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保險產品設計論文

時間:2022-09-16 09: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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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保險產品設計論文

[摘要]巨災因其破壞力巨大,導致的直接損失極大,遠遠超出了商業保險公司的承保能力和償付能力。我國應建立以政府為主導,商業保險和再保險為補充的多層級的巨災風險分擔機制。商業巨災保險產品的設計及風險管控策略:開發地震附加險產品,制定行業產品標準,考慮巨災產品服務的特殊性,加強巨災產品的銷售管理,加強巨災的防災防損以及保險公司自身的安全性。

[關鍵詞]巨災風險,巨災產品,風險防范

一、對巨災風險的認識

“巨災”一詞最初是OEDC(經合組織)在2003年提出的,其內涵是指某一災害發生后,發生地已無力控制災害造成的破壞,必須借助外部力量才能進行處置。例如,1976年的唐山地震,1998年的特大洪水。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的《保險公司風險管理指引(試行)》規定保險公司應當識別和評估經營過程中面臨的各類主要風險,包括:保險風險、市場風險、信用風險和操作風險等。其中,保險風險是指由于對死亡率、疾病率、賠付率、退保率等判斷不正確導致產品定價錯誤或者準備金提取不足,再保險安排不當,非預期重大理賠等造成損失的可能性。財產保險是產險的傳統業務,企業財產險承保的主要是兩類風險,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其中自然災害中的巨災具有更大的破壞性,對財產和人的生命構成很大威脅。2007年全球人為和自然重大災害造成的保險損失高達276億美元,其中自然災害233億美元。2005年8月24日的“卡特里娜”颶風造成的保險損失高達380億美元。2008年1月10日至2月6日發生的冰雪災害是中國自1954年以來最為嚴重的冰雪災害天氣,中國西部及整個長江流域共計19個省市自治區遭遇了50年難遇的嚴重冰雪之災。此次受災面積之大、受影響人數之多、損失之巨,出乎意料,災害所造成的直接損失達到1516.5億元人民幣;2008年5月12日14時28分,在四川汶川縣發生里氏8級特大地震,截至5月27日,汶川地震已造成6.8萬人遇難,36.5萬人受傷,累計失蹤2萬多人,損失巨大。自上世紀開始,全球平均溫度上升了0.6度,自80年代以來,災害損失呈增長趨勢,我國的巨災頻率和損失程度正在呈不斷上升趨勢,2008年上半年時間間隔不長的兩次巨災的發生,使個人、家庭、企業和社會付出了慘痛的代價,社會對巨災風險的意識勢必會有明顯的提高,對承保巨災的保險產品需求也將會有一個顯著的增長。1995年日本神戶大地震一共摧毀了10萬棟房屋,之后日本各地多次發生地震。由于房屋倒塌不僅要負擔房屋貸款,還要承擔新建房屋的費用,因此引發了居民購買地震險的浪潮,使地震險的普及率由2.9%上升到了20%。保險業應立足于有效的風險管理,通過產品創新來滿足被災害激發的保險消費需求,實現多贏。

二、建立以政府為主導的巨災風險管理體系

巨災因其破壞力巨大,導致的直接損失極大,遠遠超出了商業保險公司的承保能力和償付能力。1992年美國東南部發生的Andrew颶風造成的承保損失高達164億美元,就導致了至少10家保險公司破產。從國際經驗來看,一般對于巨災都是由政府主導進行管理。新西蘭是世界上第一個將地震險作為主要險種列入法定保險的國家,新西蘭地震委員會設立地震基金,一旦地震災害發生,地震委員會負責法定保險的損失賠償,商業保險公司依據保險合同負責超出法定保險責任部分的損失賠償。美國加州的地震保險主要是由州地震局提供,墨西哥的地震保險附加于火險保單上,有全額投保、保戶負擔25%共保、以火險金額的75%投保等可供選擇的投保方式。

日本的地震保險體制是以1964年新瀉地震災害為契機,于1966年國會審議通過而建立的。與此同時,日本還頒布了地震保險相關法規和地震再保險特別會計法案,以確保地震保險制度的順利實施。該制度規定以各保險公司出資成立日本地震再保險公司,專門負責地震再保險業務。日本的地震保險制度最終由政府對地震再保險公司進行“再再保險”,以分擔保險公司地震保險的風險。投保人可以到屬于日本地震再保險公司成員的任何一家普通的保險公司購買地震保險,各保險公司再將本公司賣出的地震保險到日本地震再保險公司全額購買地震再保險(稱為“A特別簽約”),而地震再保險公司則將所有保險公司購買的地震保險再分成3個部分,一部分向各普通保險公司購買地震再再保險(稱為“B特別簽約”);一部分向日本政府購買地震再再保險(稱為“C特別簽約”),最后一部分作為自己承擔的份額保留。地震風險由政府、地震再保險公司、保險公司三方來分擔。

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二章第35條規定:“國家發展保險事業,建立國家財政支持的巨災風險保險體系,并鼓勵單位和公民參加保險”,《國務院關于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6]23號)明確指出要“建立國家財政支持的巨災風險保險體系”。筆者認為,我國應當建立以政府為主導,商業保險和再保險為補充的多層級的巨災風險分擔機制。在財政支持下建立地震保險基金,并通過減免稅收等方式鼓勵商業保險公司開辦地震保險業務。

三、商業巨災保險產品的設計及風險管控策略

(一)開發地震附加險產品

面對被巨災喚起的風險意識和保險需求,保險公司應研究開發適銷對路的產品擴大商業保險的覆蓋面,這對于擴大承保面,分散風險,提高保險的深度和密度,以及行業可持續的發展是極其重要的。例如,對于涉及面很廣的家財險,可通過在主險基礎之上以擴展地震責任的附加險方式予以承保,且地震附加險保險金額按主險財產保險金額的一定比例確定。由于附加險的承保責任和厘定的費率是基于主險的基礎之上,其內部存在風險因子之間的關聯性,在定價設計過程中應特別予以注意。

(二)制定行業產品標準

目前車險、家財險一般是將地震列為除外責任,企業財產險需要擴展地震附加條款,而人意險的保險責任一般包含地震責任在內。有關地震風險的保險責任或責任免除在不同類別的產品中的規則各不相同,需要行業根據慣例,制訂不同類別產品的行業規范。哪類產品是含地震責任,哪類是可以通過附加險形式擴展承保,哪類是地震免責等等,建議保險行業協會牽頭就財產保險的16類產品制定各自的產品規則,包括條款中與巨災相關的原生災害、次生災害、衍生災害的釋義,尤其是責任免除中的重要款項應統一制定行業規范,以避免理賠時保險人和被保險人雙方發生認識和理解上的偏差,產生糾紛,損害保險當事人雙方的合法權益和保險關系。與此同時,應加大產品差異性的社會宣傳力度,以免使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對產品產生認識上的誤區,便于在投保時作出合適的選擇,在出險時就損失是否屬于保險責任作出初步甄別,有利于提高保險交易的效率。此外,需要對巨災風險制訂行業純損失費率。保險產品定價最重要的是純損失率的厘定,由于地震保險至今尚無科學的精算基礎,加之地震發生頻率低、烈度高,并且損失還取決于建筑物抗震強度,地震發生的季節、時間段以及消防等諸多因素的影響,損失的預測難度很高。這種地震災害的不確定性,導致了難以用常規統計方法確定保險費率,對合理厘定地震風險的損失率帶來了很大困難。常規險種的核心問題是費率客觀合理,地震保險的核心問題是基金積累的程度。墨西哥依照地質結構在全國劃分7個保險區,每個保險區內又把投保建筑劃分為6個等級,這樣共有42個基本保費率,范圍自0.02%至0.533%,各種修正系數的修正范圍則在0.75~1.30之間。再保險公司要求保險公司每年至少提供兩次相關地震資訊,以隨時修正再保險費率。日本地震再保險公司和相關研究機構,通過對日本的地震發生規律和震害特征分析研究,對日本各地的地震危險作了評價,并根據地震危險性大小,將日本劃分為4個等級,并按此等級確定基本費率。地震風險發生的頻率和損失程度等數值不同于普通災害或意外事故容易獲得并作出有效的統計分析和假設。因此,對災害損失數據資源的采集、挖掘、開發和應用是地震保險產品開發的關鍵所在。保險行業應加強與國家地震局、中央氣象臺等專業機構建立技術合作,對于各類自然災害的歷史數據、近階段災害活動趨勢分析、巨災及次生災害和衍生災害損失開展評估,盡可能地了解災害風險發生的頻率和烈度,為厘定保險費率提供可靠的數據。

(三)考慮巨災產品服務的特殊性

巨災保險產品有別于常規的商業保險產品,在產品設計過程中就應考慮到巨災發生時的特殊情形,對理賠階段的被保險人義務等作出具有特殊情形下可操作的條款規定,以便與保險公司的巨災理賠特殊作業流程相匹配。例如,對于索賠時保險合同無法提供的問題,預付賠款的規定,是否可以不在保險公司認定的醫院救治等等,在產品開發設計階段就考慮到使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在巨災發生能夠得到快速救治和快速理賠服務的合同規定。家財險中最好能設計房屋被毀壞后,安置居所的每日補貼經費,使產品設計更加人性化。

(四)加強巨災產品的銷售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第四章第99條規定:“經營財產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當年自留保險費,不得超過其實有資本金加公積金總和的四倍”,《保險法》第四章第100條規定:“保險公司對每一危險單位,即對一次保險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損失范圍所承擔的責任,不得超過其實有資本金加公積金總和的百分之十;超過的部分,應當辦理再保險”,如果在實際操作中不能在既定產品保障范圍和費率浮動范圍內操作,將使前期的產品設計階段的風險控制形同虛設,過低的費率將使分保受影響,積聚過高的巨災風險,對承保公司乃至行業造成威脅。同時,關于巨災風險在《保險法》第四章第101條規定:“保險公司對危險單位的計算辦法和巨災風險安排計劃,應當報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核準。”保險公司應根據保險相關法規,從自身的償付能力出發,在優化業務結構的過程中,調整產品結構和風險結構,確定年度的風險管理政策,確定對包括巨災在內的各類風險的容忍度,進而落實在產品策略、銷售策略、核保政策之中。同時,應當與專業的巨災風險咨詢公司合作,引入地震巨災模型,模擬測算不同風險等級所可能導致的最大損失,科學地應用再保技術來鎖定自身的巨災損失,保證整體經營的穩定性,形成連續的風險管控鏈,確保總體經營風險處于可控制狀態。

(五)加強巨災的防災防損

在地震風險管理的過程中,應當樹立和強化“防重于賠”的防災防損理念,通過改善社會基礎管理工作,從根本上降低財產和人身的出險率及損失程度。例如,1995年1月17日發生的日本神戶大地震,神戶市內超過80%的死者是由于建筑物倒塌。地震后,日本政府先后3次對《建筑基準法》加以修訂,大大提高了建筑物抗震設計的級別,從根本上提高了社會抵御巨災的能力。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第三章第17條規定:“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必須達到抗震設防要求。”全社會應重視防災救災規劃,減輕災害發生后的損失程度,抗災防災規劃包括城市生命線規劃(水、電、氣、交通、通訊)以及醫院和學校等重點工程。保險公司應加強對保險標的風險評估,對于承保的重點單位、企業的房屋、廠房、庫房等定期進行防災安全檢查,向客戶提示風險,防患于未然,降低出險率。

(六)完善保險單證的信息要素

投保單和保險單作為保險合同的組成,不僅載明了保險合同當事人和補充人的權利和義務,體現著最大誠信原則,而且還直接關系到保險人對于投保標的核保,決定其風險對應的價格,并做出再保安排等一系列的風險管理活動,《保險法》第二章第19條規定了保險合同應當包括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以及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的名稱和住所,隨著風險管理專業化的發展,需要根據保險法的規定在投保單上增加關鍵風險要素的采集。例如,被保險企業的企業代碼(或個人的身份證號碼),被保險標的所在地區的郵政編碼、門牌號碼、周圍環境(是否有丘陵,加油站,機場)等,這些風險信息都直接影響著對標的風險程度的評估。同時,對應于投保單、保險單上要素的細化,應完善理賠單證上的風險要素,可以按照“地震”、“洪水”等出險原因調取理賠相關數據,與承保數據等一同進行統計分析,為產品開發提供定價依據。保險單證信息的完整性還將是應用巨災模型所必需的一項基礎性工作。此外,考慮到巨災發生時的群死群傷較多的特點,在投保單上應借鑒信用卡的做法,即除了合同當事人自身的聯系方式之外,再增加親朋好友的聯系方式,以便于災后可以多方聯系,核實被保險人的狀況,主動提供保險服務。行業應在統一的產品框架標準基礎之上,考慮上述配套的保險單證標準的確定。

作為巨災產品提供者之一的保險公司,在向社會提供巨災保險保障的同時,應關注自身的安全性,包括經營機構的建筑風險評估,從業人員在應對巨災過程中的安全保障措施,緊急預案的制訂、完善和演習,承保、理賠、財務檔案的管理,經營數據的保管及備份,必要的抗災物資儲備,應對巨災的查勘作業設備的配置等等。只有具備更高的風險意識及應對準備,方能體現保險公司風險管理的專業價值,面對巨災,商業保險才能更好地為社會提供保險服務,發揮其自身應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