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電價改革研究論文

時間:2022-12-17 05: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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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電價改革研究論文

【關鍵字】電價電價改革電價監管

【摘要】本文介紹了國外幾個比較典型國家的電價制度及電價監管情況,并結合我國電價制度現狀,提出了對我國電價改革的建議。

備受矚目的電價體制改革方案已塵埃落定,但如何具體實施和操作依然是懸念重重。其中,理順電價機制是此次電力體制改革的核心內容。電價作為電力市場的支點,在電力市場中對促進市場競爭、提高電力系統運行效率和實現資源優化配置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我國應該在吸收國內外電價改革經驗的基礎上,盡快實現我國電價的改革,以促進我國電力工業同社會、經濟、資源的協調發展。

1國外電價模式

由于世界各國的電力行業改革采取的方法與形式各不相同,因此各國的電價制度以及電價形成機制等也相應的有所不同。

1.1英國的電價模式

英國電力市場中的電價形成主要基于發電方的報價及電力負荷預測,買電方(地區電力公司和大用戶)并沒有參與其過程。每天午前,各發電廠將第二天每臺機組每半小時的運行數據報給電力庫(p001)。根據以上數據及電力庫對系統每半小時的負荷預測結果,由計算機對發電機組進行排序,并于下午3點公布。隨后,根據全網購電成本最低的原則,確定發電計劃,得出第二天48個時段的電價。該電價共分兩種:一種是由電力庫向發電商買電的電價,稱為電力庫的購買電價(PoolPurchasePrice,PPP)另一種是用戶從電力庫購電的電價,稱為電力庫的銷售電價(PoolSellPrice,PSP),PPP和PSP為實時電價。在英國,通過超高壓線路從發電廠輸出電力的公司是持有輸電許可證的壟斷者,物價管理規定控制這些公司的收費價格,其控制方法是限制價格上漲,使其在零售價格指數基礎上加上或減去一個“X”因子。

實時電價是在邊際成本理論的基礎上形成的,它是一個與時間和電力系統的許多隨機變量有關的函數。實時電價包括發電廠的上網實時電價、互供實時電價和銷售實時電價。發電廠的上網實時電價僅涉及到系統的電能邊際成本和發電質量和收支協調費用,而互供實時電價和銷售實時電價還涉及到輸配電網的維護、損耗及網絡供電質量、網絡收支協調費用。可用如下的數學模型來表示第i個用戶在第t時刻的實時電價:

式中:

E(t)——系統電能邊際成本;TLi(t)——網絡微增損耗費用;TMi(t)——網絡維護費用;St1(t)——發電供電質量費用;NGi(t)——網絡供電質量費用;S2(t)——發電收支協調費用;NSi(t)—網絡收支協調費用。

實時電價是在電力市場發展過程中提出來的,它更準確地描述了電價結構,較好地反映了電力系統不同時間的發、供、配電成本,并且能夠有效地反映電力供需狀況,調整發電和用電的運營狀況,為不同類型的電廠開展競爭提供良好的條件。

1.2法國的電價政策

法國的電價把用戶容量和電壓等級結合起來進行分類,分成藍色、黃色和綠色電價三大類:

1.2.1藍色電價

適用于容量為3kVA-36kVA的低壓用戶,電價結構由年度電費和電量電費構成,并按居民與農業用戶、市政和小工業不同類別分類制訂不同的收費標準,包括簡單電價、分時電價、避峰日電價。

1.2.2黃色電價

適用于預定負荷在36kVA-250kVA的低壓用戶,按用戶的用電時間分設電價,供用戶選擇。黃色電價在藍色電價與綠色電價之間起到較好的銜接作用

1.2.3綠色電價

適用于容量大于250kVA的中壓、高壓和超高壓用戶,并由用戶預定需量,按照用電季節和用電時間分設電價:冬季實行嚴冬高峰、嚴冬正常、嚴冬低谷、冬季正常和冬季低谷電價,夏季實行夏季正常、夏季低谷和盛夏電價,其中,嚴冬高峰電價最高,盛夏電價最低。作為綠色電價中用戶數最多的A5電價,按照一年內用電負荷利用小時數劃分成4檔:短利用期方式,利用小時數為0-2000小時;中利用期方式,利用小時數為2000-4000小時數;長利用期方式,利用小時數為4000—6000小時數;特長利用期方式,利用小時數為6000小時以上。該電價結構采用的是利用小時數越高、基本電價越高,千瓦小時電價則越低的成本分攤原則。

每類電價中都有一種幾乎與每天相適應的基本用電電價,還有用于鼓勵用戶在可能情況下將其部分用電量轉移到本年度低負荷期用電電價,而這部分電價都是可供用戶自行選擇的電價,因為法國的超負荷收費及高峰電價都是很高的。

1.3日本的電價情況

日本的現行電價是以社會高福利和推進節能為出發點的。對照明用電施行三段電價制,對電力用戶采用了特別電價制。

1.3.1三段電價制

第1段是生活必需用電,電量限為120kWh/月,其電價最低;第2段電量限為120kWh/月-200kWh/月,電價約為第1、第3段電價的平均值;第3段用電為200kWh/月以上,其電價最高。這一制度反映出用電越多,電費越高,這對節能和高消費有一定的調節作用。

.3.2特別電價制

特別電價可說是一種遞增電價,是參照歷史用電量確定各類用戶的電量基準,對合同電量和用電量未超過基準電量的部分采用低電價,對超過基準電量的部分則采用分段遞增的高電價,新增用戶則采用較高的電價。

1.3.3季節電價制

為了滿足季節性高峰用電,需增加大量的發供電設備和線路,隨著季節變化,用電負荷減少時,設備利用率大幅度下降,使運行和維修成本增加,根據成本為主的原則,必然在電價上有所反映。此外,對于任何季節,都存在晝夜用電的峰谷差,因而還有白晝和夜間的峰谷電價制。

1.3.4二部電價制

在各種電價中,除定額照明電價按二部電價制外,其余各類用電電價均為基本電價(即容量電價)加電量電價的兩部電價制。分析國外的資料可以看出,利用價格手段促使用戶調整負荷方面有很多方法,幾個發達國家都是給出幾種電價供用戶選擇,這樣做的一個目的就是使用戶的用電安排有利于電力生產的安全和經濟。

2國外的電價監管

價格管制是政府實行間接調控的主要工具,它必須在國家立法和政府決策的范圍內行使職權,發揮作用,而且應當與一定時期的電力工業的實際情況相適應,努力保護市場參與各方的正當權益,鼓勵公平競爭,促進經濟協作。目前,世界上許多國家由于電力工業改革和電力市場運行的不同模式,其對電價的管制也各有特點。

英國政府對電價管理采用的是RPI-X管制模式,即采用零售價格指數(RPl)減某一個百分數X作為電價上限。其基本范式是管制價格應隨“通貨膨脹率減去X”的變動而變動。按照這種辦法,價格上限每年的漲幅在數值上應該等于通貨膨脹率減去經濟學規范分析所得到的每年效率的提高率(“X”)。RPI-X管制的內在原理是它能為被管制的公司提供改進效率、削減成本的動力,因為它模擬了競爭市場,電力廠商成為定價方,所有成本方面的節約都會直接成為廠商的利潤,傳統政府管制的反向激勵不存在了。RPI-X價格上限制度能激勵廠商減少成本,提高效率,并能避免政府補貼的不公平問題。

法國電力工業管理體制是國有集中壟斷經營型。法國制定電價的基本法律是國有化法,以國有化法為基礎的法國政府與法國電力公司之間的計劃合同是制定電價的基礎。計劃合同是指在一定時期內,按國家經濟政策的經營計劃目標,由政府與法國電力公司商定,在此范圍內準許法國電力公司自主經營。由于法國比較注重控制電價目標,因此,在計劃合同中對電價作出了明確規定(如電價每年降低1.25%,1993-1996年的合同),以促使電力公司不斷提高效率。現在執行的電價在計劃合同的一定范圍內,法國電力公司可以自主調整。超過一定范圍時,由經濟財務部和企業研究部以聯合部令形式批準。作為間接制定電價的機關,有電力公司管理委員會和物價委員會。電力公司管理委員會是政府的當然咨詢機關,包括6名政府有關部門代表(代表政府利益)、6名重要工業用戶和金融部門的代表(維護消費者利益)和6名公司職工代表。物價委員會是經濟財務部有關物價的咨詢機關,由消費者、經營者和民間人士組成。

日本的電價監管主要是中央集權監管,日本有關電價監管的法律主要有電力工業法和供電規程。電力工業法規定,電力企業制定電價或按用電條件制定供電規程時,必須申請通商產業大臣批準。通產大臣受理申請后,除了聽取申請人的申述外,還要組織“公聽會”,邀請有利害關系的人和有學識、有經驗的第三者參加,廣泛聽取意見,以便審查。

3啟示與借鑒

國外的研究資料表明,各個國家在制訂電力價格時,都必須考慮電力系統的運行特性和公用事業的規律,并結合本國的社會制度、電力工業管理體制、能源政策、財政狀況等全面考慮,靈活掌握,使電力價格能滿足電力生產特點,既有利于電力企業自身的發展,又能使用戶的費用負擔按其自身的用電規律,達到公平合理,并以電價必須經過政府有關部門的批準才能付諸實施的行政手段,來保證電力公用事業的發展,使電力價格相對穩定,更加合理。在英國、法國及日本三國的電價制定與實施的過程中,有些電價改革的舉措是值得我們關注并借鑒的:

3.1應確定科學合理的電價形成機制

在進行電價改革時,應遵循價值規律,由社會必要勞動時間來決定電力產品的價值,進而確定電力產品的價格。

3.2應設置合理的電價結構

我國各種用電的比價不盡合理,電價結構繁簡不當,沒能體現優質優價這一市場經濟的重要定價原則,因此電價結構改革勢在必行,并且改革要遵循以下5個“有利于”:有利于反映電能商品成本,有利于用戶公平合理的負擔電能商品成本,有利于執行國家產業政策和節約能源政策,有利于簡便易行,有利于電網商業化運營和電力企業的生存發展。

3.3應理順電價分類

我國現行電價分類種類繁多,使廣大用戶對電價不理解、電費管理人員也難以掌握,執行困難,影響管理水平的提高,因此必須理順電價分類,并做到簡明易行。

3.4應促進電力消費

我國現行電價,對同一類用戶只有一種電價,用戶選擇余地不大,缺乏用電的積極性,降低了用電熱情。在當前電力供應滿足需求時,為了擴大電力市場,應充分利用電價來調動用戶優化用電結構的積極性,對同一類用戶給出2—3種電價以供選擇,實行分級遞減或分區段遞減電價,鼓勵用戶多用電。

3.5應擴大兩部制電價實施范圍

兩部制電價是當今世界各國普遍采用的一種先進的電價制度,它可以充分發揮經濟杠桿作用,提高負荷率,使用戶負擔合理和保證電力企業的收入。但是,我國目前只對容量在320kVA級以上的大工業電力用戶執行兩部制電價,為了使用戶合理負擔電力工業企業的容量成本和電能成本,充分發揮兩部制電價的優越性,應擴大兩部制電價的實施范圍,建議除居民用戶以外的其他電力用戶均實施兩部制電價,另外居民用戶應規定月最低電費標準。

3.6應提高峰谷時段的差價

目前大多數地區已普遍對用戶實行峰谷電價,促使用戶移峰填谷,提高負荷率,搞好均衡用電,以充分發揮現有設備的潛力,合理利用國家的電力資源,同時還可提高電能質量。因此實行峰谷電價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但當前峰段電價并不高,使得這種電價制度的優越性得不到充分體現,因此應提高高峰時段電價,宜為平段的3-5倍。

3.7應建立規范有效的電價監管體制

建立電價監管組織機構能有效地防止發、輸、配之間交易補貼現象發生,確保信息對稱,真正做到電價制訂、實施中的公平、公正和透明。電力市場的電價管制主要是間接管制,這就要求我國政府管理電價的方式要從以直接控制、審批電價為重點,向電價水平由市場決定、政府以制定競價規則和研究、制訂電價結構為重點的轉變,對電價實行間接調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