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資產證券法律設計
時間:2022-04-02 06: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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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摘要:有效防范資產證券風險一直是資產證券化的難點。本文結合對美國金融危機以及目前資產證券化風險的分析,認為資產證券化的最大風險仍然是資產本身的風險,對于資產證券化風險的防范主要是資產本身風險的防范,防范的核心是建立一套與資產證券化相適應的有效信用評級機構監督管理制度。
關鍵詞:金融危機資產證券化信用評級
在2007年8月,美國全面爆發次貸危機,引起了美國及全球金融市場的強烈震蕩,最終演變為現在的金融危機。同時與金融危機密切相關的資產證券化也受到廣泛置疑,那么,在美國金融危機中,資產證券化到底扮演了一種什么樣的角色呢?其風險應該如何規避?是本文探討的重點。
資產證券化與美國金融危機
在美國房屋貸款市場個人客戶信用評級等級標準,分為三個層次,其中次級客戶指信用等級低、缺乏收入證明、負債較重無法達到普通信貸標準的次級客戶。所謂次級貸款(sub-premiummortgage)指銀行或貸款機構提供給次級客戶的一種貸款。這種貸款通常不需要首付,很適合次級客戶,但是利息會根據市場進行調整。美國次級貸款到2006年左右,達到6000億美元,房屋次級貸款證券化也迅速膨脹,到2006年CDO(房地產債務抵押債券)增長到2895億美元,與此同時其風險也在增加。美國于2007年終于爆發了次級貸款危機并演變為金融危機。一般認為此次危機發生有三方面的原因:
次級貸款本身的缺陷。次級貸款的客戶收入不穩定,缺乏可靠的信用記錄,經濟形勢惡化、房價下降、銀行利率上升時,次級貸款客戶的還貸能力下降,違約率迅速增加,2006年初次級貸款違約率開始顯著上升。
美國金融體系監管存在漏洞。美國目前存在聯邦、州兩級監管機構,聯邦級監管機構有美聯儲等5個負責對聯邦注冊銀行和跨州銀行監管的機構,州一級注冊的銀行受各州銀行監管局監管。這種金融監管體制屬于多頭監管,不可避免的存在監管重復和監管空白,次級貸款領域就處于監管的空白。
資產證券化擴大了次級貸款危機,最終演化為金融危機。投資銀行在購買了次級貸款機構的次級貸款抵押債券后,根據償付的優先秩序將其與其他債券組合帶來的現金流進行分割,發行不同級別的債務抵押憑證(CDO)。這些債務抵押憑證被商業銀行、大型投資基金和外國投資機構等購買。次級貸款風險爆發時,市場出現恐慌,集中拋售,危機從住房抵押貸款機構迅速蔓延到美林、花旗和荷蘭銀行等的投資銀行及其他機構,最終釀成金融危機。危機所造成的損失遠遠超出了次貸本身,2008年5月,國際貨幣基金會組織(IMF)最新的《全球金融穩定報告》估計,美國金融危機在全球范圍造成的金融動蕩將帶來高達近萬億美元的損失,危機正波及優質房屋按揭、消費信貸等領域。
我國的資產證券化始于1992年,當年海南三亞市定向發行地產證券,1995年第一只資產支持證券開元證券公開發行,至2007年共有15只資產支持證券公開發行,總發行量為400多億元人民幣,總的來看我國資產證券化的規模不是很大,而且僅限于銀行之間,但是近兩年來發展非常迅速,僅2006-2007年就有近300多億的發行量,那么,美國金融危機后如何審視我國的資產證券化將是一個急迫而重要的課題。
資產證券的風險
美國資產證券專家shenker&colletta提出,資產證券化是指股權或債權憑證的出售,該憑證代表一種獨立的、有收入流的財產或財產集合中的所有權利益或由其所擔保、基本價值是實現資產收益風險的隔離。它的操作一般分為以下幾個步驟:構建資產池;設立特殊的目的載體SPV;信用評級與加強;資產轉移與發行證券;資產池管理和證券清償。
資產證券化雖有效地將原始權人的風險隔離開來,但這并不意味著資產證券就不存在風險,資產證券仍存在風險,按其與資產的聯系可分為:資產風險;證券化而帶來的風險。
(一)資產風險
資產風險主要源于資產本身,而與證券化無關,不管有沒有證券化,這類風險都將存在。這類風險主要與資產質量有關,即與資產未來產生現金流的確定性、穩定性及現金流數量有關,比如債務人違約可能性的高低、債務人行使抵消權可能性的高低,資產收益受自然災害、戰爭、罷工的影響程度,資產收益與外部經濟環境變化的相關性等,債務人違約、行使抵消權的可能性低,資產受自然災害、外部經濟環境變化等的影響程度低,則資產質量高,風險小,反之則風險高。
(二)證券化風險
證券化風險,這類風險與資產本身無關,主要是在證券化過程中產生的。它主要表現為:風險沒有完全隔離,發起人仍然控制資產,導致投資者由于發起人的原因而無法及時獲得資產收益;信用評級風險,評級機構存在著道德和執業能力風險,可能經不住利益的誘惑,放棄職業道德,與原始權益人一道弄虛作假,欺騙投資者,也可能由于知識、經驗的欠缺,無法保證其所提報告、意見等的質量,同時,由于主觀能力與客觀事實間存在差距,評級機構報告、意見總與客觀事實有差距;證券化法律文件失效的風險,資產證券化交易過程中要簽署大量的諸如陳述書、保證書、評級報告、評估報告、轉讓合同等法律文件,而這些法律文件在一定程度上游走于法律的邊緣,當這些文件與某些法律條文發生不合時,法院會重新解釋文件內容或宣布文件失效;法律缺位和不確定的風險,由于資產證券化的創新性,相關法律制度并不完備,在資產證券化交易中法律專家對法律的理解并不等同于法官、行政官員對法律的理解,因此有可能存在行政官員的干預或者法官對法律的解釋而使相應的法律文件被撤回或者被宣告無效,使投資者遭受重大損失;法律沖突的風險,由于資產證券化要求其資產規模達到一定程度,并且其地理、人口分布要具有廣泛性,因此會涉及達到大量的部門法律和地區性法規,而這些法律法規之間的沖突又不可避免的存在。
資產證券風險防范的法律設計
(一)對于證券化風險的防范
在傳統上對于資產證券風險關注的焦點是如何防范資產證券化所帶來的風險,而其中又特別注重于對于風險隔離不完全風險的防范,對于這一風險主要通過以下法律設計來防范:
對于風險隔離不完全,主要是通過規范資產轉移行為以盡量達到資產風險的徹底隔離,特別強調SPV的設立,要求其既能保持獨立性免于發起人的干預和影響,又能避免自身的主動破產。這樣資產轉移后,原始權益人無法對其進行控制,原始權益人的破產也不會波及到已轉移的資產,從而達到將證券的風險基本上只與資產的自身風險掛鉤,而與原始權益人無關,使風險客觀化的目的。這種資產轉移既可以采取出售的方式進行所有權的變更,也可以采取信托方式進行不發生所有權變動的轉移,我國采取的是信托方式。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頒布的《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證券化監督管理辦法》對此類資產控制權的轉移作了具體規定。對于其他證券化的風險在英美國家主要通過事后訴訟的方式解決,在大陸法系國家主要通過制定、修改相應的法律法規解決。我國主要對于資產證券化品種申請報批、嚴格審查的方式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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