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省級工商電子商務監管模式研討

時間:2022-03-31 04: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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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省級工商電子商務監管模式研討

電子商務代表著未來貿易方式的發展方向,其應用和推廣將給社會和經濟帶來極大的效益。隨著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網絡商品交易中的違法行為、侵權行為、不正當競爭行為逐漸增多,電子商務主體的信用問題已經成為社會各界普遍關注的問題。為了更好地維護網絡商品交易秩序,國家工商總局新“三定”方案將網絡商品交易行為納入工商機關的監管職責范圍,同時,國家工商總局新的《網絡商品交易及其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也與2010年7月1日正式實施。如何引導和規范電子商務的健康發展,切實保護網絡交易中消費者的權益,使電子商務交易雙方互相滿意,是當前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面前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電子商務概述

1、電子商務的概念

目前,國際上對電子商務尚無統一的、權威的定義。世界貿易組織的定義是:“通過電子通訊網絡進行產品的生產、廣告、銷售及分配”。根據人們普遍的認識,狹義的概念是指利用信息網絡設施,實現消費者的網上購物、企業間商業交易的一種新型交易運營模式。從廣義上講,電子商務是指應用電子及信息技術而進行的經濟貿易活動。

2、電子商務服務功能

電子商務服務功能主要包括網上廣告宣傳服務、網上咨詢和交易洽談服務、網上產品訂購服務、網上貨幣支付服務、網上商品傳遞及查詢服務、用戶意見征詢服務、交易活動管理服務等。作為一種不斷發展的事物,電子商務所提供的服務功能將會不斷地完善和發展。

二、河北省工商系統電子商務監管現狀

近年來,河北省在優化調整產業結構的過程中,采取了一系列積極有效的措施,努力營造有利于電子商務發展的良好環境。電子商務已經成為國民經濟新的增長點,成為推動產業結構調整、促進增長方式轉變的重要力量。在電子商務迅猛發展的同時,也暴露出一些不和諧因素,如不堅決予以整頓治理,勢必影響電子商務的持續健康發展。

1、從立法上,現行法律法規不能適應電子商務發展需要。電子商務作為近年出現的一大新的營銷手段和經營行為,原有的經濟管理法律法規已經無法對其進行有效的規范,工商部門在對電子商務監管方面的法律法規嚴重滯后,在實際監管工作中“無法可依”,嚴重影響了對電子商務的監管力度。有些法規或政策操作性不強,對電子商務管理只作了原則性規定,在實際監管中無法參照執行。

2、假冒偽劣商品屢見不鮮。網上假冒產品現象,是困擾國內電子商務發展的一大難題。不少企業發現,自己產品的仿冒貨已在網上泛濫成災,而許多網民在網購時,也往往買到假冒偽劣商品,或是與商品廣告信息不符。

3、從主體資格上,電子商務的主體資格確認難,從而使網絡欺詐手段“推陳出新”。設立釣魚網站和電子商務皮包公司、惡意扣押或拖欠買家或賣家錢款等是網絡交易中較常見的欺詐手段。面對網上頻頻的詐騙行為,消費者可采取的自我防范措施很有限。可以說,網絡銷售的“誠信”體系問題是大多中小企業對電子商務持謹慎觀望態度的主要原因。

4、從消費者權益保護上,商品質量監管和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日益凸現。在消費者協會受理的投訴中,涉及電子商務的案例高居第二。由于電子商務交易具有的虛擬性,導致了買賣雙方信息嚴重不對稱,極大地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其次,由于電子商務交易具有即時性、無紙化、范圍廣的特點,導致消費維權取證難度增加。因此網絡消費維權常常陷入難以追溯、無法深究的困境。

5、網絡信用體系尚待建立。許多網上購物者抱怨說不能按時收到所購商品,即使收到也是質量次等的、仿冒的、過期的甚至根本就不是自己原本想要購買的商品,卻也無可奈何,網絡誠信缺失問題日益嚴峻。影響我國電子商務信用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主要問題在于目前國家信用體系建設還不完善,隨之而來的社會信用的缺失很容易反映到電子商務中。在現有狀況下推廣和普及電子商務,必須要由政府牽頭,協調工商、稅務、銀行、公安等進行跨部門的管理,對企業電子商務的信用實施監管,建立對企業電子商務的評級制度,從而真正建立起符合當前形勢的電子商務信用體系。

6、從監管能力上,工商部門專業人才匱乏,監管手段落后。目前我省工商系統監管人員在年齡結構、學歷水平、專業構成方面都比較老化,對電子商務的監管更是滯后,研究較少,專業人才也較少,不敢大膽嘗試,而電子商務又是一種新興產業,需要網絡技術熟練并且工商法律法規掌握較好的人才。同時,執法手段較為單一落后,是監管無法到位的一大重要原因。目前,我省工商系統對電子商務的監管還缺乏現代化、智能化平臺,對電子商務的設立、交易、違法行為不能進行快速、準確的收集、儲存、分析、加工和整理,大大削弱了對電子商務活動的監管力度。

三、加強電子商務監管的措施及建議

1、加快信息化建設步伐,用電子網絡手段管理電子商務。我局的“紅盾信息網”(對外服務網)增添電子商務監管的內容,購置兄弟省市成熟的電子商務登記、監管軟件。引進技術人才,并加強應用人員的培訓。技術人才是維護系統網絡正常運行并履行監管電子商務職能的關鍵,業務人員的廣泛應用是基礎。

2、建立健全法律法規體系。建立電子商務法律環境,制定出一套具有中國特色的電子商務法律。因為雖然電子商務與傳統商務有較大的區別,但它并沒有脫離社會。基于網絡發生的經濟違法行為是一種新的法律現象,但其本質并不是新的法律問題,可以用現有的法律法規進行處理。當然為使現有的法律法規更好地適應電子商務活動,使其對網上經濟違法行為具備可操作性,必須使其不斷完善、系統化。

3、建立電子商務監管長效機制。一是縣級以上工商機關成立電子商務監管機構,配備具有法律、計算機、電子商務等專業知識的執法人員和適應網絡監管要求的電子設備。二是采取網上巡查與實地巡查相結合的監管方式。網上巡查的內容主要包括:從事網上銷售活動的經濟者是否具備主體資格,是否存在涉嫌商標侵權、銷售假冒偽劣商品、虛假宣傳等違法行為。在網上巡查的同時,對經營者在網上的相關信息進行實地巡查,對經營者的主體資格、營業場所、經營方式、經營范圍、配送系統和物流渠道等情況進行動態監管。三是加強電子商務廣告監測。在互聯網上,許多電子商務廣告的廣告主、廣告者、廣告經營者都是同一個主體,消費者很難辨別廣告內容的真偽。工商機關應該加強對廣告監管人員的電子商務知識培訓,加大對電子商務廣告的監測力度,多檢索、多分析、多查詢,會同有關部門對在網上虛假廣告的主體進行跟蹤監測。四是建立健全電子商務監管制度。工商機關應著力研究、探索電子商務監管的基本規律和有效監管方式,逐步建立健全電子商務監管制度,提高監管效能。應將涉及電子商務的相關法律規定、經營要求和消費注意事項等信息及時在“紅盾信息網”公布,定期公布電子商務違法案例和消費警示。

4、嚴格市場主體準入。電子商務市場準入應包括:(1)經營性網站的準入;(2)網絡經營公司的準入;(3)網站經營者的準入;(4)網站經營特殊商品和服務的準入。電子商務經營主體必須嚴格遵守《電信條例》和《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的規定取得經營許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經營。已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并領取營業執照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體工商戶,通過網絡從事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的,應當在其網站主頁面或者從事經營活動的網頁醒目位置公開營業執照登載的信息或者其營業執照的電子鏈接標識。通過網絡從事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的自然人,應當向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提出申請,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實身份信息。具備登記注冊條件的,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注冊。

5、完善網上投訴手段,切實保護網上交易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建立消費糾紛和解和消費維權自律制度。消費者在網絡交易平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發生消費糾紛或者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經營者的真實的網站登記信息,積極協助消費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同時,在“紅盾信息網”上增加網上投訴功能,方便消費者進行投訴。

6、加大執法力度,嚴肅查處違法行為。全省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對電子商務中出現亂排名、虛假宣傳、貶低對手、市場壟斷、巨獎銷售、商標侵權、竊取商業秘密等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深入研究,掌握其在互聯網虛擬世界中產生的特點,并運用《反不正當競爭法》、《商標法》等法律法規進行監管和查處。利用高科技,不斷探索查處電子商務活動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方法,使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保護,使電子商務能在公平競爭、有序開放環境中健康發展。同時,針對電子商務中企業的商業秘密在技術上最容易受侵犯的情況,指導企業采取對商業秘密進行技術加密和利用訂立合同保護商業秘密等方法保護商業秘密,在接到企業的商業秘密被侵犯的投訴時,應積極配合企業采取有力措施進行及時、有效的查處。

規范電子商務交易秩序,是政府各級相關部門應盡的職責。加強電子商務監管,必須建立相關部門在政策規劃制定和重大項目審理等方面的協調配合機制,形成監管合力,強化政府對電子商務發展的宏觀指導;建立共享信息數據庫,根據客觀、中立、公正的原則,河北省工商系統要逐步整合稅務、公安、質監、金融等系統中涉及電子商務企業的信息資源,通過公示、查詢企業基本信息,營造電子商務信用環境;建立定期聯席會議制度,對相關最新電子商務發展動態及時溝通匯總,形成全方位分析數據,為政府和本部門工作的開展提供微觀指導;建立部門聯動機制,整合行政資源,提高行政能力,實現跨部門業務協同,從而保證電子商務在我省的健康發展。