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離岸金融監管論文
時間:2022-04-03 11: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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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設的不斷深入,特別是WTO過渡期的臨近,我國大陸經濟發展已對離岸金融服務提出了巨大需求,離岸銀行已在國內開展了16年,有必要從理論指導和政策操作層面全面系統地探討我國離岸銀行業務的監管問題。
一、國內離岸金融市場已初見端倪
1989年5月,招商銀行在深圳率先獲準開辦離岸銀行業務,開啟我國離岸金融服務先河,其后深圳發展銀行、廣東發展銀行及其深圳分行、工商銀行和農業銀行深圳分行相繼獲得離岸銀行業務牌照,離岸金融市場在深圳開始發育。1998年年底,由于亞洲金融危機的影響,國內銀行離岸資產質量惡化,央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叫停了所有中資銀行的離岸資產業務。2002年6月,央行全面恢復招商銀行和深圳發展銀行的離岸業務,并同時允許交通銀行和浦東發展銀行開辦離岸業務,上海開始發展離岸金融市場。盡管不少地方政府和其他商業銀行對離岸業務抱有極大的興趣,但央行至今只對上述四家中資銀行發放了離岸銀行業務經營許可證,且在管理上均是按“試點”和“試驗”的標準進行審慎監管。
上述四家銀行能全面經營離岸銀行業務,為我國“全面持牌中資銀行”,負債規模在15億美元左右。目前,工行深圳分行、農行深圳分行、廣東發展銀行及其深圳分行只被許可從事離岸負債活動,即有限持有離岸業務牌照或持有“半塊牌”,負債規模加總大約在15億美元左右。除中資銀行外,在大陸可為非居民提供服務的金融機構還包括外資銀行在華分支機構和部分合資銀行(如華商銀行、廈門國際銀行)。外資銀行國內分行大多數以所謂“全球服務”的名義即“國內接單,境外處理”的方式,通過內部電子系統為非居民提供全方位服務。2004年年底,國內外資金融機構的外幣存款余額近90億美元,假設非居民存款相當于在岸外幣存款的1/3,則離岸存款約有30億美元,再加上中資銀行的33億美元,我國大陸的離岸存款規模在60億美元左右,已經是一個初具規模的、主要集中在深圳和上海兩地的新興金融市場,不能不引起監督管理部門的重視。
二、發展國內離岸金融市場的客觀性
離岸金融服務對象主要有非居民個人、非居民企業(主要表現為國際商業公司InternationalBusinessCompany,簡稱IBC)、境外金融機構和一些政府組織。其中最主要、也是最活躍的是非居民個人和IBC,這些個人和企業通過離岸金融市場運作其投資和貿易活動。離岸金融服務于離岸商業運作,離岸商業活動反過來又促進了離岸金融的發展。
無論IBC注冊地和司法管轄地在哪里,IBC大都具有以下特點:其一,發起、設立和撤銷手續簡單。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公司和機構均可發起成立IBC,且注冊資本不須實付,沒有行業準入限制,門檻極低。其二,運作和保有費用低廉。多數離岸注冊地實行簡單稅制和低稅率,甚至零稅率,IBC每年只需繳納200~500美元的年費;其三,法律對私有產權的隱形保護極好。多數離岸注冊地法律屬于英美法系,嚴格保密股東、董事等商業信息。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大陸一直是世界上經濟增長最快、最具活力的地區,并形成了一種“磁鐵石”效應,吸引全球離岸公司從事與我國有關的貿易活動。據商務部近兩年的統計,在大陸所有的外商直接投資(FDI)來源地中,位居前列的是香港(HK)、英屬處女島(BVI)、開曼群島(CAYMAN)等地區,來自美國、日本、歐盟的外商直接投資(FDI)也大多數以離岸的方式操作。此外,我國對外投資也在迅速增長,極有可能取代日本成為亞洲最大的對外投資國。目前,上海和深圳兩地對外投資和貿易活動比較活躍,占國內對外經濟比重較大。對外投資需要相應的運作工具,IBC模式就是最好的選擇。可以預見,以大陸為中心的非居民和以中國居民為實際獲利人的國際離岸公司將繼續蓬勃發展。離岸商業運作這種客觀趨勢需要一個離岸金融市場為之提供配套的金融服務,以上海、深圳為中心發展國內離岸金融市場也同樣具有客觀性。
三、培育國內離岸金融市場和離岸金融中心的必要性
國際離岸商業運作的客觀性決定了離岸金融服務的客觀性。以我國為中心的國際離岸商業活動在選擇金融服務時有兩種選擇:一是國際離岸金融中心(OffshoreFinancialCenter,簡稱OFC),包括國際金融中心(IFC)、地區金融中心(RFC)和簿記中心(PapercompanyorShellbranch);二是我國離岸金融機構。顯然,如果監管部門不向中資金融機構開放離岸業務,以大陸為中心的大量的離岸金融資源就會流向OFC,我們不能以任何方式阻止這些離岸商業和金融活動的正常運作并從我國取得巨大的商業利益。
國際競爭重要的是爭奪國際戰略資源。除了石油資源、高新技術資源外,金融資源也是重要的國際戰略資源之一。美國長期以來雖然在經常項目上顯示為巨額赤字,但經濟卻能保持高速增長,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是美國在國際金融競爭中保持了絕對優勢的地位。大量廉價的國際金融資源源源不斷流入美國,平衡了美國國際收支的逆差,拉動了美國的經濟增長。國際金融資源不僅包括國外直接投入的金融資源,也包括游離在境外的離岸金融資源。以中國大陸為實際投資目的地的離岸金融資源屬于能而且應被我國利用的重要國際戰略資源。開放境內金融機構離岸業務,在形式上是居民開辦非居民業務,實質上是一國如何利用非居民資源的問題。在適當承擔風險的前提下,用境外的錢去賺國內外的錢,這既是一個機會也是一種挑戰。被吸引到中國投資的境外資金和為國內所有但通過各種方式游離于國外的資金,沒有理由不納入我國金融機構服務范圍,否則是對稀缺資源的浪費。我們應該允許境內金融機構特別是中資機構開辦離岸業務,鼓勵離岸金融創新,利用這些國際金融資源為我國經濟增長服務。因此,監管部門應將向中資金融機構開放離岸業務作為一種戰略來研究和選擇,不能因為存在風險而在政策上忽視該項戰略資源的社會經濟價值,當務之急是加緊研究鼓勵和允許中資金融機構開辦離岸業務的政策措施。根據目前我國金融發展態勢,我們認為,北京、上海、廣州、深圳有條件發展成區域金融中心甚至國際金融中心,其中上海和深圳有望同時朝著離岸金融中心的方向發展。
四、按國際慣例發展和監管我國離岸金融業務
我國離岸金融業務是國際離岸金融市場的一部分。國際離岸金融市場自成體系,按長期形成的慣例運作,熟悉、掌握和順應這些國際慣例是開辦離岸業務的基本原則和前提條件。從國際離岸金融市場的變遷過程看,其具有兩個基本特點:
一是在監管上逃避管制。離岸金融市場的形成是逃避管制的結果。逃避管制是離岸金融市場存在的前提,同時也是離岸金融市場創新和發展的最大動因。沒有管制就沒有放松,就沒有逃避于管制之外的離岸市場。只要在岸業務存在著準入管制、信貸管制、利率管制和外匯管制,就會出現一個相對應的離岸市場以逃避這些管制。管制與放松是離岸市場存在的一對主要矛盾,二者的關系形成了這樣一個理論:任何管制都會引發一種逃避管制(放松)的力量,逃避在岸管制就會產生一個自由的離岸市場。任何試圖將離岸市場納入在岸式管制和管理的政策取向違背離岸市場逃避監管的客觀本質,將被實踐證明不切實際或得不到預期的收益。在不完善的法律和市場制度下,可以理解對離岸業務的稅收、外匯、法律等方面所持有的保留態度,但試圖沿用在岸思維,將離岸國際商業公司和離岸金融業務納入在岸統一管制的做法將產生“南轅北轍”的效果。
二是在業務上實行自由化經營。世界離岸金融市場是一個典型的自由市場,沒有一個有法律意義的統一的監管部門和監管規則,其運作基本規則是自由競爭,沒有市場限制與市場準入,沒有信貸利率管制,沒有外匯管制,基本沒有稅收管制。在提供產品和服務方面,市場相關方擁有自由的創新能力,只要市場存在金融需要,便可創新出并銷售相應的金融供給。比如離岸銀團貸款(SyndicatedLoan),除了必要的法律文件外,其金額是可以自由確定的,利率是自由協商的,甚至其貸款方式、風險保障、資金運用、還款方式和法律文本都是一事一議的,且包括安排、分銷和轉讓等在內的整個過程均按約定俗成的游戲規則執行。可見,離岸金融市場是金融自由化的典型表現,如嚴格審批和審查離岸金融產品和業務,將導致新一輪產品創新規避監管,循環往復的貓鼠游戲將使離岸金融運行成本增加。
五、我國離岸金融監管模式比較適宜的選擇是從內外嚴格分離型或隔離型適時向適度滲透型變遷
監管模式的不同會導致運作模式的不同。我們按下表對目前世界上主要的離岸金融市場及其相應監管模式進行了分類:
“內外一體型”的監管模式對監管能力和市場成熟度要求最高。在這種模式下離岸賬戶和在岸賬戶沒有明顯區分,資金可以自由往來,事實上是要求本國貨幣資本賬戶完全開放。但目前的中國仍然實行外匯管制,資本項下的開放還沒有時間表,這種模式顯然不能立即在中國實施。
“內外分離型”模式嚴格區分在岸賬戶與離岸賬戶,離岸與在岸資金嚴禁自由往來,是將離岸市場分離出來單獨監管的一種模式。目前,我國實行的是“離岸賬戶與在岸賬戶嚴格區分,銀行的離岸資金與在岸資金不得相互抵補”,是一種“隔離型”監管,有必要從理論與實踐兩個角度分析這種“分切”式、“隔離型”監管的有效性和成本收益。從理論角度看,只要在離岸資金與在岸資金之間存在著綜合成本和綜合收益的差異,這種隔離僅能是非常態的、相對的和有限的,而內外資金“虹吸管”式的平衡流動和相互滲透則是常態的、絕對的;從實踐角度看,根據商務部有關課題分析,我國每年大約有300億~500億美元的資本外逃,打擊逃套匯一直是外管部門經常性任務。在我國,相當部分的資本外逃在實質上是在岸資金通過非法渠道向離岸市場轉移(不一定通過監管范圍內的離岸賬戶,大量的境外銀行、境外賬戶可讓這些資金在境外合法隱身)。因此,我國現行的內外嚴格分離型的監管模式在嚴格的外匯管制下的有效性和必要性仍值得探討。
資本逐利本性決定其規避任何管制投向存在機會
收益大于成本的市場。如果資本的跨境流動和投資目的地的資金收益能夠滿足資本轉移的最低要求,上述外逃資本完全可以被吸引到我國市場,為我國經濟服務。最近在人民幣升值預期下,出現大量資本又潛回國內的現象,充分說明管制存在有限性。百堵不如一疏,同樣可以適用于離岸國際流動資本的監管。如果我們采取“適度滲透”的離岸金融監管模式,按照“科學調控、嚴格監管、分步放松”的監管理念,采用“因勢利導、疏堵結合”的方法,應該可以收到大禹治水的效果。新加坡ACU賬戶就應用了上述原理。在吸引短期和中長期國際資本以滿足國內需求時,我們可以適當放開境外居民在本國存款(OUT→IN)的賬戶交易,將國際離岸資本在規模、時間、投資期限和投資領域等方面納入我們的監管范圍;在國內資本存在強烈的走出去的需求時,我們應該放開本國居民在境外的存款(IN→OUT)交易,合理引導對外投資,促進國際投資便利化。
六、WTO過渡期臨近條件下我國離岸金融監管的若干政策建議
隨著我國經濟國際化、全球化步伐不斷加快,離岸金融監管問題不可回避。我們認為,離岸業務除了要納入相關國際合作和國際監管外,注冊地宗主國應重點加強相關領域的監管。我們建議,我國對離岸業務的監管應著重以下幾點:
(一)銀行監管部門應重點加強離岸銀行的市場準入監管和離岸銀行的風險監管。在市場準入方面,要將所有實際正在開展非居民業務的金融機構一并納入監管范圍,無論是外資銀行、中資銀行、合資銀行,還是其他金融機構,如從事非居民業務,就應一并納入監管,對未獲牌照的機構應勒令停止從事離岸業務。要疏理政策,對中資、外資金融機構均實行國民待遇,“一樣的牌照,一樣的政策和待遇”應成為公平監管的理念之一。在政策執行方面,不能讓內控不健全、規模擴張沖動明顯的經營機構進入。
(二)外匯監管重點應放在對居民外匯管制政策的有效執行方面,不能將監管范圍擴大到境外非居民。資本項目應為當前外管重點,同時防止混雜在經常項目下的資本的非法流動。為此,一要要嚴格監控國際離岸短期資本的流入,主要監控好居民收匯賬戶及其用途的審查;二要管理好資本流出,既要打擊非法逃匯、套匯,同時也要鼓勵居民合理的對外投資的資本支出;三要嚴把業務政策關,對離岸資本跨境流動中的“in→out”和“out→in”交易鏈上的相關政策要因勢、因時調控,將重大的國際經濟金融風險拒之門外。如近期應重點關注國際離岸資金流入國內貨幣市場沖擊人民幣匯率,流入房地產市場沖擊房地產價格等問題。
(三)稅收監管重點為居民對外交易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離岸公司享受注冊地的相關稅收優惠,這不是我國稅法所能管理和調控的范圍,所以稅收監管的重點應該放在在岸公司與離岸公司交易特別是關聯交易上。除了審查離岸、在岸交易的真實性與合法性之外,應重點監管交易價格,防止用“高進、低出”轉移定價的方式進行逃稅。同時應在向國際稅收慣例靠攏的基礎上改革稅制,建立我國的“價格事先預約機制”(APA),并建立稅收征管的國際磋商機制。
(四)加強對國際慣例的研究和學習,適當將國際慣例轉化為國內立法。監管人員和離岸從業人員都應掌握境外相關法律知識,適當引入境外專業律師等中介機構,將法律審查手續外包。將WTO規則和國際慣例轉化為國內制度是長期的過程,也是必須研究的重大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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