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國碳排放交易思維的經濟學研究論文

時間:2022-12-17 11: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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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國碳排放交易思維的經濟學研究論文

摘要:在全球范圍內,碳排放交易甘益活躍。碳排放交易有著深刻的產權經濟學內涵,是一種交易成本最小化的制度安排,是市場化的減污手段。在碳排放問題上,西方國家經歷了從行政手段的“庇古稅”到經濟手段的排放權交易的演變過程。碳排放交易品種較多,構成了一個較為完整的產品體系。金融危機后,碳排放交易呈現出特定的發展趨勢。我國需要進一步探索和發展碳排放交易市場,走好低碳經濟時代的增長之路。

關鍵詞:碳排放權;排放額度;交易成本;產權

一、引言

碳排放交易,主要是指溫室氣體排放量的協議買賣,協議一方通過支付另一方獲得溫室氣體排放額度(即排放相應數量溫室氣體的權利),它是一種排放額度在買賣雙方的轉移。碳排放交易是在全球氣候變化的背景下產生的。政府間氣候變化專業委員會(IPCC)的第四次氣候變化評估報告顯示,1995年到2006年這12年間,就有11年躋身于有全球地表溫度記載以來的最熱的12年之列;而未來100年氣溫還將上升1.1攝氏度-6.4攝氏度。據世界銀行前首席經濟學家尼克霍拉斯(Nicholkas)估算,如果氣候變化不改觀,它所帶來的損耗成本將達到5.5萬億美元,占世界經濟產出的20%,幾乎等同于大蕭條時期的經濟損失。全球變暖成為人類面臨的最大生存危機,給經濟社會發展帶來了不可估量的損失,由此產生節能減排的內在需求,碳排放交易就是在這一大背景下所出現的一種市場化減排手段。

碳排放交易有一個發展演變過程,其中經濟學家扮演了很重要的角色,提供了重要的理論基礎。最重要的三位經濟學家是庇古、科斯和歐玲。英國經濟學家庇古(Pigou)對經濟學最重要的貢獻是區別了生產中的私人邊際成本和社會邊際成本,提出了外部性理論。如果私人成本不等于社會成本,企業就存在所謂的“外部性”。他認為政府可以通過混合使用稅收和補貼來校正“外部性”。這一理論奠定了現代環境經濟學理論和政策的基礎。美國經濟學家科斯(coase)1960年發表了“社會成本問題”一文,指出如果沒有交易成本,產權交易可以順利地進行,初始的產權分配不會對效率的分配結果產生影響;但是權利的清晰界定本身非常重要,否則不可能得到確定的均衡結果。科斯定理為碳排放交易奠定了理論基礎,碳排放交易的理論關鍵就是建立一個有效的排放權體系,以保證外部性的充分內部化。歐玲(ElinorOstrom)則在公共資源治理領域做出了巨大貢獻,她指出,當一個團體在遇到公共資源利用問題時,大家會通過爭論或者其他方法制定一系列措施防止“公有地悲劇”的發生:比如會設定一些基本使用原則,采取集體行動和獲取集體利益,采取有效的監督和查核措施,設立有效的爭議解決機制,對過度利用者實施懲罰等等。這一理論激勵實踐者去設計或創新機制,比如《哥本哈根協議》正是有效而復雜的社會政治機制進程中的關鍵一步。

我國學者對于碳排放交易的研究亦有不少成果。于天飛(2007)對我國的碳排放交易市場提出若干構想,比如籌建基于配額交易的氣候交易所,做好建立氣候交易所的相關立法準備,加快C02排放權衍生產品的金融創新工作等。任奔和凌芳(2009)認為,我國在發展低碳經濟時很重要的措施便是完善清潔發展機制(CDM),培育碳交易市場,逐步建立碳交易制度。張芳(2006)認為,我國在國際碳排放市場具有很大的發展潛力,也面臨其他發展中國家的競爭;我國參與世界碳排放交易,將為我國排污權交易的國際合作積累寶貴經驗。張克中和楊福來(2009)認為,碳排放交易可以控制排放量,是通過限定排放量來推動價格;配額將會加強能源價格的波動,從而影響商業投資和家庭消費決定。叫可杰(2008)認為,碳排放交易有利于促進國家節能減排戰略的實施以及企業形成新的盈利模式,還有利于形成一個長期、持續的環保宣傳教育載體與平臺。

《京都議定書》的實施和減排機制的確立,催生了一個活躍的排放權交易市場。金融危機的到來和《京都議定書》的即將到期,又對碳排放交易不可避免地帶來了一定影響。在各種因素的交互作用下,全球的碳排放交易市場形成了特定的發展態勢。在后金融危機時代,我國如何把握碳排放交易的趨勢,進而應對“低碳經濟”的機遇與挑戰?本文將以此為出發點,研究碳排放交易的經濟原理、發展現狀與最新趨勢,為我國碳排放交易的未來發展提出若干政策建議。

二、碳排放交易的經濟學分析

碳排放交易,是把碳排放量視為一種商品,并將其納入市場機制的一種控制污染的經濟手段。在本質上,它是一種產權交易,有著深刻的產權經濟學內涵,它的產生、發展以及在現實中的應用都體現著產權交易的特質。

1碳排放權:一種環境產權

碳排放交易事實上是環境產權在不同所有者之間的轉移,是一種碳排放權的交易。因此,首先要求確立合法的排放權,并允許這種權利像商品那樣可以買賣。碳排放權所體現產權的性質,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理解。

第一,從內容上看,碳排放權是一系列的權利束。碳排放交易包括排放權的初始分配和排放權的交易兩個方面,完整的碳排放權包括所有權、使用權、交易權以及收益權。在這些權利中,既有產權中最基本的(對排放污染權利的)所有權,也有其他權能,如交易權和收益權。因此,碳排放權是一個較為完整意義上的產權束。

第二,從社會關系上看,碳排放權不僅體現主體對客體的占有關系,而且反映社會成員和排放廠商之間的權利與利益關系。碳排放交易包括兩個步驟:首先,國家或某權威機構擁有決定碳排放的權利,它把這一權利以許可證的方式無償或者拍賣給需要排放的單位,這是初始權利的配置。初始權利界定包含了對污染引起的外部性的內部化,是公眾權利的體現,是排放者對社會成本的支付。其次,碳排放權在個體之間進行交換,每個個體擁有對排放權的支配權以及收益權。總之,排放權的初始界定和權利轉移背后是人們使用環境產權時發生的社會關系。正如菲呂博騰(1972)所言,“產權不是指人與物之間的關系,而是指由物的存在及關于它們的所有所引起的人們之間相互認可的行為關系……它是一系列用來確定每個人相對于稀缺資源使用時的地位的經濟和社會關系”。

第三,從主體上看,碳排放權載體必須明確到企業法人身上,具有確定性。袁慶明(2009)指出,“所謂產權確定性,就是人們對其資產排他性權利的實現程度。一般來說,確定的產權意味著其排他權利是未受侵犯的。”產權交易要求權利與義務的對等,這是以產權的人格化為前提的。對于碳排放權,其所有者應當是能夠獨立承擔責任和享有收益的自然人或法人。當然,碳排放權是一種對環境污染的權利,最終的歸屬是由法律裁決,個體并非其天然的最終所有者。但是,碳排放權最終歸于能夠承擔責任的個體,其交易是權利的轉移,是所有者的改變,要求排放權必須體現主體明確、權利義務相當的現代產權特征。

2碳排放交易的動因:交易成本

制度經濟學指出,一種制度或者手段的實行是由于其交易成本最小。同樣,產權的界定以交易成本最小化為原則。碳排放交易就是貫徹了這一原則。下面以企業為排污主體對此進行分析。

(1)交易成本為零時,資源最優配置的三種方式

污染問題的解決之所以被格外重視,與污染的外部性有很大的關系。由于外部性的存在,社會成本無人承擔,使得很難界定產權的一些自然資源(例如新鮮的空氣)存在著過度使用的問題。在交易成本為零的前提下,經濟學中有三種手段可以解決污染的外部性,即庇古稅、合并企業和明晰產權,均可以使社會成本與私人成本達到一致,實現資源的帕累托最優狀態。

(2)交易成本不為零時,排放權交易是交易成本最小的次優選擇

科斯第二定理指出,在交易成本不為零的情況下,產權的初始界定對資源的配置效率就格外重要。首先,征收污染稅的交易成本高于明晰產權。且不說庇古稅并非嚴格意義上的經濟手段,國家強行收費意味著必須對污染企業進行監測和稅收監管,經濟手段則不會產生這種行政成本。此外,為了征收實現資源最優配置的稅,必須知道最適的污染水平。但是,如果知道最適污染水平的話,國家就可以告訴企業生產多少,稅收手段就可有可無了(范里安1990)。那么,一方面需要監測(每個企業的)污染程度和發現最優污染量,一方面還要征收稅收,高額的信息成本和其他成本(行政成本)必然明顯高于只需要發現最優污染量的明晰產權的方式。其次,合并企業的交易成本也要高于明晰產權。合并企業首先面臨著企業所有者所引發的交易成本,單個的所有者一般而言要優于多個所有者,主要原因在于“所有者數量增加,就是財產共有性的增加,它一般會導致內在化的成本增加”,產權是外部性內在化的前提,而交易成本則是是否內在化的決定因素。那么,單個所有者的企業合并的交易成本較小,例如上游和下游的企業之間的合并能較為理想地解決污染問題。然而,污染問題其實是整個社會共同面臨和必須解決的問題,交易成本巨大而不可能在全社會實現。

明晰產權意味著環境產權的配置有兩種方式——或是賦予受損者或是賦予排污者。企業之間的談判成本遠小于單個居民與企業的談判,更不用說單個居民對空氣之類自然資源污染程度的把握程度所付出的信息成本和其他成本了。所以,企業將是實現較小交易成本的環境產權的所有者,運用于現實中,也即排放權交易。根據科斯第二定理,與將環境產權賦予一般居民相比,排放權交易是對資源配置的帕累托改進。但是,交易成本的存在使資源的配置無法達到理想狀態下的帕累托最優,因而通過排放權的交易只能達到資源配置的次優。

3總量原則:碳排放交易背后的制度規定

總量控制原則是進行碳排放交易的基礎,也是深藏其后的制度規定。它不僅是一種將總量削減指標簡單拙分配到污染源的技術方法,更為重要的是,通過發放排污許可證賦予企業排放權,企業與政府以契約的形式界定各自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同時通過企業之間排放權的買賣,反映邊際成本與邊際收益的關系,由此體現各經濟行為主體的經濟利益關系以及制度規定對產權交易的影響。

(1)最優污染量:排放權的量化

環境污染是一種較為典型的外部性問題,需要解決的是社會成本與私人成本之間的差距,即社會成本的內部化。任何環境治理活動的社會邊際收益必須和社會邊際成本相等,以此決定的污染量則是最優污染量。圖1顯示了單個企業的最優污染量的決定,即總量原則的微觀基礎。MSC是污染造成的邊際社會成本,它向右上方傾斜,表示污染程度越高,社會遭受的邊際損失越大,MCR則是降低污染所花費的邊際成本,隨著污染程度的不斷減少,降低一單位污染所花費的成本增量越來越大,MCR曲線向右下方傾斜。由于污染的減少給社會帶來好處,MCR曲線可以看作是降低污染的邊際收益線。兩條曲線的交點Q*就是企業的最優污染量。

總量控制原則的出發點就是上述的內容,理論上社會最優污染總量應是各企業最優污染總量的加總,現實中由于交易成本的存在,社會最優污染總量與加總的最優污染量不一定相同。但是,這是在明確產權和考慮到交易成本后社會所能實現的最優污染量,是排污企業所能擁有的最大排污量,是對排放權這一環境產權數量化的體現。

(2)邊際成本與邊際收益相等:產權背后的經濟利益關系

“庇古法則”指出,“誰污染,誰付費”。那么,污染付費的另一面是“誰受損,誰受補償”,甚至可以是“誰減污,誰受獎勵”。付費多少、補償多少還是獎勵多少,都要以實現最優污染量時的邊際成本等于邊際收益為基準。污染的邊際成本與邊際收益相等所體現的是排放權的交易價格,是對污染這種外部性的內部化,是國家與廠商之間以及廠商之間經濟利益關系的體現。

首先,在國家與廠商之間,國家通過制定排污標準獲取補償,環境污染得到改善,這一環境污染的最優量代表的就是一個既定的收益,是廠商為減少到既定污染標準支付的社會成本和由于污染量的減少使公眾得到的補償。其次,國家將排污權配置給廠商之后,廠商就可以根據自己治理污染的邊際成本與排放權的價格權衡是治理還是購買更多的排放權。交易的價格必然體現了單個廠商邊際成本與邊際收益相等的原則,即進行污染治理的廠商一定會在治理污染的邊際成本等于排放權價格的那一點停止出售排放權,而購買排放權的廠商必然會在自己治理污染的邊際成本等于排放權價格的那一點停止買進排放權。由于廠商的邊際成本各不相同,討價還價能力的不同,協商談判成本的不同,一段時期內排放權價格也會不盡相同。隨著交易的不斷進行和減污技術的不斷發展,價格必然會趨向于一點,即趨向排放權的真實價格,與之相伴的則是排放權交易的收益在全體廠商之間的再分配。

三、國際碳排放交易市場基本情況與發展趨勢

1碳排放交易市場基本情況

從解決環境污染問題的歷史看,西方國家經歷了從行政手段的“庇古稅”到經濟手段的排放權交易的演變過程。1975年,德國開始對潤滑油征收環境稅。次年,德國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征收排污稅的法律《向水源排放廢水征稅法》。而后美國、法國等國家紛紛效仿,開征的稅種也越來越多,燃料稅、噪音稅、垃圾稅、石油產品稅、消費稅甚至超額糞便稅等。

在此之前的1968年,加拿大經濟學家戴爾斯(Dales)首先提出排放權交易的思想,并設計了應用產權手段控制水污染的方案。70年代初蒙哥馬利(Montgomery)利用數理經濟學的方法,建立不同的許可市場均衡,并嚴謹地證明了排放權交易體系具有污染控制的效率成本,即實現污染控制目標最低成本的特征,提出了總量控制的方案。由此美國開始將排放權概念應用于實踐,1970年《清潔空氣法案》確定總量原則,1979年制訂“泡泡政策”(bubbles),1990年《清潔空氣法案》修正案認可建立排放權交易的制度創新,對排放權交易做出具體規定,溫室氣體排放交易在美國開始實行,主要的交易包括SO2、磷、氮等。迄今為止,美國已建立起以抵消(offset)、泡泡(bubble)、銀行儲存(banking)和容量節余(netting)為核心內容的一整套碳排放交易體系,在實踐中取得了明顯的環境效益與經濟效益。歐洲許多國家也都不同程度借鑒了美國的方法和政策。

隨著《京都議定書》的通過、開放簽字以及在2005年的強制生效和超過全球排放量的61%以上國家通過該條約,碳排放交易掀開了新的篇章。按照《京都議定書》規定,到2010年所有發達國家排放的包括SO2、甲烷在內等6種溫室氣體的數量,要比1990年減少5.2%。由于發達國家能源利用效率高,能源結構優化,新的能源技術被大量采用,進一步減排的成本極高,難度較大,存在著購買排放量的迫切需求。而發展中國家能源效率低,減排空間大,成本也低,能夠供給足夠的排放量進行交易,碳排放國際市場由此產生。為了幫助那些難以達標的國家最終達標,2002年歐盟建立了一個排放交易系統(EUETS)并于2005年1月正式運行,之后各個交易平臺如雨后春筍般出現,碳排放交易市場日益活躍,這5年市場規模增長了近百倍。

2碳排放交易的分類

碳排放交易出現的歷史不長,但是極具創新性,交易品種繁多,構成了一個較為完整的產品體系。從交易內容看,碳排放交易可以分成兩類:一是配額交易,即在總量限定的體制下,買者購買由管理者制定、分配或拍賣的排放額度;二是項目交易,買者向可證實能夠降低溫室氣體排放的項目購買排放額度。前者是在總量限定的前提下排放額度在不同主體間的流轉,排放額度是事先分配好的;后者則是首先要有明確減排的項目,該項目實施且能夠產生被核準的排放量,買者支付購入該排放量,排放額度的產生與具體的項目密切相關。《京都議定書》規定的三種碳交易機制中,排放貿易(ET)是配額交易,可以在歐盟排放權交易體系等購買排污配額(例如京都配額AAU和歐盟配額EUA),清潔發展機制(CDM)和聯合履約(JI)則屬于項目交易。

從交易產品看,碳排放交易分為現貨交易和衍生品交易兩種。所謂現貨交易就是直接在排放權市場上買賣雙方的即時交易,交易對象是排放額度。例如在EUETS交易歐盟額度EUA或者CER。所謂衍生品交易是指在現貨交易基礎上發展起來并與其有一定關聯、帶有更強金融色彩的產品,是金融創新在排放權交易領域的延伸。例如,碳排放遠期交易就是指雙方簽訂合約、由賣方承諾以雙方約定的條件在未來進行的交易,一方按照事先約定的價格支付,一方提供相應的排放額度。在遠期合約中,雙方要對排放指標的類型、價格和交割結算日等進行約定。再如碳排放期貨交易,所交易的對象并非排放額度本身,而是一個標明一定排放額度的合約,等等。

從交易場所看,碳排放交易可以分為場外交易和場內交易,場外交易是買賣雙方一對一的直接交易,雙方可以直接約定價格、產品性質、數量等,部分配額交易和大部分的CDM都屬于場外交易。倫敦經紀人協會(LEBA)是目前最大的場外交易市場。場內交易則是集中在交易所進行的、買賣各方報價、由電子系統撮合的交易,交易所作為交易對手方承擔履約職責,其交易對象一般都是可標準化產品,碳排放期貨就是一種典型的場內交易產品。

此外,從是否自愿減排看,碳排放交易可以分為強制性減排交易和自愿減排(VER)交易,前者是依賴法律進行強制性減排,例如圍繞《京都議定書》而出現的EUETS市場;后者是自愿產生的,例如CCX的交易。

3后金融危機下碳排放交易市場的發展趨勢

趨勢一:交易總量不斷上升,但前景不夠確定。近幾年,碳排放交易市場容量不斷擴大,流動性不斷加強,交易形式更加多樣化。2008年,碳排放交易市場交易額達到了1263億美元。其中,占全球份額最大的EUETS,2008年的成交量達到920億美元,比2007年增長約50%,而2007年則是2006年的2倍,是2005年的6倍。據聯合國和世界銀行預測,2012年全球碳排放交易市場容量可以達到1500億美元,有望超過石油市場成為世界第一大市場。與此同時,碳排放交易的發展前景存在著一些不確定因素。一方面,2012年《京都議定書》到期,其相關政策和減排標準尚未有定論;另一方面,受金融危機的影響,工業生產出現蕭條景象,很多企業的排放配額不僅不會超標,反而出現過剩,排放權和信用額的需求隨之下降。加之很多原本積極參與碳排放交易的金融機構受到重創,市場的流動性和活躍度明顯下降,導致交易價格也明顯下滑,這從近期CDM項目數量銳減可以得到體現。點碳公司(PointCarbon)的研究表明,盡管2009年全球碳排放市場的交易量仍能保持上升的趨勢,但交易金額將會下滑32%左右。低碳經濟是未來發展的主流,但是近2年碳排放交易市場的前景依然不夠明朗。

趨勢二:歐洲市場成為全球引領者,其他市場發展迅速。目前,全球沒有一個統一的國際性碳排放交易市場,但是存在著很多區域性市場。以京都機制為依托,起步較早,政府大力支持、產品涵蓋范圍廣,這些因素使得歐洲市場成為全球碳排放交易市場的領跑者。自運行以來,EUETS的交易量和交易額一直占全球總量的3/4以上,2008年交易額接近920億美元。在北美洲,芝加哥氣候交易所(ccX)是全球第一家自愿減排交易市場,是京都機制以外的碳排放交易市場,被聯合國秘書長安南稱之為“建立二氧化碳排放市場的成功范例”。其市場參與者以會員形式參與交易,自愿限制各自的溫室氣體排放,認可CCX所核定的排放量。交易產品涉及二氧化碳、甲烷、一氧化二氮、氫氟烴、全氟化碳、六氟化硫等現貨與期貨的交易。自2007年以來,CCX成交量不斷攀升,具有很強的發展潛力,并在加拿大建立了該地區首家排放權交易平臺——蒙特利爾氣候交易所。

趨勢三:CDM項目日趨減少。一方面,受金融危機影響.,溫室氣體排放的價格一直下跌,導致CDM項目大幅減少。由于CDM下的排放權交易都是源自未來的排放額度,且與項目建設密切相關,金融危機和排放價格下降對CDM項目建設沖擊較大,加上金融市場的動蕩使信貸縮緊,融資難度加大,影響到CDM項目交易規模。另一方面,就CDM本身而言,其市場能力有限,因為從申請到注冊再到獲得簽發排放額度需要2年~3年的時間,加上違約風險的存在,買賣雙方對未來的預期都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聯合國審批CDM項目的機構EB僅是一個臨時性機構,效率低下,透明度缺乏,政策發展緩慢,加上2012后CDM機制的不確定性,都限制了CDM市場的發展。

趨勢四:交易金融化日趨明顯。金融資本已經滲透到全球各個市場當中,基金持倉早已成為影響價格變動的重要因素。不可避免地,碳排放交易市場金融化的趨勢也日趨明顯。碳排放交易有著產權交易的本質特點,有著商業信用的內在支撐,因而既有商品屬性,也有金融屬性,越來越受到金融機構的矚目,被納入到其投資組合當中,潛在的金融價值被充分發掘。在碳排放交易市場中,越來越多的投資銀行、對沖基金、私募基金等金融機構參與其中,例如已經破產的美國貝爾斯登和雷曼兄弟,都曾經是排放權交易中的活躍買家,為市場規模的擴大起到了重要推動作用。另外,金融機構還直接入股氣候交易所,顯示出對這一市場的濃厚興趣,例如高盛參股了CCX母公司氣候交易所公司,并且其控制的洲際交易所將ECX納入其交易系統。

碳排放交易產品顯現出金融化特性,CCX開發出來的碳金融產品CFI(而不是排放額度本身)作為其主要交易品種,這些金融化產品交易導致碳排放交易的貨幣化程度越來越高,并形成了直接融資、銀行貸款、排放額度交易、排放權衍生品等一系列金融工具的金融體系。因此,碳排放交易市場已經不是一個孤立的指標交易市場,而是一個較為完整的金融市場。有觀點認為,碳指標可以成為構成世界貨幣的一個選擇,二氧化碳排放配額作為可交易的金融產品將與一切債券、股票一樣自由掛牌欲轉讓,并可以在銀行抵押貸款,最終成為中央銀行基礎貨幣的構成部分。

趨勢五:標準化的場內交易日趨盛行。碳排放交易最早都是場外進行的,從2005年場內交易平臺建立起來后,場外交易在場內清算的趨勢越來越明顯,場內交易的規模不斷擴大。場內交易的一個明顯特點就是標準化,標準化意味著產品可以像股票那樣在市場中不斷流動,既可以吸引金融機構參加,又可以在此基礎上延伸出更多衍生產品。EUA、CER等以及與EUA、CER等掛鉤的期貨、期權產品,具有標準化的特征,其交易可以部分脫離真實消費,成為一種真正意義上的金融工具,交易規模和流動性比場外市場更有成長空間。由于場內交易在為碳排放交易市場提供充足的流動性及定價參考的同時,還能為交易所本身帶來了良好的經濟利益,各國各地區都有很強的內在驅動力去設立氣候交易所,并不斷推出新的碳排放交易產品。CCX及其分公司歐洲氣候交易所(ECX)、CCX、Bluenext環境交易所、法國未來電力交易所、德國歐洲能源交易所、荷蘭Climex、奧地利能源交易所、北歐電力交易所等場內交易所都在進行著活躍的碳排放交易。

趨勢六:衍生品創新不斷。如前所述,碳排放交易已經從場外延伸至場內,其交易品種也已由現貨發展到衍生品等多種形式。CCX推出了與自身核準排放額度有關的CFI系列產品,包括現貨、期貨、期權等,并在分公司ECX推出了基于EUA的期貨合約。全球市場上還出現了掉期和一些與排放額度掛鉤的結構性產品。與股票市場類似,碳排放交易市場也出現了市場指數,2008年,紐約一泛歐交易所則推出一個新的確認有低碳排放記錄的歐洲公司的碳指數——低碳100歐洲指數。四、我國碳排放交易市場的探索和發展.

自2000年起,我國SO2排放量達1995萬噸,首次超過美國成為世界SO2第一排放大國,環境的惡化日益成為制約我國發展循環經濟的重要障礙。循環經濟是一種以資源高效利用和環境友好為核心,以“減量化、再利用、再循環”為原則,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為基本特征,符合可持續發展理念的經濟發展模式。循環經濟的本質是人和自然和諧,人與環境友好。用經濟手段進行節能減排,不僅關系到環境保護,更是和我國實現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在“后危機”時代國家力量對比發生轉變的新時期占領未來發展制高點等目標密切聯系在一起,是建設生態文明的重要體現。

我國于上世紀80年代末90年代初在上海率先嘗試了碳排放交易試點工作。2002年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選擇在山東、山西、江蘇、河南、上海、天津、柳州等七省市開展SO2排放總量控制及排污交易試點。2007年又在浙江省嘉興建立排污權交易中心,進行化學需氧量(COD)排放權的交易。2008年起,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北京環境交易所、天津排放權交易所等3家交易所相繼成立,并開始了碳排放交易。然而,我國的碳排放交易市場仍處于起步階段,與歐洲和美國相差甚遠,需要進一步的探索與發展。因此,我國必須抓住全球經濟發展的規律性、趨勢性發展方向,積極參與國際市場競爭,穩步推進低碳經濟時代的增長之路。具體而言,我國碳排放交易市場的發展思路包括以下六個方面。

第一,盡快確定排放總量與額度分配。長期以來,我國大氣污染治理建立在單一“濃度控制’,的基礎上,這種“濃度標準”控制排污模式阻止不了污染源數量和排放總量的增加,且使得碳排放交易的實施缺乏必要的前提條件——總量控制。應當以修改《環境保護法》為契機,明確將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和執行控制的行政機構寫入法律條款,為相關單項法規的制定提供法律依據。在操作層面,再由政府部門確定區域的排污指標,推算出溫室氣體的最大允許排放量,并將最大允許排放量分割成若干規定的排放量,明確排放權。在總量確定的基礎上,選擇合適的方法分配排放權是非常重要的。國際上常用的方式有三種,即公開競價拍賣、定價出售和無償分配。如何公正、科學的分配排放權,需要重點考慮,制定出科學的指標分配方法。

第二,直接參與二級市場。隨著碳排放交易規模的不斷擴大,碳排放額度變成了一種資產,我國在國際碳排放交易市場中充當了供應者的角色,截至2009年10月,我國政府已批準了2232個CDM項目,其中663個已在聯合國清潔發展機制執行理事會成功注冊,預計年減排量為1.9億噸,約占全球注冊項目減排放量的58%以上,注冊量和年減排量均居世界第一。然而,由于國內管制,我國企業實質上尚未真正進入碳排放交易市場,僅僅是一級市場的供應者,金融機構更是沒有進入該市場的途徑。我國企業投資建設的項目在獲得CER后,就出售給國際買家,國際買家再進入CDM二級市場進行交易,國內企業出售CER的價格遠低于CDM二級市場價格,處于產業鏈的低端,附加值高的部分被充當中介的經紀商和金融機構拿走。隨著《京都議定書》的即將到期,CDM前景還不明朗,如果還不放開管制,繼續作為初級供應者,我國就會邊緣化于低碳經濟時代。因此,我國應該盡快探索相關政策,逐步放松管制,讓國內企業和金融機構參與到國際碳排放交易的二級市場中,在排放價格形成體系中發揮作用,保護自身的經濟利益和長遠利益。

第三,加快培養本土市場。碳排放交易不僅是一個減排的概念,更和國計民生聯系密切,甚至可能成為國際政治經濟關系中的重要一環,“碳關稅”、“碳制裁”都有可能影響到對外交往和經濟發展。2012年后我國將要面臨減排任務,這使得國內的排放供求會發生變化。2009底我國頒布的減排目標中要求到2020年單位GDP碳減排要達到40%-50%,這意味著我國很可能由排放額度凈出口國變成凈進口國。如果沒有自己的本土市場,只依靠外部市場進行碳排放交易,對可能存在的國外對手方市場操縱則是無能為力的,也不利于降低排放額度的進口量,因為并非所有具有排放額度的國內企業都能參與到國際市場當中。只有加快國內市場的培養,才能給國內企業提供最便捷和成本最低廉的交易平臺,才能最大限度地發掘國內供應能力,才能形成能夠真實反映我國排放額度供求情況的交易價格,掌握碳排放定價權,更有利地保障國內企業的利益和國家利益。

由于總量控制尚未強制推行,制度和機制存在約束,國內的環境交易所大多還是進行節能技術轉讓,排放額度轉讓規模很小,需要促使他們盡快轉型,擴大碳排放交易規模。此外,各交易所在產品設計、人員儲備、制度規則、技術等各個環節都處于初始階段,必須加快國內市場的培養,提升其在國際排放權交易市場的地位,才能夠取得未來發展的話語權。

第四,形成全國性的大市場。我國目前已有3家環境交易所,還有由產權市場推動成立的10余家類似機構以及正在積極籌備的近10家機構。然而,由于各地區標準不同,這些區域性市場很難形成一個面向全國的統一大市場,而市場割裂則會影響交易規模與市場影響力,帶來高成本的運作,這就偏離了產生碳排放交易市場的初衷——交易成本最低。因而,我國必須盡快創造條件,形成一個全國性的市場,便于國內企業參與碳排放交易,加快推動節能減排的技術進步,形成真實反映國內排放額度供求狀況的交易價格,作為進行排放量國際貿易時價格談判的重要參考。

第五,重點發展場內交易。金融化和場內交易已經成為全球碳排放交易市場的重要趨勢。與場外交易相比,交易所內進行的有組織的撮合成交具有一定優勢:一是交易產品多為標準化合約,產品結構簡單,定價更加規范,估值公允且流動性好。二是監管比場外交易更加嚴格,市場風險較小。此次金融危機發生的主要領域是場外,使得各國監管機構開始反思場外交易監管過分寬松的缺陷。國內的3家交易所和一些產權市場目前所進行的交易雖然是電子撮合,但頒布的交易規則、監管制度和交易產品離嚴格的場內交易仍有差距,交易所并沒有成為真正的“中央對手方”,實質上仍是場外交易。建議借鑒國內發展期貨市場的經驗,借用已經形成的制度規則、交易系統、監管手段等成熟經驗,盡快發展標準化的場內交易,提高流動性,吸引更多市場參與主體進入,擴大市場影響力與市場規模。

第六,注重衍生品開發。碳排放交易市場的衍生品種類繁多,與傳統金融工具和新興金融工具聯系日益密切,創新不斷進行,金融化程度逐步深入。我國在發展碳排放現貨市場的同時,不能忽略衍生品的開發。衍生品的功能之一是幫助現貨交易規避價格波動風險,同時也有利于為現貨市場不斷注入新的活力,這是我們發展碳排放衍生品的出發點。值得注意的是,衍生品是雙刃劍,在規避風險的同時也會因為投機過度而產生著新的風險,因而不可操之過急,不顧現實條件貿然推出,也不可將產品衍生過度,致使風險不可控制。我國必須結合實際條件和市場參與者的成熟程度穩步推進,并和嚴格的監管相結合,確保市場的穩定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