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農村金融監管論文
時間:2022-09-23 02:5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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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村金融監管現狀
一方面,從金融監管的設備來說。由于農村經濟的落后,使得監管體系所需的設備較落后,不同監管機構間的信息共享程度不夠,出現較多困難。加上監管設備的落后,使得信息共享程度較低,最終導致無法充分發揮金融監管的作用。另一方面,自律性較差。由于組織結構的分布大多尚未涉及到農村地區,使其相關制度及信息披露性還不夠完善,金融市場的自律性幾乎不存在,更別提自我監督機制。由于自律性較差,又沒有設立相應的監管工作及信息披露制,使農村金融的外部監管喪失作用。
二、農村金融監管存在的問題
1.缺乏金融監管法律法規。
我國金融監管的法律體系主要由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其行政法規三部分組成。其中較為重要的兩部法律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監督管理法》及其《中國人民銀行法》,基本構成了農村金融監管的法律依據。然而,由于農村金融的持續性僅僅依靠這兩部法律無法很好地監管農村金融,監管工作無法正常運轉,較難準確把握監管尺度,操作性較弱,監管工作工作無法真正做到公平及公正,制約了農村金融業的發展。
2.沒有完善的農村金融生態環境。
當前在我國大多數農村地區,由于缺乏政府主導作用及各個部門間的協調,使得監管環境無法深入到農村金融體系中,僅僅停留在村、戶的建設上。由于地方政府及主管部門未充分認識金融環境的重要性,缺乏統一監管的認識。導致大部分執行部門僅僅做一些日常業務,而忽視了金融監管。另外,農村企業及居民的信息意識普遍不高,缺乏自律監管意識。
3.民間金融監管缺失。
農村金融監管體系中民間金融監管尤其重要,然而,在實際監管工作中,民間金融監管缺失,農村民間金融無人監管。尚未建立完善的金融風險防范制。由于農村金融市場準入沒有完善相關法律制度,使得較多人群通過不透明的方式進入到民間金融領域中,進而增加了民間金融監管和風險防范難度。
4.未充分發揮監管職能。
就當前來看,我國農村金融監管機構如形同虛設,并未充分發揮監管職能。加上監管內容不科學,使得農村金融難以快速發展。在農村金融改革中農村信用合作社的注冊資金得到降低,相應擴大了農村合作金融組織的建立。然而,由于注冊資金的降低使得進入金融機構的門檻得到降低,導致更多沒有多大信用的金融機構出現,使得金融監管范圍面得到擴大。但我國金融監管制、監管人有限,存在較大金融風險。
三、農村金融監管體系的構建
1.建立完善的金融監管法律法規。
道德風險和信息不對稱是導致金融機構與儲蓄者利益不能協調統一的最主要的因素,而完善的法律法規的建立能有效地克服這種不利因素。規范農村金融機構自身的行為,協調金融機構與儲蓄者之間的委托關系,這也是農村金融服務“三農”的需要,同時也有利于農村金融的健康發展。農村資金合作社、村鎮銀行、貸款公司是新型的農村金融機構,與大型的商業銀行相比較,新型的金融機構在市場定位、資產規模、員工素質等方面有很多的差別,它不僅處在《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商業銀行法》、《社區銀行法》的監管范圍,并且其設立、經營都會受到銀監會所設立的原則性規定的約束。一個健全的法律環境對農村金融的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所以我國應盡快建立《合作金融法》、《社區金融法》等一些列農村金融法規。以期改變目前無法可依的情況,讓具有明顯合作金融性質的農村資金合作社、農村信用社有法可依,滿足農村金融快速發展的需求。《商業銀行法》、《保險法》、《證券法》等多部法律法規側重于對金融機構進入市場的約束,但并沒有關于金融機構退市的內容,影響著農村金融機構退市機制的建立,并且由于新型金融機構的出現,其部分內容已不適應現階段農村金融發展的需要,所以要加快對現有相關法律法規的修訂和完善。
2.建立有效的金融監控體制。
隨著金融業的發展,由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一會三行)形成的金融監管格局的弊端越來越明顯。銀監會與中央銀行是農村金融的主要的監管者,由于保險業在農村的發展緩慢,監管有許多不足之處:一是監管機構之間不能有效地配合,導致監管死角出現,這樣不僅拉升了監管的成本,還阻礙了監管效率的提高:二是由于中央銀行與銀監會不能及時進行信息的互換和共享,導致監管合力的力度不大,影響協調機制的建立;三是監管機構的基層組織薄弱,沒有充分認識到農村金融市場上的復雜性和多元性,在人力和物力上投入有限,不適應對農村金融進行監管的需要。而各監管部門間協調機制的建立,能有效地減少“一行三會”在監管上形成的空白和交叉,各機構相互配合,并有所側重,能提高工作效率。特別是在農村金融發展較快的地區,為了全面協調各監管部門的工作,可建立由政府主導、“一行三會”參與的聯席會議機制。考慮到農村金融組織與國有銀行相比缺乏國家信譽擔保,主要以服務農村地區中小經濟體為主,為刺激農村經濟發展,國家還要給予一定優惠政策扶持,比如增加增設網點的權力,擴大業務范圍的權利,適度范圍內的稅收優惠,地方政府還可根據本地經濟發展需求動員當地大規模企業和農民等參與金融活動,給予這些金融組織拓展業務、壯大自身實力的機會,以更好地服務農村經濟個體,增加農民就業與創業的機會,逐步建立起企業與個人信用制度,并緊跟全國信用制度建設步伐。
3.建立科學的金融風險預警體系。
科學高效的金融信息收集與金融風險預警體系對農村金融監管體系的構建具有重要意義。由于自身原因和所處環境的影響,農村金融機構對信息的收集效率低、傳遞速度慢,導致監管機構獲取的信息不完整、不準確、不及時,嚴重影響著監管機構對風險的識別、預警和規避。為了有效地推進社會對農村金融機構的監督,要加大農村金融機構信息披露力度,金融機構要及時、準確、完整地其主要業務數據、風險狀況,這不僅方便了社會金融監管體系的建立,也促進了農村金融機構加強自身經營和管理,還為支農效果的測評提供了信息支持。
4.建立行業自律體系。
國外金融制度建設發展經驗表明:作為在行業內部進行協調及監管的組織,行業自律協會能有效地對行業實施保護。在2005年,我國成立了中國銀行業協會農村金融工作委員會,作為農村金融行業的自律組織,農村信用合作社是其主要的工作對象。同時,要盡快進行論證和確定,是否需要建立新型的農村金融機構的自律組織。如果不需要,可以把新型的農村金融機構吸收為會員。人們越來越認識到農村金融行業自律體系的建立有利于良好的金融秩序的形成,行業自律組織與監管職能部門統籌合作,依托于同業自律公約,對同業經營行為進行規范和約束。
5.建立社會監督體系。
金融關系到社會活動的方方面面,尤其是經濟活動。而造成金融風險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并且這些因素大多復雜。所以說,單依靠官方機構,難以進行全面周詳的監管和防范,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參與,應該建立以基層政府為核心,由廣大社會公眾、社會中介機構、各職能部門參與的社會聯合監管防范體系,這樣不僅為農村金融監管體系的構建創造了一個良好的外部環境,同時又避免了政府對農村金融機構日常經營的過度干預。
6.建立被監管金融機構自身內控系統。
被監管金融機構自身的內控是建立有效監管體系的關鍵。內控系統既是有效監管的基礎也是金融機構生存和發展的要素,使金融機構能及時規避金融風險,保證金融活動的有序進行。規模小,人員少是農村金融機構的特點,決定了它不能像大型金融機構設立專門的自律機構。但是,由于沒有關于農村金融機構內控系統的相關法律法規,且農村金融機構所處環境的復雜性和自身的脆弱性,內控機構建設顯得尤為必要,所以農村金融機構要根據自身狀況,建立適合自身發展的內控系統。為了從源頭上加強內控制度的操作效力,內部組織和管理制度建設的程序要規范;為了保障內控制度的執行力和威懾性,要獎罰分明,加強違規懲治力度;注重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為長效風險管理體制的發展創造條件。
四、結束語
農村金融在我國農村經濟發展中占有重要地位,因此,加強農村金融監管體系十分必要。本文分別從監管法律、監管制度、監管風險預警、行業自律、社會監督及被監管機構自身幾方面進行詳細分析,旨在提高農村金融監管水平,促進農村經濟發展。
作者:梅波單位:河南省輕工業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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