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術企業融資環境探究論文
時間:2022-11-08 02: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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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融資困難一直是阻礙我國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發展的突出問題之一。應針對我國當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融資的環境特征,借鑒國外經驗,盡快建立中小高新技術企業誠信系統,有效降低銀行的信息成本,建立健全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加快風險投資業發展,為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提供強大的資本支持等,以改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融資環境。
關鍵詞:高新技術;中小企業;融資環境
一、我國中小高新技術企業融資環境現狀
長期以來,我國在經濟發展中只重視改善大型企業的生存環境,而對中小企業發展尤其是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融資問題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造成了中小高新技術企業融資難的困境。主要表現:一是以銀行信貸為依托的間接融資渠道存在較大障礙。在西方國家,銀行信用是中小高新技術企業融資的重要渠道。如美國,37%的小企業從商業銀行獲得融資,其余資金的供給者是金融公司、租賃公司和其他非金融機構。我國的商業銀行在為中小企業貸款服務方面存在較多障礙。主要原因有:首先,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數量眾多,一次性貸款的數額較小,與銀行對大型企業或項目的貸款業務相比,中小高新技術企業貸款會明顯增加銀行的業務量和經營。其次,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市場風險大,資金占用時間長,商業銀行一般不愿承擔此類貸款風險。另外,商業銀行對企業提供貸款需要嚴格的擔保程序,而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在創業過程中,往往資產質量不佳、負債率高,難以提供合適有效的擔保方式。二是政府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融資的政策扶持力度不夠。西方國家政府扶持中小高新技術企業融資的政策措施有貼息貸款、政府優惠貸款、銀行貸款信用擔保等。我國政府為了支持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先后出臺了一些支持高科技中小企業融資的政策,但力度相當有限。一方面,針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貼息貸款、優惠貸款有限,另一方面在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方面也顯得滯后。
二、中外中小高新技術企業融資環境的比較
(一)貸款援助政策
在西方國家,政府幫助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獲得貸款的主要方式有:貸款擔保、貸款貼息、政府直接優惠貸款等。美國促進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發展的政策主要由小企業管理局(SBA)負責實施。其主要政策內容是:向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提供銀行貸款擔保和提供少量的直接特別貸款,并負責管理政府其他部門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投資。目前,SBA擔保的最高貸款額為25萬美元,擔保貸款額占貸款總額的比重最高可達90%,期限可長達25年。日本作為典型的政府主導型市場經濟國家,政府在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發展中起著非常大的作用,并制定了獨特的以政府金融體系為主的中小企業資金扶持政策。日本解決中小高新技術企業資金不足的獨特做法是,由政府財政撥款建立專門的為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提供信貸服務的政府金融機構。主要有:國民金融公庫(1949)、中小企業金融公庫(1953)、中小企業投資育成公司(1963)和中小企業振興事業團(1967)等。
(二)信貸決策方式
西方國家的商業銀行在信貸決策時的指導思想是自主的謹慎實施策略,而我國商業銀行在信貸決策時受政府干預較多。由于決策方式的不同,從而構成決策效果的不同。西方國家的銀行在信貸決策時通常采取三種有效方式,即:集中化決策、分散化決策和一體化決策。無論哪種決策方案,當貸款項目進入實施階段后,就由精通各項金融業務的員工任項目經理,對決策的全部實現過程進行跟蹤監控和提供服務,包括對貸款的運動軌跡、使用效率及回流渠道,抵押物品的保管、核查與監督等,盡可能防止信貸風險產生。
我國信貸決策人為因素較多。因此,我國銀行的信貸決策與西方經濟發達國家信貸決策有所不同,并實行利隨本清的清償方式。我國的信貸決策的特征是指令性、長官性決策行為較多。當國家出臺一系列金融法規后,各家銀行在規定的時間內辦抵押,換借據。由于對抵押物品的有效性沒有經過科學論證,致使抵押貸款手續要素殘缺,造成信貸資產的大量損失。
(三)風險投資基金
風險投資基金是政府或民間創立的為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創新活動提供的具有高風險和高回報率的專項投資基金。其中歐美等國家多由民間創立,而日本等國主要為政府設立。
美國的風險基金最為發達,遍及全國500多個小企業投資公司,其中大部分主要向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提供投資資金。1995年共有7萬多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獲得總共110多億美元的風險基金。
日本的風險基金也很發達。20世紀70年代后,日本開始實施中小企業現代化政策,進一步提出了中小企業要實現知識密集化、高技術化的政策,同時鼓勵政府金融機構向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提供風險投資。目前,日本風險企業已達2萬多家,為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融資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我國的風險投資業起步較晚,處于發展的初期,風險投資規模小,加上法規的不健全以及風險投資缺乏完善退出機制等原因,難以滿足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對風險資本融資的需求。
(四)信用擔保制度
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是世界各國扶持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發展的通行作法,是重塑銀企關系、強化信用觀念、化解金融風險,改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融資環境的重要手段。在世界各國中,最早建立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的國家是日本。日本于1937年成立了東京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協會,1958年成立了全國性的日本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公庫和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協會,形成了中央與地方共擔風險、擔保與再擔保有機結合的信用保證體系。
美國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信用擔保制度是由美國中小企業管理局來實現的。美國的中小企業管理局在全國有2000多個分支機構,形成了一個覆蓋全國的信用擔保體系,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提供資金支持。
我國目前一些地區進行了為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提供融資擔保的探索,但建立全國性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還處于探索階段。
三、改善我國中小高新技術企業融資環境的政策建議
(一)盡快建立中小高新技術企業誠信系統,有效降低銀行的信息成本
中小企業的群體信用較差,是阻礙銀行信貸資金向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流動的主要原因之一。為此,可借鑒國外經驗,逐步建立中小企業誠信信息庫體系。任何企業只要從該體系內任何一家或幾家商業銀行獲得信貸融資,該企業的資產、經營、誠信記錄等重要信息會及時登記入庫。若企業法人或企業經理誠信狀況不佳,任何商業銀行將停止其提供融資。同時具有良好誠信紀錄的企業將會更便利的獲得銀行的信貸資金支持。
(二)建立健全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
由于先天不足的原因,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普遍存在著信用等級不高的問題,使得銀行在發放貸款時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資格條件和抵押擔保條件特別嚴格;信用擔保是一種信譽證明和資產責任保證結合在一起的中介服務活動。通過構建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可以建立中小高新技術企業與銀行之間良好的關系,提高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信用程度。
20世紀90年代以來,我國開始了中小高新技術企業融資擔保的探索。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由擔保和再擔保兩部分構成。擔保以地市為基礎,再擔保以省為基礎。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信用擔保體系一般由信用擔保公司、銀行等金融機構、中央與地方政府、咨詢機構等組成,體現新型的銀、企、政關系。為了完善我國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信用擔保體系,應該進一步采取以下措施:建立信用擔保的風險控制與防范體系;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基金;保證擔保基金有長期穩定的補充資金來源;建立健全有關法律制度,使信用擔保機構有法可依。
(三)加快風險投資業發展,為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提供強大的資金支持
西方國家新技術產業發展的經驗表明,發達的風險投資業和充足的風險資本是中小企業,尤其是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發展的孵化器和催化劑。我國的風險投資業起步較晚,存在著資金來源單一、風險資本規模偏小、風險投資退出機制缺乏等諸多問題,難以滿足高科技中小企業的融資需求。因此,加快我國風險投資業的發展,是改善我國中小高新技術企業融資環境的當務之急。其核心工作包括:一是加大政府對風險投資業扶持力度。例如,政府通過健全法規制度、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制定財政稅收信貸優惠政策等工作,為風險投資的發展創造良好的外部政策環境,扶持風險投資的發展。二是積極推進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建設,健全風險投資的退出機制,為風險資本建立順暢的退出渠道。三是積極發展風險投資基金,吸引民間資金進入風險投資領域,拓寬風險投資的資金來源渠道。在西方國家,風險投資基金是支持高新技術產業及創業投資發展的重要資金來源。與一般的投資基金相比,風險投資基金是面向高新技術產業的投資基金,實行“共同投資、專家經營、組合投資”的運作方式。我國現有的風險投資公司具有基金管理公司的雛形,可先通過這一載體募集各類風險投資資金并加以運作,待條件成熟后,按規范的要求改組為基金管理公司。
(四)提高擔保抵押制度效率,降低銀企交易成本
通過中小高新技術企業金融缺口模型和銀企信貸博弈分析可知,政府信貸支持和高效的司法體系對緩解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資金缺口有重要作用,因此,必須采取具體措施來完善抵押擔保制度、提高抵押擔保效率。為此,政府部門要完善管理制度,待條件成熟時,建立起按市場化運作的信用擔保機構。同時政府每年要將當年稅收增長部分按一定比例提存,以增加擔保機構的資金實力和抗風險能力,充分發揮擔保機構的信用放大能力,降低銀企交易成本。在抵押方面,要降低各項手續費用,提高抵押辦理效率;同時,要提高抵押物品擔保的司法效率,對抵押制度進行創新,以推動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融資服務發展。
(五)建立和完善我國的多層次證券市場體系,擴大中小高新技術的直接融資渠道
我國的證券市場建立以來,服務對象主要是大型企業尤其是國有企業,缺乏面向中小企業特別是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股票市場,難以滿足中小高新技術企業股權融資的要求,因此,發展面向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多層次證券市場體系勢在必行。發展多層次證券市場體系主要應該從以下三個方面入手:一是在現有深交所中小企業板的基礎上,選擇適當時機建立我國的以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為主體的創業板市場;二是選擇性地恢復地方性證券交易中心,新的區域性證券交易中心應該既面向大型企業,又面向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為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提供更為方便快捷的股權融資渠道;三是完善我國的產權交易中心建設。與IPO相比,產權交易具有門檻低、限制條件少、交易方便靈活等諸多優勢。更為重要的是,我國可以區域性產權交易市場為基礎,建立和完善三板市場,并與主板、二板市場相互配合,逐步構造完善的多層次的證券市場體系,為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提供多樣化的融資渠道創造有利條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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