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上市公司財務欺詐防范
時間:2022-04-03 09: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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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美國安然事件及我國發生的銀廣夏、麥科特等事件,使我國證券市場陷入了一場空前的誠信危機。為什么財務欺詐事件會頻繁發生?財務欺詐有哪些表現,又應該如何進行防范呢?本文對此進行了深入分析并提出了相應建議。
1、虛構會計事項的欺詐行為,主要包括:
(1)虛構交易事實。所謂虛構交易事實是指公司通過偽造合同、單據、憑證,故意錯賬混淆會計科目等手段,虛列收入、成本以及相應的資產負債,使會計核算確認、計量的結果與公司真實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嚴重背離,財務報告中反映的會計事項全部或部分不存在。
(2)虛擬資產、負債。除虛構交易事實造成的虛擬應收賬款外,虛擬資產的內容主要是虛擬固定資產、存貨以及長期待攤費用。
2、粉飾會計報表的欺詐行為,主要包括:
(1)會計核算不符合規范,隨意變更或者使用不恰當的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是公司粉飾會計報表常用的欺詐手段。具體手段有:股權投資成本和收益不恰當核算;收益性支出與資本性支出混淆;收入確認、成本結轉會計分期不當;債務重組、非貨幣性交易、關聯方交易等業務的核算與現行會計準則的規定相違背等等。
(2)隱瞞或不及時披露重大事項。公司為了粉飾會計報表,對日常經營中發生的訴訟、委托理財、大股東占用資金、關聯交易、擔保抵押等重大事項往往隱瞞或不及時披露。
(3)不實的盈利預測。公司盈利預測欺詐的主要方法有以下三點:運用不恰當測試基礎,過分樂觀估計盈利前景;虛構未來交易以及運用不當的預測方法。
(4)通過關聯交易粉飾財務報表。客戶往往會做如下交易:以遠高于賬面價值的價格將下屬公司轉讓給控股股東,但只收取少量或未收取現金;僅花費很少代價或未花費代價,收購控股股東下屬的子公司;將大量的款項貸給控股股東,以高于市場利率計息;控股股東減少客戶的利息費用或減免債務;控股股東以非現金資產認繳股份,而且作價價格遠高于賬面價值;股東從公司借款認繳股份或虛構銀行進賬單認繳股份。
(5)合并會計報表編制過程中的欺詐問題。公司在編制合并會計報表的合并工作底稿時,往往根據自利性的需要,對關聯交易形成的會計結果惡意隱瞞合并資料,尤其是公司內部銷售利潤的抵消資料,其結果是公司的合并利潤中很大比例是由于內部銷售實現的虛盈。
二、我國上市公司財務欺詐行為的成因
1、上市公司急功近利,為追求”一夜暴富”不惜造假欺詐。上市公司的好壞往往涉及到部門或地區的利益,這成了上市公司造假問題產生的根源。國內的”銀廣廈”和美國的”安然”有著驚人的相似,都是通過虛報信息而不擇手段攬錢,都給股市和投資者造成了不可彌補的損失。在過去五年時間里,安然公司虛報利潤586億美元,而銀廣夏則虛報巨額利潤745億元。此外,2002年6月,美國第二大長途電話公司世界通訊公司也傳出虛報盈利15億美元的丑聞。之所以有如此之多的公司接二連三爆出”花賬”丑聞,究其原因就是因為它們為了賺錢可以不惜任何代價和手段,在利益驅動下可以不考慮任何道德標準和社會責任。
2、利益沖突與惡性競爭導致會計事務所參與造假。國內CPA參與造假的案例不勝枚舉。我國會計師事務所過多,行業惡性競爭嚴重。會計師事務所為搶奪市場份額,經常采用低價收費、拉關系、給回扣等不良手段進行惡性競爭,并采用減少審計時間、省略必要程序的方法以降低審計成本、追求高額利潤。這必然導致審計質量的降低,從而在客觀上助長了上市公司實施財務欺詐行為。
3、對欺詐造假的上市公司及會計師事務所,缺乏有效的懲戒和追溯機制。我國的實踐中,對有關欺詐的違法違規行為一般都采用行政處罰的辦法予以解決,致使受害的投資者難以得到應有的補償。與此同時,對造假者的刑事和行政責任方面的處罰力度也同樣非常乏力。迄今為止,違反有關規定而欺騙上市,甚至上市后還繼續造假欺騙股民的上市公司已經多次被揭露,但并沒有嚴格按照《證券法》中有關行政和刑事責任的相關規定給予處理。此外,注冊會計師行業監管及違規處罰方面,既缺乏行業內部約束機制,也沒有形成有效的懲戒和追溯機制。據有關資料統計,從1981年至今,我國受到”終身不得從事注冊會計師行業”處罰的會計師不過10人左右,而涉及重大案件的數家事務所也是以關閉或合并的方式”了結”。制度的空缺使注冊會計師違背職業道德謀取私利付出的成本極低,無疑縱容了會計師行業的造假。
4、上市公司內部治理結構的不完善,使得財務欺詐行為被發現的概率極低,這就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管理當局的僥幸心理。我國的上市公司,股權結構大多屬于高度集中型,且第一股東多為國有股東。國有股處于絕對控股地位但不能流通,造成了”一股獨權”,控制了上市公司的所有權力機構——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及經營管理機構。大股東或控股股東自己選擇自己、自己監督自己、自己評價自己,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營管理機構之間形成”利益共同體”,一損俱損、一榮俱榮,因而他們完全有能力聯合起來損害其他中小股東的利益,致使上市公司本應具有的內部制衡機制失靈。
三、防范我國上市公司財務欺詐行為的建議
1、建立完整的組織結構,形成良好的制約機制。
為使證券市場能正常且有序的運作,證券市場需要建立一個完整的組織結構。這一組織結構中既要包括資本市場的主要參加者(投資人和發行人)、服務機構(證券公司、投資銀行、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評估機構等)、又要包括市場組織和自律性機構(包括證券交易所和證券業協會)及監管機構(包括證監會、司法、執法機關、財政部、人民銀行)等多類主體。組織機構建立起來以后,還應明確它們相互之間的關系和角色定位,使它們彼此之間既有專業分工,又能相互制衡,能夠維持良好的制約機制,以對財務造假形成制約。
2、完善上市公司內部治理結構,建立有效的經理市場及聲譽機制。
首先,上市公司可以通過國有股減持,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并提高流通股的比重以優化股權結構,與此同時,還應進一步健全董事會及監事會制度,尤其是在引進獨立董事制度時,要明確董事會成員中內部董事與獨立董事的組成及職能劃分。其次,應根據市場經濟的需要,改變經理人員的身份,實行經理人員與行政官員的”身份剝離”,通過優引進勝劣汰的競爭機制以促進經理人員走向職業化、市場化。同時對進入經理市場的每一位經理人員都進行全面的、連續的、公開的業績和信用記錄,建立聲譽檔案,并在此基礎上建立經理人聲譽機制,這對于經理人員的行為可以產生重要的約束作用,有助于克服經理人員的短期”機會主義”行為,從而減少財務欺詐行為的發生。
3、加強對證券市場的監管。
(1)加強證券市場的自律性監管,即證券交易所的監管。證券交易所是自律性組織,重點應對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加強監管,以確保上市公司披露的會計信息的真實性。
(2)加強監管機構的監管,主要從以下兩方面入手:
首先,應明確證監會的定位,使之成為證券市場的真正的監管者,而非所有者。目前我國已明確規定由各級政府國資部門行使國有資產(股)的所有權,這從根本上解決了國有產權主體缺位的難題。證監會的明確定位,能使其保持自身的獨立性,從而真正履行其監管者的職能。當然,其監管職能的有效履行,還需要其它許多機構在監管方面的合作與支持。
其次,政府部門應加大對財務造假的處罰力度,加大造假成本,只有這樣,才能對財務欺詐行為起到威懾和遏止的作用。這一點我們可以從美國的南方保健公司財務舞弊一案中得到啟示:美國安然和世界通信等財務舞弊案件的發生,直接導致了旨在打擊公司犯罪的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的出臺,該《法案》規定,公司首席執行官和首席財務官或者公司行使類似職權的人員應當對所提交的年度或者季度報表簽署書面證明,保證財務報告的真實性。如果有人對定期報告中并沒有遵循法案的披露作出了證明,將被處以100萬美元以下的罰款或者10年以下的監禁,或者兩者并處;如果該行為屬于蓄意行為,則將被處以500萬美元以下罰款或者20年以下監禁,或者兩者并處。該《法案》僅僅頒布一周年,便發揮了積極的作用:2002年8月,南方保健的CEO理查德·斯克魯西和CFO威廉·歐文斯按照《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的要求,對向SEC提交的2002年第二季度的財務資料的真實性作出了宣誓。宣誓后,歐文斯寢食難安,迫于造假曝光后嚴厲懲罰的壓力,于2003年3月18日向司法部門投案自首,供出了南方保健公司會計造假、虛增利潤25億美元的黑幕。
(3)完善注冊會計師行業的監管體制。
目前當務之急是要理順協會和財政部、證監會等部門在注冊會計師行業監督中的職能與分工,建立起分工合理、監督全面的行業監督體系。首先,要加強對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規范建設。盡快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加大注冊會計師的民事責任,確立民事責任在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中的主體地位。其次,要充分發揮行業自律的作用,充分發揮其行政機關所不具備的優勢,如專業人才的優勢、經常監督的優勢和信息對稱的優勢等。為實現行業自律的目標,各級注冊會計師協會應建立健全自我管理機構,并實行同業互查等監管制度。最后,應科學界定各政府部門參與監管的領域及方式,將政府監督和行業自律有機地結合起來,做到職責明確,協調工作,避免交叉重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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