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電子商務立法思考論文

時間:2022-08-13 06: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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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電子商務立法思考論文

摘要:網絡經濟的發展是經濟發展的一個必然趨勢,電子商務代表著未來商務的發展方向,其獨特的運作方式向現有的經濟生活提出了信用、技術和交易安全等方面的重大挑戰。沒有法律規范的電子商務是難以正常發展的。及時制定并出臺相應的法律法規,鼓勵、引導、維護電子商務沿著正確軌道前進,是當前我國立法工作的一項重要任務,同時也是促進我國網絡經濟發展的必然選擇。

關鍵詞:電子商務立法思考

我國的電子商務起步雖晚,但是它的成長速度及其帶給社會、經濟、法律等各方面影響的深度和廣度,遠遠超過了以往任何一項新技術的應用。網民的數量和網站的建設每半年翻一番,許多大城市紛紛建立了電子商務平臺并開展了有關業務。1996年中國上網人數只有十萬人,而十年之后,截止2006年6月底,則達到了123億人。目前,中國因特網用戶數僅次于美國,居世界第二位,快速遞增的上網人群和日益改善的經濟環境為中國電子商務提供了廣闊的市場空間和良好的發展前景。幾乎每天都有一些網站設立,每天都有網絡公司在注冊,據有關人士統計,目前僅北京就有上千個網絡公司。電子商務已經深入我們的生活,網絡經濟已成為我們經濟生活中的一個組成部分。據有關專家估計,在未來的幾年里,網絡經濟將會有更大的發展,to及toC的電子商務將會大大地改變我們的生活,但隨著電子商務、網絡經濟的發展,我們也會面臨著極大的挑戰。

一、電子商務立法的必要性

(一)信用問題--電子商務的瓶頸尚未得到解決

電子商務作為一種先進的科學交易方式,固然在技術方面、銀行結算方面、信息傳送方面有其優點,但一定要有與其匹配的社會環境、法律環境和相應道德水準。所以,電子商務在我國一開始發展,商業信用問題就突出表現出來,而直到今天無論各方面都未積極地拿出相應的措施來。為什么我國在發展電子商務方面會有這么嚴重的信用問題呢?我們知道,在傳統的商業交易中,商業信用問題始終是個大問題。由于歷史原因,我國一直不是一個法制完善的國家。企業法制觀念淡薄,企業之間在信守合同方面極不認真,而目前廣大法院對生效判決執行力度不夠又進一步加劇了商業信用本來就低下的窘況。目前我國四大銀行面臨的幾千億的不良信貸資產就更能說明問題。當前,許多網絡公司從事網上零售業務(即toC),消費者不禁會問,在網上能購買到自己滿意的商品嗎?如果自己根據網上的介紹和說明買到了自己認定的商品而又不滿意怎么辦,網站能夠退貨嗎?損失該由誰來承擔?關于電子商務零售業務方面目前并沒有相應的法規,一旦出現糾紛則極不容易解決。同時,在零售時商品的質量也不能夠得到保障,因為在零售中,假冒偽劣商品較容易魚龍混雜,買家便不容易鑒別。而網上零售使中間環節更為復雜,所以電子商務零售商品領域難以得到真正發展。

(二)網絡故障及產生的法律后果

在網絡運營過程中會經常遇到一些障礙,這些障礙或來自于技術操作方面或來自互聯網上的病毒,或其他不可預測又一時無法排除的原因,導致電子商務中的交易中止,從而給買賣雙方帶來損失。由于網絡通訊的暫時中斷或由于黑客的侵入使網絡陷于癱瘓,會使買賣雙方的履行出現問題,而由于上述原因導致的損失究竟要由誰來負責,是由網絡服務商,還是由買賣哪一方?至今沒有明確的法律與規定。雖然有一些互聯網技術服務商提供保障網絡安全使用的服務,但絕不可能完全杜絕電子商務中的網絡故障及人為的黑客破壞。一旦在電子商務交易中出現網絡故障影響交易會引發法律訴訟,而由于沒有相關的具體法規,便會給法院對這些訴訟的審理帶來極大的困難。

(三)網上的版權侵權

對于版權侵權行為大家早已熟悉而且容易辨別,例如未經著作權人同意,以營利為目的,盜印著作權人的作品或盜用影視作品。但對于在網上刊登或轉載別人的作品,法律就沒有明晰的規定。突出的例子就是有些網站出于各自的經營目的,未經作者同意,將作者的作品刊登上網,而其他網民通過訪問該網站的這些作品,已經給該網站創造經濟效益。對于該網站來說實際上已經獲利,但對作品的作者來說,其著作卻遭到侵犯。還有一種情況是有些網站捕風捉影,隨意自撰文章將涉及有關人士的文章刊登上網,供廣大網民閱讀,這在某種程度上侵犯了這些人士的名譽權。還有些人隨意未經網站允許從網上下載某些作者的作品用于其營利活動,這種行為實際上也是一種侵權行為。只不過上述這些侵權行為和傳統的侵權行為表現的方式不同罷了,實際上本質卻是一樣的。由于法律在這個領域是相對空白的,所以致使今天在網絡上的法律侵權行為十分嚴重,這種現象使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受到一定影響。盡管我們知道往往是經濟發展在前而立法隨在其后,但我們絕不可忽視對電子商務進行立法,創造與之相配套的法律環境。中國電子商務的法律環境同中國的電子商務一樣,在1999年之前基本處于相對空白的狀態,而在1999年開始涌現的電子商務熱潮的帶動與要求下,相關立法呼聲越來越高,并產生了2000年春天人大會上的電子商務立法一號提案。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2005年4月1日,正式頒布實施。《電子簽名法》的出臺和實施使我國電子商務立法邁出實質性一步,這看似簡單的一小步,將推動我國電子商務的跨躍式發展。與此同時,在一些新修訂的法律、法規、行政規章以及一些地方性法規中對電子商務活動有所規范。譬如新頒布的《合同法》,在合同形式條款中加進了“數據電文”這一新的電子交易形式,又如我國《專利法實施條例》已規定可以電子通訊的方式提出專利申請。另外,我國各省、市、自治區也有一些相關的地方性法規。上述法律、法規及規章的頒布,一定程度上促進了我國電子商務的健康發展,然而,同電子商務在我國蓬勃發展的現狀相比,同國外有關電子商務立法的進展相比,我國的電子商務立法是相當滯后的。目前,我國的電子商務立法還有很多領域空白,法律的規范層次過低,很難適應電子商務的發展。綜上所述,我國應盡快推進電子商務的立法進程,以適應“網絡經濟”這一世界性經濟發展的需要。

二、電子商務立法的指導思想

(一)國內立法與國際立法相接軌

電子商務是全球性的商務活動,決不是單純的國內商務活動,因而它的所有運作都是在全球范圍內進行的,所以電子商務的法制規范既要考慮國內環境的問題,又要考慮其他國家的法律法規問題。目前,一些國際組織和機構,如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世界貿易組織、世界銀行、歐盟、亞太經合組織等,經常一些與電子商務有關的建議和報告,它們的指令和建議很可能成為相關的法令和規則,我們一定要加以充分的關注。1996年12月,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頒布的《電子商務示范法》是經過眾多的國際法律專家集體討論制定的,是世界上第一個關于電子商務立法的指導性文件,該法解決了世界上許多國家在電子商務法律上的空白或不完善的問題,促進了全球電子商務的發展。《電子商務示范法》對我國制定相應的法律有很大的借鑒價值。我國在制定電子商務法時,一方面,應結合我國實際情況提出我國自己的法律解決辦法;另一方面,應當盡量與聯合國《電子商務示范法》保持一致。同時,我們在立法過程中,也要研究和借鑒一些主要發達國家在電子商務方面的立法原則和立法實踐。這樣做,有利于我國立法與國際接軌,也有利于我國的商務活動與世界接軌。

(二)修訂舊法與制訂新法相結合

我國的電子商務正處在發展時期,傳統的貿易方式和電子貿易方式將長期共存,和諧與沖突同在,傳統立法中的有關法律條文對于網上交易帶來的一些新的問題有很多不適應的地方。因此,在完善傳統貿易方式相關立法的同時,要考慮到電子商務中所出現的新問題,對傳統立法做必要的調整,盡量將電子商務活動規范納入已有的法律體系,保持現有法律體系的完整性與穩定性。如通過修訂著作權法、商標法來涵蓋電子商務的知識產權問題,通過修訂稅法來適應電子商務的要求,通過修訂廣告法來規范網上廣告,等等。但就有關電子商務的交易形式方面,還是要有獨立的立法,以為以前沒有這樣的法律。新制訂的電子商務法律主要調整的是當事人之間因交易形式的使用而引起的權利義務關系,如有關數據電文是否有效、是否歸屬于某人,電子簽名是否有效,是否與交易的性質相適應,認證機構的資質如何,它在證書的頒發與管理中應承擔何等責任等問題。通過制訂新法,更加明確當事人在電子商務中的權利與義務,保證電子商務的順利發展。

(三)立法剛性與柔性相統一

電子商務既是一種新的交易手段,同時又是一個新興的產業。面對其中所蘊涵的深不可測的巨大利益的誘惑,可以說沒有哪個企業是無動于衷的。各種利益集團及各個利益主體都想參與其中,在這個無比廣闊的舞臺上施展才華,謀取利益,但決不能天馬行空、任意馳騁。電子商務立法的基本目標,就是在電子商務活動中,建立公平的交易規則。同其它任何法律一樣,電子商務法也是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行為規范,一旦頒布,相關利益主體必須共同遵守。同時,電子商務法又與其它法律有所不同,民法可以為人的行為能力制定一個幾十年、甚至上百年不變的標準,公司法可以為某種類型公司的設立規定幾年、甚至十幾年不變的條件,而這些精確的、長期凝固的規范,對電子商務法來說,都是不可思議的。因為電子商務領域內的業務標準,將隨著計算機通訊技術的發展不斷的更新、升級,制定過于僵化的條款,只能羈絆其發展。因此,電子商務法應提供必不可少的程序和原則,以利于在各種不同情況下使用現代技術記錄和傳遞信息。但是,在電子商務法的起草過程中不應偏重任何技術手段。例如,電子商務法不應當確定一種相當于任何一種書面文件的計算機技術等同物,相反,電子商務法只需要提出書面形式要求中的基本作用,并作為標準。任何數據電文,不管采用什么技術,一旦達到這些標準,即可同起著相同作用的相應書面文件一樣,享受同等程度的法律認可。

電子商務立法應堅持遵循電子商務發展的客觀規律,依照上述原則積極向前推進。我們知道,盡管立法的車輪比經濟發展的車輪慢,但我們絕不能因為慢而不讓立法的車輪轉。否則,快速旋轉的經濟車輪將會把我們的立法拋得很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