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匯管理監督檢查的認定及對策探討
時間:2022-04-15 02:5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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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阻礙、拒絕檢查或者調查行為應把握的基本要素與原則
一是執法實踐中,外匯管理機關在行使監督檢查職權時,應向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證明人等相關人員履行告知義務,告訴其檢查的依據、性質,出示執法證件及有關文件依據,對被檢查人不理解的,應作出必要的解釋,盡量避免被檢查人拒絕監督檢查。二是應教育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自覺履行法律規定的接受監督檢查義務,并依法告知其享有的權利和理由,行為人對監督檢查并未采取激烈的對抗措施,只是表現為消極、怠慢的,應耐心解釋、開導,教育其端正態度,及時改正。三是被檢查人因不可抗力或有正當理由未接受或不接受監督檢查的,不得以拒絕監督檢查論處。
阻礙、拒絕檢查或者調查行為的處置
阻礙、拒絕檢查或者調查的行為客觀上均有礙外匯管理機關正當行使監督檢查職權。根據《外匯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拒絕、阻礙外匯管理機關依法機型監督檢查或者調查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張正,給予警告,對機構可以處30萬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我們對阻礙、拒絕檢查或者調查的行為可以處罰。但我們對阻礙、拒絕檢查或者調查的行為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要堅持以配合檢查、調查為主要目的,以教育為主,處罰為輔的原則,區別加以處置。
阻礙、拒絕檢查或者調查行為的應對措施
如前所述,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監督檢查勢必影響外匯管理機關了解真實狀況,從而難以正當履行其法定職責。對此,監督檢查機關不能聽之任之,必須依法合理予以處置。執法實踐中,外匯管理機關可根據當事人拒絕監督檢查的不同情形、特點及相關法律規定,采取下列有效措施與策略,積極、妥當予以應對:1.教育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證明人等被檢查人自覺履行法律規定的接受監督檢查義務,宣傳與監督檢查相關法律,對被檢查人不理解的,應作出必要的解釋,同時依法告知其拒絕監督檢查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盡量避免或緩解被檢查人采取過激行為拒絕監督檢查。2.經宣傳教育,被檢查人仍拒絕在事實確認書、調查筆錄上簽字的,可邀請公證機關的公證員、當事人或檢查現場所在地基層組織人員、第三人等與監督檢查無利害關系的人員作為見證人或采取同步公開錄像、錄音的方式確認檢查事實。3.當事人采取拖延、推諉等消極抵觸方式拒絕配合調查、提供證據的,檢查人員可采取“外圍迂回”的策略進行調查取證。如資本金結匯檢查以經辦銀行和當事人的交易對方為突破口,調取交易憑證和違規事實證據。4.躲避監督檢查的,在檢查現場醒目位置張貼公告,告知外匯管理機關的監督檢查情況及訴權。5.當事人有暴力傾向或者監督檢查事項極為緊急、重要,而當事人不聽勸告,拒絕接受監督檢查,致使外匯管理機關難以正當履行其法定職責的,依法提請公安機關協助。6.注意提取、收集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證明人等相關人員拒絕監督檢查的證據,并將其拒絕監督檢查的事實記錄在案,便于依法追究其拒絕監督檢查行為的法律責任或作為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事實理由加以考量。
本文作者:張瑞峰工作單位:國家外匯管理局吉林省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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