼顧,更加注重以人為本,更加注重改革創新,著力解決經濟社會發展中的突出矛盾,著力解決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突出問題,正確處理改革、發展和穩定的關系,推動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實現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共同進步。他在報告中還指出,要防止經濟大起大落,確定宏觀經濟的增長目標,既要考慮到改革的需要、發展的需要,也要考慮到穩定的需要、宏觀經濟目標連續性的需要。

其次,政府運用稅收手段,可以調控經濟結構。從經濟發展的總體戰略目標出發,政府有意識地運用稅收手段可以對經濟結構進行調節,以引導結構轉化并向更高的層次發展。稅收對經濟結構的調節,主要包括產業結構調節、區域經濟結構調節、供給與消費結構調節、投資與消費結構調節等。在我國的現實條件下,稅收對經濟結構的調節重點是對產業結構的調節,其根據主要有四點:其一,隨著信息產業的發展,特別是電子化、信息化、智能化、數字化技術的蓬勃興起和廣泛應用,已使一些發達國家由工業經濟向信息經濟時代邁進。幾十年來世界各國經濟發展的基本經驗表明,通過產業結構的不斷調整、升級推動經濟發展,是不可違背的客觀規律,是大勢所趨,是經濟發展的必然選擇。其二,產業結構具有豐富的內涵,它包括產業的技術結構、產業的資本構成、產業的地域結構、產業的規模構成和相應的產品構成等。因此,產業結構調整是經濟發展中的永恒性主題。其三,在我國由傳統計劃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過渡,市場機制尚不完善,傳統的遺產過多,經濟發展又處于趕超階段,市場信息尚不充分的特定時期,實行經濟結構的戰略性調整,除了發揮市場機制的基礎性作用,還必須充分發揮政府的職能,政府通過運用稅收等經濟手段,加強對產業結構調整的政策指導、宏觀調控和財力資助,以此推動與促進產業的升級和結構的合理化。其四,目前的經濟工作任務為稅收調節提出了新的挑戰,稅收調節應貫徹總理在十屆人大二次會議的政府工作報告中所提出的要求:(1)保持經濟的平穩較快發展;(2)堅持擴大內需的方針;(3)適當控制固定資產的投資規模;(4)合理調整投資與消費的關系;(5)把解決“三農”問題作為工作的重中之重;(6)統籌區域協調發展,推進西部大開發和振興老工業基地;(7)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7)加大社會就業。

(三)稅收調控的法律約束機制

稅收對經濟進行宏觀控制以彌補市場效率限制,主要是通過法律手段來實施的,具體表現為通過制定稅法對納稅人設定義務。為了彌補市場的效率限制,政府要確定出相應的宏觀經濟政策目標,并要求市場主體的一切行為都應朝著有利于實現政府的宏觀經濟目標的方向來選擇。那么,如何實現使市場主體的行為朝著有利于實現政府的宏觀經濟政策目標的方向來選擇呢,其重要的手段,就是國家制定與實施稅收法律,在稅收法律中對市場主體設定義務。通過義務的設定,要求他們應該做什么,不應該做什么;必須做什么,禁止做什么。設定義務的核心是無償納稅,具體表現為有無納稅義務和納稅義務的多少。通過強制性的納稅義務設定,使納稅人在利益驅動下調整其經濟活動的具體行為,進而實現政府的宏觀經濟政策目標。

國家對市場主體設定納稅義務,涉及到國家的利益和納稅人的經濟權益,是一項嚴肅的經濟與政治問題,必須謹慎從事,不能濫用權力。如果濫用設定納稅義務的權力,會造成對國家利益的損害和對納稅人利益的侵害。國家依法設定義務應遵循的主要原則是:其一,稅收義務的設定必須有明確的法律事實的存在。主要要素是:具有責任能力的納稅主體存在,具有承擔稅收的納稅客體存在,有明確的納稅主體和稅收客體的所屬地域。其二,稅收義務的設定必須有法律依據。主要要素是:設定義務的主體合法,被設定義務的主體合法,被設定義務的客體合法。其三,稅收義務的設定不能超越法律規定的度。主要要素是:稅收負擔要與納稅人的納稅能力相適應,稅收處罰要在法律的幅度內實施。

由于稅收調控是國家通過法律手段進行的經濟調控,因而它同其它經濟調控手段相比,具有自身的不同特征和優越性:(1)稅收的調控范圍具有廣泛性的特征。稅收可以對社會中的各種經濟組織、各種經營方式、各種類型的企業以及社會各階層居民的行為和收入等進行調節。(2)稅收的調節手段具有多重性的特征。國家可以通過開征不同的稅種、選擇不同的課稅對象、確定不同的計稅依據和稅率水平、規定不同的費用扣除標準、稅收減免與抵免、免稅與退稅等稅收優惠措施,以及加成征稅和稅收處罰等多種稅收政策手段的運用,實施對經濟的調節。(3)稅收可以對經濟實行全過程的調節,具有調節的全面性。國家可以在收入的形成環節課稅,調節產品與服務價值的實現水平;可以在收入的分配環節課稅,調節企業的利潤水平和個人的收入水平;可以在支出環節課稅,調節投資和消費水平;可以對財產課稅,調節社會財富的存量水平等。(4)稅收調節具有與價格調節不同的特征:其一,價格調節屬于市場行為,政府的稅收調節屬于政府的經濟行為;其二,價格調節的目標僅是實現市場均衡,而稅收調節包括經濟目標、政治目標和社會目標等多重目標;其三,價格調節不具有主觀上的傾向性,而稅收調節具有明確的政策目的性。(5)稅收調控中被調控主體的權利與義務不具有對等性。在社會生活中,人們的權利與義務是對應的、統一的,沒有無權利的義務,也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但在政府的稅收調控中,被調控主體的權利與義務不是對等的。稅收調控是通過強制、無償的稅收分配來實現的,是價值的單方面轉移,納稅人依法納稅是無代價地履行義務的行為,這種義務不要求其對等的權利與之對應。根據稅收調控中的調控主體與被調控主體之間的這種特定的稅收法律關系,在設定納稅人權利時,對符合法定條件的權利要及時設定,建立與完善各種制度,有效地保護被調控主體的合法權益,這是實施稅收宏觀控制的重要前提。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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