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金融法發展及重大影響

時間:2022-12-27 08:5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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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金融法發展及重大影響

摘要:在最近幾年里,國際貿易得到了前所未有的發展,國際金融法也在全球一體化的巨浪中日益完善與發展,同時也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各國國內金融法的立法。因此,我國一定要把握時機,增加和世界各國之間溝通的頻率,繼而主動推動自身金融法制的完善與發展。

關鍵詞:國際金融法;金融法制;影響

國際金融法在國際經濟法中扮演著不可或缺的角色。尤其是隨著21世紀的來臨,國際經濟一體化腳步的不斷加快,金融全球化日益深化,金融危機也隨之而來,金融創新呈現出活躍的狀態,所以國際金融法在處理國際金融問題上就顯得尤為主要。

一、國家金融法發展的必要性

眾所周知,金融全球化在經濟全球化中占有著重要的地位,它充分的彰顯出金融市場的全球化,全球一些重要的國際金融中心已經聯合起來,全球金融市場已實現一體化,其依賴性與相關性密不可分;針對金融資本流動全球化來說,在很大程度上促使投資人員以及融資人員可以在全球的范圍內挑選出最合適的金融工具以及機構。國際金融法在國際金融中扮演著規范者的角色,受到貨幣體系全球化,金融協調以及監管的全球化的影響,一定會做出適當的改變。隨著21世紀的來臨,無論是對于各國的國內金融法來說,還是就區域金融立法而言,都與國際性金融立法互相影響,一起推動國際金融法的健康發展。第一,金融全球化的不斷發展慢慢打破了各國閉門造車的尷尬局面,促使每一個國家都意識到了合作的重要性,繼而通過這個大平臺實現統一金融立法。第二,各區域之間的區域組織的相互溝通,逐漸演變成全球都能夠遵守的金融法制,繼而促進了國際金融法的制定。第三,國際金融法會對某一個國家帶來影響,這個時候某些國家會結合國際金融立法的規定,采取針對性的手段對本國立法進行適當修改,以此來明確國際金融法對本國產生的作用,繼而促進國際金融法的有效實施。由此可見,三者之間互相影響、互相促進,國際金融法在其合力之下不斷發展。

二、國際金融法的新近發展對我國金融法制的影響

針對國際金融法來說,一定會包含我國金融立法的狀況。我國法學當中涵蓋了很多的學科,但是金融法卻是一個很少被媒體提及到的學科。然而隨著全球經濟發展腳步的不斷加快,特別是一些發達國家出現了金融危機以后,我國諸多媒體開始將目光放在了金融法制建設的上面。尤其是就全球化的今天而言,因為我國經濟實力呈現出不斷上升的趨勢,我國參與金融全球化的頻率也逐漸增加,所以國際金融法在這一時期獲得的新發展一定會對我國金融法制的發展帶來重大影響。第一,我國加快了金融法制建設的腳步。在上世紀末期,我國就已經構建出了比較完善的金融法體系,如《保險法》、《外匯管理條例》等。隨著21世紀的來臨,相繼出臺了很多法律法規,如《信托法》、《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等,并采取針對性的手段對上世紀末期制定出來的法律進行了詳細的修改。顯而易見的是,我國除了在立法上面下功夫以外,還要求我國法學界從客觀的角度出發,將更多的目光和時間放在國際金融法問題的研究上面,盡自己最大的努力妥善解決我國當前還沒有處理的金融法律問題,有效彌補金融法律存在的缺陷。不僅如此,還要積極與國外學者保持友好的往來,繼而為我國的金融法制建設提供相應的參考依據。第二,在最近幾年里,我國金融監管法制地位上升到了一個新的高度,我國也為此加大了金融監管的力度,為可以及時處理金融風險打下扎實的基礎。尤其是在2003年,銀監會的成立充分的彰顯出我國金融風險監管體制框架的建立。不僅如此,銀監會還主動借鑒了一些國外發達國家的理念以及方法,并積極提倡“管法人、管風險、管內控和提高透明度”的監管理念,隨即又制訂了很多監管規章,如《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指引》等。由此可見,針對金融監管方面來說,一定要從我國的基本國情出發,主動參考國外成功案例,將時間和精力放在研究國際金融監管合作新形式的上面,這對于減少我國金融風險來說有著積極的意義。第三,我國增加了和國際金融合作的次數,提高了對外金融交流的效率。尤其是針對國際金融法的多層次互動發展來說,其可以充分的彰顯出國際合作的重要性,無論哪個國家都要主動參與其中。隨著21世紀的到來,我國經濟發展以及國際社會地位的不斷提升,繼而為我國和國際之間的合作創造了有利條件。對于2009年來說,這是一個值得慶幸的日子,我國成功加入了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這充分的彰顯出我國銀行監管從原來的“接受者”逐漸轉變為現在的“制定者”,我國應當主動和國際金融保持友好的往來并虛心學習成功經驗,不斷優化本國金融立法,為可以早日成為影響國際金融法制發展的推動者奠定扎實的基礎。

三、結語

總而言之,隨著21世紀的來臨,國金金融法已經成為一個比較成熟的法律部門,在建立國際金融秩序、保護國際金融安全等方面起到了不容小覷的作用。當然,國際金融法依然存在某些問題等待解決,然而無論是哪個法律制度都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形成的,而是一個發現問題、處理問題的過程,我國應當緊抓金融法改革更新的機會,加快我國金融立法建設的腳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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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李仁真,何焰.金融全球化與國際金融法的晚近發展[J].武大國際法評論,2003,1(00):240-268.

作者:于世偉 單位:華東政法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