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商務征稅研究論文

時間:2022-08-28 09: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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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征稅研究論文

據專家估計,到2002年我國電子商務交易額將達100億元,這對我國稅收事業的發展來說既是機遇又是嚴峻的挑戰。一方面,電子商務作為現代經濟催化劑,必將促進我國經濟的發展,拉動稅收收入的增長。但另一方面,由于現行稅制原則多是建立在有形交易基礎上,其許多原則不能完全適應電子商務的發展,在稅制設定和稅收征管方面給稅務機關提出了許多尚待解決的新難題。

針對電子商務所引發的稅收問題,結合我國的具體國情,必須對現行的稅法作出必要的修訂補充和完善,使之既要促進電子商務的發展,又要保證增強征稅的能力。

建立電子商務稅務登記和備案制度

電子商務具有流動性和隱蔽性的特點,必須建立統一的納稅人識別碼,采用國家標準對每一個電子商務納稅人賦予唯一的納稅識別碼。納稅人須將在網上設立的網站、網址,提供網上商品種類、品名以及用于交易結算方法、網絡銀行帳戶等向當地稅務機關登記,稅務機關也應建立專門的有關企業電子商務狀況的資源信息庫,明確規定所有上網的納稅人在有效期限內將上網有關的資料報送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界定征稅范圍和稅收管轄權

擴大現行增值稅征稅范圍,確保增值稅鏈條不脫節,凡是涉及電子商務商品交易和勞務提供均列入增值稅的征稅范圍,不應區分該筆業務的性質是否屬于轉讓無形資產而應征營業稅。這樣做是因為目前對于以數字化方式傳遞的交易性質很難判定,在稅法上將電子商務納入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可以明確納稅義務,劃清征管權限。為了平衡地域間的稅源分布,將消費者居住地確定為電子商務的征稅地,即通過互聯網進行商品銷售和提供勞務,無論商品和勞務是在線交易還是離線交易,都由消費者居住地的稅務機關征一道增值稅,而消費地已繳稅款可作為公司已納稅金予以抵扣。這樣,當期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消費地已納稅額。

采用獨立固定的稅率和統一稅票

考慮電子商務在線交易商品和提供勞務產品的特殊性,及目前傳統交易此類商品的稅負情況,利潤按獨立公平的原則在消費者居住地進行分配,消費者居住地采用獨立固定的稅率征收,消費地當期應納稅額=銷售額×固定稅率。固定稅率不易過高,一般以1%至2%為宜,這樣既可以平衡地區利益,另一方抵扣時又不會出現退稅。由于電子商務跨地域性,銷售地稅務機關與消費者居住地稅務機關都有征稅,而且消費地稅務機關征的稅可用作低扣,從征管角度出發要求使用統一的稅票,并逐步過渡到使用無紙票據,以及采取電子化的增值稅納稅申報。這樣也便于稅務機關通過本身局域網展開交叉稽核,防止逃騙稅的發生。

推行消費地銀行扣繳義務

電子商務當前主要支持手段有三種;客戶帳戶支付、信用卡支付和電子貨幣支付。根據電子商務多用電子結算的特點,將征稅環節設在網上銀行結算階段,當發生業務時,由消費者居住地支付貨款的銀行負責代扣增值稅,一并向當地稅務機關交納,這樣既有利于防止漏稅又可以保證稅款的及時入庫。銀行應當及時將企業設立網上銀行帳戶、交易情況,扣繳稅款情況的有關信息傳遞給稅務機關,并嚴格按稅務機關核定稅率、稅負代扣代繳稅款。

建立網上宣傳咨詢和監控

建立國際互聯網上的稅法宣傳和咨詢服務站點,提高民眾的納稅意識、豐富優質服務的內涵。

稅務機關應使自己的網絡與銀行、海關、工商、網絡營銷者的私人網絡甚至國外稅務機構的網絡聯通,并開發服務器上的智能臨近系統。網上智能臨近與網上隨時在線稽查、網上“交叉稽核”并重,對網上交易進行必要的記錄和跟蹤,及時掌握上網企業動作情況,自動對每筆交易按交易類別和金額計稅,及時催繳稅款。

加強國際情報交流和協調

電子商務打破了傳統的時間概念和空間限制,表現出全球性特征,特別是稅收的征管和稽查,要全面、詳細地掌握某個納稅人在國際互聯網上的跨國經營活動,獲取充足的證據,必須運用國際互聯網等先進技術,加強與其它國家的配合和情報交流。在國際情報交流中,尤其應注意納稅人在避稅地開設網址及通過該網址進行交易的情報交流,以防止納稅人利用國際互聯網貿易進行避稅。在國際情報交流中,也要加強同海外銀行的合作,以稅收協定的形式規定海外銀行的有關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